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天主教會聖統制

本頁使用了標題或全文手工轉換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天主教會聖統制

天主教會聖統制(英語:Catholic Church Hierarchy)。在天主教會內,hierarchy一詞具有多種相關的用法。從字面上講,意為「神聖的秩序」(holy ordering),該詞被用於不同的情況中。比如有真理層次(Hierarchy of Truths)[1],意指對信仰的正式教義的莊重等級。天主教會具有等級制的本質,這被認為是天主(divine)機構的結構上的特色[2]

在最早和最廣義的用法中,這個教會聖統制(ecclesial hierarchy)是指將所有天主子民分為三個級別:平信徒(laity)、會士(religious)及聖職人員(clergy)。最通常地,該詞指教會內部的聖職(ministry)等級,即主教司鐸執事等三級,這被認為是憑天主之力所建立的,因此對教會本身而言是本質的。在一些情況下,hierarchy一詞被用來單指訓導當局(Magisterium),即教會正式的訓導團體——主教們,而司鐸與執事則被排除在外。

此外,還存在一個不同機關和部的優先次序,這表明了教會內不同部和機關的優先權或「階層」(rank),當舉行禮儀(Liturgy)或其他典禮時,該種禮節會有幫助。

主教

[編輯]
一位樞機與多位主教

主教,掌握著全部司鐸職(Priesthood),作為一個團體(世界主教團英語College of Bishops)被視為宗徒的繼承者[3],以及「藉賜於他們的聖神被立為教會中的牧人,使之成為教義的導師、神聖敬禮的司祭和治理的服務者。」[4] 教宗本身也是一位主教(羅馬主教),並且傳統上當其正式致信給另一位主教時使用「Venerable Brother」頭銜。

一位主教的典型的任務是為一個教區提供牧靈的統治(Pastoral governance)。履行該職務的主教稱教區首長,因為他們具有教會法所稱的對一個教區的教區首長(即非代表)之職權。這些主教可以被東方天主教會視為聖統之列。其他主教可以被任命以協助教區首長(輔理主教助理主教)或者為教會在更廣的服務範圍內履行一項職務,如任命為教廷大使或充任教廷的官員。

一個國家或地區的主教可以組成主教團並定期開會以討論當前問題。「主教團只能在下列事務上制訂普通法令:即普通法所已規定者,或宗座自動詔書或因主教團請求而命令者」[5]。特定領域的決議,特別是禮拜儀式,被排除在這些會議的權限之外。這些會議的決議需經至少該有三分之二有表決權的主教們同意,而且非經宗座之認可,並依法公布,不得生效。

主教們通常被至少三位其他主教祝聖(主教職晉秩禮[4],儘管僅有一位主教祝聖便可生效[6]而且需要教宗之任命狀[7]。主教職的晉秩禮被認為是聖秩聖事的完成;甚至當一位主教自其現職退休後,他仍是一位主教,因為聖秩的本質論上的效果是永恆的。另一方面,如總主教或宗主教之類的頭銜並不意味著本質論上的改變,而已身為主教者升任這些職位時不需要再舉行晉秩禮。

在主教當中,不同的階層被區分出來。教宗作為聖伯多祿的繼承者,是普世天主教會以及拉丁教會的首領。一些東儀天主教會由宗主教大總主教都主教領導。在拉丁教會內,同樣,教區通常被組為教省,其中一位特別教座之主教擁有教區總主教頭銜,具有一些非常有限的對其他教區——即教省隸屬教座(Suffragan Sees)——的職權)。

教宗

[編輯]
教宗方濟各:如其歷任前任一樣,被天主教徒視作基督之代表(Vicar of Christ),並因此而為全基督徒之領袖。

天主教會與其他基督教團體的最顯著的差別是其成員與教宗的聯繫。天主教教理,援引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文件《教會憲章》,稱:「教宗——羅馬主教和伯多祿的繼承者,『對主教們和信友群眾,是一個永久性的、可見的統一中心和基礎』」[8][9]

教宗被稱作基督之代表(Vicar of Christ)和普世教會的最高司祭(Supreme Pontiff)。他有時可以使用較非正式的頭銜——天主眾僕之僕

天主教神學內,在羅馬主教座座上充當聖伯多祿的繼承者的主教被視為世界主教團(College of Bishops)的領導[10],因為聖伯多祿就是宗徒們的首領[11];而且與他的共融(communion)被視為世界主教團之存在的根本。[12] 他對整個教會具有直接的權威——不是通過其他主教作中介的權威。[10][13]

