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立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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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憲制(英語:Constitutional monarchy)或有限君主制、共和式君主制、虛君共和制或民主式君主制,是相對於君主專制的一種國家體制。君主立憲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透過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達成事實上的共和主義或民主主義理想。可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君主雖然是國家的元首,但君主的權利與產生的方式,會依各個國家的制度而不同;縱使是同一個國家,往往在不同時期,君主的產生方式與權利範圍也各不相同。
概論
[編輯]- 國家元首是一位君主(皇帝、國王、親王、大公等等,教宗有時也視為君主)。與其他國家元首不同的是,通常君主是終身制的,君主的地位從定義上就已經高於國家的其他公民(這是君主與一些其他元首如獨裁者的一個區別,通常獨裁者將自己定義為公民的一員,但出於客觀需要他必須掌權為國家服務),往往君主屬於一個特別的階層(貴族),此外世襲制也往往是君主的一個特點(不過在這一點上也有例外)。
- 君主立憲制又稱虛君共和,為梁啟超在清朝支持君主立憲制時所造,主要原因是要和當時革命黨支持的共和制競爭公共性:
“ | 第五種,虛戴君主之共和政體。英國是也。英人恆自稱為大不列顛合眾王國,或自稱為共和王國。其名稱與美無異,淺人驟聞之,或且訝為不詞。不知英之有王,不過以為裝飾品,無絲毫實權,號為神聖,等於偶像。故論政體者,恆以英編入共和之一種。其後比利時本此意編為成文憲法,歐洲各小邦多效之。故今日歐洲各國,什九皆屬虛戴君主之共和政體也,今省名曰虛君共和制。 | ” |
——《新中國建設問題》,1911年10月—1911年11月 |
- 雖稱「虛戴君主」,但部分君主立憲之下的君主仍有一些君主特權,無需經過國會同意便可行使。不過實際在政黨政治中,這些特權幾乎都是由首相和內閣建議君主行使。只有在緊急情況或沒有先例之下,才有可能發生君主獨自行使特權的情況,但這樣行使特權有可能觸發憲政危機。例如1975年澳洲憲政危機就是由總督(君主代表)擅自解除總理職務而引發。
歷史
[編輯]游牧民族的部落首領(歐洲中世紀前的西日耳曼人、哥特人、汪達人等,中國北部的匈奴、蒙古人在建立元朝以前等,阿拉伯人在20世紀初)往往是世襲和選舉混合出來的。一般歷史學家認為,君主和君主制度是從這些首領制度中產生的。歐洲游牧民族從羅馬末期民族大遷移到中世紀君主獨裁國家的建立被比較完善地記錄下來了。
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憲制國家是英國。早在1215年,英格蘭國王約翰王被迫簽署的《大憲章》中,就規定了貴族和教會的權力不受國王的侵犯,國王在徵稅權力方面的限制,以及保障民眾的自由權和財產權等一些內容。這既是君主立憲制的最早起源,也是英國憲法的開端。不過,英國君主仍有相當大的絕對權力,並導致1640年代英國內戰的爆發。1688年反對占士二世的「光榮革命」後,英國國會於1689年通過了《權利法案》,其內容有: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頒佈法律或終止法律的實施,不得徵收和支配賦稅,在和平時期不得招募和維持常備軍;臣民有向國王請願的權利;應定期召開議會,議員由人民自由選舉產生,議員在議會自由發言的權利,國王不得干涉;不得另設宗教法院或特別法院,不得濫用殘酷的刑罰,不得在判決前沒收特定人的財產等等。這樣就確立了議會至上,法院獨立,臣民的權利和自由不被侵犯等幾大基本原則,建立了君主立憲制的政體。
在18世紀和19世紀的歐洲許多國家,發生了許多革命,它們直接推翻或者嚴重動搖了絕對君主制在多國的統治,著名的革命運動有18世紀晚期的法國大革命,19世紀的1830年革命與1848年歐洲革命。此後,歐洲君主為免更多激進的革命爆發,與資產階級妥協,逐步實行立憲,允許成立議會和開放有限的自由選舉。
