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裁判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跳转到: 导航, 搜索
弗朗西斯哥·戈雅绘宗教裁判所的场景

宗教裁判所拉丁语Inquisitio Haereticae Pravitatis),或稱異端裁判所異端審判,是在公元1231年天主教教宗格里高利九世決意,由多明我會設立的宗教法庭。此法庭是負責偵查、审判和裁决天主教會認為是異端的法庭,曾监禁和處死異見分子。

目录

[编辑] 歷史

扬·胡斯被处火刑

宗教裁判所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1. 中世纪宗教裁判所。
  2.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隶属于西班牙王室,成立于1478年
  3. 罗马宗教裁判所,即今日圣座信理部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前身,成立于1542年

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教会反对异端的任务通常由主教调查,并交由世俗法庭予以制裁。第三屆拉特朗大公會議1179年)开始对此进行立法,成为后来十字軍阿尔比派(Albigenses)镇压的法律依据。1224年皇帝腓特烈二世对异端执行了火刑,后格里高利九世对此萧规曹随。

最初,宗教裁判所建立在地方主教区,由主教掌握。由于主教有时不在自己的教区抑或公务缠身无暇顾及,导致当时的宗教裁判所效率低下。于是教宗格里高利九世在13世纪30年代发布通谕,建立直属教宗管辖宗教裁判所。1231年教皇格里高利九世發表《絕罰通論》(Excommunicamus)來譴責異端,並想到新的招式來對付異端,在德國法國北部、郎格多克以及義大利都設立了一系列他所想的新招式,也就是異端裁判所。而受派去異端裁判所的審判員大多都是多明我會的修士。在昔日歐洲,異端裁判所是聲名狼籍的,是不光彩的,但當時的異端裁判所並不是一個機構,充其量只是一系列的宗教審判員,[1]1252年,教宗依諾增爵四世進一步批准宗教裁判所可以在审讯用刑。可用刑罰包括没收全部财产、鞭笞监禁终身监禁火刑。由於有權搜捕嫌疑犯及同伙,這使得人人自危。

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几个世纪中,以宗教为名进行了许多不当的审判。宗教裁判所限制了中世纪西欧思想文化的发展,卻巩固了教会的权威。另一方面,宗教裁判所與十字軍一樣,為天主教歷史留下污名。

[编辑] 中世纪宗教裁判所

1229年在土魯斯曾召開一個重要會議,為要對付當時迦他利派瓦勒度派的勢力,所以在會議中決定除了詩篇日誦祈禱書中所有經文以外,禁止所有的平信徒購買《聖經》,特別是所有的聖經譯本。會議中第二件重要性的行動就是異端裁判所的成立。中世紀後期的羅馬皇帝判迦他利派摩尼教同為異端,得處以死刑。這段時期對異端狠毒的刑罰,使得迦他利派於百年後絕跡,而瓦勒度派也大摧殘。因為這早期的成功,以至於到宗教改革時期,羅馬教會仍沿用這種辦法對付之。[2]

佩德罗·贝鲁格特(Pedro Berruguete)所绘宗教裁判大會(Auto da ===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 === : )的場景:高臺上頭頂有光環之主持者为聖多米尼克

1478年西班牙伊莎貝拉女王(Isabella)要求教宗思道四世准許成立,用以維護天主教的正統性,以殘酷手段懲罰異端,教宗思道四世雖曾指責,但教廷始終沒有禁止此種行為。

[编辑] 墨西哥宗教裁判所

早在1539年,墨西哥的宗教法庭巳開始將抨擊教會的唐卡洛斯·奧梅托奇秦(特斯科科的酋長)判處火刑燒死。其後1571年,來自西班牙的唐佩德羅·莫亞·孔特雷拉斯在墨西哥正式成立異端裁判所聖職部仲裁法庭,同時成為第一位裁判所長。此法庭最後停審於1820年。

[编辑] 罗马宗教裁判所

教宗保罗三世于1542年成立罗马异端裁判所,对整个天主教世界操有司法权。罗马异端裁判所由教宗直接管理,有别于1478年建立的西班牙异端裁判所。保罗三世委任六名红衣主教构成一个中央法庭,称为神圣罗马公教异端裁判部,这个宗教机关施行恐怖的手段,使整个罗马城充满一片恐慌。

[编辑] 參考資料

  1. ^ John McManners,《牛津基督教史》,張景龍、沙辰、陳祖州等合譯, (大陸:牛津大學出版社,1996),184-185。
  2. ^ 華爾克,《基督教會史》,謝受靈、趙毅之合譯,(香港:基督教文藝出版社,1998),400-402。


个人工具
名字空间
操作
导航
帮助
工具
其他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