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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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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對為正義事業犧牲生命或捨生取義者的榮譽稱號。

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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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中國,明知必死仍如慷慨赴義,如荊軻刺秦王,也可稱為烈士。

古漢語中「烈士」不一定犧牲,比如曹操《步出夏門行·龜雖壽》的「烈士暮年,壯心不已」中的「烈士」指的就是「志向遠大的英雄」。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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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方面,一開始乃指稱參與推翻清朝統治而犧牲的革命家,如陸皓東史堅如秋瑾林覺民鄒容等。後來擴及北伐抗日戰爭國共戰爭等役的犧牲人士,如張自忠高志航薩師俊戴安瀾張靈甫黃百韜梁敦厚熊其佬邱清泉吉星文喻英奇等將領。比照中華民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革命烈士的敬奉除了互相敵對立場的差異之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追認的朱瑞葉挺,中華民國政府認其為亂黨),在對於中國抗日戰爭的犧牲人員中,敬奉的對象是一樣的,如張自忠戴安瀾趙登禹等軍事將領。

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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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1950年11月25日批准,內務部同年12月11日公布《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革命工作人員傷亡褒恤暫行條例》和《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第三條「革命軍人因參戰、公幹犧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義或被特務暗殺等)均得稱烈士,其家屬稱烈屬」;第四條 「病故革命軍人不得稱烈士,其家屬亦不得稱烈屬」。

根據1980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革命烈士」稱號由人民政府授予在「革命鬥爭、保衛祖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壯烈犧牲」的人;獲得革命烈士稱號的,由民政部向其家屬頒發《革命烈士證明書》。1980年9月3日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民發〔1980〕63號),「革命烈士家屬」是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滿十六歲的弟妹,及撫養革命烈士長大的其他親屬。「對敵作戰致成殘廢后不久因傷口復發死亡」是指對敵作戰負傷,經醫療終結評殘發證以後,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在對越自衛還擊戰中印邊界自衛反擊戰抗美援朝戰爭期間失蹤的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建國以前失蹤的軍人和因參加對敵作戰、對敵鬥爭失蹤的地方工作人員,凡未發現其投敵、叛變、被俘、自殺、判刑的,都按對敵作戰犧牲處理。

2011年7月20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通過,《烈士褒揚條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揚條例》施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同時廢止,革命烈士稱號改為「烈士」。201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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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因公殉職者會獲葬於浩園

另外,西貢烈士墓園是為了紀念在香港保衛戰犧牲的西貢居民。

其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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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中國,世界各國(尤其以軍事鬥爭勝利而執政的政權)都有對建國先烈的尊稱,例如:法國會針對法國大革命時期推翻王政的人物而敬奉;大韓民國會紀念在抗日韓戰戰死的人士;美國則是尊奉獨立戰爭為對抗英軍而戰死的軍人、與南北戰爭聯邦軍方面的犧牲軍事人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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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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