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
烈士是為信念或其他事業而受迫害並犧牲生命之人,是为事业捨生取義者的荣誉称号,無論該事業是否為應外部勢力要求而存在。口語中該詞也指任何願意投身特定事業而接受重大後果的人。
用語
[编辑]古漢語中「烈士」不一定犧牲,比如曹操《步出夏門行·龜雖壽》的「烈士暮年,壯心不已」中的「烈士」指志向遠大的英雄。
为保全国家而奉献生命稱為殉国。对為國捐軀的烈士而言“殉国”是一种有意义的牺牲,这种信念使他们能够克服对死亡的恐惧,勇於赴死,并期待通过死亡实现道德圆满与精神不朽[1]。
古代
[编辑]在中國古代明知必死仍如慷慨赴義,如荊軻刺秦王,也稱為烈士。
故君为社稷死,则死之,为社稷亡,则亡之,若为己死而己亡,非其私昵,谁敢任之
翻譯:为国家而亡,臣子就随他亡。若君主为一己私利死或亡,不是他的亲信,谁敢承担(陪葬或殉难)呢?
能够看出春秋时期已经出现为国家(社稷)或君主而死的观念,但仍不能成为判断一个人是否為忠臣的唯一标准。
诚哉!五代之际,不可为无人,吾得全节之士三人焉,作死节传。
——《新五代史·卷三十二》[3]
其初无卓然之节,而终以死人之事者,得十有五人焉,而战没者不得与也。然吾取王清、史彦超者,其有旨哉!其有旨哉!作死事传。
——《新五代史·卷三十三》[4]
北宋《新五代史》创设了「死节传」和「死事传」,这个概念的核心是“为保全名节而死”,通常指忠臣烈士或为贞操献身的妇女,其事迹旨在颂扬其忠贞不屈的精神。
中華民國
[编辑]在中華民國方面,一開始乃指稱參與推翻清朝統治而犧牲的革命家,如陸皓東、史堅如、秋瑾、林覺民、鄒容等。後來擴及北伐、抗日戰爭、國共戰爭等役的犧牲人士,如張自忠、高志航、薩師俊、戴安瀾、張靈甫、黃百韜、梁敦厚、熊其佬、邱清泉、吉星文、喻英奇等將領。比照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革命烈士的敬奉除了互相敵對立場的差異之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追认的朱瑞、葉挺,中華民國政府認其為亂黨),在對於中國抗日戰爭的犧牲人員中,敬奉的對象是一樣的,如張自忠、戴安瀾、趙登禹等軍事將領。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辑]政务院1950年11月25日批准,内务部同年12月11日公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第三条“革命军人因参战、公干牺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等)均得称烈士,其家属称烈属”;第四条 “病故革命军人不得称烈士,其家属亦不得称烈属”。
根据1980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革命烈士”称号由人民政府授予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人;获得革命烈士称号的,由民政部向其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1980年9月3日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革命烈士家属”是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十六岁的弟妹,及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是指对敌作战负伤,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和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失踪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建国以前失踪的军人和因参加对敌作战、对敌斗争失踪的地方工作人员,凡未发现其投敌、叛变、被俘、自杀、判刑的,都按对敌作战牺牲处理。
2011年7月20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通過,《烈士褒揚條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扬条例》施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同時廢止,革命烈士称号改為“烈士”,但之前評定的仍稱爲「革命烈士」。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
[编辑]在香港,因公殉職者會獲葬於浩園。
另外,西貢烈士墓園是為了紀念在香港保衛戰犧牲的西貢居民。
其他国家
[编辑]不僅中國,世界各國(尤其以軍事鬥爭勝利而執政的政權)都有對建國先烈的尊稱,例如:法國會針對法國大革命時期推翻王政的人物而敬奉;大韓民國會紀念在抗日與韓戰中戰死的人士;美國則是尊奉獨立戰爭為對抗英軍而戰死的軍人、與南北戰爭中聯邦軍方面的犧牲軍事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