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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規範漢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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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導向自通用規範漢字表

通用規範漢字表》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聯合組織研制的漢字使用規範,自2001年開始研制,原定名《規範漢字表[1]。該字表整合了《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1955年)、《簡化字總表》(1964年初發表,最後修訂於1986年)、《現代漢語常用字表》(1988年)以及《現代漢語通用字表》(1988年),並根據中國大陸用字現狀加以修補和完善[2][3]。歷八年研制,於2009年8月12日放出徵求意見稿[4],於2013年6月5日正式頒佈,成為社會一般應用領域的漢字規範,原有相關字表從即日起停止使用[5]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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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表共收字8105個,其中一級字表(常用字集)3500個,二級字表3000個,三級字表1605個。一、二級字表主要滿足出版印刷、辭書編纂和信息處理等方面的一般用字需要;由姓氏人名、地名、科技術語和中小學教材常見文言文用字構成的三級字表則主要滿足與大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專門領域的用字需要。

爲尊重大眾用字習慣,《規範漢字表》恢復了45個主要用於人名地名異體字,例如《璦琿條約》的「珲」字等(吉林省琿春縣一直使用這個字作爲縣名)。

研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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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明確提到了國家「推行規範漢字」,但長期以來,「規範漢字」缺乏明確的標準,中國大陸的漢字規範散見於20世紀50年代以來制定的各種字表、文件中,主要有《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1955年)、《簡化字總表》(1986年)、《現代漢語常用字表》(1988年)、《現代漢語通用字表》(1988年)等,這些文件已時間久遠,有不合時宜甚至相互矛盾之處。在此背景下,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於2001年4月啟動了《規範漢字表》的研制工作。[6]

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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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規範漢字表〉徵求意見稿》收字8300個,與以前的規範相比主要變化有:

  • 依據《簡化字總表》第二表的類推原則,新類推簡化265字,提出「有限類推」的概念,且儘量只在構字的第一層類推,對極個別因類推產生的怪異字採取變通處理。
  • 重新收錄6個被《簡化字總表》淘汰的漢字(即以前認爲的繁體字[7])、𬞟)、𫫇)、,以及51個以前認爲的異體字[8]。其主要用於科學領域和姓名
  • 《簡化字總表》中的31個簡化字未收入(此外只在註釋出現的「」「」「」和「𨓈[註 1]」均未收入)。
  • 調整簡繁對應:「饥(飢)」變「饥(飢饑)
  • 改變簡繁關係:「苎(苧)」由字形分別改簡繁關係(「」和「」兩字皆作正字,各有不同意義
  • 依據《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1965年)筆形變異規則,對《現代漢語常用字表》及《現代漢語通用字表》與規則不一致的44字作字形微調[9],如將「琴」第四筆的橫變爲提。

正式發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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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版本與2009年徵求意見稿主要有以下不同:

  • 總字數削減了233字,新增了38字,由8300個減為8105個。
    • 新類推簡化字由265個減為226個
    • 恢復在《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的異體字由51個減為45個,對於爭議頗大的6個繁體字,最終名義上並未恢復[10](實際上恢復了4個:「」、)、𬞟)、𫫇),但都只限於部分用法;「」「」未予恢復)。字表編者對恢復繁體字的看法是:「如果恢復繁體字,在我國文化普及領域與基礎教育領域,會增加學習、辨析、記憶的負擔,造成文化教育領域的波動,不利於社會用字的穩定;而且字用合併並非全都不合理。」[11]
    • 《簡化字總表》中未收入的簡化字由49個減為31個。
  • 原按漢語拼音排列的簡單的《簡繁漢字對照表》被按編號排列的《規範字與繁體字、異體字對照表》取代,確定了規範字和繁體字異體字的關係。(兩個版本收錄的繁體字均採用國標新字形。)
    • 徵求意見稿《簡繁漢字對照表》中的「本對照表繁體字字形未作規範」一條消失,正式版所收繁體字字形的規範性變得不明晰。
  • 部分註釋文字有調整,例如3640號的「」原有註釋「阪:bǎn,僅用於地名,如『大阪』。其他意義用『坂』。」正式版中仍然有3640號「」字,但其註釋轉移到了《規範字與繁體字、異體字對照表》第51個註釋,改為「可用於地名,如『大阪』。」
  • 原計劃依據《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1965年)筆形變異規則,對《現代漢語常用字表》及《現代漢語通用字表》與規則不一致的44字作字形微調,但正式發佈的字表取消了這些調整,決定沿用既定的寫法。[12]
  • 原徵求意見稿說明中曾有「根據國務院1986年『今後對漢字的簡化應持謹慎態度,使漢字的形體在一個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的指示精神,本字表以外的字,不再類推簡化」。此字句於正式版中消失,即字表本身沒有提及字表以外的漢字如何使用[13]。但是《〈通用規範漢字表〉解讀》(見下文§相關書籍)中提到,無限制的類推「實際上使漢字的總體系統繁化甚至混亂⋯⋯違背了辭書存儲漢字的歷史真實性原則,拉大了漢字應用的古今差異和兩岸差異」,並說明「⋯⋯收錄了少數已經被社會所習用,並符合《簡化字總表》規定的類推簡化字。今後表外字不再類推。」[14]

