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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新幹線鐵道整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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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新幹線鐵道整備法
日本國政府國章(準)
日本法律
通稱、簡稱全幹法
編號昭和45年法律第71號
種類法律
效力現行法律
內容關於新幹線鐵路的建設
鏈接全國新幹線鉄道整備法 - e-Gov法令検索

《全國新幹線鐵道整備法》,是日本為了在全國進行新幹線鐵道網絡鋪設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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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章 總則(第1條-第3條)
  • 第2章 新幹線鐵路建設(第4條-第14條)
  • 第3章 新幹線鐵路大規模翻修(第15-23條)
  • 第4章 雜項規定(第24條)
  • 第5章 處罰規定(第25-29條)
  • 附則

立法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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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東海道新幹線在建設之初遭到了強烈的反對,但在1964年10月1日開業以後,其實際使用率遠超預想,其便利性、高速性、安全性得到了日本國民的廣泛支持。因此政治家與官僚們轉變了姿態,決定在全國推廣新幹線,並因此制定了這部法律。

這部法律制定以後,原本以增強幹線鐵路的輸送力為目標的新幹線轉變為與高速公路一樣的公共服務,並成為政治、經濟上的紛爭對象。

新幹線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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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部法律中,首次對「新幹線」這一概念進行了定義。在這之前,修正前的新幹線特例法中,以「東京都與大阪府之間連接的軌距為1435毫米的幹線鐵路」的表述,來定義東海道新幹線。本法第2條中,「新幹線鐵路」被定義為,「列車在主要區間以時速200公里以上運行的幹線鐵路」。這也意味著在法律上,新幹線與在來線之間是相互獨立的鐵路。

依此法律建設的新幹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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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法律中,制定了新幹線建設的基本流程。包含擬定路線計劃並公示(第4條)、進行路線調查(第5條)、擬定整備計劃(第7條)、並由國土交通大臣發布建設指令(第8條)。

東海道新幹線與山陽新幹線,雖然在本法制定時已經開業或處於建設中,但與基於本法建設的新幹線視同一致。

基本計劃路線中,由本法第7條整備計劃所決定的路線如下。

新幹線鐵路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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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交通大臣在決定基本計劃時,有權指定運營和建設主體(第6條第1項)。得到各方合意後決定整備計劃,並指示建設主體進行建設。鐵路建設、運輸設施整備支援機構所進行的建設工程成本,由國家和該新幹線鐵路所經過的都道府縣承擔。

過去,由於法定的建設主體和運營主體都是日本鐵道建設公團日本國有鐵道,並不需要進行各階段的協商,而只需要根據國家的決策推進。國鐵改革後,變成了現在這樣。

2011年(平成23年)5月20日指定建設、營業主體的中央新幹線[3]東海旅客鐵道(JR東海)不僅是營業主體,還是建設主體。這是本法制定以來第一次將建設主體指定為JR本體。JR東海當時表示,建設經費將來源於希望設置站點的地方自治體和JR東海本身的自主資金。

關聯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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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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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存档副本 (PDF). [2018-03-03].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5-06-08). 
  2. ^ 存档副本 (PDF). [2018-03-03].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6-04-29). 
  3. ^ 中央新幹線の営業主体及び建設主体の指名について (新聞稿). 國土交通省鉄道局. 2011-05-20 [2018-05-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3-19). (日語)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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