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Passport,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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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签发 | 1997年7月3日 |
签发机构 | 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 |
证件类型 | 护照 |
用途 | 出入境证件及身份证明 |
签发对象 | 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
有效期 | 10年(16岁以上) 5年(未满16岁) |
费用 | 185至460港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特区护照。持本护照前往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照人有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才有资格申领本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律签发[注 1]。 联合出版集团旗下中华商务安全印务获委托负责制作空白护照本。[2][3]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代表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也可以办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事宜,但签发事宜均由驻外机关联络香港入境事务处核实签发资格,并由香港入境事务处实际签发香港特区护照并转递中国驻外机关。[1] 通过该渠道申请护照备注页上会加盖带有“This Passport is issued by…[注 2]”字样的印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代表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的公章。[注 3]
历史
[编辑]1985年5月27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第14款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此条款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4条,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并公布。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生效[4]:53。
1994年5月16及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社会及保安专题小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式样进行讨论。[5]
1995年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港澳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部门经过近两年的研究和筹划,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预备工作委员会有关专题小组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和世界各国护照的先进技术,完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样本的设计和制作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部门将积极开展向世界各国的推介活动。[6]
1995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将自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之日起,启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外交部已开始通过外交或其他途径向世界各国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样本及有关说明材料,并积极准备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者免办签证事宜进行商谈。外交部希望各国和地区积极考虑给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者免办签证的待遇。
1996年1月10日,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出入境和居留权问题专家小组签署《关于签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准备工作的会议纪要》。中方确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将是获准将个人资料载录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资料页上的唯一机关;中国方面负责印制空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并将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护照印制程序安全稳妥;以及制订订取空白护照、使用电脑化签发证件和保存记录系统等方面的严格规定。英方确认:香港政府人民入境事务处将发展一套保安严密而又独一无二的电脑化签发证件和保存记录系统;香港政府将制定计划,以便做好为符合资格领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申请人稳妥地签发护照的准备工作;香港政府将确立评定符合资格的程序,负责设计并印制有关表格。[7]
1996年3月,时任英国首相马卓安访问香港,并代表英国政府宣布将给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免签待遇[8],成为首批向特区护照给予签证优惠的国家及地区之一(另外两个分别为新加坡及西萨摩亚);同年4月,加拿大亦相应跟随。
1997年6月10日,香港政府人民入境事务处派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申请表并接受申请。[9]
1997年7月3日香港主权移交中国后首个工作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开始发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10],当日行政长官董建华、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及财政司司长曾荫权率先领取编号分别为H00000001、H00000002和H00000003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11]
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将自2007年2月5日启用香港特别行政区电子护照,使香港成为两岸四地中最早开始签发电子护照的区域。外交部已开始通过外交途径向世界各地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电子护照样本、说帖、说明书、电子证书等说明材料。[12]
护照的发出
[编辑]在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条例》(香港法例第539章)的规定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处长可应要求发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申请而发出护照予申请人。
除非申请人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否则处长不得发出护照:
- 他是中国公民;
- 他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 他是有效的《人事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177章)第1A条所界定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持有人。[13]
享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即使已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登记或无须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登记,倘需要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以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可按照《人事登记规例》(香港法例第177A章)申请永久性居民身份证。[14]
合资格的申请人除可亲身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总部及六间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递交护照申请外,亦可以邮递方式递交或把申请书放入投递箱内,亦可经网址 www.gov.hk/passport(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或是设于入境事务处总部和六间入境事务处分区办事处的自助服务站递交申请。[1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承诺于收妥所需文件、费用及相片后的5个工作天内完成处理申请的程序。未满11岁而并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儿童,其申请的处理时间为10个工作天内。此服务承诺能否达到,须视乎个别情况,以及于该段时间内所收到的申请数目而定。[16]
护照样式和印制工艺
[编辑]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规格为 125 × 88 毫米(mm)(ISO 7810 ID-3),分32页型和48页型两种。护照使用中文繁体字和英文两种文字,封面为深蓝色软皮,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烫金图案和护照中、英文全称的烫金文字。护照封面内页为“请求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QUESTS ALL CIVIL AND MILITARY AUTHORITIES OF FOREIGN COUNTRIES TO ALLOW THE BEARER OF THIS PASSPORT TO PASS FREELY AND AFFORD ASSISTANCE IN CASE OF NEED
持证人的资料及相片,使用激光刻蚀技术刻写在个人资料页上,香港身份证号码垂直印于相片左侧。个人资料页采用电脑可读形式,护照机读区设在个人资料页下方。个人资料页各栏目的填写方式为:
- “类别/Type”:“P”(护照/passport)(预印字样)、“签发国代码/Code of Issuing State”:“CHN”(中国/China)(预印字样)及“护照号码/Passport No.”