簡繁、正異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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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徵求意見稿中「伫(佇)」由異體關係改為簡繁關係,但正式版維持異體關係(1955年版《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中為「佇[竚伫]」,1989年版為「伫[竚佇]」)
  • 原「鹼[鹻]」「碱[堿]」兩個異體字組合併為「碱[堿鹻鹼]」,不再使用簡化字「」(原被視為「碱」的舊稱)
  • 刪除《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中有誤的異體字組「拈[撚]」、「挪[挼捼]」、「趟[䟖]」、「婀[婐]」、「呆[騃]」。由於括號中原被認為是「異體字」的別字在現代漢語通用層面沒有使用價值,因此也不再收入字表。

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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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收錄一些事實上通用的「舊稱」用字,例如「矽肺(=硅肺)」的「」未收,這一問題甚至波及到了所謂「舊稱」以外的用法,例如「硫磺(=硫黄)」中的「」未收,但其在「磺胺」「磺酸」等化學中常用詞語中必須寫作「」,而不能寫作「」,《通用規範漢字表》實際上是漏收了這種規範的用法。而且,上述兩個「舊稱」,事實上比規範名還通用,將其規定為「舊稱」本身是有問題的。[註 2][15]
  • 對於一些固定詞組只收其中一個字的,另一個卻未收入字表。如:「礓礤」不收「」,「薢茩」不收「」,「蔃莍」不收「」,「砢碜」不收「」,「澎汃」不收「」等。
  • 對於一些歷史名詞也收錄很少。如:慈濟宮主神吳夲的「夲」不收,嚈噠人的「嚈」不收,僜人的「僜」不收,梐枑的「梐、枑」都不收,佉盧文的「佉」不收等等。
  • 對一些爭議很大、一簡多繁的字,並未予以恢復,如:「」、「」、「」、「」、「」、「(麵)」等等。
  • 不收社會新興用字,如「囧」等。教育部認為「囧」等網絡用字沒有固定意義、可以由其他字代替,故未予以收錄[16]
  • 一些粗俗用語的用字未收錄,例如「屌絲」的「」(陰莖的俗稱)、「」(性交動作),這些用字在現代網絡用語,甚至古代經典作品中都經常出現。有學者指出:「《字表》沒有承擔道德判官的責任義務,沒有必要避諱什麼,就像醫院裏不能避諱男科病、婦科病一樣的道理。」[15]
  • 對先前的漢字簡化中,繁簡體類推因故沒有統一的情況,例如「毂(轂)」在「车(車)」類推簡化之外,還少了一橫,《通用規範漢字表》未能將一橫加回去,錯失了「糾正」的機會。[17]
  • 不同學者從不同角度,對是否應當類推簡化《通用規範漢字表》表外字提出了不同看法:
    • 王寧主編的《〈通用規範漢字表〉解讀》中主張表外字不類推簡化,其本人發表論文解釋認為,無限的表外字簡化是任意行為,違背了科學性和歷史性原則;無限類推會擴大兩岸用字差距;字表已覆蓋現代漢語語料的99.98%,而未覆蓋的必然是生僻字,類推簡化反而比原形更難識別,使用價值更低。[18]
    • 有學者認為不類推會導致表內外的字形不一致,加大教學負擔。將大型辭書中收錄的表外類推字體稱為「人造字」缺乏道理,因為無論繁體字還是簡化字都是「人造」的。表外字不類推,是變相恢復繁體字,例如《簡化字總表》中就有31個字是《通用規範漢字表》未收的簡化字[註 3],若按照表外不類推的規則,則這些字都要寫成繁體。[19]
