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澳門簽證政策

本頁使用了標題或全文手工轉換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逗留許可(現行版本)
入境申報表(舊版)
出入境印章(已停用)
澳門簽證

澳門簽證政策澳門政府決定非澳門居民能否進入澳門的政策,亦包括對擁有澳門居留權和因《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第二條第二款喪失居留權的澳門居民以外的人士實施的居留許可制度。任何以到澳門旅行的非澳門居民,如不符合豁免條件,則須申請「簽證」或「入境許可」進入澳門,但行政長官可作出批示,豁免部分國家/地區的居民的簽證申請手續[1]。有意以非澳門居民身份在澳門就學的人士需要申請「逗留的特別許可」才可以在澳門讀書[2],而有意到澳門定居的人士則需要向澳門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在澳門定居[3]。在澳門,負責執行和監察出入境政策的政府部門是治安警察局出入境管制廳[4]

在澳門短期逗留

[編輯]

除非另有註明,否則以下資料均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網頁所提供的資料為準[1]

各國居民出入澳門的安排

免簽證

[編輯]

7天

[編輯]
  • 中國大陸(限過境[a] 如由第三國飛抵香港國際機場後,選擇經香港海天碼頭乘坐渡輪或使用港珠澳大橋澳門口岸往返香港機場禁區巴士服務(沒有入境香港)前往澳門,視作等同使用澳門國際機場,即符合現行有關中國護照持有人過境澳門的相關規定)
  • 中國大陸(香港居民身分證持有人同時出示有效中國護照及有效的香港逗留許可簽證或中國護照持有人擁有第三國家合法居留許可文件或簽證(包括工作和留學簽證))
  •  香港(限過境[b]

14天

[編輯]

30天

[編輯]

90天/3個月

[編輯]

6個月

[編輯]

1年

[編輯]

不設限制

[編輯]
  • 聯合國通行證(在執行職務時)
  • 獲澳門特區簽發外交及領事人員證件的人士

無須持護照亦可入境或離境澳門的持證者

[編輯]
  1. 澳門特別行政區主管實體簽發的居民身份證或旅行證件;[8]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簽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d]前往港澳通行證或其他旅行證件的持有人;
  3. 使用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中華民國國民(包括無戶籍國民);
  4.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回港證或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主管實體簽發並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接納的其他證件持有人;
  5. 1958年5月13日《國際勞工組織第108號公約》所指的海員身份證
  6. 1944年12月7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一所指的飛行執照及附件九所指的機組人員證明書,但僅以持有人在執行工作為限;
  7. 有效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
  8. 僅允許持有人進入或返回澳門的旅行證件,但其須事先獲確認具永久性居民資格或獲給予居留許可,並在入境澳門時出示相關證明。
  9. 按法律或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條約規定的其他證件。

其他人士進入澳門的程序

[編輯]
河內中國駐越南大使館簽發的澳門入境簽證
倫敦中國駐英大使館簽發的澳門入境簽證
澳門簽證(舊版本)

未獲得免簽證待遇的訪澳人士前往澳門時,需要前往就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許可的駐外代表機構申請簽證前往澳門,一般申請費用為30美元,簽證有效期為30天。以下國籍的訪澳人士必須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赴澳簽證,不得使用入境許可前往澳門[9]

1 - 外交官、領事人員及其家屬除外。 2 - 僅限外交護照[10]

辦理簽證時,他們須出示經濟狀況證明(例如銀行月結單)、進出澳門的機票/船票,以及酒店收據[9]。自2019年1月29日起,如上述人士在中國內地居住,或其居住地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或其他獲許可的駐外代表機構,且其二親等以內的親屬在澳門居住,則可委託他人向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請預先入境許可[11]

除了上述人士,其他訪澳旅客也可以在邊境檢查站申請入境及逗留許可(俗稱「口岸簽證」)。持有入境及逗留許可的旅客只可以在澳門逗留最多30天,在許可期限屆滿前,該持有人可以自由地進出澳門。對於個人旅客,單次入境及逗留許可的申請費用為200澳門元[1]

根據澳門法例,在以下情況下,邊檢人員/出入境管制廳職員有權拒絕簽發赴澳簽證[1]

  • 申請人曾經被澳門特別行政區當局遞解出境
  • 根據適用於澳門的國際法文書,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可以讓申請者逗留、進入或經過澳門
  • 根據澳門法例,申請人不得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
  • 申請人試圖迴避逗留及居留規定,又經常在澳門短期逗留,而且沒有說明具體理由
  • 申請人曾被澳門或外地的法庭判處剝奪自由的懲罰
  • 申請人有意在澳門從事犯罪活動
  • 申請人不能確保自己可以返回原居地
  • 申請人的旅遊證件的真確性有問題
  • 申請人未能證明自己能夠有足夠的維生資源在澳門逗留/居留
  • 申請人沒有返回原居地的運輸憑證

延長在澳門的短期逗留期限

[編輯]

在澳門短期逗留的訪客可因緊急原因、到氹仔北安碼頭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申請延期逗留,期限不長於90天。因人道原因或其他值得考慮的原因而申請延長逗留者須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12][13]

