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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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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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为中国大陆城镇地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地位相当于农村地区的村民委员会。除辖区人口以非农业居民为主之外,其与村民委员会最大的不同是后者还是农村集体财产集体经济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而前者并没有这项功能,故后者常同时设立村民经济合作社而前者则没有。

目录

[编辑] 性质

依1954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其性质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沿袭了这一性质,并明确其自治体现在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而后在实践中又加上自我监督的功能属性,俗称“四个自我”,但组织法上迄今未修正。

[编辑] 历史

中国的居民委员会出现于50年代。其前身是民国时期保甲体制。当时居民委员会的出现,是为了有效管理城镇地区的非国有部门人员。1949年10月23日,诞生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上羊市街居民委员会被认为是首个出现在中国大陆的居委会组织[1]

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城市居委会的名称和性质;其名称正式定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其性质是“群众自治性居民组织”[2]

90年代以前,居民委员会辖区的范围普遍较小,进入21世纪后,随着2000年鼓励居民委员会合并组建社区的政策的出台,各地陆续开始居民委员会合并或行政村与社区的合并,合并以后的区域,称为社区,其人口仍为城镇非农业人口为主,管理机构为“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但管辖范围扩大,职能也有所调整,增加了很多社会福利工作,如增设最低生活保障专干社会保障专干等。

[编辑] 辖区规模

根据其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现指社区),规模一般在100-700户。至2005年,大陆全境绝大多数地区特别是大城市、经济发达地区,撤并之后规模扩大了一倍;通常约为农村地区一个行政村人口接近。2005年,大中城市约为5千人或以下;建制镇的社区,人口大多超过1千人。随着村级区划的调整,人口规模由之前的1000-2000调整到2000-4000人,人口密度较大的发达地区、大中城市平均达到4000-5000人。

[编辑] 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居民委员会由一众委员组成,负责人称之为“主任”。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其班子由五至九人组成;分别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由上级政府规定和拨付。

居委会主任和居民委员通过选举产生。选举方式可由居民、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推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但其候选人多为上位政府提名产生。因居民委员会在整个城市管理中实际权限非常有限,及城镇居民社区凝聚力不足和对政治参与度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一直以来,居委会主任和委员选举的实际投票率一直不高,每逢选举,基层工作人员都需要通过各种方式保证投票率在观感上的体面。

其余工作人员通常各分管一项或多项领域,称为“专干”(专门干事),如计划生育专干,治安专干,低保专干、社保专干等。除委员外的其他工作人员是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但招聘者并不是居民委员会,通常是市(区)政府。近年来,各地有感于大学生毕业之后的就业压力,及基层社区确实工作人员老化严重的现实,遂纷纷专设“主任助理”一职提供给年轻的大学毕业生。

居民委员会之下依居住情况被编为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管辖的人口300~600人,负责人称为“组长”(新式高层住宅小区中有的现也称“楼栋长”)。中国共产党在每个居民委员会设立党的支部组织,只有极个别辖区人口众多的居民委员会才会设立党总支

[编辑] 指导机关

不设区的市(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编辑] 职责和任务

  1.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 调解民间纠纷;
  4.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 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7.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编辑] 参考文献

  1. ^ 中国首个居委会诞生记:手枪拍到桌子上废除保长. 凤凰网. 2003-03 [2008-08-21] (简体中文). 
  2. ^ 高汉荣,徐学通. 我国城市居委会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及创新. 江汉大学学报. 2008-08-14 [2010-11-13] (简体中文).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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