到20世紀初,歐洲所有剩餘的君主都是立憲的君主。立憲的君主雖然依然是國家的最高領導人,但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或多或少受到憲法明確地規定。這樣君主的權力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權力被限制到僅僅作為國家的代表,而沒有實際的權力,稱為「虛位元首」——英國、日本、泰國等都是此類例子,但君主依然很受人民愛戴和尊重。今天也依然有一些擁有很大權利(比如組織或解散政府、指揮軍隊)的立憲君主,例如位於中歐的列支敦士登;雖然這些立憲君主擁有一定特權:如所有的議案要變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國王的核准;皇室特權還包括任命首相和解散議會,訂立條約,宣戰,授勛。但事實上,國王對這些權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據首相和其他內閣大臣的建議。
二元君主立憲制
[編輯]二元制君主立憲制(另稱半君主立憲制)是君主立憲制的一種形式,其由國家政權由君主和議會共同掌握,但君主為國家權力中心的一種政體形式。相對於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其君主雖受憲法制約,但仍擁有重要的行政、立法、司法和軍事權力並因此高於議會,因此相較於前者帶有更濃厚專制色彩,例如各種主要法令須經君主簽署,並且常有權委任首相和上議院議員,甚至背離政教分離原則傾向君權神授路線。
沿革
[編輯]二元君主立憲制起源於近代歐洲資本主義起步較晚且封建地主階級長期擁有巨大勢力的國家。從政府層面看來,在有兩個形式上矛盾的方向同時進行,即是民族國家的中央集權制之成立和相對的自由民主的私有財產之確認。在後世理解是因為公民社會和理性主義發達的結果,所以可以接受政府以獨立於營利事業原則之外運作,而專注於國防和外交事務。但在現代化起步較晚的歐洲國家,為了擴張政府權力又為了吸納社會上不同的思想的人士,為了晉身政府層面加強其運作,於是一部分君主制國家在統一和獨立的同時,編成了憲法成立議會,但和「虛君共和」相反是「虛位議會」制度。
一般認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的原型是16世紀的波蘭立陶宛聯邦,但成熟於拿破崙時代的法國,是當時拿破崙因戰爭需要而稱帝,但又希望能保持法國大革命的民主成果之產物。其發展於十九世紀達到頂峰,代表為歐洲德意志統一後的德意志帝國和意大利統一後的意大利王國,並拓展到部分仍然保持啟蒙時代前虔誠信仰的亞洲國家,例如明治維新後的大日本帝國及伊朗伊斯蘭革命前的巴列維王朝伊朗王國。類似例子還有佩德羅二世統治下的巴西帝國、庚子變法後的大清帝國、以及十月制憲後的俄羅斯帝國。
但在實踐上二元君主立憲制,因為無法同時兼顧君主專權和議會權力之爭,往往淪為了第三方的武裝革命或政變的犧牲品,如戰時的日本和意大利或後來的伊朗等。由於其權責不明的制度性問題,所以現代仍然保持二元君主立憲制的國家已屬少數,只有列支敦士登、科威特、約旦、摩洛哥、泰國、不丹等,均具有開明專制性質。
目前二元君主立憲制國家最典型的例子為泰國,雖然表面上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但是實際上還是由國王(更準確說,是以尊王為名的掌權軍人)來決定要不要推翻政府,泰國近幾年的政治動盪就很明顯地表示出了泰國並非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因為其君主的權力大於議會。
議會君主立憲制
[編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奉行議會至上,內閣從議會中產生,通常由議會中的多數黨或政黨聯盟組閣,並對議會負責。
在英國,君主是議會的組成部分,國王負責主持議會的開幕和在英國首相建議下擁有解散議會的權力。
依據日本國憲法,天皇的實權寫在日本國憲法第七條。天皇是日本國以及日本國民的象徵。天皇僅作為國家的象徵但不具實權,主權者為日本國民。任何外交文書都須取得日本天皇的認可,但實際上內閣擁有最高行政權力。
現行君主立憲制國家列表
[編輯]亞洲
[編輯]國名 | 國家元首 | 國家元首照片 | 政府首腦 | 行憲日期 | 行憲體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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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 | 國王:瑪哈·哇集拉隆功 | 首相:佩通坦·欽那瓦 | 1932年 | 議會制 |
