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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中國學生保護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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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年中國學生保護法案
Chinese Student Protection Act of 1992
第10屆美國國會
An Act to provide for the adjustment of status under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of certain national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unless conditions permit their return in safety to that foreign state.
引稱102-404(公法)
106 Stat. 1969(法律總匯
訂立機關參議院
簽署人喬治·赫伯特·沃克·布什
簽署日期1992年10月9日
生效日期1992年10月9日
法典化
修訂條文8 U.S.C.: Aliens and Nationality
修訂章節美國法典第8編英語Title 8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第12之II章 § 1255
立法歷史
法案名稱S. 1216
提交者斯雷德·戈登華盛頓州共和黨
提交日期1991年6月4日
相關委員會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眾議院司法委員會
簡要
  • 參議院通過:1992年5月21日(口頭表決通過)
  • 眾議院通過:1992年8月10日(口頭表決同意)(經修訂)
  • 參議院同意通過眾議院修正案:1992年9月23日(口頭表決同意)
縮寫(通俗)CSPA
俗稱Chinese Student Protection Act of 1992
立法歷程

1992 年中國學生保護法案(英語:Chinese Student Protection Act of 1992,簡稱「CSPA」),全稱除非情況允許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安全歸國否則對其提供就《移民與國籍法》現行狀況修正調整法案,是一項由時任美國聯邦眾議員加利福尼亞州民主黨人蘭茜·佩洛西提出的、旨在給予所有在1989年6月5日至1990年4月11日之間任意一天在美國境內,1990年4月11日之後在美國持續居住,且1990年4月11日至法案通過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停留不超過90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永久居留權的法案。[1]

這項法案獲跨黨派壓倒性的通過,還使得時任美國總統喬治·H·W·布什於1990年簽署的第12711號行政命令中規定的「暫時禁止將中國國民驅逐出境」成為永久性條款。

本法案中規定,給予中國國民的永久居留權名額如超出當年規定限額,將從次年的移民名額空間中減去相應數量。制定該法案的目標是為了使流亡海外的中國學生在六四天安門事件之後免遭政治迫害。

參考文獻

[編輯]
  1. ^ Legislation from 1981-1996 (PDF).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2014-01-2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4-02-01)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