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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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執(梵語:आत्म ग्राह ātma-grāha),佛教術語,又名人執,即妄執人有一實在的我(補特伽羅)。
我執按三界境界相可分為:
- 執取見聞嗅嚐觸知等自性,於欲界所觸之境界,以如是知覺性為不壞之我。
- 執取見聞觸知等自性,於色界所觸之境界,以如是知覺性為不壞之我。
- 執取了知定境之自性,於無色界所住之定境相或執取恆審思量心為常住不壞之我。
分類
[編輯]三科的分類法,要求佛教僧眾從這三方面來觀察世界,旨在斷除我執[2]。
俱生我執
[編輯]俱生我執是指出生即有。
俱生我執來自深層意識,很難切斷。
分別我執
[編輯]分別我執是指後天薰習而得。
分別我執只在表層意識中有,即因為後天外界的影響而形成的我執,因為不是與生俱來的,故較容易斬斷。
參考條目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成唯識論》(一卷):然諸我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虛妄薰習內因力故;恆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此復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我。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我。此二我執,細故難斷。後修道中,數數修習勝法空觀,方能除滅。分別我執,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唯在第六意識中有。此有二種。一、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我。此二我執,粗故易斷。初見道時,觀一切法法空真如,卽能除滅。
- ^ 《俱舍論》(卷一):「依愚之差別,為愚於心所者細別心所而說五蘊,為愚於色法者細別色法而說十二處,為愚於色、心二法者細別色、心二法而說十八界;依根之利鈍,為利根者說五蘊,為中根者說十二處,為鈍根者說十八界;依樂欲之不同,為欲略者說五蘊,為欲中者說十二處,為欲廣者說十八界。即由三科觀察人及世界,依愚夫迷悟之不同情況,破我執之謬,立無我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