泰國國王和皇室雖然沒有很多實際權力,但國王本人主要是國家及其國家精神一個至高且神聖的代表,政府遂嚴格立法禁止所有妄議、嘲諷、批判泰王的行為。 | |
馬來西亞 | 最高元首:蘇丹依布拉欣·依斯邁 | 首相:安華·依布拉欣 | 1957年 | 議會制 | 最高元首由九位世襲州元首輪任,每五年一屆,名義上擁有馬來西亞立法、司法和行政名義上的最高權力,但在實際運作上必須依照首相以及內閣的意見行使職權。 | |
柬埔寨 | 國王:諾羅敦·西哈莫尼 | 首相:洪瑪奈 | 1955年 | 議會制 | ||
不丹 | 國王:吉格梅·凱薩爾·納姆耶爾·旺楚克 | 首相:策林·托傑 | 2007年 | 二元制 | 國王是不丹王國的核心,是至高無上的,曾經既是不丹王國的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和軍隊的最高統帥。1998年6月,不丹對君主世襲制的政治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國王將政府管理權移交給大臣委員會,不再兼任政府首腦。但長期以來,不丹的政治發展至今基本上仍是圍繞着國王的作用進行的。 | |
巴林 | 國王:哈馬德·本·伊薩·阿勒哈利法 | 首相:薩勒曼·本·哈馬德·阿勒哈利法 | 2002年 | 二元制 | 君權大於相權,首相一職長期由巴林皇室成員擔任。 | |
約旦 | 國王:阿卜杜拉二世 | 首相:加法爾·哈桑 | 1952年 | 二元制 | 君權大於相權,國王擁有總攬軍、政及外交大權,擁有任命首相,召集、解散國會之權力,上議院議員由國王任命,下議院議員民選。 | |
科威特 | 埃米爾:米沙勒·艾哈邁德·賈比爾·薩巴赫 | 首相:薩巴赫·阿勒哈立德·阿勒薩巴赫 | 1962年 | 二元制 | 君權大於相權,首相一職長期由科威特皇室成員擔任。 | |
日本 | 天皇:德仁 | 內閣總理大臣:石破茂 | 1946年 | 議會制 | 為有名無實的國家元首,因日本憲法未定明國家元首,但國會推舉的首相和內閣名單須按慣例經天皇確認。 | |
阿聯酋 | 總統:阿布扎比酋長國酋長穆罕默德·本·扎耶德·阿勒納哈揚 | 總理:由杜拜酋長國酋長兼任 | 1971年 | 二元制 | 阿聯酋是由7個君主專制酋長國組成的聯邦,實際上阿布扎比酋長國酋長世襲擔任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總統、杜拜酋長國酋長世襲擔任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總理。 |
歐洲
[編輯]國名 | 國家元首 | 國家元首照片 | 政府首腦 | 行憲日期 | 行憲體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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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 國王:查理斯三世 | 首相:施紀賢 | 漸進形成 | 議會制 | 英聯邦成員國 | |
西班牙 | 國王:費利佩六世 | 首相:佩德羅·桑切斯 | 1978年 | 議會制 | ||
瑞典 | 國王:卡爾十六世·古斯塔夫 | 首相:烏爾夫·克里斯特松 | 1974年 | 議會制 | ||
挪威 | 國王:哈拉爾五世 | 首相:約納斯·加爾·史托爾 | 1814年 | 議會制 | ||
丹麥 | 國王:佛瑞德里克十世 | 首相:梅特·弗雷澤里克森 | 1849年 | 議會制 | ||
荷蘭 | 國王:威廉-亞歷山大 | 首相:迪克·斯荷甫 | 1815年 | 議會制 | ||
比利時 | 國王:菲臘 | 首相:亞歷山大·德克羅 | 1831年 | 議會制 | 比利時國王仍具有實際的政治影響力。國王會不時參與政治活動、化解政治僵局。 | |
盧森堡 | 大公:亨利 | 首相:呂克·弗里登 | 1868年 | 議會制 | ||
摩納哥 | 親王:阿爾貝二世 | 首相:皮埃爾·達爾圖 | 1911年 | 二元制 | ||
列支敦士登 | 親王:漢斯·亞當二世 | 首相:丹尼爾·里施 | 1862年 | 二元制 | 列支敦士登皇族擁有相當程度的實際權力。 | |