    • 有學者指出,類推簡化矛盾點在於,一方面,無限類推確實會導致新字數量大增,出現缺失理據的簡化字,這些字成為了古今都不會使用的「廢字」,也不利於電腦輸入;但另一方面,有限類推的範圍也難以界定,常用的教材和辭書中都會遇到表外字類推簡化問題。而且主觀上,使用者也難以記清哪些是表內字,哪些是表外字。[20]
    • 有學者主張,表外一般不類推簡化,但具體執行時可以參考《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現代漢語詞典》收錄的表外簡化字應當允許類推。[21]
    • 有學者對《國務院關於公佈〈通用規範漢字表〉的通知》中的「原有相關字表停止使用」的相關表述提出異議。「原有相關字表」具體為何,在文件中並無直接說明,但教育部發佈會就《通用規範漢字表》答記者問中提到了一些以前的「漢字規範」,分別為「《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漢字簡化方案》,《簡化字總表》《印刷通用漢字字形表》《現代漢語常用字表》《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等」。[22]蘇培成教授反對《〈通用規範漢字表〉解讀》主張的「有限類推」,尤其反對將《簡化字總表》廢除的說法,認為「《總表》具體規定了漢字的個體簡化和偏旁類推簡化的繁簡關係,如果廢止了《總表》,繁簡關係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15]
    • 實際上,詞典出版也並未就此達成一致。例如,新規範出台後的《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等仍然類推表外字,而《辭海》第6版、《古代漢語詞典》第2版等則不類推。有學者批評,表外字簡化與否的反覆無常、自亂章法,導致過去曾被類推簡化的漢字地位不明,公眾對此無所適從。[15]
  • 有學者統計了《通用規範漢字表》的簡化字和繁體字,發現它和其開頭的「說明」中宣稱的增收226個類推簡化字[註 4],以及附件1中聲稱的「與2546個規範字相對應的2574個繁體字」不符,實際上只新收225個類推簡化字和1個非類推簡化字,附表1共收2571個繁體字(其中有3個繁體字重複)。多出來的1個「類推簡化字」是「」,但該字右邊偏旁並不是《簡化字總表》第二表中「可作偏旁用的簡化字和簡化偏旁」[註 5],字表本身和大陸的主流辭書也並未將相應的「」列為其繁體或異體字,似乎與將「」歸為「簡化字」的口徑相悖。多出來的3個繁體字是「钟(鍾)」與「锺(鍾)」、「苹(蘋)」與「𬞟(蘋)」、「恶(噁)」與「𫫇(噁)」的重複計算。[23]
  • 大眾對字表的規範生疏,日常生活中常以未按新標準修訂的字詞典為依據,字表的「規範」停留在少數文字工作者中。[17]

Unicode 基本多文種平面外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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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規範漢字表》內收錄了 196 個不在Unicode基本多文種平面(BMP,Basic Multilingual Plane)內的漢字,即不在中日韓統一表意文字基本區及中日韓統一表意文字擴展區A的漢字。

此外有3個字,本為Unicode所沒有。在《通用規範漢字表》推出後,於2015年,以「急用漢字」(UNC,Urgently Needed Characters)的名義,增加到Unicode(版本8.0起)的中日韓統一表意文字區段的末段。

