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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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規定的罪名。該罪名是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造成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

現行法律條文[編輯]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歷史[編輯]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1997年公布之《刑法》增設的一個獨立罪名,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危害公共衛生罪,適用於懲治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1]

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進行了全面修訂。此次修訂調整了針對甲類傳染病的防控策略,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採取甲類傳染病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其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應採取隔離治療或者必要的醫學干預措施[2]。然而其對應的刑法法律條款則未有修改。2020年6月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經驗和需要,此次修正草案對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相關條款進行修改,將「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修改為「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擴大了入罪範圍,增強法律的原則性與靈活性。該草案補充完善構成犯罪的情形,增加規定了拒絕執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運輸疫區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為[3][4]。同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通過,修訂後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5]

應用[編輯]

在2020年法律修訂前,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僅適用於《傳染病防治法》所規定的甲類傳染病。2003年SARS疫情暴發後,鑑於非典型肺炎未有列入甲類傳染病範圍,對「已經發生的一些非典病人逃避治療、強制隔離等措施而造成傳染病傳播等行為,有的儘管情節惡劣,造成十分嚴重的後果」的情形,無法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2003年5月13日公布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6]第1條,也沒有提及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而適用了法定最高刑為死刑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

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編輯]

2020年1月,隨著2019冠狀病毒病[註 1]在中國大陸開始暴發,1月20日國家衛健委將該疾病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即「乙類甲管」)。在疫情初期,辦案機關對於妨害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疫情傳播或有引起疫情傳播危險的行為,大多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的[7]。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除確診患者、無症狀感染者、疑似患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的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外,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8]。《意見》出台後,實務部門逐步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的案件,調整為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刑[7]。對於將妨害2019冠狀病毒病防治的行為納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是否具有正當性存在一定爭議,主要爭議點是將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染病認定為甲類傳染病是否合理。一些人認為,抗擊疫情的同時也必須嚴格遵守現行法律的規定,在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措施等作為支撐時,僅因國家衛健委的公告適用刑罰,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悖[9]

2020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總結司法實踐的基礎上修正了本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將防控對象擴大至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7]。該罪作出修訂後,妨害該疾病防治的行為可以構成該罪得到了明確[9]

2022年12月26日深夜,國家衛健委宣布,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採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轉為「乙類乙管」[10]。202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出台《關於適應新階段疫情防控政策調整依法妥善辦理相關刑事案件的通知》。自1月8日起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實施「乙類乙管」之日起,對違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疫情預防、控制措施的行為,不再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目前正在辦理的相關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時妥善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於被羈押狀態的,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解除羈押強制措施;涉案財物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11]

2023年3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作工作報告。報告指出,新冠感染「乙類甲管」期間,全國各級檢察機關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起訴542人;情節輕微不起訴的167人。[12]

主要情形[編輯]

在中國大陸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乙類甲管」期間,根據傳染病防治法以及實踐情形,對於一般社會公眾而言,有下列情形並引起病毒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行為,均可以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13]

  1. 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無症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拒不履行指定場所單獨治療、隔離觀察及其他防控措施的行為;
  2. 拒不配合政府依法對疫點以及相關場所進行的衛生處理、戴口罩、測體溫以及其他管制措施等行為;
  3. 拒不遵守政府依法採取的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群體性活動的行為;
  4. 拒不遵守政府依法採取的停工、停業、停課措施的行為;
  5. 拒不遵守政府依法採取的封閉、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禁止買賣、捕食野生動物等措施的行為;
  6. 拒不遵守政府依法採取的緊急封閉相關場所措施的行為;
  7. 不遵守政府依法採取的對出入疫情區或其他區域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交通管制或封鎖等措施的行為。

案例[編輯]

