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選舉人團制度
美國選舉人團(英語:Electoral College)又稱美國選舉人、美國選舉團、選舉人制度或選舉人票,是美國總統選舉的方式,是一種間接選舉[1],旨在選出總統和副總統。根據《美國憲法》及《憲法修正案》,美國各州公民先選出該州選舉人,再由選舉人代表該州投票,所以美國總統並非公民普遍選舉。不採用直接選舉的原因在於美國為聯邦制國家,制憲會議元老考慮到美國各州自治性,採取選舉人團保障各州權益。
現時美國共設有538個選舉人團席次,即美國國會議員數目加上華盛頓特區三個席次。
制度
[編輯]- 一個州為一個選舉人團單位。各州的選舉人數即該州在參眾議員總人數。例如:紐約州有2位參議員與27位眾議員,所以共有29張選舉人票[2]。目前共538名選舉人,比照100位參議員與435位眾議員的結構,外加首都華盛頓特區特有的3張選舉人票。各州當中以加利福尼亞州選舉人票最多,達54張;德薩斯州40張,佛羅里達州30張,紐約州28張;而阿拉斯加、特拉華、懷俄明等州最少,只有3張。
- 1961年批准的第二十三條憲法修正案給予華盛頓特區選舉權,同時規定特區所擁有的選舉人票數不得超過人口最少之州的選舉人票數(即3人),因此華盛頓特區所擁有的選舉人至今為3人。
- 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加州兩個州是採用眾議員選區方式,亦即在每個眾議員選區的總統選舉獲勝者各獲得一張選舉人票(可看作是眾議院選票,一個選區只有一位眾議員所以只有一張選票),在全州總統選舉獲勝者獲得剩下的兩張選舉人票(可看作是參議院選票,每個州都只有兩位參議員所以只有兩張選票)。從而達到選票分散的目的。以2016年美國總統選舉為例,在緬因州,共和黨總統候選人當勞·特朗普於該州第二國會選區勝出,並從該州4張選舉人票中贏得1票。其餘48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均實行「勝者全得制」(Winner-take-all),即把本州的選舉人票全部給予在該州獲得相對多數普選票的總統候選人。
- 如果所有候選人都未能獲得半數以上的選舉人票,則由眾議院從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選人中選出總統。1824年,約翰·昆西·亞當斯即在此種情況下,最後由眾議院投票選舉為總統。
選出方式
[編輯]「總選票制」(General ticket system;Unified ticket system):
美國總統選舉時,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總統的選舉人,然後在選舉人票制度的基礎上進行計票。計票採取「勝者全得制」的原則,各州選舉人票之和,即為該候選人最終獲得的總選舉人票。總選舉人票超過半數(即270張)就可當選。
一個典型的選舉程序如下:
- 各黨派推出自己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並在各州註冊。
- 各黨派在各州推出自己的選舉人,在選票上不會記名,另外現任州長、中央地方的參眾議員以及有前科紀錄的更生人都不得推舉為選舉人。
- 在選舉日進行普選,計算各黨選舉人之總票數,確定各州獲勝者。
- 在各州獲勝者所屬黨派推出的選舉人成為該州選舉人團(一般遵行「勝者全得制」,只有內布拉斯加和緬因兩州稍有不同)。
- 各州選舉人在各州首府集會投票選舉總統和副總統。
各州通常都會要求選舉人宣誓保證將票投給他所屬黨派推出的候選人(也就是在本州普選中獲勝的候選人),絕大多數選舉人必須根據該州的選舉結果,全數投給勝出該州的總統及副總統候選人。
歷史
[編輯]制度的誕生
[編輯]在1787年的制憲會議上,爭議的焦點之一就是如何選舉總統。不過當時還沒有「總統」(President)的提法,會議初期提出的維珍尼亞方案和新澤西方案以及後來的討論和各項決議中,都只是使用「行政官」(Executive)的一般措辭,直到最後由莫里斯起草憲法文稿時,才採用President的頭銜來稱呼新政府的首長。行政官的選舉方式,在制憲會議上主要有四種方案:由國會選舉,由各州州長選舉,由全國人民直選,由選舉團選舉。
由各州州長選舉和由人民直接選舉的方式一開始就遭到較多的反對,選舉方式於是只能從國會選舉和選舉團選舉中選擇,其中國會選舉的方式在一開始就佔上風。制憲代表謝爾曼先生的意見很有代表性,「由國會選舉,並且要行政官絕對依賴議會,因為行政要做的事,就是執行議會的意志」,「世上若有所謂暴政,其實質就是行政獨立於最高立法部門」。但到7月17日討論議會對行政官的彈劾罷免權時,由國會選舉的方式引發相當的爭議。莫里斯、威爾遜、麥迪遜等人認為行政必須與議會分開,「如果行政官既由議會選舉,又由議會罷免,行政官不過是議會的產物」,因此,他們主張讓行政官擺脫對議會的依賴,因而反對由議會選舉行政官。經過麥迪遜等人的反覆說明和辯論,會議代表們最後接受他們的意見。大部分制憲代表認為:一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總統極其困難,因為國家幅員遼闊而當時的交通又不便,況且南北方的差別較大,人民不能全面了解情況,容易受少數陰謀家的操縱。二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權應該相互獨立,相互制約,所以總統不應受到國會的控制,不應由國會選舉產生,「行政官的選舉應該交給別的源泉」,而用選舉人替代人民大眾選舉行政官,才能最有效地繞過這些弊端。最後,制憲代表們達成妥協,採納選舉人團的方案。同時對於選舉人產生的方式代表們的意見還存在分歧,於是就這個問題暫時擱置起來,留給各州議會自行決定。