教宗這一頭銜(據知乃自希臘文詞彙「父親」而來,最早見於荷馬的《奧德賽》6:57)是羅馬主教最通常的頭銜,並且其傳統拉丁文縮寫「PP」(有時用小寫字母)被用於其正式署名中,如「Benedictus PP XVI」(教宗本篤十六世)。加於其姓名之前的尊號是「His Holiness」(中文裡使用「陛下」、「宗座」。這是第三人稱,若與教宗當面對話,則應使用Your Holiness)。

在特定的有限與超常的情況下,該羅馬主教首席權(Primacy of the Roman Pontiff,即教宗首席權papal primacy)——意指伯多祿權威或作用(Petrine authority or function),包括教宗無誤論(即欽定信條(dogmatic definition)——教宗作為可見的教會領導莊重提議界定關於信仰以及道德問題的教義特點。在任何平常情況下,該權威的使用將包括早前所有主教級樞機們的會商(通常是在神聖的宗教會議(synod)上或大公會議中發生)。

天主教教理說:「『幾時世界主教團的首領、羅馬教宗,以全體信徒最高牧者和導師的身分,在信仰上堅定其弟兄們,以決定性的行動,宣布一項有關信仰或道德的教義,便以自己職位的名義,享有這種不能錯誤的神恩……幾時世界主教團與伯多祿的繼承人共同執行這種最高的訓導權』,尤其在召開大公會議時,『那許給教會的不能錯誤的神恩,也留在他們中』。當教會透過她的最高訓導當局,宣布一些『為天主所啟示的當信之道』或基督的教訓時,信徒們便該『以信德的服從去贊同這些論斷』。這種不能錯誤之神恩涵蓋了天主啟示的整個寶庫。」[14][15]「訓導的使命,是與天主在基督內和其子民所訂之盟約的特性息息相關的;它該防範各種錯誤和缺失,保証他們可以無誤地宣認真正信仰的客觀可能性。因此訓導當局的牧民任務在於留心看管,務使天主的子民能生活在使人自由的真理內。為完成此項任務,在有關信仰和道德的事上,基督賦予牧者們不能舛錯的神恩。使用這種神恩能有多種方式。」[16][17]

教宗本篤十六世在2013年因年老及體力不支辭職,成為榮休教宗

教宗居於梵蒂岡城內,這是羅馬城內一個獨立的國家,1929年由聖座義大利簽署的《拉特朗條約》所建立。大使們不是被派到梵蒂岡城國而是聖座,後者在梵蒂岡城國建立前就已是一個國際法主體。輔佐教宗統治教會的官員團隊作為一個整體稱羅馬教廷。「聖座」僅用於教宗和羅馬教廷,因為《天主教法典》——僅僅關注作為一個整體的拉丁禮教會的統治,而不是羅馬教座(教區)的內部事務——必然在技術意義上使用本詞。

當前規制教宗選舉的規則可見於宗座憲令主的普世羊群)中。[18] 這處理了自教宗去世到宣布其繼任者之間樞機們以及羅馬教廷各部的權力;去世教宗的葬禮安排;以及樞機選舉人開會的地點、時間及方式,該會議被稱為秘密會議(conclave)。該詞是從拉丁文com-(一起)和clavis(鑰匙)而來,指將與會者鎖閉以與世隔離,該方法最初被採用是為了替代那種逼迫他們做出決定的方式。

教宗可選擇辭職。著名例子有:1294年教宗策肋定五世(儘管因此行為而被詩人但丁·阿利吉耶里描述為被罰入地獄,他還是於1313年被列入聖品)、教宗額我略十二世(他在1415年辭職以結束大分裂)及教宗本篤十六世(在2013年因年老及體力不支辭職,成為榮休教宗)。

宗主教

[編輯]
宗主教額我略三世·拉罕(Gregory III Laham),屬默基特希臘禮天主教會(Melkite Greek Catholic Church)

一些自治的(拉丁語sui iuris、意為「自權的」(of one's own laws))個別教會由若干地方教會即教區組成,其領導擁有宗主教頭銜。 [19]教宗本人也是一位宗主教——西方宗主教,是拉丁禮或西方地區教會的領導,但該頭銜現已不再被使用。東方宗主教們由他們所在的地區教會的主教宗教會議(synod)選舉[20]

作為自治的地區教會的領導的宗主教有:

