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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军退出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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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军退出媒体[1]台湾在1990年代后的社会运动与政策,以1995年由许多民间社团发动“党政军退出三台运动”为起点,自2003年起陆续完成立法,结束战后长期执政的中国国民党垄断及控制传媒的局面。[2][3]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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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在1990年代以前仅有三家电视台,分别为台湾电视公司(台视)、中国电视公司(中视)与中华电视公司(华视),合称“老三台”。当时台湾正处于戒严时期,由中国国民党掌握国家机器,因此老三台虽然在名义上均是民营企业(均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但实际上都具有官方经营、也就是所谓的“党”背景:

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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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主化后,民间认为三台的“党政军”背景可能使得第四权难以运作,加上自由化的思潮,因此在解严后逐渐出现党政军退出三台的呼声。随着解严后广播电台广播)、有线电视卫星电视的解禁与发展,此议题也扩及到所有广播媒体。例如:1997年因民主进步党内部斗争造成民视杨宪宏调职争议[原创研究?]

民主进步党于2000年执政后,为推行党政军退出媒体政策,研拟修订广电三法(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及有线广播电视法),修法成果于2003年12月24日公布实施,新增条款包括广播电视法第5条“政府、政党、其捐助成立之财团法人及其受托人不得直接、间接投资民营广播或电视事业、系统经营者”、卫星广播电视法第5条“除依据法律之特别规定,政府、政党不得捐助成立民营广播或电视事业、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有线广播电视法第19条(2015年改列第10条)“党政人员投资、任职,其特别亲属持股等应受限制”等规定,被称为“党政军条款”。[4]

但在成效上,党政军影响媒体的状况仍无法有效的解决。

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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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电信与网络影音业者爱尔达电视拟合作在中华电信MOD进行2008年奥运数位转播,由于交通部持有中华电信股权,中华电信又持有爱尔达股权,因此抵触“党政军条款”。中华电信紧急将爱尔达股权售予台达电,始得以顺利于中华电信MOD播放奥运数位转播,自此中华电信MOD只能经营纯平台业务,不可经营频道内容,无法与有线电视业者公平竞争。[5]

台湾大哥大于2009年拟并购凯擘有线电视系统,因台湾大哥大母公司富邦金控部分股权由台北市政府持有,被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驳回,后改由台湾大哥大正副董事长以私人资金成立大富媒体进行购并,才获得NCC核可。[5]

NCC于2010年处理中国电视公司所属的中视文化公司2010年申请经营频道案时,意外发现台北市政府间接持有中视股权,违反广电法党政军条款,NCC除依法处以罚款之外,也要求中视必须于一年内改善。[6]

远传电信于2015年拟与摩根士丹利亚洲私募基金(MSPEA)合作购并中嘉集团,但由于远传的部分股权属政府四大基金持有,远传遂认购MSPEA公司债,以持有债权而非股权的迂回方法避免违反党政军条款。[5]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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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军条款无限上纲式“一股都不能有”的认定,让被投资的媒体业者承受NCC裁罚、无法换照及限期改正等压力。然而NCC目前依然无法迅速以修法方式解决此问题,因此即便行政法院判决业者胜诉,下一次仍然会被NCC以同样理由裁罚,让业者在NCC与行政法院间陷入无限循环。[7]

此外,依现行党政军条款之规定,其所处罚对象并非投资人,而是被投资之广电事业。因此导致由广电事业承担政府、政党违法行为之不利益,而违背原本系为了避免政府、政党干预,以保护广电事业之立法初衷。[8]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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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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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论文)庄春发,《论以市场结构为基础规范党政军退出媒体的适当性》,中华传播学会,2011年7月4日
  2. ^ 杨镓民. 黨政軍條款的爭議事件始末. 财团法人卓越新闻奖基金会 - 卓越新闻电子报. 2016-03-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11) (中文). 
  3. ^ 李光仪. 冷眼集/黨政軍重返媒體 民進黨毫不避嫌. 联合新闻网. 2019-12-12 14:24 联合晚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10) (中文). 
  4. ^ 谢宜峯,〈修正广电法规 明确法律规范 广电三法中党政军条款修正之研析〉(2011),《NCC NEWS》,15卷3期,https://nccnews.com.tw/202109/ch4.html(最後瀏覽日:04/18/2023)。
  5. ^ 5.0 5.1 5.2 同前揭注4。
  6. ^ 〈中视有党政军持股 NCC要求一年内改善〉,《自由时报》,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407082(最後瀏覽日:04/18/2023)。
  7. ^ 〈媒体“党政军条款” 改革声音大〉,《联合新闻网》,https://udn.com/news/story/7241/6445028(最後瀏覽日:04/18/2023)。
  8. ^ 张永明,〈党政退出广电媒体条款之再检视〉(2020),《教育法学评论》,第6期,页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