「勝者全得制」的形成
[編輯]美國選舉團制度的特別之處還在於,除了緬因和內布拉斯加兩個州外,其餘48個州和華盛頓特區均實行「勝者全得制」(又稱「贏家通吃制」,the winner-takes-all System),即把本州的選舉人票全部給予在該州獲得相對多數普選票的總統候選人。其實這種「勝者全得」制度並非一開始就確立,它的形成源於1800年美國總統選舉。這次選舉中,政黨登上美國政治舞台的中心。
美國在建國之初,不管是華盛頓還是傑佛遜等建國之父都是反對政黨競爭的,但是後來由於政見不同,漢密爾頓、亞當斯等人和傑佛遜交惡。1792年傑佛遜辭去國務卿之職,着手組建民主共和黨。在1800年美國總統選舉中,傑佛遜及其搭檔伯爾勝出,亞當斯落敗,可由於當時憲法並沒有規定選舉團分別投票選出總統和副總統,而是各位選舉人每人籠統投出兩票,導致傑佛遜與伯爾兩人票數相同。後在眾議院的複選中,經過多輪選舉傑佛遜未達當選票數,最後在漢密爾頓的勸說下,聯邦黨的支持者轉為支持傑佛遜才最終選出總統。
1800年美國總統選舉直接導致憲法第十二修正案對總統選舉制度的補充。修正案改變每個選舉人投兩票,改成投一票給總統,另外投一票給副總統。同時這次修正案在沒有明文出現「政黨」(party)字眼的情況下正式承認政黨的合法活動地位。自此以後,總統和副總統的候選人開始在政黨組織下搭配競選。政黨在全國範圍內推出自己的總統候選人,相應在各州推出自己的選舉人團。1824年美國總統選舉後,大選舉團的選舉人都是由全州民眾選舉產生的,民眾投票以前都知道什麼選舉人將會投什麼總統候選人的票。現在,雖然選票上直接印的是總統候選人名字,但50個州及華盛頓特區的選民在投票時,實際上還是選擇所在州的選舉人團。獲勝的選舉人團在12月的一天就代表該州投票選總統,一般都選勝出該州的總統候選人。值得說明的是,各州的總統選舉人在當選前一般都需向選民承諾支持某黨的總統候選人,但在實際投票時,仍出現少數「失信選舉人」現象。
「勝者全得」制度實際上是以各州選舉的相對多數制為基礎的。由於政黨組織競選和各州普選選舉團,這樣即使民眾在開始投票的時候比較分散,但只需一黨獲得相對多數就可贏得本州的全部選舉人票,因此大選舉團在各州首府正式選舉總統時,獲勝的總統候選人支持率一般都能超過半數,這也有效解決總統選舉時的票數分佈分散的問題。在歷屆總統競選中,人口較多的州由於眾議員較多,選舉人票也就較多,就成為候選人競爭非常激烈的地區;同樣,由於「勝者全得」的制度,小州至少也有三張選舉人票,總統候選人也不敢忽視。大選舉團的設置使得當選總統所得到的支持在地域上的分佈比較平衡,用來彌補由於人口密度和分佈的不均衡而造成的地域上的不平衡,這一點在客觀上對於幅員遼闊、各方面差距很大的聯邦制國家是十分重要的。
各州選舉人票數
[編輯]根據聯邦憲法的規定,美國人口普查局每10年會進行一次人口普查,其結果將決定各州選舉人票的數量。美國進行的最近的一次人口普查是在2020年,根據其結果,美國各州的選舉人票數如下:[3][4]
州名 | 選舉人票數 | 州名 | 選舉人票數 | 州名 | 選舉人票數 | 州名 | 選舉人票數 |
---|---|---|---|---|---|---|---|
阿拉巴馬州 | 9 | 印第安納州 | 11 | 內布拉斯加州 | 5** | 南卡羅萊納州 | 9 |
阿拉斯加州 | 3 | 愛荷華州 | 6 | 內華達州 | 6 | 南達科他州 | 3 |
亞利桑那州 | 11 | 堪薩斯州 | 6 | 新罕布什爾州 | 4 | 田納西州 | 11 |
阿肯色州 | 6 | 肯塔基州 | 8 | 新澤西州 | 14 | 德薩斯州 | 40(+2) |
加利福尼亞州 | 54(-1) | 路易斯安納州 | 8 | 新墨西哥州 | 5 | 猶他州 | 6 |
科羅拉多州 | 10(+1) | 緬因州 | 4** | 紐約州 | 28(-1) | 佛蒙特州 | 3 |
康涅狄格州 | 7 | 馬利蘭州 | 10 | 北卡羅萊納州 | 16(+1) | 維珍尼亞州 | 13 |
特拉華州 | 3 | 麻省 | 11 | 北達科他州 | 3 | 華盛頓州 | 12 |
佛羅里達州 | 30(+1) | 密芝根州 | 15(-1) | 俄亥俄州 | 17(-1) | 西維珍尼亞州 | 4(-1) |
佐治亞州 | 16 | 明尼蘇達州 | 10 | 奧克拉荷馬州 | 7 | 威斯康星州 | 10 |
夏威夷州 | 4 | 密西西比州 | 6 | 俄勒岡州 | 8(+1) | 懷俄明州 | 3 |
愛達荷州 | 4 | 密蘇里州 | 10 | 賓夕凡尼亞州 | 19(-1) | 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 | 3 |