這些宗主教不僅對他們的地區教會內的主教(包括都主教)有權威,且亦直接對所有教友有權。 [27] 東方天主教的宗主教們具有對所有主教的優先權,除了教宗所設的例外之外。 [28] 加於他們姓名之前的榮譽頭銜是"His Beatitude"(Beatitude意為「真福」。該稱呼為第三人稱,如當面稱呼可稱「Your Beatitude」)。

在拉丁禮教會內部,也有另外的宗主教。他們包括:

所有這些拉丁禮職位均屬榮譽,且這些宗主教不是自治地區教會的領導。[29]東印度宗主教是果阿的總主教,而其他宗主教是名稱中所涉城市的總主教。西印度宗主教(Patriarch of the West Indies)一銜過去被授予一些西班牙主教們(並非總是屬於相同的教座),但現長期懸置不用。

大總主教

[編輯]
樞機盧博米爾·胡薩爾(Lubomyr Cardinal Husar),基輔-加利奇大總主教(Major Archbishop of Kyiv-Halych)

其他自治地區教會由大總主教領導。[30] 敘利亞-瑪蘭卡禮天主教會使用大公(「Catholicos」)一銜稱呼其大總主教。[31]無一例外的是,大總主教在其自治(sui iuris)教會內的權威與宗主教在其教會內的權威相當。[32]這個名望(prestigious)稍次的職位[33]是在1963年為已經在規模和穩定性上發展至允許完全的自我治理的東方天主教會設立,如果歷史的、大公的(ecumenical)或政治的條件不允許其升格為宗主教區(patriarchate)。

如今,有4個大總主教:

樞機

[編輯]
著夏服的樞機塔爾奇西奧·貝爾托內(Tarcisio Cardinal Bertone)

樞機由教宗任命,後者通常選擇領導部會英語Dicastery或全世界重要教區的主教們。作為一個整體,樞機組成樞機團為教宗提供建議,而那些在教宗去世時低於80歲的樞機會參加教宗選舉秘密會議選舉新教宗。

樞機並非是天主教會神學組織結構所不可缺少的部分,而主要是一個榮譽殊勛,起源於1059年將選舉教宗的權利排他性指定為羅馬主要聖職人員以及7個羅馬城郊教區的主教們。因為他們因此而獲的重要性,「cardinal」一詞(自「cardo」而來,意為「hinge」(鉸鏈,關鍵,樞紐))被用於他們身上。在12世紀,開始了任命羅馬之外的聖職人士擔任樞機的實踐。每位樞機仍被分派一座位於羅馬的教堂作為其「領銜堂區」或與一個與羅馬教區相聯繫的羅馬城郊教區。在這些教座中,樞機團團長會領奧斯底亞羅馬城郊教區主教銜,而保持其與其他6個教座之一的優先聯繫。傳統上,只有6位樞機擁有主教級樞機的地位,但當東方禮宗主教也成為樞機後,他們亦擁有主教級樞機的地位,但不被分派予一個近羅馬教座,也在羅馬沒有教堂。其他樞機擁有司鐸級樞機或執事級樞機的地位,前者通常被分配給負責教區的主教們,而後者則被分配給聖座官員以及擢升至樞機位的司鐸們。

教宗若望二十三世於1962年變革後,如果一位被任命為樞機的男士不是一位主教,他會被要求祝聖為主教。[38](此前數個世紀,確有樞機僅具有小品(minor orders)。)幾乎沒有此類司鐸要求並獲得豁免當前的規定;樞機埃弗里·羅伯特·杜勒斯(Avery Robert Cardinal Dulles,SJ),以及阿爾貝·瓦霍耶 (Albert Vanhoye, SJ),是最近的例子。

首席主教

[編輯]

首席主教這一拉丁禮頭銜在一些國家被授予某地區(通常是總教區)教座之主教。它曾包括對該國或地區所有其他教座之權威,但如今僅含有「榮譽特權」,除了特殊情況外。[39]今天,首席主教通常被指定為一位在該國最早設立的教區服務的總主教或主教,或者一位在該國最古老的教區服務的總主教/主教。例外確實存在,如在波蘭,首席主教是最古老的總教區(天主教格涅茲諾總教區,於1000年建立)的總主教,而不是最古老教區(天主教波茲南教區,968年建立)的主教。

教省總主教(拉丁禮)/都主教(東方禮)

[編輯]

教省總主教(拉丁禮)

[編輯]

