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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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国际人权法应用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相关事务的日惹原则是與性取向性別認同有關的一套原則,旨在實施國際人權法的標準以解決對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别LGBT)以及雙性人(簡要提及)的虐待。這些原則的製定是為了加強主觀身份的個人主權,這是一系列國際人權法中闡明的主體,其保護個人身份和主權的真實現實不受國家或國家集體主義意識形態的法律虛構和社會結構的影響。世界各地的土著人民,性別和宗教認同社區的鬥爭進一步說明了這個問題。

啟動和響應

2007年3月26日日內瓦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上,最終確定的“日惹原則”作為全球同性戀權利憲章而發起。[1][2]Michael O'Flaherty於2007年10月27日在立陶宛的国际LGBTI联合会會議上發言。他解釋說,“一切人權屬於我們所有人,我們有人權,因為我們存在 - 不是因為我們是同性戀者,而是我們的性別認同”,但是在許多情況下,這些人權不受尊重或實現,“日惹原則”就是要糾正這種情況。[3]

概述

“原則”本身是解決法律事務的冗長文件。為實現原則而使其可訪問的網站概述了原則[4],全文轉載:

  • 序言:序言承認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侵犯人權行為,破壞誠信尊嚴,建立相關法律框架,並提供關鍵術語的定義。
  • 普遍享有人權,不歧視和承認的權利:原則1至3規定了人權普遍性原則及其對所有人的不歧視的適用原則,以及所有人認可的權利作為法律前的个人,無性別重置手術絕育
例:
將同性戀定罪的法律違反了國際不歧視權利(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決定)。
  • 人權和個人安全權利:原則4至11涉及生命的基本權利,免遭暴力和酷刑,保障隱私权,訴諸司法,免遭任意拘留人口販運
例:
儘管聯合國決議強調,不得對“成年人之間自愿的性關係”判處死刑,死刑仍然適用於同性戀者之間自願的成年性行為。
11名男子在同性戀酒吧被捕,被關押一年以上。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的結論是,這些男子被拘留違反國際法,並關切地註意到“其中一名囚犯因任意拘留而死亡”。
  • 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原則12至18規定了不歧視在享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方面的重要性,包括就業住宿社會保障教育,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包括知情同意權和性別再分配治療。
例:
对女同性戀和變性婦女的歧視,造成她们無家可歸和暴力風險增加(聯合國適足住房問題特別報告員的報告)。
表現同性戀的女孩面臨歧視和教育機構的驅逐(聯合國受教育權問題特別報告員的報告)。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對“禁止性別重新分配變性者手術或要求卒中者根據自己的意願進行手術”的法律表示關切。
  • 表達意見和意見聯盟的權利:原則19至21強調自由表達自己,自己的身份和個性的重要性,國家不能根據性取向或性別認同而干涉,包括和平參與公眾集會和活動的權利以及與社區其他人聯繫。
例:
以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為由推動平等的和平聚會被當局禁止,參與者受到警察和極端主義民族主義者的騷擾和恐嚇,大喊口號,如“讓我們弄髒”,“我们会告诉你希特勒对犹太人做了什么”(聯合國當代形式種族主義,種族歧視,仇外心理和相關不宽容現象特別報告員的報告)。
  • 運動和庇護自由:原則22和23強調了人們根據性取向或性別認同尋求庇護的權利。
例:
應該向面對有根據性取向的迫害的人們提供難民保護(“联合国难民署準則”)。
  • 參與文化和家庭生活的權利:原則24至26涉及個人參與家庭生活,公共事務和社區文化生活的權利,不受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
例:
國家有義務在分配伴侣關係福利(例如倖存者退休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決定))方面不歧視不同性別和同性關係。

人權維權者權利:原則27承認不受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的捍衛和增進人權的權利,以及各國有義務確保在這些領域工作的人權維護者。

例:
在全球各國和地區從事性取向和性別認同問題的人權維權者“受到威脅,遭到襲擊,遭受酷刑,受到性虐待,受到定期死亡威脅的折磨,甚至死亡。在這方面的主要问题是有关当局对这些案件几乎完全缺乏认真的态度。”(聯合國秘書長人權維護者特別代表的報告)。
  • 補救和責任權:原則28和29確認了對違法者負責的重要性,並確保面對侵權行為者的適當補救。
例: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對“對LGBT人士的暴力行為的罪行不受懲罰”和“國家有責任進行有效保護”表示關切。高級專員指出,“不包括LGBT個人從這些保護中排除的行為明顯違反國際人權法律以及我們所有人的共同標準。”
  • 附加建議:“原則”為國家人權機構,專業機構,資助者,非政府組織,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聯合國機構,條約機構,特别机制等提出了16項建議。
例:
“原則”最後認識到一系列行動者有責任促進和保護人權,並將這些標準納入其工作。例如,2006年12月1日聯合國五個區域中的四個区域的54個國家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表的聯合聲明促請人權理事會“根據性取向和性別認同註意侵犯人權行為”並讚揚民間社會在這一領域的工作,並呼籲”所有特别机制和條約機構在其有關任務範圍內繼續將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侵犯人權行為納入考慮”。 正如這一聲明所承認的那樣,“日惹原則”肯定,切實的人權保護是人人有責。

双性人和日惹原則

“日惹原則”只簡要地提到了双性人。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在“關於性取向性別認同和性別特徵方面促進和保護人權的手冊”[5]中指出,“這些原則並不適當地適用於國際人權法與双性人相關,並沒有明確區分性別特徵。”[5]

原則18B在序言部分中提及跨性別人士的權利,原則18B具體涉及跨性別人士的重要人權問題,批評“試圖強制兒童进行性別認同的不可逆轉的醫療程序,沒有获得兒童充分,自由和知情的同意” 。[5]

参考资料

  1. ^ ILGA-Europe. [2016-0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1-03). 
  2. ^ 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Identity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011-10-04.
  3. ^ The Yogyakarta Principles: Rapporteur Addresses Gay Conference. [2016-0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1-06). 
  4. ^ Untitled. [2016-0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5. ^ 5.0 5.1 5.2 Asia Pacific Forum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Promoting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in relation to 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Identity and Sex Characteristics. Asia Pacific Forum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2016-06 [2017-08-29]. ISBN 978-0-9942513-7-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15). 

參考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