伊利諾州 | 19(-1) | 蒙大拿州 | 4(+1) | 羅德島州 | 4 | 總數 | 538 |
** 緬因和內布拉斯加兩個州是採用眾議員選區方式(在每個眾議員選區的總統選舉獲勝者各獲得一張選舉人票,在全州總統選舉獲勝者獲得剩下的兩張選舉人票)
*** 括號內數字是與2010年普查結果的對比,數字變動均為眾議員席位,因憲法規定各州參議員數量固定為2席。
爭議
[編輯]美國總統選舉所採取的選舉人團制度是美國獨立以來的選舉制度,一直有效運作。但是也有正反意見存在:
其支持者的觀點有:
- 選舉團制度有助讓小州增加它們在選舉中的影響力,可以更好照顧小州和偏遠地區的利益,鞏固聯邦。
- 保證州選票的相對獨立性
- 方便計票,可以提早得出選舉結果。
- 在候選人選票接近時便於對爭議地區複查。
- 有觀點認為選舉團選舉使候選人只注意搖擺州的選情,其實每個州均有成為搖擺州的時候,如深藍州份加州在1976年及1988年亦為搖擺州份;而且所謂「鐵票州」亦未必一定投予預期之中的候選人,如在2000年美國總統選舉中,小布殊意外扭轉了原先被視為民主黨鐵票州的西維珍尼亞州從而贏得整場總統選舉。
- 有觀點認為選舉團選舉並非不民主,只是以各州為計票單位後全國相加,不能簡單謂其不民主。
- 有觀點認為選舉團選舉有機會使普選得票較低之候選人勝出,其實不同州份對於選民及選民資格(如犯人投票權、廢票標準)等各異,若將各州所有普選票統一計算,未必公平。
- 一方面具有民主的功能,另一方面又實現控制,不僅能照顧到大多數人民的利益,更體現對小州人民的尊重和關心,同時可維護地域平衡影響力,尤其是南部州份。
- 選舉人團以州的選舉人為計算單位,可保障小州權益,避免大州長期取得較多普選票可控制全國政局。
- 就強化兩黨制缺點而言,如果兩黨都不支持,可以投其他候選人。而且選舉人團制度有助鼓勵各地區政治勢力結盟爭取最大支持,有助政局穩定。
- 在21世紀改變此制度需要修改憲法,修改憲法需要國會兩院三分之二及州議會四分之三支持,因此仍然有一定困難,即使改為普選,候選人僅靠相對多數支持選出,未必反映民意。
- 增加選舉舞弊的難度,因為舞弊者需在「正確的州份」舞弊才有可能扭轉結果(若舞弊而生的「票數」不及前兩者之間的選票差距,即未能扭轉一州形勢,變相使弊未能發揮應有之效)。
其反對者的觀點有:
- 違背選舉「多數決原則」:
- 無人贏得選舉人票的絕對多數時,將由眾議院按每州一票選出總統,不僅忽視民意,也會產生幕後交易問題,如1824年的總統選舉。
- 違反「一人一票、每票平等」的原則,大小州選民的票值不等。例如,在阿拉斯加州,每張選舉人票代表着11萬2,000人,而在紐約州是40萬4,000人(依據1990年的數據),到現今懷俄明對德薩斯也差不多的情況。
- 選舉人不能代表該州的全部選民,如候選人在該州僅取得相對多數的普選票,但在勝者全取下,候選人可全取所有選舉人票。歷史上曾多次發生這種情況,選舉人票及普通選舉票差距甚大,例如1972年的理查·尼克遜(61%普選票;520張選舉人票(97%))、1984年的羅納德·列根(59%普選票;525張選舉人票(98%));或僅取得相對多數的普選票,但藉由選舉人票勝出,如比爾·克林頓在1992年(43%普選票;370張選舉人票(69%))。
- 選舉人可以不按照該州選民的意願去投票,即失信選舉人 ,這在過去選舉中亦曾發生,但不曾改變選舉結果。同時容易產生通過威脅、收買選舉人實現作票。
- 強化兩黨制,實際上限制選民的選擇權
- 選舉團制度是針對18世紀的問題,當時美國只有13個州,制度當時只是為了平衡南北各州利益,但已經不適應21世紀的需要,過時就需要修改,甚至廢除。
- 增加選舉舞弊的風險,因為只要能夠在搖擺州做票就可以影響結果,如果換成普通選舉則必須在大部分地區進行才有效果。有人認為2020年美國大選存在這種形式的舞弊,但也有不少人不認同這一說法。
- 失信選舉人一直未有明確的處罰。
依照美國國會研究人員的統計,截至2000年12月共有1,028份建議修改或廢除選舉人團制度的國會議案,幾乎佔據修憲案的十分之一,而最早的提案還可以追溯到第一屆國會。
然而選舉人團制度是維護美國共和制、聯邦制和分權制衡原則結合的產物,同時也是多種利益間妥協與協調的結果,而且已成為維護兩黨制的重要工具,儘管存在着自身難以克服的缺陷與弊端,但也並非完全沒有合理性。
廢除計劃
[編輯]憲法修正案
[編輯]1969年-1971年的國會會期曾就廢除選舉人團推動憲法修正案。由於1968年美國總統選舉是當時歷來最接近的一次,理查·尼克遜只以不到0.5%的普選票勝出,但籍選舉人團勝出,一項蓋洛普民意測驗表明,高達81%的美國人希望由自己而非選舉人團來決定誰當總統。此後十年間,有關廢除選舉人團制度的主張開始進入國會辯論。
卡特提案
[編輯]時任總統卡特在1977年3月22日給國會寫改革信,其中還包括他基本上廢除選舉團的表達。
柯恩提案
[編輯]2017年1月5日,眾議員史蒂夫·科恩提出一項聯合決議,欲提出一項憲法修正案取代選舉團的正副總統選舉。但與之前在1970年代的Bayh-Celler修正案40%的門檻不同,科恩的提議只要求候選人選出「最多票數」就可通過。
全國普選票州際協定
[編輯]相關條目
[編輯]註釋
