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木恺
端木恺 | |
---|---|
个人资料 | |
字 | 铸秋 |
出生 | 1903年5月14日 大清安徽省太平府当涂县 |
逝世 | 1987年5月30日 台湾台北市 | (84岁)
国籍 | 中华民国 |
政党 | 中国国民党 |
配偶 | 陈季𬞟 |
儿女 | 端木俊民、端木伟民、端木杰民、端木仪民、端木倩民、端木俪民 |
端木恺(1903年5月14日—1987年5月30日),一名铁恺,字铸秋,籍贯安徽当涂城关。中华民国政治人物。[1]
生平
[编辑]端木恺先后自上海复旦大学政治系获文学士,东吴大学法科获法学士。[1][2]后来留学美国密歇根大学,获得法学博士[1](一说自纽约大学获法学博士[2])。他曾从事执业律师多年,并且历任安徽省政府教育厅秘书、科长,省立安徽大学法学院院长,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国立中央大学行政法教授,东吴大学教授。[1]
民国23年(1934年),端木恺出任国民政府行政院政务处参事。抗日战争爆发后,端木恺任安徽省政府民政厅厅长。民国27年(1938年)去职,随国民政府迁往重庆,后来赴汉口,仍然担任行政院参事。民国30年(1941年),出任行政院会计长。民国31年(1932年)之后,历任国家总动员会议副秘书长、代理秘书长。民国34年(1945年)4月,出任第四届国民参政会参政员。[1]
民国35年(1946年)8月至民国36年(1947年)10月,端木恺任行政院粮食部政务次长。民国35年(1946年)11月,作为制宪国民大会代表出席了制宪国民大会。不久,因派系斗争以及政见不同,辞职迁居上海,开办“端木恺律师事务所”。
- 民国23年9月21日,任行政院参事[3]
- 民国23年9月26日,派首都承审员临时考试典试委员[4]
- 民国24年9月2日,派江西省普通考试典试委员[5]
- 民国25年7月20日,派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总事务所第三组组长[6]
- 民国27年1月14日,派国民大会安徽省代表选举总监督[7]
- 民国29年1月15日,免国民大会安徽省代表选举总监督[8]
- 民国29年8月2日,派二十八年高等考试再试典试委员[9]
- 民国30年11月26日,派二十九年高等考试再试典试委员[10]
- 民国31年4月14日,派三十年高等考试建设人员考试再试典试委员[11]
- 民国31年4月25日,派国家总动员会议秘书处处长[12]
- 民国31年7月6日,派三十年高等考试再试典试委员[13]
- 民国32年1月2日,派国家总动员会议副秘书长[14]
- 民国32年2月12日,派兼三十一年第一次高等考试再试典试委员[15]
- 民国32年2月12日,派兼三十一年第一次普通考试再试典试委员[15]
- 民国32年8月9日,派三十一年第二次高等考试再试典试委员[16]
- 民国32年8月9日,派三十一年第二次普通考试再试典试委员[16]
- 民国32年12月29日,代理国家总动员会议秘书长[17]
- 民国33年7月3日,毋庸代理国家总动员会议秘书长[18]
- 民国36年8月28日,任命粮食部政务次长[19]
- 民国36年10月15日,呈请辞粮食部政务次长[20]
- 民国36年12月13日,任立法院立法委员[21]
- 民国37年5月4日,派行宪第一届立法院集会筹备处筹备委员[22],出席第一届立法院第一会期财政及金融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法制委员会
- 民国37年7月5日,特任司法院秘书长[23]
- 民国37年12月22日,免司法院秘书[24]
- 民国37年12月22日,特任行政院秘书长[24]
- 民国38年3月21日,呈请辞行政院秘书长[25]
- 民国38年4月1日,特任行政法院院长[26]
- 民国38年6月4日,呈请辞行政法院院长[27]
- 民国38年8月31日,任财政部政务次长[28]
- 民国38年11月18日,呈请辞财政部政务次长[29]
- 民国68年7月2日,派六十八年特种考试公务人员甲等考试典试委员[30]
- 民国69年6月12日,特派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31]
- 民国72年6月11日,特派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32]
- 1987年5月30日,端木恺在台北市病逝,享年84岁[1]
民国38年(1949年)4月,端木恺携全家迁居台湾。[1]此后任总统府国策顾问。[2]1969年至1983年,任台湾东吴大学校长。[1]1983年,改任台湾东吴大学董事长。[2]1976年至1986年,历任中国国民党第十一、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评议委员[1]
晚年,端木恺联络居住在海外的当涂县同乡,于1979年5月以清朝乾隆十五年《当涂县志》作为蓝本,经过历时8个月的断句、标点、补正,最终出版。端木恺为该书题签。[1]
另据1947年8月4日龙榆生“陈璧君手抄“双照楼诗词藁”云:丁亥夏大热,冰如夫人以国事系吴门狱中,终日据小几钞书自遣,汗涔涔浃背。既为端木律师手写“双照楼诗词藁”竟,复语余曰:“自前岁吾家遭难,老身而外,逮吾儿女,若婿,若在襁褓中之外孙,皆牵连入狱。乃端木先生挺身为吾两子及婿任辩护,不特不受费,而往来于京沪吴间行旅所资,亦由自出,有心哉若人也!老身无以为报,惟竭其血汗之所注,勉写汪先生此集,以表感激之微诚而已。”余惟汪先生忧国之情与四十余年所从事,实历吾中华亘古未有之变局,其难言之痛,自可于诸篇什弦外得之,而夫人之所以手写此本以贻端木先生者,其微旨当为端木先生所默喻。伸公道而重人权,明是非而雪冤抑,此固法律家之神圣责任,而为举国人士所共钦挹者也。于是乎书。
纪念
[编辑]- 铸秋大楼:东吴大学城中校区之第二大楼以其字命名以为纪念。
著作
[编辑]家庭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端木恺,新华网,2009-05-07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5-09-30.
- ^ 2.0 2.1 2.2 2.3 2.4 2.5 端木恺,苏州大学档案馆,于2013-06-23查阅[永久失效链接]
- ^ 《国民政府公报》第1546号
- ^ 《国民政府公报》第1550号
- ^ 《国民政府公报》第1835号
- ^ 《国民政府公报》第2105号
- ^ 《国民政府公报》第14号
- ^ 《国民政府公报》第223号
- ^ 《国民政府公报》第282号
- ^ 《国民政府公报》第420号
- ^ 《国民政府公报》第458号
- ^ 《国民政府公报》第460号
- ^ 《国民政府公报》第484号
- ^ 《国民政府公报》第532号
- ^ 15.0 15.1 《国民政府公报》第545号
- ^ 16.0 16.1 《国民政府公报》第596号
- ^ 《国民政府公报》第636号
- ^ 《国民政府公报》第689号
- ^ 《国民政府公报》第2914号
- ^ 《国民政府公报》第2954号
- ^ 《国民政府公报》第3004号
- ^ 《国民政府公报》第3124号
- ^ 《总统府公报》第41号
- ^ 24.0 24.1 《总统府公报》第185号
- ^ 《总统府公报》第217号
- ^ 《总统府公报》第218号
- ^ 《总统府公报》第228号
- ^ 《总统府公报》第240号
- ^ 《总统府公报》第244号
- ^ 《总统府公报》第3534号
- ^ 《总统府公报》第3681号
- ^ 《总统府公报》第4150号
中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