- “姓/Surname”、“名/Given names”(上下各两行,先中文后英文)
- “国籍/Nationality”:“CHINESE”(预印字样)
- “出生日期/Date of birth”、“签发日期/Date of issue”和“有效期至/Date of expiry”三项,按:日、月、年(日期及年份为2位数;月份以英文字母3位元表示)
- “性别/Sex”:使用英文缩写,男为“M”,女为“F”
- “出生地点/Place of Birth”:
- “签发机关/Authority”:“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与“IMMIGRATION DEPARTMENT,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备注及说明
[编辑]护照的备注页上,印上由持照人英文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微缩字组成的持证人相片。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签发的护照,备注页上也有适当加注。
护照的说明页上,预印以下文字:
一、本护照的签发、换发、补发、及加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
二、本护照持有人为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和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
三、除另有注明外,本护照有效期为十年。如本护照发给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儿童,其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本护照期满或护照签证页用完,须换领新护照。
四、本护照为重要身份证件,应妥为保存使用,不得损毁、涂改、转让。护照遗失或损毁应立即向最近的护照签发机关和当地警察或公安机关报告。
发行版本
[编辑]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签发至今,共计有4个版本。4个版本的封面设计大致相同,但在防伪特征、持照人相片及内容有明显的区别。已签发的不同版本护照同时适用,直至有效期满为止。
1997年和2003年版采用的紫荆花图案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的紫荆花图案略有差别,原因是护照式样已于1995年10月16日确定,当时采用了1990年4月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布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式样。而现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图案,在1996年8月10日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18]
第1代(1997年)护照
[编辑]- 护照内页采用印有长城水印图案的专用纸张,有蓝、橙色彩虹印刷的紫荆花放射形图案;
- 持照人相片为彩色,可选用红色或浅蓝色为相片背景;
- 护照封面内页为“请求页”,第1、2页分别为中、英文护照“说明页”;第3、4页为“备注页”;第5至31(加厚型为47)页为“签证页”;第32(加厚型为48)页为“应急资料”和持照人签名页;封底内页为持照人“个人资料页”。
第2代(2003年)护照
[编辑]- 2003年1月2日起,签发第2代护照。与第1代护照基本相同,在个人资料页上盖上更薄的防伪胶膜,并增加以下肉眼可见的防伪特征:
- “个人资料页”持照人相片左边,印有以光学变色油墨印的“HKSAR”的变色字样;
- “签发机关”栏内“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IMMIGRATION DEPARTMENT,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的字样,改以光学变色油墨印成;
- 在紫外光灯下,“个人资料页”有萤光紫荆花图案及细线和“HKSAR”字样。
此版本护照中光学变色油墨技术乃全球首次有护照采用,全世界只有一两间有名望的印刷厂能印刷,成本亦十分昂贵,每本护照印刷费较前版本增加15%。[19]
第3代(2007年)护照
[编辑]- 2007年2月5日起,签发第3代护照,这是具生物特征认证技术及符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标准的电子护照。封面设计与以往的护照基本相同,加入了电子芯片及46种防伪特征。本护照采用法国阿尔若公司 (Arjo Systems) 的防伪技术。[20]
- 第3代护照与前版护照主要区别如下:
- 封面底部、“个人资料页”左上方,加上了“电子旅行证件”的标志;
- “说明页”改为设于第31(加厚型为47)页;
- “个人资料页”改为设在封面内页“请求页”及第1页“备注页”之间,无页数,并以聚碳酸不碎胶印制;
- “个人资料页”背面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底色为浅蓝色;
- 护照内页改为不同品种的四季花(春牡丹、夏荷、秋菊及冬梅),并印有不同中国书法字体(楷书、篆书、草书、行书及隶书)的“华”字图案,底色为黄色及绿色渐变色;
- 持照人相片亦由彩色改为黑白,申请人须递交白色背景的彩色相片;
- “个人资料页”持照人相片右边,印有梯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下方以微缩字体印上持证人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并组成波浪纹;
- “个人资料页”加印一幅多种图像印刷的持照人相片(与智能身份证相若);
- “个人资料页”主题图案设计,由洋紫荆花改为青马大桥;
