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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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单位之一,县级行政区指行政地位与“县”相同的行政区划单位的总称,其管辖乡级行政区。为乡、镇的上一级行政区划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後,随着行政督察区名称的变更,除各直辖市均隶属于专区(行政督察专区)、地区或地级行政区,现除各直辖市、海南省直管县外均为地级行政区的下一级行政区。
- 按省、县、乡三级行政区划制度划分,县级行政区属于第二级行政区,为直辖市、海南省[註 1]。另外,海南省的地級行政區海口市及三亞市也不包括在內。(一级行政区)的下级行政区划单位。
- 按省、地、县、乡四级行政区划制度划分,县级行政区属于第三级行政区,属于省、自治区所辖地级行政区的下级行政区划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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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数量
截至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未實質行政的臺灣省)有1463个县、117 自治县。同樣有「縣」的日本則分為43縣。
[编辑] 行政地位
- 按照管理层次,憲法规定县为直属省级政府管辖的“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实际上,在直辖市、实行省直管县的海南省,直接受直辖市和省政府的管辖,这种情况属于“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其他省、自治区则直接受地级行政区管辖,属于“第三级地方行政单位”。
[编辑] 人口规模
中国大陆县的人口规模(数据截至2002年12月31日)高于县级行政区的平均规模,按照人口12.8453亿,县级行政区2860个,每县级行政区的平均规模为63.13万人。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县人民政府
县的行政管理机构合称“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下面划分为若干部门(机关)。按照政府组阁形式分为组阁单位(政府组阁局)和直属机关(直属局)二类;按照性质性质分为行政机关和事业机关,以行政机关为主体。机关的人员按编制分属二类,即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编辑] 常设局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县人民政府(约2000年以后),常设局多为政府组成部门,除了政府办公室外,小县约为20个,大县35~40个。所有县的重要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如下:
- 财政局、税务局(国税和地税分设,国税实行垂直管理)、公安局(警察局)、建设局、教育局、交通局、卫生局、农业局、文化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司法局、环境保护局、劳动局(劳动及社会保障局)、商务局(招商局)、民政局、国土局、科技局、计划生育局、审计局、物价局,部分省区按照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工商管理局、技术监督局。另外政府组阁包括检察院、法院。
[编辑] 非常设局
非常设局主要指依据各地地域、城镇化水平、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生产和产业偏重设立的管理机构。如畜牧局、林业局有的并入农业局;水利局有的归入农业局,有的归入建设局或其他部门;海洋渔业局,沿海省份多设类似机构;文物资源多的县,设有文物局;旅游发达的县,设有旅游局;粮食主产区,设有粮食局,主要负责粮食储备;房地产发达县,设有房屋局(房屋产权局);城镇化水平高的经济发达县设有规划局;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高和城镇规模大的县,设有园林局、环卫局等等类型。另外,由于安全生产事故的频发,自1990年代,自上而下原来隶属经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非独立临时组织,变为安全生产委员会(小编制),现已转变为政府的独立常设机构安全生产监督局(安监局)。
[编辑] 直属机关
指带有行政管理机构性质的政府单位,但不属于政府组阁局。如信访局,各县均有设置,多直属政府办公室管理。如负责城镇绿化、环境卫生管理的园林局、环卫局(环卫所)、民防办,很多属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机构,机构改革未撤并但具有行政职能非重要部门如农机局、畜牧局、蔬菜局、物价局等机构。
[编辑]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在中国大陆的各个时期,被赋予很多含义,作为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单位,多为政府机构管辖的二级单位,并具有某种职能。有的在财政方面和主管单位统一核算,有的属于独立机构。如交警队主要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属于县公安局管理;公安派出所为县公安局派驻各个镇或经济地区的安全事务,属于独立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