判決生效且有公開披露[編輯]
涉案主體 判決結果 情節描述
苟某 2020年3月17日,青海省湟中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苟某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2020年1月16日,苟某乘坐火車從武漢返回西寧,1月19日就診。其後苟某謊稱已返寧40餘天,未按要求登記武漢返回人員信息。1月27日診斷為疑似病例,1月30日被確診,翌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2月6日轉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起訴)。因苟某違反防疫規定,造成村民在內的共900餘人整體隔離,密切接觸人員中3人被確診感染並住院治療[14]。該案為中國大陸首例因抗拒疫情防控被立案偵查的案件[7]
田某某 2020年3月1日,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10個月。 2019年12月22日,田某某乘坐火車從濟寧前往武昌打工。2020年1月9日,田某某返回山東成武縣大田集鎮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現發熱、乾咳等症狀就診。1月22日,被診斷為肺炎,其後隱瞞到過武昌、漢口的事實,謊稱從石家莊返回家中。1月26日,田某某被確診。因田某某違反防疫規定,故意隱瞞從武昌、漢口返鄉的事實,造成醫護人員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離觀察。[15]
郭偉鵬 2020年4月3日,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郭偉鵬有期徒刑1年6個月[16] 2020年2月29日至3月7日,郭偉鵬從鄭州出發前往北京,從北京乘飛機經阿聯阿布達比中轉,先後到義大利米蘭、法國巴黎旅行,後乘飛機按原路線返回。3月7日,郭偉鵬從阿布達比出發經北京返回鄭州。回到鄭州後,郭偉鵬違反防疫規定,返程次日到單位上班。其間,郭偉鵬出現咽痛、發熱等症狀,仍多次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入公共場所。3月11日,郭偉鵬被確診,與其密切接觸的43人被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其工作單位所在大廈全樓封閉7天[17][18][19]
常某 2020年4月3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8個月。 2020年1月23日,常某獲悉武漢即將封城駕車帶著妻兒前往長沙,當晚在長沙乘飛機抵達北京,1月24日凌晨返回家中。常某未向社區報告武漢居住史,且不執行居家隔離規定,多次出入公共場所,並乘車往返北京市多區。2月16日,常某的母親被確診;18日,常某被確診為無症狀感染者,與其密切接觸的28人被隔離。[16]
吳某某 2020年4月2日,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10個月。 2020年1月12日至20日期間,吳某某與丈夫劉某某從河源回廣水,返鄉期間分別參加了親屬的葬禮和婚禮。1月22日二人從廣水返回河源。1月26日上午,吳某某因身體不適就診,其後叮囑吳某某居家隔離14天。期間,吳某某故意隱瞞其與丈夫從湖北返回及在河源市經營餐飲店的情況,且餐飲店仍繼續營業。2月7日,吳某某被確診。因吳某某不遵守疫情期間隔離等相關規定,導致累計排查與吳某某直接、間接接觸者574人,其中173人被不同程度隔離(定點醫學隔離10人,集中場所隔離87人,居家隔離76人)。[16]
馮某某 2020年3月9日,河南省寧陵縣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馮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 2020年1月22日,馮某某從武漢返回河南省寧陵縣孔集鄉。25日,村委會幹部通知馮某某居家隔離,此後因身體不適三次就診,且就診時均故意隱瞞從武漢返鄉的事實。其間,范某某在衛生院與馮某某曾同處一診室。1月30日因發燒被送至寧陵縣人民醫院治療,次日被確診。因馮某某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故意隱瞞從武漢返鄉的事實,致其密切接觸者范某某感染,孔集鄉衛生院8名醫務人員被隔離。[16]
