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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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是195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為審判日本戰犯而設立的特別軍事法庭,分別在遼寧省瀋陽市山西省太原市開庭審判了45名在抗日戰爭中犯有罪行的日本戰犯。

背景[編輯]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不久,蘇聯美國等同盟國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精神,達成審判日本戰犯的協議。在東京設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了甲級戰犯。乙級、丙級戰犯分別由各受害國審判。1945年11月6日,中國國民政府成立「戰爭罪犯處理委員會」。1946年,該委員會草擬《戰爭罪犯審判辦法》等文件。民國34年(1945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35年(1946年)5月1日止,先後在北平瀋陽南京廣州濟南漢口太原上海徐州台北10個城市設10個專門審判日本戰犯的軍事法庭。其中,第二戰區審判日本戰犯軍事法庭於民國35年(1946年)1月1日在太原設立。民國35年(1946年)11月8日,第二戰區審判日本戰犯軍事法庭在太原地方法院開庭。這次審判共審理案件16起,審結12起。其中判處死刑2起(柿副喜治白岩政夫),判處無期徒刑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8起,宣告無罪4起。前日本山西派遣軍中將司令官澄田睞四郎等4起因閻錫山的包庇而未能審結。此後,閻錫山利用這些戰犯為其服務,這些戰犯實際未受懲處[1]

1945年8月9日,蘇聯紅軍發動八月風暴,向侵佔中國東北的日本關東軍發動進攻。8月22日,日本關東軍總司令山田乙三和參謀長秦彥三郎按蘇聯遠東軍總司令華西列夫斯基元帥的命令,率關東軍97名將領和1500名校佐,向蘇聯紅軍投降。隨後,蘇聯紅軍將日本關東軍軍官及其他日本戰俘押至內蒙古王爺廟蘇聯赤塔,最後關押在蘇聯伯力(即哈巴羅夫斯克)的第45特別收容所。[2]

到1949年末,除因傷、病而死在戰犯收容所者之外,絕大多數日本戰俘已被分批釋放回日本。剩下3,000多名日本戰俘是經蘇軍有關部門調查、審訊後,甄別出來的在侵華戰爭期間犯有罪行的戰爭罪犯,其中2,000多名已被蘇聯軍事法庭判刑,尚有近千名戰犯羈押在蘇聯海參崴和伯力的戰犯收容所[2]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毛澤東周恩來訪問蘇聯期間,與蘇聯外交部長維辛斯基談到伯力的日偽戰俘問題,並商定於1950年下半年由蘇聯向中國移交日偽戰俘。1950年6月,蘇聯駐中國大使羅申告知中國政府,蘇聯方面準備向中國移交戰犯。中國政府決定由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東北人民政府共同研究接受戰俘的具體問題。中蘇雙方商定在中國黑龍江省綏芬河站交接。交接完成後,押解近千名日本戰犯的火車自綏芬河經牡丹江哈爾濱長春,於7月21日凌晨3點抵達遼寧撫順,押入撫順戰犯管理所。自此中國開始對這批日本戰犯的教育改造、審判及處理工作。周恩來遵毛澤東指示,很快召見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部長羅瑞卿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部長史良,指示:「我們把這一批日偽戰爭罪犯接受關押起來,要做到一個不跑、一個不死!將來也可以考慮一個不殺。」[2]

偵訊[編輯]

1953年11月,根據國際形勢的變化,中央擬處理在押的日本戰犯。周恩來召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負責人,責成最高人民檢察署負責這項工作,公安部支援人力。領受任務後,最高人民檢察署副檢察長高克林主持召開了中共最高人民檢察署黨組會議。會議研究決定組建一個專門機構開展該工作。該工作由譚政文副檢察長分管,由辦公廳主任、黨組成員李甫山具體組織實施[3]