一位拉丁禮教省總主教是由若干教區組成的教省的首府教區(即「都」metropolitan)教座的主教。教省總主教自教宗處接受披帶作為其職位的象徵。教省總主教對其教省內的教省附屬教區(suffragan diocese)具有有限的監督權威,包括保證信德(faith)和教會紀律被恰當地遵守。[40]他也具有權力為一個空位的附屬教區提名一個教區署理(diocesan administrator),如果該教區議會(diocesan council of consultors)未能恰當地選出一位主教。[41]此外,他的教區法院如無意外會為教省附屬教區充當教會上訴法院(第二審法院),[42]並且該教省總主教可選擇親自裁判那些上訴。[43]

都主教(東方禮)

[編輯]

在宗主教的或大總主教的教會內的東方禮的都主教與拉丁禮的教省總主教具有相似級別的權威,受他們自治(sui iuris)教會的特定法律與習慣約束。[44] 領導自治(sui iuris)教會的東方禮都主教對他們的教會具有更大的權威,儘管其少於大總主教或宗主教的。[45]

現時有二個東儀天主教會的自治教會使用,包括衣索比亞禮天主教會厄利垂亞禮天主教會

共性

[編輯]

所有教省總主教/都主教都具有總主教頭銜,並且教省總主教/都主教教座被稱為總教區或東方禮總教區,該頭銜不僅為525個教省總主教/都主教教座所享有,並且為76個其他教座享有。

總主教

[編輯]

總主教這一頭銜不只被領導教省總主教座(metropolitan sees)的主教們擁有,而且還被領導並非教省總主教座的總教區(大多數在歐洲以及黎凡特)的主教們擁有。[46])此外,它被特定的其他主教擁有,這些主教被稱為「領銜總主教」(Titular Archbishops)(見下:其他主教),他們被授予已不存在的總教區作為其領銜教座——許多這類情況是為方便行政或外交職位,如教廷大使(papal nuncio)或教廷部會的秘書長。非總主教席的主教可以被授予總主教之個人頭銜,而並不提升其教座(該主教被稱為「個人身份」總主教(archbishop ad personam)),儘管此類實踐在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後便已顯著減少。

教區主教

[編輯]

任何教座的主教(Bishop)或東方禮教區主教(Eparch),即使不具有如總主教、教省總主教、大總主教、宗主教或教宗之類的頭銜,也還是其教區東方禮教區(eparchy)統一的中心,並且作為世界主教團英語College of Bishops(College of Bishops)的一員,共享治理教會之責任 (參見天主教教理, 886)。因為每個當地地區教會都是普世天主教會的具體化,而不僅為一個甚麼樣更大組織的行政支部,故其領導即主教並非是教宗的代理。相反,他自己具有對其所負責的教區有根本的教導、治理和聖化責任。

在每個教區,縱令聖體聖事由另一位主教舉行,必須的教區主教領聖體也還是要提及其名字。在東方禮教區內,宗主教、大總主教或都主教的名字也被提及,因為他們也具有對所有該地區教會教區的直接責任。出於同樣的原因,每個天主教聖體聖事典禮都會提及教宗的名字。

晉牧(晉升主教;Ordination to the episcopate)是司鐸職英語Priesthood in the Catholic Church(priesthood)之完滿,也是聖秩聖事(sacrament of Holy Orders)的完成。主教被視為宗徒的繼承者。

其他主教

[編輯]

一位教區主教可以有數位主教輔佐其聖職。教座的助理主教具有在教區主教去世或辭職時繼任之權利,且若該教座是總教區的話還可以擁有總主教頭銜。同樣,一位退休的教區主教將保有其與曾任職的教座的聯繫,並被稱為該教座的榮休(Emeritus)主教(或總主教)。另一方面,一位輔理主教——他也可能擁有諸如副主教之類職位——會被任命為領銜教區(titular see)(在歷史過程中其作為治理單位已經中止的教座)的主教。

被任命為此類主教的領銜教座主教——可以是教省總主教、總主教或者一般的主教——一度被稱為「非信徒地區」教座(sees in partibus infidelium)的主教,因為它們處於因穆斯林征服而失去的基督教信仰地區。現在則也將位於基督教國家的教座被派為領銜教座,主要是取自那些因為併入較大的教區或教區發展而分割等原因而不存在教區名稱。這些教座也被分派給在羅馬教廷服務的主教們,如教廷大使或在法律上與教區主教地位平等者(見下),如宗座代牧和東方禮宗座代牧。