章某某、季某某 2020年4月10日,浙江省青田縣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9個月;判處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 2020年1月15日,季某某從武漢返回浙江省青田縣,其後參加了章某某組織的聚會活動,與章某某等32人密切接觸。23日季某某發病,25日被確診,在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期間隱瞞了1月19日參加聚會活動的事實。1月24日,章某某也因發病多次去醫院就診,期間故意隱瞞與季某某密切接觸史。2月4日,章某某被隔離治療,2月7日被確診。治療期間章某某仍故意隱瞞與季某某密切接觸史,以及組織聚會與多人密切接觸等事實,一直至1月19日才確認。因季某某隱瞞密切接觸史,造成32人未被及時隔離;因章某某隱瞞密切接觸史,造成113人未被及時隔離,還造成就診時的醫護人員14人、同診病人等7人被集中隔離觀察。[16]
王某某 2020年4月3日,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2020年1月17日晚,王某某從武漢返回淮安,返回後曾至當地休閒酒店洗浴、過夜。1月19日王某某發病,25日因病情加重就診,隨即被送至淮安市第四人民醫院隔離治療。治療期間,王某某未如實告知自己曾進入某休閒酒店洗浴的情況,一直至2月3日才承認。因王某某隱瞞活動軌跡,導致相關部門未能及時採取管控措施,共造成38人未被及時採取醫學隔離措施。[16]
吳某某 2020年4月2日,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縣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1年。 吳某某系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縣周集鎮某村衛生室負責人。2020年1月30日至2月10日,吳某某擅自收治未經預檢分診的發熱病人劉某某、李某某,並安排在衛生室協助工作的妻子王某為二人輸液治療各5次。吳某某隱瞞收治發熱病人的情況,每日向鎮中心衛生院上報的收治發熱病人數均為零。2月15日至18日,李某某、劉某某、王某先後被確診。截至3月2日,457人為此被隔離。[16]
梁某某、任某軍、任某輝 2020年6月24日,河北省邢臺市內丘縣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分別判處梁某某有期徒刑1年,任某輝有期徒刑11個月,任某軍有期徒刑10個月。6月30日任某輝提起上訴,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9月4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1月15日左右,劉某某發病。1月17日,梁某某、劉某某與女兒、女婿及外孫一家五口駕駛汽車從武漢市洪山區住處返回內丘縣某村住處。途中及返回住處後,梁某某及其家人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出入多個公共場所,並在飯店與多人聚餐,與不特定多數人群接觸。1月18日,劉某某就診,並邀請村醫每日早晨到家中為其輸液至1月23日,後於1月31日出現咳嗽、胸悶症狀。2月4日晚,劉某某因病情加重轉至邢臺市人民醫院就診。2月6日,劉某某被確診,屬危重型患者。2月8日因失去最佳治療機會而死亡[20][21]
梁某某被疾控部門流調期間,故意隱瞞武漢旅居史,直到2月6日劉某某病重後才承認從武漢返鄉事實。任某軍系內丘縣某村黨支部書記,其存在隱瞞梁某某從武漢疫區返鄉的事實情節,同時告知村主任任某輝讓其通知梁某某隱瞞從武漢返鄉事實。任某輝同時授意梁某某將其武漢牌照的車輛轉移隱藏。[22]
尹某某 2020年2月11日,湖北省嘉魚縣人民檢察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尹某某提起公訴,當庭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1年。 2020年1月23日10時至20時,尹某某在無運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後兩次駕駛小型客車接送乘客往返於武漢、嘉魚兩地。2月4日,尹某某被確診。截至2月7日,與尹某某密切接觸的20人被集中隔離。[22]