拒絕入境

[編輯]

此外,自2016年1月起,澳門特區政府拒絕在護照上貼有台灣國護照貼紙的人士入境[5]

入境目的

[編輯]

非澳門居民在抵達澳門時給予的入境許可視為僅為旅遊目的或等同旅遊的目的,除非明確指出另有其他目的。[21]

旅遊目的包括遊覽景點及紀念物、購買個人用品及紀念品,以及享受博彩、娛樂、休閒活動及其他類似活動。等同旅遊的目的包括:

  • 探訪親屬及朋友;
  • 宗教崇拜,但不包括傳教;
  • 接受治療、手術及一般醫療行為;
  • 僅以觀眾或聽眾的身份參觀展覽、展銷會,觀看表演,觀賞節日慶典,觀看體育賽事,參加研討會、會議,學術交流,以及參與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
  • 藉參加課程、工作坊及類似活動,接受培訓及獲取知識。

特別逗留和居留

[編輯]

特別逗留

[編輯]
外地學生之「逗留的特別許可」

根據第8/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以下人士不屬在澳門居住:

無論持有「逗留的特別許可」、任何「逗留特別許可」、《特別逗留證》,有關人士在澳門只屬「逗留」而非「居留」,並無權憑此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即使日後取得居留許可和澳門居民身份證,其曾在逗留期間不視為在澳門居住並不計算於居留期間內[22]

學生簽證

[編輯]

所有來澳門修讀高等院校課程之非本地人士(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載有「*」、 「***」和「R」代號之香港身份證、回港證之人士除外),如原有「逗留許可」的限期不便其在澳門修讀相關課程,均需到氹仔北安碼頭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申請學生類「逗留的特別許可」(俗稱「學生簽證」),以便申請者合法在澳門修讀相關課程。許可的有效期由1年之內至翌年的12月31日,視乎課程完結日的時間而定。如有需要,留學生可以到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請延長許可的期限[2]

外地僱員

[編輯]
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

澳門政府可在本地勞動力不足的情況下,批准輸入作為臨時補充的外地僱員,並向他們發放《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俗稱「藍卡」)。外地僱員又分為具備高等教育學位,具備高度技能或專業工作經驗,且履行高度專業要求的工作的專業外地僱員,和其他非專業外地僱員[23]。他們可以使用《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入境澳門,惟以外地僱員身份取得的入境許可屬「逗留」而非「居留」[24]。澳門政府亦可向專業外地僱員的家屬批出「逗留特別許可」[25]

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代表機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企業及公共資本企業

[編輯]

持有《因公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通行證》及「赴澳工作簽注」或「駐澳簽注」之人士,可於「簽注」有效期內在澳逗留,但每次入境逗留最多為期90日。澳門特區政府向持有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外交部駐澳門特派員公署要求為其簽發《特別逗留證》之公函的申請人簽發《特別逗留證》。《特別逗留證》的有效期一般按工作任期訂定,並參照往來港澳通行證所載簽注的規定[26]

其他情況

[編輯]

下列情況的非澳門居民亦可向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另有註明者除外)申請「逗留特別許可」:

  1. 提出家庭團聚申請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持有人的家團成員[27]
  2. 廣東省珠海市主管當局指定,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和澳門市政署簽發的有效小販准照,旨在前往澳門以自僱形式從事鮮花、水果或新鮮蔬菜的傳統貿易活動的珠海灣仔橫琴居民(由治安警察局處理申請)[28]
  3. 履行仲裁員職務的非澳門居民[29]
  4. 為在澳門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之非澳門居民(即自僱人士);
  5. 在與國家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公共實體的合作活動範圍內,向澳門的公共實體提供服務者[30]
  6. 在國際或區際組織代表團,又或在委員會及政府間或區際的其他合作實體代表其他國家或地區在澳門履行職務者[30]

居留

[編輯]

希望以投資者、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的身份申請定居澳門的人士,可以先到招商投資促進局申請,然後在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領取「居留許可/居留許可續期憑單」(又名「居留憑單」),再領取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3]

以其他原因申請赴澳定居的人士,則需要到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的相關部門申請。一般申請可於5個工作天內辦妥,事成後申請者將獲發「居留證明書」、「居留憑單」和澳門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來自葡萄牙的申請者、持《前往港澳通行證》赴澳的人士及其未成年子女,以及在外地出生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可以到居留及逗留事務廳轄下的居留分處申請[3]

無限期居留

[編輯]

根據澳門法律,以下證件持有人是澳門合法居民,擁有返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權利[31]

此外,因《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第二條第二款喪失居留權的澳門居民保留下列權利:自由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不會被施加任何逗留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條件,任何對其施加的逗留條件均屬無效。

參見

[編輯]

