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反托拉斯法)
競爭法(Antitrust Law),或稱「反垄断法」、「公平交易法」,是防止反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公平商業行為的法律,某些國家將被認為會傷害商業環境或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定為非法,由政府機關裡的監督部門負責監管,他們可能還要負責監管和消費者保護相關的法律。
「競爭法」源起於美國法律「反托拉斯」(antitrust),或直譯為「反信託」或「反托拉斯法」詞,最初創制目的是要對抗「商業信託」〔現在通稱企業聯合(cartel)〕。很多國家都設有某種形式的反托拉斯法,例如歐盟就有《歐盟競爭法》。
目录 |
[编辑] 歷史
美國最早的反托拉斯法是在1890年頒佈,,旨在對抗美國經濟十九世紀末期的〝商業合併〞,直至今日,它仍然是美國執行反托拉法的基礎。[1]
[编辑] 個別國家地區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
[编辑] 參見
[编辑] 外部連結
- (正体中文)中華民國《公平交易法》
- (繁體中文)《競爭條例草案》刊憲
- (繁體中文) 2008年5月- 香港《競爭法詳細建議公眾諮詢文件》PDF文件
- (繁體中文)2008年5月- 香港《跨行業競爭法建議簡報》PPT文件
- (简体中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