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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戒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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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關於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命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地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
制定機關中國國務院
制定日期1989年5月20日 (1989-05-20)
簽署人國務院總理 李鵬
施行日期1989年5月20日 (1989-05-20)
廢止日期1990年1月11日 (1990-01-11)
主管機關北京市人民政府
立法歷史
法案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89條
法案公布日期1989年5月20日 (1989-05-20)
廢除
1990年1月11日
相關法例
第一、二、三號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簡要
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
現狀:已廢除

六四戒嚴,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的命令,是1989年5月19日晚中共中央、國務院召開中央和北京市黨政軍幹部大會後[1],由時任中國國務院總理李鵬,在1989年5月20日發布的一份國務院令

該命令宣布即日10時起在北京市部分地區實行戒嚴,根據第一號北京市人民政府令,實行戒嚴的區域為北京市下轄的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石景山區海淀區豐臺區朝陽區[2]六四戒嚴為六四天安門事件的重要組成部分,該戒嚴令直到1990年1月11日才由李鵬簽署另一份國務院令正式解除。[3]

由於李鵬頒布戒嚴令時沒有根據《國務院組織法》第四條「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通過即自行簽署,該戒嚴令不時被批評者指控為屬「重大問題」未開會因此違憲違法的戒嚴[4][5]。相反,同年3月7日頒布的《國務院關於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實行戒嚴的命令》是經國務院開會決定後才實行,而北京戒嚴並沒有。(詳情可參閱1989年5月的國務院公報)。

而與在拉薩迅速嚴格執行不同,北京部分地區戒嚴令一開始並未得以徹底履行;至6月2日穿單衣未攜帶武器的軍隊試圖徒步進入市區受阻後,廣播和宣傳車及直升機開始反覆播報戒嚴令。[6]

命令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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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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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李鹏:在首都党政军干部大会上的讲话. 1989-05-19 (中文(中國大陸)). 
  2. ^ 遼寧 《共產黨員》 雜誌社. 平息反革命暴乱500题. 遼寧大學出版社. 1989: 111. ISBN 9787561006856. 
  3. ^ 25周年特辑:六四始末之三——戒严之都. BBC. 2014-05-22 [2017-06-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3-27). 
  4. ^ Wongmantaks. WongManTakS: 1989年北京戒嚴沒有合法性. WongManTakS. 2011-02-11 [2019-07-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9). 
  5. ^ 《华夏报》. www.huaxiabao.org. [2020-12-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9). 
  6. ^ 64memo - “六四”起訴書 by 非文人. www.64memo.com. [2018-06-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