在為研究偵訊工作而召開的會議上,鑑於中共最高人民檢察署黨組決定組建一個專門機構開展偵訊,為保密起見,做會議記錄的學員吳建璞提出叫「東北工作團」,獲得大家贊同,上報中共最高人民檢察署黨組通過,決定成立「最高人民檢察署東北工作團」,簡稱「東北工作團」或「工作團」。工作團作為偵訊日本戰犯和「偽滿漢奸」的專門機構,在中共最高人民檢察署黨組的領導下,實行委員會負責制。工作團設主任委員一名(李甫山),副主任委員兩名(權維才白步洲井助國),委員若干名(湯文黃華山馮榮昌孫明齋)。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三個偵訊室,其中第一偵訊室偵訊日本軍隊系統戰犯,第二偵訊室偵訊在滿洲國任職的日本軍政警憲戰犯,第三偵訊室偵訊滿洲國漢奸[3][4][5]

1954年3月7日,工作團一行200多人全體移駐遼寧撫順,這些偵訊人員與撫順戰犯管理所200餘名管教工作人員會合後(撫順戰犯管理所歸工作團統一領導),開始偵訊、管教日本戰犯與滿洲國漢奸[3]

在1062名在押日本戰犯中,每人都犯有戰爭罪,但罪行類別雜亂。在職務級別上,有佐(校)級以上軍官和滿洲國薦任職以上官吏138名;有尉級以下軍官和士兵以及滿洲國委任職以下官吏799名。另有1945年日本投降後又參加蔣介石閻錫山集團的日軍將官7名,佐(校)官96名,尉官以下22名。工作團決定區別對待:對軍隊尉級以下官兵和滿洲國行政委任職以下官吏,因罪行較輕,以教育為主,啟發和引導其自覺認罪悔罪;對軍隊佐(校)級以上軍官和滿洲國薦任職以上官吏,因罪行較重,進行重點偵訊。其中對級別高、罪行大的個別對象,由工作團委員們分工親自偵訊[3]

偵訊實施方案議定後,李甫山回北京向中共最高人民檢察署黨組匯報。黨組認為可行。遵照周恩來指示,有關偵訊業務問題可直接請示彭真。於是,譚政文副檢察長與李甫山一同到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彭真請示。彭真聽取偵訊實施方案後,對在戰犯中開展「認罪檢舉運動」表示贊成。彭真指出:「應向其申明『抗拒從嚴,認罪從寬』,對於敢於揭發檢舉的給予鼓勵,促其交代犯罪線索,然後沿着線索進行查詢,並進一步搜集證據定罪。」遵照彭真指示,工作團決定將認罪檢舉運動與審訊重點對象相結合,開展偵訊日本戰犯與滿洲國漢奸工作[3]

1954年3月17日,工作團召開「認罪檢舉動員大會」,正式開始偵訊工作。僅40多天,戰犯與漢奸們便交代出有價值的檢舉材料2,000多件及若干重要的罪行線索。尉級以下軍官和士兵以及滿洲國委任職以下官吏對認罪檢舉尤其積極。工作團經過偵訊溥儀掌握了古海忠之的罪行材料,級別高、罪行大的古海忠之也公開認罪。1954年5月20日下午,召開了古海忠之公開認罪的大會,在押日本戰犯和滿洲國漢奸全部參加。古海忠之公開認罪後,在戰犯中間產生很大震動,戰犯特別是將佐(校)級戰犯消極抗拒的局面被扭轉,他們普遍開始認罪。根據戰犯交代的犯罪線索及證詞、口供,工作團先後派出50多人分赴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內蒙古自治區河北省山東省山西省北京市天津市及長江中下游一帶等12個省、市調查取證。1954年10月底,基本完成了偵訊日本戰犯的內查外調工作,共搜集到控訴書、證詞、鑑定書、照片、日偽檔案快報等物證2.8萬多件。此後,偵訊工作轉入覆核審查階段,工作團將大多數借調幹部介紹回原單位,留下少數人員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1954年9月由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改設)的檢察人員共同開展覆核審查,並對戰犯、漢奸繼續教育改造[3]

