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禁制政策: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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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新加坡法律第一百八十五章,未經許可而進、出口多於15克的海洛英,或製造任何數量之海洛英者,一經定罪會一律被判處死刑([[絞刑]]);如未獲判死刑,被判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者,還會強制性判處[[新加坡鞭刑|鞭刑]]。 |
根據現行新加坡法律第一百八十五章,未經許可而進、出口多於15克的海洛英,或製造任何數量之海洛英者,一經定罪會一律被判處死刑([[絞刑]]);如未獲判死刑,被判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者,還會強制性判處[[新加坡鞭刑|鞭刑]]<ref>{{Cite news|url=http://www.sinchew.com.my/node/1356779|title=楊偉光逃過死刑;終身監禁打15鞭;跪謝法官|last=|first=|date=2013-11-14|work=|newspaper=[[星洲日報]]|accessdate=|language=zh-Hans}}</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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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7日 (六) 18:48的版本
毒品禁制政策,是世界各國為了防制毒品之危害,而以法律規定之一切制裁措施,或是預防、治療措施,毒品是指基於“非医疗及科學研究目的”而使用、而足以产生“依赖性”(即成瘾性)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目前大部分國家對於涉及毒品之犯罪皆採取嚴刑峻罰等嚴格禁制措施。主張合法化者,會以“娛樂性藥物”等名稱來稱呼毒品合法化的場合。
論點
處罰吸毒者的論點
- 毒品戕害身心健康非常嚴重,使人上癮後戒除極為困難,其戒斷症狀發作時,甚為恐怖
- 毒癮發作時,往往喪失理性判斷,為求立即滿足毒癮而容易不擇手段(包括以偷竊、盜用公款等財產犯罪,甚至搶奪、強盜、綁架等暴力犯罪以獲取錢財購毒)
- 吸毒後無法控制自我而失去理智或異常舉止,或誘發精神症狀、幻覺、違反社會常規的思考與行動等。
- 吸毒雖為對自己身體進行慢性傷害或自殺,但是未來仍然會以社會生產力巨大損失與醫療費的龐大支出而無力負擔,造成巨大社會資源的浪費,知名口號「拉K一時,尿布一世」即為一個例子,
處罰提供毒品者的論點
- 提供毒品者是以危害社會的非法方式來獲取利益,本身即違反倫理道德,包括使吸毒者與其家庭造成持續傷害,而有上文"處罰吸毒者的論點"的情形
- 毒販間為了爭奪利益而相互廝殺,2015年初在臺北市西門町發生的槍擊命案即為一例[1],
- 部分毒品也會用於其他犯罪行為,包括:以FM2等迷幻藥將人迷昏藉此性侵害、人蛇集團運用毒品控制手下成,控制人口販運的客體、操控性工作者...等
- 社會需承受治安敗壞及生產力降低,並增加巨大社會成本(包括:失去理智或心智異常、無法控制行為、慢性身體傷害「拉K一時,尿布一世」)等,即使吸毒者認知其為慢性自殺,也有同"幫助自殺罪"般的法理。
吸毒者(娛樂性藥物使用者)除罪、合法化或改以替代處遇的論點
- 侵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不是他們吸毒的目的,他們並無意要造成家庭或社會的負擔,這不構成可以刑事處罰的理由。[2][3]
- 「你對上癮的所有認知都是錯的」影片指出,造成毒品上癮的成因並非毒品的成分,而是人人都需要連結,當連結斷裂時,需要找尋具有吸引力的事物所造成,1970年代有科學家做老鼠樂園實驗證實此點。[3]
- 若娛樂性藥物使用者財力充裕,或"娛樂性藥物"(毒品)價格低廉,能夠能買到需要的娛樂性藥物,則「為了滿足毒癮而容易不擇手段」的論點可能不會成立了,部分吸毒合法化的主張,更表明:若吸毒者無法低價買到需要的娛樂性藥物,就是其被禁制所造成。[4]
- 娛樂性藥物使用者,可能是用自己合法取得的錢購買娛樂性藥物,不一定要透過非法、犯罪的行為才能夠取得毒品,
- 若娛樂性藥物使用者財力不足,依照刑法的一般原理,對於大部分罪名而言應該等到其著手時,對於少數罪名而言應該等到預備階段才處罰;因為大部分犯罪,例如竊盜、搶奪、強盜等罪並不處罰預備犯,而僅是吸毒根本連預備階段都還沒達到,而且也不是使用娛樂性藥物就必定會犯竊盜、搶奪、強盜等罪,因此也不是預備行為。