安道爾 | 大公: 1、法國總統:埃馬紐埃爾·馬克龍 2、烏赫爾主教:霍安·恩里克·比韋斯·西西利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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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澤維爾·埃斯波特·薩莫拉 | 1993年 | 議會制 | 因歷史原因,安道爾的國家元首最初由法國的富瓦伯爵和西班牙的烏赫爾主教共同擔任,後來富瓦伯爵的權力轉移到法國君主,法蘭西共和國成立後再轉移至法國總統,故為特殊的選舉君主制。 |
美洲
[編輯]國名 | 國家元首 | 國家元首照片 | 政府首腦 | 行憲日期 | 行憲體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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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 國王:查理斯三世 | 總理:賈斯汀·杜魯多 | 1982年 | 議會制 | 英聯邦王國 | |
巴哈馬 | 國王:查理斯三世 | 總理:菲臘·戴維斯 | 1973年 | |||
安提瓜和巴布達 | 國王:查理斯三世 | 總理:賈斯頓·布朗 | 1981年 | |||
伯利茲 | 國王:查理斯三世 | 總理:約翰尼·布里塞尼奧 | ||||
聖基茨和尼維斯 | 國王:查理斯三世 | 總理:特倫斯·德魯 | 1983年 | |||
聖盧西亞 | 國王:查理斯三世 | 總理:菲臘·皮耶 | 1979年 | |||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 國王:查理斯三世 | 總理:拉爾夫·岡薩爾維斯 | ||||
格林納達 | 國王:查理斯三世 | 總理:迪根·米切爾 | 1974年 | |||
牙買加 | 國王:查理斯三世 | 總理:安德魯·霍尼斯 | 1962年 |
非洲
[編輯]國名 | 國家元首 | 國家元首照片 | 政府首腦 | 行憲日期 | 行憲體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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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索托 | 國王:萊齊耶三世 | 首相:薩姆·馬特凱恩 | 1993年 | 議會制 | 現行憲法於1993年3月頒佈生效。憲法規定:萊索托國王為國家元首和立憲君主,內閣為行政機構,萊索托首相為政府首腦。 | |
摩洛哥 | 國王:穆罕默德六世 | 首相:阿齊茲·阿漢努什 | 1962年 | 二元制 | 君權大於相權,摩洛哥國王仍為國家元首、三軍最高統帥和宗教領袖,並分別擔任「大臣委員會」和新成立的「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掌握着重大決策的最終決定權,同時仍擁有重要地方長官和駐外大使的任命權等。 |
大洋洲
[編輯]國名 | 國家元首 | 國家元首照片 | 政府首腦 | 行憲年份 | 行憲體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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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加 | 國王:圖普六世 | 首相:肖西·索瓦萊尼 | 1970年 | 二元制 | 大洋洲君主國 | |
澳洲 | 國王:查理斯三世 | 總理:安東尼·阿爾巴尼斯 | 1986年 | 議會制 | 英聯邦王國 | |
新西蘭 | 國王:查理斯三世 | 總理:克里斯托弗·盧克森 | 1987年 | |||
庫克群島 | 國王:查理斯三世 | 總理:馬克·布朗 | 以新西蘭國王名義統治 | |||
紐埃 | 總理:道爾頓·塔格拉吉 | |||||
巴布亞新畿內亞 | 國王:查理斯三世 | 總理:占士·馬拉佩 | 1975年 | 英聯邦王國 | ||
圖瓦盧 | 國王:查理斯三世 | 總理:費萊蒂·特奧 | 1978年 | |||
所羅門群島 | 國王:查理斯三世 | 總理:傑里邁亞·馬內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