1954年末,中國紅十字會會長李德全、顧問廖承志應邀訪問日本。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日本尚未建立外交關係,此訪是紅十字會間的高層訪問。為做好對日工作,中央決定藉此機會向日本公佈在押戰犯名單。戰犯名單公佈,以及允許戰犯、漢奸與親友通信等舉措,對促進戰犯與漢奸們的思想改造起了積極作用。經過對所有日本戰犯的犯罪材料覆核審查,李甫山回北京向最高人民檢察院作了偵訊日本戰犯覆核審查報告。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鼎丞的主持下,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中45名日本戰犯提起公訴,並上報中央。不久,中央作出處理日本戰犯的決定,決定起訴、審判一些罪行嚴重的戰犯,從寬處理大批罪行較輕的戰犯。中央決定,審判日本戰犯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組成特別軍事法庭公開審判[3]

1955年末,周恩來在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偵訊工作匯報時明確指示:「日本戰犯的處理,不判處一個死刑,也不判一個無期徒刑,判有期徒刑的也要極少數。起訴書要把基本罪行搞清楚,罪行確鑿後才能起訴,對犯一般罪行的不起訴。這是中央的決定。」中共中央這一決定,是經黨內黨外民主協商後所採取。各民主黨派全國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代表進行民主協商之初,意見不一,尤其是對「不判處一個死刑,也不判一個無期徒刑」存在很大爭議,認為難以平民憤、撫民心。後經反覆協商,各方根據國家戰略方針,考慮日本現狀、中日關係遠景、戰犯悔罪表現,逐步達成了上述共識。中共中央的決定傳達後,準備參與審判的公檢法人員,特別是有親人曾受日本傷害者,一時難以理解。周恩來得知後,特別告誡他們的領導:「下級接受不了,主要是因為你們這些上級還沒接受。再過20年,你們就會明白這項決定是正確的。」經過說服,參與審判的公檢法人員逐步理解了這一決定[6]

審判準備[編輯]

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沒有制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可供參考的法律僅有兩個,即1948年11月1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司令朱德、副總司令彭德懷發佈的《懲處戰爭罪犯的命令》,以及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但是這兩個法律均針對國內罪犯,無法作為審判國際戰犯的法律依據。為此,有專家提出可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一個規定作為法律依據。1956年4月2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戰爭犯罪分子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於1956年4月25日明令公佈[3]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任命賈潛為特別軍事法庭庭長。賈潛提出建議的特別軍事法庭組成名單,也獲得此次會議通過。此次會議通過的名單如下[6]

  • 庭長:
    • 賈潛(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庭庭長)
  • 副庭長:
    • 袁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副院長、軍法少將)
    • 朱耀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
  • 審判員:
    • 王許生(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審判庭審判員、軍法上校)
    • 牛步東(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審判庭審判員、軍法上校)
    • 徐有聲(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
    • 郝紹安(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
    • 殷建中(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
    • 張劍(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庭審判員、軍法上校)
    • 張向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
    • 楊顯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

中央決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一同搞好起訴、審判工作。鑑於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了日本甲級戰犯,南京軍事法庭審判了岡村寧次今井武夫等戰犯,但都未突出日本侵略中國東北的罪行,因此中央決定這次審判的重點是日本對中國東北全面侵略的戰爭罪行。[3]

遵照《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將45名罪行嚴重的戰犯,依據所犯罪行性質,分作四案提起公訴:武部六藏古海忠之28人案,鈴木啟久8人案,城野宏8人案,富永順太郎一案。其中,武部六藏、古海忠之28人案的案情最重、人數最多,被定為第一案。彭真多次主持研究起訴書製作,中央明確指示不用蘇聯的起訴書格式,仍用中國革命根據地一貫採用的起訴書格式。經中央領導直接指導,六易其稿,形成十多萬字的起訴書送審稿。不久,中共中央辦公廳通知將各案的起訴書送審稿送往東交民巷台基廠,在彭真家審定,相關人員一同前往。其中,第一案放到最後研究。賈潛庭長率最高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相關人員,李甫山率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相關人員,來到彭真家。當夜,周恩來夜審送審稿,次日上午審完。周恩來還提議請語言學家呂叔湘為送審稿文字把關[3]