- 不應以成癮做為處罰娛樂性藥物使用者的理由,成癮屬於失去人際連結所造成的心理特質,也適用於網路、賭博、電子遊戲、智慧型手機、Facebook等社群網站、零食、酒精以等各類消遣活動。[5][6]
- 即使娛樂性藥物使用者真的對自我身心健康造成損害,但大部分國家既然不罰自殺行為,則等同於慢性自殺或身體傷害的娛樂性藥物使用行為亦不應罰。[7]
- 在個人優先於國家的民主法治國家裡,人民沒有義務貢獻社會生產力,所以社會生產力的損失不應成為犯罪處罰的理由。
- 所謂的「治安敗壞」,若是指娛樂性藥物使用者有後續的實害犯罪(非法侵犯他人法益),則應如上述原則處理,跟一般非娛樂性藥物使用者的實害犯罪處理一致。若「治安敗壞」是指娛樂性藥物使用者言行放浪,令人反感、害怕、或觀感不佳等未等視,亦不應成為犯罪處罰的理由,因為一個尊重多元文化的社會也必須尊重各式各樣與眾不同、令人看不習慣的異類;看不習慣的人可以選擇少跟他們接觸,但不能以法律處罰他們,否則就是主流文化霸凌少數,而違背基本人權。
毒品處罰-最重可處死刑的國家
中華民國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畫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 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其中製造、販賣、運輸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等第一級毒品,最重可處死刑。 其他有刑事責任的行為包括:意圖販賣而持有;強迫或欺瞞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持有;栽種罌粟、古柯、大麻;販運罌粟、古柯、大麻種子;持有或轉讓罌粟、古柯、大麻種子
刑法中雖有類似條文,但內容較簡略,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法理,已經遭到架空而不再適用。
中華民國由於K他命濫用問題嚴重,2012年底有升級改列二級毒品(吸食者有刑事責任)的聲音出現。[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禁毒法》,為中國毒品防制的規範,但內文未直接規定法定刑,僅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拘留、行政罰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犯罪的刑罰規範,規定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至第三百五十七条中,對於鸦片、海洛因等危害較為嚴重的烈性毒品,最重可處死刑。对于不同的毒品,可以判死刑的标准亦不相同,具体为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以上、可卡因50克以上、吗啡100克以上、杜冷丁250十克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咖啡因200千克以上、罂粟壳200千克以上。
根據現行新加坡法律第一百八十五章,未經許可而進、出口多於15克的海洛英,或製造任何數量之海洛英者,一經定罪會一律被判處死刑(絞刑);如未獲判死刑,被判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者,還會強制性判處鞭刑[9]。
根據馬來西亞毒品條列第39B,任何人販運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等。)如被定罪係唯一死刑(絞刑);如未獲判死刑,被判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者,還會額外被判處鞭刑。
泰國對於涉及毒品的一切犯罪,皆採取超嚴厲刑罰,有數十名台灣人誤碰不明物品,後被查出為毒品後,被判處二十年以上的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2009年處死的兩名罪犯即此罪名[10]
其他國家
毒品處罰-最重可處終身監禁的國家
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國內地為同一國家轄下不同的司法系統,定有《危險藥物條例》,規定製造、販運危險藥物的原物物質及產製品者,最高可處罰款港幣500萬元及終身監禁。[11][12]
日本
日本法令對於走私進口、販賣、持有、吸食毒品者,最低處以1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處以無期徒刑,並科以最高1千萬日圓罰金。[13]
荷蘭
荷蘭法規允許少量持有吸食軟性毒品,但絕對禁止販賣。