註腳

[編輯]
  1. ^ 經澳門前往第三國家或地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證的持有者——須同時持有前往第三國家的機票和入境簽證、持有有效「往來台灣簽注」的《往來台灣通行證》持有者
  2. ^ 經澳門前往第三國家或地區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者,須同時持有前往第三國家的機票和入境簽證。
  3. ^ 3.0 3.1 2021年1月31日前,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持有者因絕大多數都為香港永久居民而可以無限制入境和出境香港,亦可以持此護照進入澳門。但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英國政府為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擴權」。自2020年7月1日起,符合申請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香港人及其家屬,將可在英國居住、讀書或工作5年,之後可申請無限期居留,再居住12個月後可登記成英國公民[14][15]。作為反制,自2021年1月3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香港政府均不再承認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為有效旅行證件和身份證明[16],持有者將不可透過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三地出入境[17][18]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者入出上述地區,須使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香港身分證回港證等證件[19]。然而,除中方公開宣佈外,澳門治安警察局與IATA並未列出此項限制[1][20]
  4. ^ 必須持有有效「赴澳簽注」

參考資料

[編輯]
  1. ^ 1.0 1.1 1.2 1.3 1.4 非澳門居民之入境及出境.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2021 [2021-12-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7-16). 
  2. ^ 2.0 2.1 外地學生之「逗留的特別許可」.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2021-12-02 [2021-12-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12-09). 
  3. ^ 3.0 3.1 3.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 澳門治安警察局. [2011-1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01). 
  4. ^ 出入境事務廳. 澳門治安警察局. [2011-12-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2-23). 
  5. ^ 5.0 5.1 麥燕庭. 护照贴「台湾国」 两人被拒入香港. 香港: 法國國際廣播電台. 2016-02-28 [2022-04-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15). 在此之前,澳門和新加坡均有拒絕封面貼有「台灣國」字眼的護照持有人入境的紀錄。其中,澳門自今年一月起已拒絕15名有相同情況的台灣人入境[……] 
  6. ^ 2020年12月10日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主持例行记者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2020-12-10 [2024-06-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6-01). 
  7. ^ 十二、獲澳門特別行政區免簽證待遇的國家和地區 (PDF). 2015澳門年鑑 Macau 2015 – Livro do Ano (PDF).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局. 2015: 478 [2023-05-25]. ISBN 978-99937-56-32-3. 持有法定有效進出本澳的證件之中國籍人士,包括⋯⋯香港居民(持有載有「*」、 「***」和「R」代號之香港身份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回港證之人士,准予在澳逗留最多一年)、台灣同胞(逗留最多30天)可豁免簽證及入境許可。 
  8. ^ 第38/2021號行政法規 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n.º 38/2021. bo.io.gov.mo. 印務局. 2021-11-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6-01) (中文(澳門)). 
  9. ^ 9.0 9.1 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或其他經中國外交部許可的駐外代表機構申辦澳門簽證. 澳門治安警察局. 2021-12-10 [2021-12-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8-05). 
  10. ^ Macau International Travel Information. travel.state.gov. 2023-08-02 [2024-06-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9-26). 
  11. ^ 入境及逗留許可.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2021-12-02 [2021-12-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11). 
  12. ^ 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 澳門: 印務局. 2021-08-16 [2021-12-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1-09). 
  13. ^ 延長「逗留許可」.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2021-12-02 [2021-12-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23). 
  14. ^ BNO留英增至5年 居6年可申入籍 無配額 可工作入學 數月內實施. 明報. 2020-07-02 [2020-07-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16). 
  15. ^ 英公布BNO移民計劃詳情 明年1月31日起接受申請 不設限額. 眾新聞. 2020-10-22 [2021-01-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02). 
  16. ^ 中国宣布不再承认BNO护照. 德國之聲. [2021-06-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6). 
  17. ^ 沈朋達; 繆宗翰 (編). 中國指英國干涉內政 31日起不再承認BNO 影響290萬持有港人. 台北: 中央通訊社. 2021-01-29 [2021-01-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4) (中文(繁體)). 
  18. ^ 特區政府全面配合國家針對英國政府就處理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事宜採取反制措施. 香港政府一站通. 2021-01-21 [2021-0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9) (中文(香港)及中文(繁體)). 
  19. ^ Visa requirements for United Kingdom Nationals. [2021-12-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11). 
  20. ^ Visa requirements for United Kingdom Nationals. [2021-12-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20). 
  21. ^ 印務局 - 第16/2021號法律. bo.io.gov.mo. 2021-08-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1-09) (中文(澳門)). 
  22. ^ “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類別.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2023-05-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30). 
  23. ^ 專業、非專業外地僱員. 澳門: 勞工事務局. [2023-05-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6-06). 
  24. ^ 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2023-05-18 [2023-05-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30). 
  25. ^ 外地僱員家團成員之「逗留特別許可」.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2023-05-18 [2023-05-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30). 
  26. ^ 特別逗留證:申請.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2023-03-08 [2023-05-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30). 
  27. ^ 澳門居民家團成員之「逗留特別許可」.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2022-11-10 [2023-05-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27). 
  28. ^ 傳統商販之「逗留特別許可」.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2023-01-09 [2023-05-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27). 
  29. ^ 仲裁員之「逗留特別許可」.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2023-01-18 [2023-05-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27). 
  30. ^ 30.0 30.1 其他人士之「逗留特別許可」.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2023-02-28 [2023-05-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27). 
  31. ^ 澳門居民在本澳進出境時可使用之證件. 澳門治安警察局. 2021-12-10 [2021-12-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1-07).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