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戒嚴
外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關於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命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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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 |
地域範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 |
制定機關 | 中國國務院 |
制定日期 | 1989年5月20日 |
簽署人 | 國務院總理 李鵬 |
施行日期 | 1989年5月20日 |
廢止日期 | 1990年1月11日 |
主管機關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立法歷史 | |
法案引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89條 |
法案公布日期 | 1989年5月20日 |
廢除 | |
1990年1月11日 | |
相關法例 | |
第一、二、三號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 |
簡要 | |
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 | |
現狀:已廢除 |
六四戒嚴,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命令,是1989年5月19日晚中共中央、國務院召開中央和北京市黨政軍幹部大會後[1],由時任中國國務院總理李鵬,在1989年5月20日發布的一份國務院令。
該命令宣布即日10時起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根據第一號北京市人民政府令,實行戒嚴的區域為北京市下轄的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石景山區、海淀區、豐臺區和朝陽區。[2]六四戒嚴為六四天安門事件的重要組成部分,該戒嚴令直到1990年1月11日才由李鵬簽署另一份國務院令正式解除。[3]
由於李鵬頒布戒嚴令時沒有根據《國務院組織法》第四條「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通過即自行簽署,該戒嚴令不時被批評者指控為屬「重大問題」未開會因此違憲違法的戒嚴[4][5]。相反,同年3月7日頒布的《國務院關於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實行戒嚴的命令》是經國務院開會決定後才實行,而北京戒嚴並沒有。(詳情可參閱1989年5月的國務院公報)。
而與在拉薩迅速嚴格執行不同,北京部分地區戒嚴令一開始並未得以徹底履行;至6月2日穿單衣未攜帶武器的軍隊試圖徒步進入市區受阻後,廣播和宣傳車及直升機開始反覆播報戒嚴令。[6]
命令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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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鑑於北京市已經發生了嚴重的動亂,破壞了社會安定,破壞了人民的正常生活和社會秩序,為了堅決制止動亂,維護北京市的社會安寧,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公共財產不受侵犯,保障中央國家機關和北京市政府正常執行公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89條第16項的規定,國務院決定:自1989年5月20日10時起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根據實際需要採取具體戒嚴措施。 | ” |
——國務院總理 李鵬 1989年5月20日 |
參考文獻
[編輯]- ^ 李鹏:在首都党政军干部大会上的讲话. 1989-05-19 (中文(中國大陸)).
- ^ 遼寧 《共產黨員》 雜誌社. 平息反革命暴乱500题. 遼寧大學出版社. 1989: 111. ISBN 9787561006856.
- ^ 25周年特辑:六四始末之三——戒严之都. BBC. 2014-05-22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3-27).
- ^ Wongmantaks. WongManTakS: 1989年北京戒嚴沒有合法性. WongManTakS. 2011-02-11 [2019-07-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9).
- ^ 《华夏报》. www.huaxiabao.org. [2020-12-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9).
- ^ 64memo - “六四”起訴書 by 非文人. www.64memo.com. [2018-06-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