197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藥物濫用與管制綜合法案》。1971年,美國總統尼克森啟動了舉世聞名的「向毒品宣戰」政策(英語:War on Drugs),採取「2年-10年最低強制量刑」,持有毒品者至少是2年有期徒刑,隨著量增加而提高最低強制量刑,超過一定的量就會提升到至少10年有期徒刑;從此開始了美國持續40幾年至今的嚴刑峻罰對抗毒販和吸毒者的大時代。
自1980年以來,美國人口成長了1/3,但監獄人口卻成長了8倍。至2013年,美國聯邦監獄約有219,000受刑人,州層級監獄有約200萬受刑人,其中一半是毒品犯。所有監獄平均超收40%容量,人滿為患,生活品質低劣。這些都造成聯邦與州層級難以負荷的天價監獄財政支出,事實證明也沒有解決犯罪率上升的問題。有些州為了減輕財政負擔,從2007年開始嘗試以矯治、戒癮等方式取代監禁,數年下來收到公認的良好效果:犯罪率維持在低點,監獄支出卻因監禁人數大減而大減。各州群起效法,以致大概從2010年開始,美國州層級的監禁人數已經逆轉40餘年來的爆炸上升曲線,開始連續三年下降。
2013年8月12日,美國聯邦司法部長宣佈了政策轉彎:若毒犯沒有使用暴力和武器,不是犯罪組織的幹部,跟大型幫派沒有緊密連結,沒有嚴重的前科(以上條件都要具備),則檢察官在起訴和審判時,可以對於毒品的數量含糊其詞,讓法院因此無法使用強制量刑準則的較高級別,達到減輕判刑的效果,以減少入監人數和長度。並加強以戒癮和矯治取代監禁,期望最終能收到銳減監獄支出,同時降低毒品犯罪率的效果。[14][15]
墨西哥
因毒品幫派間與官府毒梟間長期武力衝突,自2006年起發動墨西哥毒品戰爭,已造成至少十萬人死亡。(墨西哥無死刑)
替代措施
部分國家對認為施用(吸食)毒品成癮是醫療問題,而不採用刑事措施,而是進入醫療院所戒治,讓販毒無利可圖,就可以有效解決毒品與監獄擁擠問題,還比。另外,部分主張毒品除罪化之主張,是部分毒品的危害,實為政府的禁制政策所致,故有以提供安全、乾淨、衛生的方式,或是用有條件開放,而以社會其他力量解決之,[16]。溫哥華採用"指定地點,安全針具" (Insite)的方式,讓毒品成癮者有安全衛生的地方可以使用,減少因共用針具所造成的感染。[17]
相關條目
参考文献
- ^ 囂張槍手西門町轟頭行刑 殺2人疊屍. 蘋果日報. [2017-03-09] (中文(臺灣)).
- ^ 重罰吸毒者,就能解決問題嗎?.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2016-04-09 [2017-03-09] (中文(臺灣)).
- ^ 3.0 3.1 人都需要連結,而這可能是吸毒成癮的真正原因. PanSci 泛科學. [2017-03-09] (中文(臺灣)).
- ^ (woosean), woosean. 九把刀等人熱血而無知的反毒廣告! @ Neverland for Anarchist :: 痞客邦 PIXNET ::. Neverland for Anarchist. [2017-03-09] (中文(臺灣)).
- ^ TEDxTaipei. 我們正活在人類史上「最孤立的時代」. 天下雜誌. 2015-09-21 [2017].
- ^ 李奕佐. 科普小教室》你真的懂「上癮」的真正含義嗎?這 5 分鐘影片將顛覆你的刻板印象. BuzzOrange. [2017-03-09].
- ^ 國際邊緣.藥平等/藥物政治與科學:迷幻異域新書發表會. 2015-11-11 [2017-03-09].
- ^ K他命擬升級 法長:學生不坐牢. 人間福報. 2012-12-14 [2013-08-13].
- ^ 楊偉光逃過死刑;終身監禁打15鞭;跪謝法官. 星洲日報. 2013-11-14 (中文(简体)).
- ^ 泰國台灣受刑人
- ^ 第134章 《危險藥物條例》. www.hklii.org. [2017-03-09].
- ^ 法例及刑罰. www.police.gov.hk. 香港警務處. [2017-03-09] (中文(香港)).
- ^ 日本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www.boca.gov.tw. [2017-03-09] (中文(臺灣)).
- ^ Justice Dept. Seeks to Curtail Stiff Drug Sentences. New York Times. 2013-08-12 [2013-08-13].
- ^ Attorney General Holder goes after mandatory drug sentencing with federal prisons overflowing. 美國廣播公司. 2013-08-12 [2013-08-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8-13).
- ^ 讓陽光照進黑暗角落. 蘋果日報. 2015-02-13 [2017-03-09] (中文(臺灣)).
- ^ 重罰吸毒者,就能解決問題嗎?看看別人怎麼做 – FOLLAW. www.follaw.tw. [2017-03-09]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