審判[編輯]

1956年4月,根據《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7]

195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鼎丞簽發《對在日本侵略中國戰爭期間犯有各種罪行的鈴木啟久、富永順太郎、城野宏、武部六藏等45名戰爭犯罪案起訴決定書》,並批准上述四案起訴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提起公訴。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受理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四案,並且分四案審理[3]

1956年6月至7月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分別在山西省太原市遼寧省瀋陽市兩地開庭,審判45名在抗日戰爭中犯有罪行的日本戰犯(1956年6月9日至6月20日,對涉及鈴木啟久富永順太郎城野宏等三個案件的17名日本戰犯進行了審判。1956年7月1日至7月20日,開庭公審了武部六藏古海忠之等28名日本戰犯)。其中,包括日軍中將師團長鈴木啟久、偽滿洲國國務院總務長官武部六藏等36名戰犯在瀋陽市接受審判,瀋陽市是此次審判的主審地[3][7]

6月9日開庭

1956年6月9日至6月19日,特別軍事法庭在瀋陽舉行第一次審判,審理了日本侵華戰爭犯罪軍事案(鈴木啟久8人案)。審判長袁光,審判員張向前牛步東,國家公訴人為首席檢察員王之平及檢察員權維才田志洪王寶祺,辯護人為律師徐平王敏求孫仆鄧毅韓鳳路。受審的8名戰犯有:前日本陸軍中將師團長鈴木啟久藤田茂佐佐真之助,少將旅團長上坂勝長島勤,大佐聯隊長船木健次郎,少佐支隊長神原秀夫,中尉情報主任鵜野晉太郎。根據920人的控訴、836人的證詞、266人的檢舉事實,8名戰犯供認在侵華戰爭期間的犯罪事實。6月19日,法庭對8名被告宣判,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3年至20年。其中鈴木啟久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後於1963年4月被提前釋放[2][3][6]

1956年6月10日至6月19日,特別軍事法庭在太原舉行第一次審判,審理了日本侵華戰爭犯罪華北特務案(前日本特務富永順太郎一案)。審判長朱耀堂,審判員殷建中、張劍,國家公訴人為檢察員丁明,辯護人為律師王乃堂倪彬彬。6月19日,判處被告富永順太郎有期徒刑20年[3][6][8]

1956年6月12日至6月20日,特別軍事法庭在太原舉行第二次審判,審理了日本侵華戰爭犯罪山西反革命案(城野宏8人案)。審判長朱耀堂,審判員郝紹安、張劍,國家公訴人為首席檢察員井助國及檢察員黃澤湘郭軒張煥新,辯護人為律師冀貢泉王克勤崔玉華何士英黃文忠梁振寰。受審的8名戰犯有:城野宏、相樂圭二菊地修一永富博之住岡義一大野泰治笠實神野久吉。6月20日,判處城野宏等8人有期徒刑8年至18年[1][3][6][8]