韋某某 2020年6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韋某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 韋某某長期在武漢華南水果批發市場某水果行上班,該市場距離華南海鮮市場約2公里。2020年1月23日,韋某某乘坐G439次列車於當日返回來賓。韋某某返回來賓後,未按要求居家隔離,先後多次外出買菜或探親訪友、參加張某某母親葬禮,並與多人有密切接觸。1月30日,韋某某妻子張某某出現咳嗽症狀。2月6日,張某某被確診感染並被隔離治療,次日韋某某也被確診感染並被隔離治療。2月8日,在葬禮期間與張某某密切接觸的4人均被確診感染。2月9日,在葬禮期間與張某某密切接觸的4人也均被確診感染。因韋某某在疫情暴發期間自武漢返回,且與其密切接觸的妻子張某某已經確診感染,2月6日,韋某某居住的小區及周邊被封閉;因張某某回老家參加其母葬禮,該村也於同日被封閉,與二人密切接觸的122人被集中隔離在酒店進行醫學觀察。[22]
孫某某 2020年4月10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 2020年1月20日,在武漢某醫院從事護工工作的孫某某隨家人駕車返回南充市嘉陵區某鎮。1月23日上午,孫某某因病情惡化,醫生懷疑其疑似感染,要求其隔離治療,孫某某不聽勸阻逃離醫院,並乘坐客車返回某鎮,車上接觸多人。1月23日14時許,工作人員將孫某某強制隔離治療。孫某某在被確診和收治隔離後,仍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軌跡,導致疾控部門無法及時開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觸人員未找回。有21人被隔離觀察,某鎮2、3、4社三個社區被封閉。[22]
王某 2021年1月,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 王某及其家庭成員租住在順義區趙全營鎮聯莊村,是當地「小飯桌」的負責人。2021年1月初,王某及其妻子馬某先後出現發熱等症狀,且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向村委會報告,自行到藥店買藥服用,併到私營診所輸液治療三日。其間,王某還出入多處公共場所。同月8日上午,王某就診被醫護人員詢問情況時均未如實回答,致使醫院未及時採取隔離診療措施。次日,王某被確診。與王某密切接觸的927人均被採取隔離措施。王某同住家屬6人中,2人被確診為普通型病例,4人被確診為無症狀感染者;「小飯桌」的2名學生及1名學生親屬也被確診。[23]
李某 2021年1月17日,黑龍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年。 2020年11月10日12時,李某與俄羅斯貨運司機安德烈聯繫,轉交替安德烈購買的汽車配件,並受高某某委託從安德烈處接收物品,伴有直接交付現金等行為。李某將物品放置其駕駛的車輛內,先後到達密山市內多個場所活動,期間大部分時間未採取防護措施。11月10日21時許,安德烈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11月11日,安德烈交給李某的鞋盒外表面核酸檢測結果為雙靶標弱陽性。李某的行為造成疫情嚴重傳播危險,致使自身及其42名接觸者被密山疾控部門集中隔離管控、多家商鋪暫時停業封閉進行消殺處理。[24]
大連某管理有限公司及三名主管人員 2022年1月,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大連某管理有限公司三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4年9個月到3年3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處大連某管理有限公司予以人民幣八十萬元的處罰[25]。一審宣判後,被告單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2022年4月,大連市中院對該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3年4月中旬,大連中院駁回了原審被告單位和兩名原審被告人的申訴。[註 2][26] 大連12·15疫情涉事企業和人員妨害傳染病防治案:2020年11月中旬,載有進口冷鏈貨品的某外籍貨輪停靠大連港大窯灣碼頭。12月1日至12月12日,張某勇僱傭勞務人員對該外籍貨輪上的進口冷鏈貨品進行裝卸搬運作業,並擔任現場作業負責人。後經查證,涉事公司違反進港作業人員備案且持有7日核酸檢測陰性報告的疫情防控規定,現場負責人張某勇虛增、篡改備案作業人員名單。在搬運作業中,該公司違反全程規範防護的要求,張某勇對作業人員疏於監管,致使作業人員存在未按要求佩戴隔離面罩、穿著防護服就餐等多項違規行為。在作業人員管理上,該公司未嚴格執行閉環管理規定,被告人付某軍在受被告人付某浩指派給作業人員安排住宿旅店時,未將住宿人員從事進口冷鏈貨品搬運和閉環管理的要求告知面向社會正常經營的旅店經營者。作業人員下班後經常出入人員密集的多個公共場所,導致社會生活小區多名居民、某商廈內多名商戶和顧客感染。2020年12月15日發現受僱於被告單位的4例無症狀感染者後,此輪疫情共發現確診病例及無症狀感染者83人。[25][26]