- “个人资料页”机读区背景图案为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及金紫荆广场;
- 第1页印有以个人资料微缩字体组成的持照人相片。
- 护照新增加全色萤光印刷,在紫外光灯下的“个人资料页”同样可以见到青马大桥及会展中心,而在紫外光灯下的护照内页则可见多种颜色的紫荆花图案、丝带状图案和长城图案;
- 封底则内置非接触式芯片,以数码方式储存持证人的个人资料及容貌影像,并印有以下说明:
第4代(2019年)护照
[编辑]- 2019年5月14日起,签发第4代护照[21]。和第3代一样为电子护照,并加入最少8项新的防伪特征,增加制作伪证的困难。与前版护照主要区别如下:
- “个人资料页”背面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底色,改为渐变多色;
- “个人资料页”主题图案设计,由青马大桥改为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及金紫荆广场,并增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
- “个人资料页”加印一张持证人小型相片,刻蚀在透明视窗内;
- “个人资料页”增加动态印刷,从不同角度观看可看见“香港”和“HK”字样交替出现;
- “个人资料页”持照人相片下方的微缩字体个人资料,由波浪纹改为狮子山形;
- “个人资料页”在紫外光灯下,可以见到青马大桥及汲水门大桥夜景;
- 护照内页底色,由黄色及绿色渐变色,改为蓝、红、绿、黄4色轮流使用,并增设蝴蝶图案。将相同底色的页面放在一起,在紫外光灯下,则可以拼凑成一张维多利亚港的风景图;
- 备注页以个人资料微缩字体组成的持照人相片,由黑白改为彩色。
- 为了照顾视障人士的需要,如申请人提出要求,可在“个人资料页”背面,以点字印上护照号码及护照有效期,以便视障人士识别其护照。不过其余部分与一般护照无异。
签证待遇
[编辑]截至2024年10月7日,根据亨利护照指数,香港特区护照在旅行自由度方面排名第 18 位[22]。香港入境事务处2024年9月9日提供的官方数据显示,香港特区护照持有人可以免签证或落地签证的国家地区为171个[23]。但是这个官方数据剔除了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国家和地区(例如科索沃)。如果从纯粹的旅行者的角度来看,香港特区护照实际上可以进入更多独立的司法管辖区。
截至2024年,阿森松岛是目前少数公开表明拒绝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者入境的地区之一。[24][25][注 4]
香港特区护照免签入境地方数目171个,在最强护照2024排名为第19位。[26]
自助出入境检查
[编辑]英国
[编辑]英国的“登记旅客快速通关计划”(Registered Traveller)已扩展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电子护照持有人,符合资格的香港旅客经英国政府的相关部门审批及缴交所需费用后,便可在英国适用的机场使用其自助出入境检查系统办理相关的出入境手续。[27][28]
日本
[编辑]过去十二个月内两次入境日本,并持有香港特区护照(或其他免签证护照),没有任何犯罪纪录,符合日本政府提出的以下条件,就可以申请可信赖旅客计划 Trusted Traveler Program(TTP),自助出入境日本。
商务人士:
- 过去至少一年全职从事以下任何一个机构/公司,并预定继续任职
- 日本或香港的政府机关
- 政府有份投资的公司(日本或香港)
- 国际组织
- 日本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 香港的上市公司
- 在日本或香港,拥有资本超过5亿日圆的公司
- 受上述日本合资格公司及机构的邀请,兼有合理公务等原因而要多次出入境
游客:
- 拥有一张足以证明自己有足够信用的信用卡
- “证明您有足够财务实力的信用卡”仅限于国际品牌授权的白金级或以上信用卡(不接受公司卡)。
(注)国际品牌指VISA、Mastercard、American Express、DinersClub、Discover、JCB、UnionPay。
韩国
[编辑]符合以下资格的香港居民便可登记韩国Smart Entry Service使用自助出入境检查服务。
德国
[编辑]符合以下资格的香港居民可登记使用德国的自助出入境检查服务(EasyPASS)
- 年满18岁或以上;
- 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电子护照(最少6个月有效期);及
- 在德国没有不良纪录。[30]
新加坡
[编辑]符合以下资格的香港居民可使用新加坡自助通关系统。
- 年满6岁或以上;
- 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最少6个月有效期);
- 在新加坡没有不良纪录;
- 在网络上提交新加坡入境卡(SGAC)
马来西亚
[编辑]符合以下资格的香港居民可使用马来西亚自助通关系统。
- 身高120cm或以上;
- 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最少6个月有效期);
- 在马来西亚没有不良纪录;
- 在网络上提交马来西亚入境卡(MDAC)
澳大利亚
[编辑]符合以下条件的香港居民可使用澳大利亚的自助入关系统(Arrivals SmartGate)
- 年满16岁或以上;
- 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电子护照(最少6个月有效期);
- 持有有效澳大利亚签证;及
- 在澳大利亚没有不良纪录 。
泰国
[编辑]符合以下资格的香港居民可使用泰国的自助出入境检查服务(Automatic Channel)
- 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电子护照 (在抵达泰国当日最少有6个月的有效期)
- 身高不少于120厘米;
- 以访客身份在泰国逗留不超过30天;及
- 在泰国没有不良纪录。
来往中国内地、澳门、台湾安排
[编辑]中国内地