1956年7月1日至7月20日,特別軍事法庭在瀋陽舉行第二次審判,審理了武部六藏古海忠之28人案。審判長賈潛,審判員楊顯之、王許生,國家公訴人為首席檢察員李甫山及檢察員曹振輝胡春雨李放郭春來毛志奇高正權孟武樓李瑛王志武,辯護人為律師關夢覺趙敬文李式一唐豪關西藩鄧毅祁仲偉陳芬輝習瑞安張世錚李長太韓鳳路毛文明倪彬彬孫蓉珠孫朴廉希聖胡金魁王化然。受審的28名戰犯有:武部六藏古海忠之齊藤美夫中井久二三宅秀也橫山光彥杉原一策佐古龍祐原弘志岐部與平今吉均宇津木孟雄田井久二郎木村光明島村三郎鹿毛繁太築谷章造吉房虎雄柏葉勇一藤原廣之進上坪鐵一蜂須賀重雄堀口正雄野崎茂作溝口嘉夫志村行雄小林喜一西永彰治。其中,偽滿洲國總務廳長官武部六藏、古海忠之罪行最重;岐部與平推行「糧谷出荷」政策以及毒化、勞務和《國兵法》等政策法令;偽滿洲國錦州司法矯正總局局長中井久二制訂《保安矯正法》,在哈爾濱、瀋陽、齊齊哈爾等地建立14所「矯正輔導院」和130所監獄,捕押抗日軍民20多萬人,屠殺和迫害致死者7萬多人。7月20日,判處武部六藏、古海忠之等28人有期徒刑12年至20年。其中判處武部六藏有期徒刑20年,古海忠之有期徒刑18年,岐部與平有期徒刑15年,中井久二有期徒刑18年。法庭最後審問了被告人三宅秀也、佐古龍祐、原弘志、今吉均、田井久二郎、島村三郎、鹿毛繁太、築谷章造、柏葉勇一、蜂須賀重雄、野崎茂等日偽警官,判處有期徒刑12年至18年[2][6]

兩地審判均為終審判決,刑期自1945年戰敗被關押之時起算[6]

日本戰爭分子在關押期間去上海訪問。戰犯們對受害的上海市民的母親表示悔罪。

作為公訴人親歷此次審判的郭春來(原遼寧省人民檢察院副院長)回憶道,此次審判每一個戰犯都對自己的戰爭罪行供認不諱,甚至有人痛哭流涕地跪倒請求嚴懲自己。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寬大處理,對這些日本戰犯一個不殺,這些日本戰犯回到日本之後成立了「中國歸還者聯絡會」,積極推動中日友好[9]

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在瀋陽和太原開庭審理主要日本戰爭犯罪分子的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次要或悔罪較好的1017名日本戰爭犯罪分子,分別於1956年6月21日、7月18日、8月21日分三批給予「從寬處理,免予起訴,即行釋放」。《免予起訴決定書》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鼎丞簽署,並且指定檢察員王之平、井助國、馮榮昌向被免予起訴的戰爭犯罪分子集體宣佈。至此,在押1062名日本戰爭犯罪分子已由中國政府全部處理完畢[3]

1959年12月,島村三郎、岐部與平、長島勤一起提前獲釋,回到日本[6]

瀋陽舊址[編輯]

審判日本戰犯特別軍事法庭舊址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佈
所在遼寧省瀋陽市皇姑區
分類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
時代1956年
編號8-0546-5-030
登錄2019年

舊址位於遼寧省瀋陽市皇姑區黑龍江街77號。在該軍事法庭舊址的基礎上,於2014年建成並開放了「中國(瀋陽)審判日本戰犯特別軍事法庭舊址陳列館」,作為瀋陽九一八歷史博物館的分展館[7][9][10]

在審判日本戰犯結束之後,1956年9月,瀋陽特別軍事法庭的建築被交回瀋陽市。1957年,瀋陽市將其改建成北陵電影院[9]。1996年6月9日,在此次審判四十周年之際,瀋陽市人民政府將北陵電影院確定為「審判日本戰犯特別軍事法庭舊址」,並在電影院門前右側懸掛了一塊牌匾,上面寫有[7][9]