楊某甲、楊某乙(均為緬甸籍)[27] 2021年12月19日,雲南省瑞麗市人民法院以偷越國(邊)境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楊某甲有期徒刑2年10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楊某乙有期徒刑2年4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刑滿後驅逐出境。 2020年期間,楊某甲先後五次從緬甸木姐至瑞麗往返偷渡,曾與丁某某在緬甸聚餐,此後丁某某確診為無症狀感染者。楊某甲後其與被告人楊某乙等人在其境外的家中共同生活十餘天。8月30日,楊某甲在奧某某(另案處理)的組織下從緬甸偷渡進入瑞麗。其後楊某甲在醫院就診期間謊稱自己長期住在瑞麗市從事化妝品銷售工作。同年9月1日,楊某甲明知楊某乙已經有部分症狀,便再次找到奧某某等人,讓其安排楊某乙等人偷渡進入瑞麗。9月3日,楊某乙從境外偷渡進入瑞麗。楊某乙未執行疫情防控規定,隱瞞情況,拒絕接受疫情防控措施,並多次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頻繁在人員密集場所活動。9月10日,楊某乙以陳某某身份信息在當地醫院進行核酸檢測。9月12日,楊某乙被確診感染。楊某甲、楊某乙違反疫情防控的一系列行為,造成了201名密切接觸者集中醫學隔離觀察、瑞麗市全城封閉和居民居家隔離,市區全員開展核酸檢測,市區營業場所停業,學校推遲開學等結果,給瑞麗市居民的生活、生產、工作、學習造成嚴重影響,致使瑞麗市的經濟遭受損失[28]
濟南某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李某甲等人 2021年6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李某甲等人七個月至十個月有期徒刑,判處某某公司罰金五萬元。 2020年11月7日凌晨4時,某某公司自國外採購的一批冷鏈牛肉製品到達濟南,李某甲指使、縱容李某乙偽造核酸檢測報告。之後該批次冷鏈牛肉製品陸續違規售出。其中90件在銷往濟寧市梁山縣後,經當地疾病預防控制部門檢測,發現其中1件冷凍牛肉外包裝新冠病毒檢測呈陽性,梁山縣隨即封存該批次的肉製品。濟南、濟寧多地為該批次冷鏈牛肉製品的封存回收、產品核酸檢測、人員隔離管控採取了一系列措施,除對冷庫內存儲的冷鏈食品全部封存並進行檢測外,還對相關從業人員及周邊群眾進行了隔離。[28]
馬某、冶某某、冶某某某 2022年6月13日,青海省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對被告人馬某以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對被告人冶某某以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對被告人冶某某某以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免予刑事處罰。 2022年3月30日,馬某、冶某某、冶某某某駕車從上海出發前往西寧。4月1日抵寧後,三人未按規定第一時間向社區報備,擅自離家外出購物,前往某餐館聚餐,又至馬某父母家中與親友聚會。後向社區報備時,隱瞞在滬、在青旅居史及與抗原檢測異常人員密切接觸史。次日,馬某等五人核酸檢測結果呈陽性,後均確診感染,引發疫情傳播,致124人感染。[29]
黎某 2020年10月,北京一法院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黎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30] 2020年3月13日,北京報告1例從美國輸入的確診病例黎某。其在美期間已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在美國登機前曾服用退燒藥。航班起飛一小時之後向乘務員自述未服用藥品,降落前兩小時坦白自身情況。3月16日,黎某被順義區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註 3],對黎某立案偵查。[31]
其他狀態案件[編輯]

