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六·六通令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这是本页的一个历史版本,由Fire-and-Ice留言 | 贡献2018年12月31日 (一) 12:36 →‎内容编辑。这可能和当前版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六·六通令,是指1967年6月6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发布的通令[1]。通令旨在纠正当时出现的打砸抢抄抓的歪风[2]

内容

六·六通令一共有七条[3]

  1. 除国家专政机关奉命依法执行必要的逮捕拘留任务外,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准抓人,都不准私设公堂和变相地私设公堂。
  2. 各级党政军机关的档案文件和印章,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准抢夺、窃取和破坏。
  3. 社会主义的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绝对不可侵犯,革命群众都有保护的责任,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准侵占,不准砸抢,不准用任何借口进行破坏。
  4. 严禁武斗,严禁行凶打人,严禁在本单位和外单位打群架,严禁抢夺个人所有的财物。
  5. 除国家专政机关奉命依法执行任务外,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准对任何团体和个人,进行搜家和抄家。
  6. 由卫戍部队和驻军负责保证上述各条的执行。自即日起,对于违反上述各条的,都应该严加处理。
  7. 各革命群众组织,应该成为执行本通令的模范,并协助卫戍部队和驻军进行政治思想工作。

参考

  1. ^ 中共中央党校理论研究室编. 历史的丰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全鉴 7 军事卷. 北京: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5.01: 274. ISBN 7-5073-1612-2. 
  2. ^ 张宏儒主编;华夏文化促进会、华夏图书研究所《二十世纪中国大事全书》编辑委员会编. 二十世纪中国大事全书. 北京:北京出版社. 1993.05: 590. ISBN 7-200-01707-8. 
  3. ^ 王新全,徐鹏堂主编. 1967年的故事. 延吉:延边大学出版社. 2005.07: 102. ISBN 7-5634-21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