審判日本戰犯特別軍事法庭舊址
1956年6月9日-7月20日
根據1956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犯罪分子的決定》,1956年6月9日至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分別在瀋陽、太陽兩地對鈴木啟久富永順太郎城野宏武部六藏等四個案件的45名日本戰犯進行了審判。1956年6月9日上午8時30分,瀋陽特別軍事法庭正式開庭,對日本前陸軍中將師團長鈴木啟久等8名主要戰犯進行審判。這是中國人民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第一次在中國的土地上,由中國人擔任審判官,不受任何外來干擾審判外國侵略者,是當時發生在中國大地上令世界矚目的大事。

瀋陽市人民政府立

一九九六年六月九日[7][9]

1996年7月17日,瀋陽市人民政府將北陵電影院作為「審判日本戰犯特別軍事法庭舊址」公佈為瀋陽市文物保護單位[7][9]。1996年,瀋陽市有意將北陵電影院轉為文博單位,還派文物部門搜集了大批當年審判時的實物及影像資料,又採訪了當年的審判長。但該電影院最終仍未能轉為文博單位,文物部門搜集的上述資料多年存放在瀋陽市文物局的倉庫[9]

2002年底,由於消防檢查未合格,北陵電影院停業。經過多次呼籲,2006年,國家有關部門批覆瀋陽審判日本戰犯特別軍事法庭舊址的修復改造計劃,決定投資1240萬元人民幣進行修復改造。2009年,國家發改委下撥的300萬元人民幣到賬,但地方政府的配套資金遲遲沒有,再加上手續繁雜,導致修復改造工作從2006年開始一直陷於停頓。2010年,具體負責修復改造工程的瀋陽九一八歷史博物館完成了舊址的陳列大綱、佈展方案、建築修複方案等,並繼續制定安全防衛改造方案、消防改造方案、配套設施建設方案。2011年,該舊址的產權由瀋陽市電影公司移交給瀋陽九一八歷史博物館[7]

2012年,延遲多年的舊址修復改造工程終於開工,2014年完工。2014年5月18日,暨第38個國際博物館日,瀋陽市官方在舊址舉辦紀念活動,並為「中國(瀋陽)審判日本戰犯特別軍事法庭舊址陳列館」揭牌,該館正式開館[10][11]

舊址二層小樓的樓頂覆蓋金色琉璃瓦,小樓的室內裝飾儘量復原當年審判時的場景。特別軍事法庭內擺放人物蠟像,復原當年日本戰犯接受審判的場景。陳列館內還首度播放了一段30分鐘的審判歷史影像,包括日本戰犯當年在審判現場下跪謝罪的影像[10]

太原舊址[編輯]

設在太原市的人民大禮堂主樓內[8]。今為太原市迎澤區純陽宮21號的山西飯店。建築物舊址(即舊主樓)已被拆除。

舊址前身是民國三年(1914年)山西督軍閻錫山出資建立的「自省堂」,康有為題寫匾額,該建築是黨政要員、社會名流在太原下榻的首選之地,周恩來蔣介石宋美齡孔祥熙徐志摩泰戈爾等人都曾在此下榻。1950年,自省堂拆除,原址建成「人民大禮堂」。此後,它先後接待過朝鮮友好代表團、蘇聯專家、山西省第一屆黨代會、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婦聯會。1978年11月更名為省政府第三招待所。1981年5月更名為文瀛飯店。1985年拆除舊主樓(北樓)興建新主樓,1986年1月1日更名為山西飯店,由彭真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題寫「山西飯店」。2012年,山西飯店升級改造[12][13]

山西飯店位於太原市五一廣場西北側。北面及西面靠近文瀛公園(原名「人民公園」),南臨純陽宮。該飯店隸屬山西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12]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在太原审判日本战犯. 人民網. 2017-08-24 [2021-12-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23). 
  2. ^ 2.0 2.1 2.2 2.3 2.4 正义的审判——沈阳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前前后后.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遼寧省委員會. 2012-07-06 [2015-05-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5-02). 
  3. ^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李甫山. 我参与侦讯日本战犯始末. 黨史博覽2008年05期. [2015-05-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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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