以下為「乙類甲管」期間,當事人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且未有公開披露判決結果或未進入審判程序,具有一定影響的案件。

涉案主體 最後披露狀態 情節描述
繆某某、汪某某等人 2021年11月22日,偵查機關以繆某某等6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提請批准逮捕。12月11日,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繆某某等5人批准逮捕,對因身體狀況不適宜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張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2021年7月10日,國航CA910次航班從莫斯科謝列梅捷沃國際機場抵達南京祿口機場,一乘客於某出現症狀。航班入境後即開展消毒和客艙保潔工作。由於某衛生公司消毒人員消毒操作不規範,導致客艙內病毒未能徹底殺滅。在保潔過程中,出現保潔人員操作不規範問題,導致保潔人員接觸並感染病毒。隨後,因某環境公司將國際、國內航班保潔人員混崗混流,共用擺渡車、休息室,導致病毒在該公司保潔人員之間傳播。2021年7月12日、7月13日,某環境公司保潔人員在例行核酸檢測中漏檢16人,其中有6人感染病毒;7月15日至7月19日,某環境公司5名保潔員先後出現發熱、咳嗽、咽痛、乏力等症狀前往醫院就診,唐某某對上述情況均不掌握,導致感染者未被第一時間發現,病毒進一步向社會傳播。祿口機場疫情在江蘇省內的南京市、揚州市等地出現大規模感染。[28]
毛某寧[32] 2022年2月21日,揚州市公安機關以毛某寧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提請批准逮捕;2月27日,檢察機關對其批准逮捕。
毛某寧是南京江寧區祿口街道居民。2021年7月16日至20日,毛某寧多次在當地某棋牌室打牌,一同打牌的有多名祿口機場的清潔工作人員。7月20日23時始,毛某寧認為不可能感染病毒,拒絕參加核酸檢測。7月21日,毛某寧擅自離開已採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出發前往揚州。毛某寧被車站工作人員告知揚州疫情防控相關要求,後乘坐公交車,到其姐姐毛某亞(住邗江區雙橋街道念四新村)家中。毛某寧在揚州期間,未採取防護措施打牌、購物,且未向揚州當地社區報備。後因病情加重,前往社區衛生站就診。因社區衛生站不接受發熱患者,自行前往揚州友好醫院就診。其後毛某寧故意隱瞞南京中風險地區旅居史,謊稱在一個月前即從南京至揚州,並否認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後於7月28日確診。[28]
曾某某 2022年3月29日,莆田市涵江區公安機關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曾某某立案偵查,3月30日對其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2022年3月15日,曾某某從寧波前往上海,幫助在菜市場的同鄉販賣蠶豆。3月25日,曾某某出現症狀,自行去藥店購買感冒藥服用。3月27日,曾某某前往醫院進行單采核酸檢測。3月28日上午8時許,曾某某接到其核酸檢測出現異常的電話通知核酸複查,在明知可能已感染病毒的情況下,於28日上午購票乘D3205次動車[註 4]離開上海到達莆田站,後乘坐網約車回家,造成其乘坐的動車同車廂外省市201人密接,在莆田導致其妻子李某、網約車司機趙某感染病毒、10人密接、47人次密接的嚴重後果[34][33]
王某某 2022年2月24日,忻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王某某立案偵查。 王某某系呼和浩特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銷售員,負責教輔書籍的推廣銷售工作。2022年2月12日,王某某與其母親在呼和浩特某酒店參加生日宴會。2月19日,王某某由呼和浩特自駕,先後到太原、忻州兩地,並多次到人員密集場所停留、活動。2月22日,王某某被確診。疾控部門工作人員在向其核實情況時,王某某沒有如實報告行程,導致太原市5名學生感染。王某某被確診後,太原市、忻州市四千餘人被集中隔離、多個區域被封控、多處場所被管控。[33]
馮某某 2022年3月12日,煙臺市港航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馮某某立案偵查,3月18日對其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4月11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22年2月7日起,馮某某被煙臺市某人力資源公司派遣至煙臺某國際貨櫃碼頭負責「A輪」外輪貨櫃裝卸工作。3月8日、10日,馮某某違反疫情防控規定外出活動。3月10日,馮某某在公司進行核酸檢測,3月12日經疾控中心覆核為陽性。另外「A輪」貨輪經船員及外環境採樣、檢測,發現1管輪船環境標本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馮某某的行為妨害了疫情防控秩序,導致其居住場所、活動軌跡涉及的重點場所共計4處點位被封控管理並進行終末消毒,其密接、次密接及其他重點人員200人被隔離管控。因其密接涉及小學和幼兒園,對121名師生同住人參照次密接管理。[33]
王某某 2022年5月6日,鄭州市二七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消息稱,王某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立案偵查。 王某某是鄭州大學南校區音樂學院2021級學生。2022年5月1日、2日,王某某與同校男友違反校規與男友外出。此後王某某讓室友代做核酸檢測,未如實報告與其他感染者的軌跡交合情況。5月5日出現發熱症狀,當日初篩為陽性。其妨害傳染病防治的行為導致鄭州大學南校區5000人被隔離,1000名師生需要轉運至焦作市異地隔離。北區學生因為去過南區,也在凌晨被帶去體育館隔離。王某某後因違反法律規定,被校方自動開除。[35][36]
肖某、鄧某康 2022年2月16日,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通報,肖某、鄧某康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罪名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22年2月14日,肖某、鄧某康從香港坐船偷渡入境珠海,爾後利用提前準備的車輛和手機經高速公路進入郴州[37][38]。該次事件導致當地學校暫緩開學,北湖區暫停公眾聚集性活動[39]

注釋[編輯]

  1. ^ 在中國大陸,該疾病於武漢暴發初期的2020年1月初因病例原因不明,而稱為「不明原因肺炎」;1月13日國家衛健委將此種病毒引發的病症稱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2月7日更名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2022年12月26日更名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世界衛生組織在2020年2月11日將此疾病定名為「2019冠狀病毒病」。參見2019冠狀病毒病名稱爭議條目。
  2. ^ 對於原審被告人付某浩方面提出的新冠病毒感染已變為「乙類乙管」,主張其不再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要求減刑。法院認為,本案系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十一 )》實施前,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應當適用該修正案實施前的法律規定。其行為符合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構成要件,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結論正確。同時,申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駁回[26]
  3. ^ 雖然黎某從境外回國,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法條競合的犯罪行為擇一重罪從重處罰,同時案發時間處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之前,最終公安機關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對其立案,而非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31]
  4. ^ 實際為將原訂購的3月28日D3135次車票(10:39途經上海虹橋)改簽至同日的D3205次(9:35上海虹橋發車)[33]

參考資料[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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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