[編輯]- ^ Election of the President and Vice President: Electoral College. Ben’s Guide. 美國政府出版局. [2020-11-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19) (英語).
- ^ 美國總統大選Q&A》10個問題搞懂「選舉人團」制度!. [2020-06-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05).
- ^ 2020 Census Apportionment Results. Washington, D.C.: U.S. Census Bureau. April 26, 2021 [April 26, 20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6). Each state's number of electoral votes is equal to its total congressional representation (its number of Representatives plus its two Senators).
- ^ Winners and losers from first release of 2020 census data. Associated Press. [2021-05-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8).
參考文獻
[編輯]- 漢密爾頓、傑伊、麥迪遜 著. 《联邦党人文集》. 程逢如 等譯 第一版. 商務印書館. 1980年.
- 俞可平 著. 《当代各国政府体制》.
- 麥迪遜 著. 《美国制宪会议记录辩论》.
外部連結
[編輯]- U.S. Electoral College FAQ (www.archives.gov)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Interactive U.S. Electoral Map
- Historical Documents on the Electoral College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Electoral Vote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270 to win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Winning The Electoral College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Math Against Tyranny"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The Green Papers: More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reform proposal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The Electoral College: How It Works in Contemporary Presidential Election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 Office of the Federal Register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Joint Session of the 111th Congress for the purpose of certifying the Electoral College ballot count, January 9, 2009 (C-Span video)
- Introductory chapter of Electoral College Reform: Challenges and Possibilities
- Voter Turnout Data – United States Election Project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The Electoral College: How It Works in Contemporary Presidential Elections –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Common myths about the Electoral College, video by Tala Schlossberg and Andrew Blackwell
- アメリカ大統領選挙の手続 - 国立国会図書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