相關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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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規範漢字表》使用手冊
許嘉璐擔任首席 顧問、李行健 主編,人民出版社ISBN 9787010102818
《通用規範漢字表》本身只收錄了規範字的字形及其編號,而《〈通用規範漢字表〉使用手冊》則按一級、二級和三級字表的順序,標出了漢字的字音筆畫數、所屬部首等基本信息,並簡明釋義,此外,手冊還對關係複雜容易用錯的字予以提示,指出其使用時應注意的事項。[24]
《通用規範漢字表》解讀
教育部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組 編、王寧 主編,商務印書館ISBN 9787100100939
全書分總論、分級與收字、簡繁關係、正異關係、字形問題、編排形式、字表效力七個方面。介紹了字表研制的意義和必要性、研制的過程、研制的原則、字表的總體特點,字表與原《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現代漢語常用字表》的差異,字表對簡繁、正異關係的處理,字表遵循的字形標準,字表的註釋原則與類型等。[25]
通用規範漢字字典
商務印書館辭書研究中心 編、王寧 主編,商務印書館ISBN 9787100059619
副題「一部解讀《通用規範漢字表》的字典」

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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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用規範漢字筆順規範(Stroke Orders of the Commonly Used Standard Chinese Characters):2021 年正式發表的規範文件,編碼為 GF 0023-2020,提供了關於《通用規範漢字表》內的漢字筆順。[26]

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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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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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用於南宮适洪适等人名
  2. ^ 相關舊稱散見於各個學科的術語標準,而非《通用規範漢字表》。
  3. ^ 分別是:饦(飥)、䥺(釾)、㖞(喎)、谘(諮)、䙌(䙡)、䦅(鐥)、䦆(钁)、㧏(掆)、䦶(䦛)、钶(鈳)、硷(鹼)、䦂(䥇)、鳆(鰒)、䌷(紬)、㳠(澾)、䦷(䦟)、䞍(䝼)、䎬(䎱)、䲡(鰌)、挜(掗)、诶(誒)、谉(讅)、㱮(殨)、鹥(鷖)、䲣(䱷)、挢(撟)、唡(啢)、铓(鋩)、馎(餺)、鲶(鯰)、䜩(讌)。括號中的是現已廢除的《簡化字總表》中規定的繁體字。這些字的繁體形式,有一些是不夠通用而未收入《通用規範漢字表》,但也有些是在《通用規範漢字表》中被視作了另一字的」異體字「。例如,「硷(鹼)」和「」本是異體關係,但在之前,「硷(鹼)」被作為「」的「舊稱」,二者都是規範寫法,《通用規範漢字表》調整了正異關係,將「」作為正體,「」為其異體,而「」則廢除,退出使用。「」「」在《通用規範漢字表》中未收錄,但「」「」則分別收錄為「绸(綢)」「」的異體。而實際上,這些字未必是全同異體字,又或儘管意思相通,但在古文語境中並不適合直接「改正」,因此存在相關爭議。
  4. ^ 原表述為(原文無加粗):【本表對社會上出現的在《簡化字總表》和《現代漢語通用字表》之外的類推簡化字進行了嚴格甄別,僅收錄了符合本表收字原則且已在社會語言生活中廣泛使用的「𬬭𫖯」等226個簡化字。】其所述是否是該學者所理解的「226個類推簡化字」值得商榷。但無論如何,該表附件1中並未給出「」的繁體字,從字表的角度說,該字似乎不算是「簡化字」。
  5. ^ 例如,「玛瑙」的「」就沒有簡化,這是因為具有相似部件的「恼(惱)」、「脑(腦)」等都是《簡化字總表》第一表中的簡化字,不可用作類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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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規範漢字和《規範漢字表》 (PDF). 2004 [2010-10-07].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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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我國就《通用規範漢字表》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中國法院網. 2009-08-13. 
  4. ^ 教育部就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中國政府網_中央人民政府入門網站. 2009-08-12 [2018-01-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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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通用字表”新增1300字 原則上不恢復繁體字. 新華網. 2009-08-13 [2009-08-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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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国家语委官员称44汉字微调不会影响生活. CCTV.com. 2009-08-20 [2009-08-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9). 
  10. ^ 喆、堃等45个异体字转正. 京華時報. 2013-08-28 [2013-1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2-13). 
  11. ^ 教育部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組 編,王寧 主編. 3.1 《通用规范汉字表》对待繁体字的态度. 《〈通用规范汉字表〉解读》. 商務印書館. ISBN 9787100100939 (中文(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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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教育部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組 編,王寧 主編. 3.3 《通用规范汉字表》对待类推简化的态度. 《〈通用规范汉字表〉解读》. 商務印書館. ISBN 9787100100939 (中文(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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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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