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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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條約是指1858年清朝政府在第二次鴉片戰爭戰敗後與俄國、美國、英國和法國在天津所簽訂的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清朝委派大學士桂良和各國代表談判並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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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對美國
清朝代表桂良和英法代表於6月18日簽約,共30款。
- 清政府若就公使駐京問題與別國另有應允或立约,美国同時享受同等權利。
- 若美國官船駛至中國近海,清朝應就採買食物、汲取淡水、修理船隻等給予協助。若美國船隻被毁、被劫,應准許美国官船追捕盗贼。若美国人受到匪徒侵害,地方官须立即派兵驅逐匪徒,嚴拿治罪,以保护美国人。
- 增开潮州(后改汕头)、台南為通商口岸。美国人可在通商口岸居住,或租地自行建楼以及设立医院、教堂及墓地等。美国的官员及人民可以雇佣清朝買辦、厮役、工匠、水手、引水,可以延纳漢人教授语言及幫辦文墨,地方官民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
- 對於傳教士,地方官当一体保护,他人毋得骚扰。
- 嗣後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及其商民,美国官民一体適用。
[编辑] 對英國、法國
清朝代表桂良和英法代表於6月26、27日簽約,各有56、42款,再加上附約。
- 增開牛莊、登州、台灣(今台南安平舊港)、淡水、潮州、瓊州、南京及鎮江、漢口、九江為通商口岸。
- 英法人士可在內地遊歷及傳教。
- 英法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往來。
- 英法人士在華犯罪,各由該國之領事處理。
- 關稅由雙方協定,每十年修訂一次。
- 雙方互派公使;外使可行西禮,並進駐北京。
- 清朝賠償英國四百萬兩、法國二百萬兩白銀。
附約亦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