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各方行為宣言 》或稱《南海共同行為宣言 》(英語:Declaration on the Conduct of Partie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簡稱 DOC)由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東盟 十國(10+1)於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 金邊 簽署的共同宣言,共十款。2011年7月20日再於印尼 巴里島 落實指導方針草案,但仍未解決各國南海爭議 [ 1] 。中華民國 未參與《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且由於東協 國家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並未邀請之而不承認《南海各方行為宣言》[ 2] 。
各方重申以《聯合國憲章 》宗旨和原則、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以及其它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作為處理國家間關係的基本准則。
各方承諾根據上述原則,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礎上,探討建立信任的途徑。
各方重申尊重並承諾,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公認的國際法原則所規定的在南海的航行及飛越自由。
有關各方承諾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由直接有關的主權國家透過友好磋商和談判,以和平方式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而不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
各方承諾保持自我克制,不採取使爭議復雜化、擴大化和影響和平與穩定的行動,包括不在現無人居住的島、礁、灘、沙或其它自然構造上採取居住的行動,並以建設性的方式處理它們的分歧。在和平解決它們的領土和管轄權爭議之前,有關各方承諾本著合作與諒解的精神,努力尋求各種途徑建立相互信任
在全面和永久解決爭議之前,有關各方可探討或開展合作。在具體實施之前,有關各方應就雙邊及多邊合作的模式、範圍和地點取得一致意見。
有關各方願透過各方同意的模式,就有關問題繼續進行磋商和對話,包括對遵守本宣言問題舉行定期磋商,以增進睦鄰友好關係和提高透明度,創造和諧、相互理解與合作,推動以和平方式解決彼此間爭議。
各方承諾尊重本宣言的條款並採取與宣言相一致的行動。
各方鼓勵其他國家尊重本宣言所包含的原則。
有關各方重申制定南海行為准則將進一步促進本地區和平與穩定,並同意在各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朝最終達成該目標而努力。
中北部多方控制
東北部
菲控為主
西南部
越控為主
中南部
馬控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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