[编辑]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从机场过境内地,若只在内地机场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且不离开机场口岸限定区域,免办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31],可直接凭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办理过境边检手续。但在实际情况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如没有携带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可能被拒绝登机[32]。
目前,上海浦东机场、广州白云机场及北京首都机场24小时直接过境旅客,可免办边检手续。港澳居民从上述任一机场24小时直接过境无须办理边检手续。如需离开口岸限定区域办理转机、行李提领等手续,港澳居民应凭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分别办理入境、出境边检手续。[33]
澳门
[编辑]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具备前往第三国家或地区的机票及入境签证,可凭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过境最多7日[34]。
台湾
[编辑]曾经许可造访台湾地区,或出生在香港或澳门,且未持有外国护照(不含BNO)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可以在中华民国内政部移民署官网上免费申请30天的短期临时入境停留许可,即入出境许可证(网签)。该入台证可以在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用于单次进入台湾,并停留最多三十天,但只可以入出境一次,之后要再重新上网申请。若入台证经线上审查核准者,应自行打印许可同意书,在抵达台湾时于各国境口岸连同有效期限至少为3个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和回程机票/渡轮票办理出入境手续。[35]
曾经许可造访台湾地区,或出生在香港或澳门,且未持有外国护照(不含BNO)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亦可选择在抵达台湾国境口岸时,于台湾本岛机场、港口现场临柜办理短期临时入境停留许可(落地签证)。现场办理时须出示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以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该入台证有效期为三十天,费用为新台币300元, 但只可以入出境一次,且入境时仍应填写入国登记卡。在港澳地区出生者, 目前可凭有效旅行证件,不必事先申请并取得入台证,可直接以此落地签证方式进入台湾地区。而非港澳地区出生者,若于1983年以后曾经申请并或得过入台证,有出入境记录,也不必再次申请入台证,可以凭移民署电脑记录或其护照记录,直接以此落地签证方式进入台湾地区。
若出生地为非香港或澳门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人,除上述1983年以后曾以港澳居民身份赴台者,均须提前透过中华民国内政部移民署官网境外人士线上申办系统申请入出境许可证,费用为新台币600元整,办理天数为五个工作天,有效期间自核发之翌日起六个月,该入台证允许持有人单次进入台湾地区,每次最多停留30天。
争议
[编辑]- 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司法复核案件(Butt, Aziz Akbar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HCAL 32/2007) 一案中,申请人Butt Aziz Akbar曾经要求入境事务处处长就其特区护照中的出生地点由巴基斯坦更改为其出生省份信德省或城市卡拉奇,因为申请人指出若然出生地点一栏为巴基斯坦的话,会令到他离开香港时于外国遭遇到不公平对待,但是处长以护照需要符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标准为理由拒绝,申请人于是提出司法复核申请。2008年4月16日,高等法院夏正民法官推翻入境事务处处长的决定,申请人最后免费获得入境处更换一本出生地点是信德省的香港护照[36]。
注释
[编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上述护照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
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及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 - ^ 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代表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 ^ 不同地区签发机关加盖方式有些微不同
- ^ 阿森松岛政府自2017年起不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持有者发放签证,并且此政策适用于2018年起阿森松岛签发的电子签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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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编辑]参见
[编辑]签发予香港居民又存在于香港法例或宪制性文件中的其它旅行证件:
邻近地区旅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