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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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999年規定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由國務院製發。


標誌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機構類型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行政級別 正部級
上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本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會
本級紀檢機構 中央紀委駐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紀檢組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15號鑫茂大廈
 郵政編碼 100140
對外官網 www.cbrc.gov.cn
機構沿革
成立時間 2003年
撤銷時間 2018年
接替者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英語: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縮寫CBRC),是已撤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正部級直屬事業單位,負責銀行業監督管理,是法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沿革[編輯]

2003年4月成立。2018年3月撤銷。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重要法律法規草案和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的職責劃入中國人民銀行。不再保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1][2][3]

職責[編輯]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佈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
  3.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4.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5.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6.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範現場檢查行為;
  7.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8. 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9. 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0. 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11. 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12. 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13. 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14.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15. 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16.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4]

機構設置[編輯]

內設部門[編輯]

  • 辦公廳
  • 政策研究局
  • 審慎規制局
  • 現場檢查局
  • 法規部
  • 銀行業普惠金融工作部
  • 信息科技監管部
  • 創新監管部
  • 消費者保護局
  • 政策性銀行監管部
  • 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
  • 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
  • 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
  •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
  • 外資銀行監管部
  • 信託監督管理部
  • 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
  • 處置非法集資辦公室
  • 財會部
  • 國際部
  • 監察局
  • 人事部
  • 宣傳工作部
  • 機關黨委
  • 黨校
  • 系統工會
  • 中央金融團工委(系統團委)
  • 機關服務中心[4][5]

派出機構[編輯]

中國銀監會在各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共設有36個派出機構。中國銀監會對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派出機構統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某地監管局」,簡稱「某地銀監局」。例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簡稱「甘肅銀監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北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黑龍江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2003年10月16日成立[6]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西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海南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雲南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陝西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甘肅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4]

歷任領導[編輯]

中央紀委駐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紀檢組[編輯]

相關法律[編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決定》修正)
    • 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修正)
    • 第十條:「商業銀行依法接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但法律規定其有關業務接受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機構監督管理的,依照其規定。」
    • 第十一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參考文獻[編輯]

  1. ^ 王勇.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2018年3月1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中國人大網. 2018-03-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年6月9日). 
  2.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中國人大網. 2018-03-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8). 
  3. ^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中國人大網. 2018-03-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8). 
  4. ^ 4.0 4.1 4.2 银监会主要职责.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8-03-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7). 
  5. ^ 银监会监管架构调整 民营银行等三类机构受益大. 網易. 2015-0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7). 
  6. ^ 書名: 《浙江手冊 金融浙江》作者: 魏橋主編;《浙江手冊》編委會編 當前第:116頁

外部連結[編輯]

參見[編輯]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前任: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2003年4月25日至2018年3月17日
繼任: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務院銀行業法制管理部門
2003年4月25日至2018年3月17日
繼任:
中國人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