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六十條
《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1961年3月22日中央工作會議通過,共10章60條,故簡稱《農業六十條》或《農村六十條》。
背景
[編輯]包括負責農村工作之中共領導人在內,沒有像毛澤東重視生產小隊(相當原來初級社)之地位和權力[1]:239。有人民公社兩年多,反覆實踐,又深入細緻調查研究,可以說,毛澤東已認識到,集體經濟並非越大越好、越有利於解放生產力;相反,規模太大,隨之而來就是平均主義,只能破壞農民生產積極性,嚴重影響和束縛生產力之發展[1]:240。
1961年2月25日,陶鑄掛帥,陳伯達輔助,廖魯言、田家英、趙紫陽、王錄等人起草,中央廣州會議討論,胡喬木等人修改,定名《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3月5日,毛澤東在廣東省委三號樓,主持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擴大會議,著重談人民公社體制問題[1]:244-245。最後毛澤東再次強調,公社規模要劃小;這是毛澤東之性格,凡是他認定之事情,非堅持到底不可,誰都難以改變[1]:247。根據毛澤東意見,3月11日起,劉少奇主持三北(東北、華北、西北)會議在北京召開,毛澤東主持三南(中南、西南、華東)會議在廣州召開[1]:249。參加三北會議人員,3月14日分乘兩架專機,抵達廣州,當晚毛澤東在廣東省委小島餐廳,召開中央政治局常委擴大會議[1]:252從3月15日開始,兩會合一,重新編組[1]:253。3月22日,會議通過《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共60個條文,故稱「六十條」[1]:255。3月23日,廣州中央工作會議閉幕,毛澤東再次講話,主題仍是調查研究[1]:256。由於社、隊規劃小,又加大生產小隊之權力,原來人民公社「大」字已被基本否定;毛澤東又說所謂「公」只是表現在積纍上,而且兩三年內又不能搞積纍,「公」字事實上也發生很變化;毛澤東沒有否定人民公社制度,但內容同公社化運動時大力宣傳之「一大二公」是大大不同[1]:262。3月29日正式向全國下發。
沿革
[編輯]1961年5月21日至6月12日,北京中央工作會議召開;形成《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取消供給制,實際上取消公共食堂制度[1]:270-271。6月15日正式通過第二個《六十條》(《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第二次廬山會議,從8月23日開到9月16日[1]:276。受中央委託,田家英為中央起草《關於改變農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單位問題的指示》,主張基本核算單位大體相當於初級社之規模,就全國大多數地區來說,以二三十戶為宜,12月12日寫出初稿;毛澤東決定提交即將召開之中央工作會議討論決定,後經七千人大會討論通過後,於1962年2月13日發出[1]:289。實際上也是對原先設想之那種帶有空想色彩之「一大二公」之人民公社制度在相當程度上之否定[1]:290。
1962年9月,中共八屆十中全會通過第三個《六十條》。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通過第四個《六十條》。[2]
內容
[編輯]確定了以生產隊為基本核算單位的人民公社體制。社員的私有財產「永遠歸社員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規定家庭副業的經營範圍。
參考
[編輯]外部連結
[編輯]-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獻: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
-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獻: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