「領銜主教」偶爾也被翻譯作名譽主教,但嚴格地說這個詞不準確,因為他們確實是主教,儘管他們不服務於他們所被派定的教區,也不僅僅是主教這一榮譽頭銜的擁有者。他們是世界主教團的成員,如教區主教一般無二。

在大多數英語國家,被冠於一位主教的姓名之前的榮譽頭銜是"The Most Reverend"。但是,在大不列顛及受英語(不是愛爾蘭語)應用強烈影響的國家,"The Most Reverend"僅被用於總主教,而其他主教被稱為"The Right Reverend"。

與主教職位相類者

[編輯]

在天主教會內,下列職位具有與教區主教的相似性,但並不必須由主教擔任。

法律上與教區主教地位平等者

[編輯]

教會法典第368條(Canon 368 of the Code of Canon Law)列明5個被視為與教區平等的拉丁禮治理權的區域。它們由領有下述職銜者領導:

  • 自治監督區監督,正式稱呼為「無教區監督」(Prelate nullius dioceseos),負責一個尚未被提升到教區級別的地理區域。
  • 自治會院區院牧,在傳教國十分龐大時負責一個與一座隱修院相關聯的的區域。
  • 宗座代牧(通常是一位領銜教座的主教),通常是在一個傳教國內負責尚未準備好成為一個教區的宗座代牧區。
  • 宗座監牧(通常不是主教),負責一個尚未準備好成為宗座代牧區的宗座監牧區。
  • 永久宗座署理(即一般所稱的「宗座署理」),負責一個因特殊重大理由而不能成立教區的地理區域。

可以再加上下列職位:

在某種意義上具有相似地位的是代理主教(Diocesan Administrator(教區署理),正式稱呼為Vicar Capitular),在空位時期被選舉管制一個教區。除了個別天然或法律的限制外,他具有——在代理基礎上——如教區主教一般的義務和權力(canons 427-429 of the Code of Canon Law)。偶爾一位宗座署理會被聖座任命以管理一個空位教區,或甚而一個其主教無能力或受阻的教區。

其他重要的通常(但不是必須)由(總)主教領有的頭銜或功能包括:教廷使節(Papal Legate)(包括宗座代表教廷大使等),宗主教代牧英語Vicer#Roman Catholic(Patriarchal Vicar),宗座代表(Pontifical Delegate)。

司鐸

[編輯]

主教由司鐸執事輔佐。所有司鐸和執事都被入樞(incardinated)於一個教區或一個修會。堂區——不管是區域的還是個人基礎上的——在一個教區內通常由一位被稱為堂區主任的司鐸負責,

在拉丁禮或地區教會中,作為一條規則,只有獨身男士方可被授以司鐸職位,而在東方禮中,也是作為一條規則,司鐸可被授予獨身或已婚男士。在東方禮地區教會中,衣索比亞禮天主教會僅授秩於獨身男士,但卻有由正教會授秩的已婚司鐸,而其他東方禮天主教會,儘管授聖秩與已婚男士,卻在有的國家沒有已婚的司鐸。西方或拉丁禮確實有但非常少見地授聖秩與已婚男士,通常是新教聖職人員轉為天主教徒,但都是遵循一事一議的原則以特許(英語:Pastoral Provision)方式授予,並不作為一項制度。天主教會所有禮儀(rite)均保持古代傳統即在授聖秩後,結婚即不被允許。甚至一位已婚司鐸喪偶後也不能再娶。

天主教會以及古代天主教會將司鐸授秩禮視為一樁將該被授秩者奉獻給與服務的永久性關係的聖事,而且如聖洗聖事堅振聖事一樣,對個人具有本質論上的效應。由於此原因,故一個人只能在三秩中每次只接受一次授秩。他們也認為司鐸授秩禮只能被給予男士。

在其教區外的現職司鐸

[編輯]

儘管司鐸們歸屬於某一教區或修會,他們可能獲得其教區首長或宗教上司的許可服務於教區或修會的一般治理權之外。這些任務從性質上說可能是暫時性的或更屬永久性的。

暫時性任務可以包括在羅馬的一座宗座大學學習以獲得高級學位。它們也可以包括充當教區境外神學院教員的短期任務。

長期任務包括為普世教會服務充當羅馬教廷(dicastery)或法庭人員,或供職於聖座的外交使團。他們也可能被任命為院長(rector)或者被指派擔負神學院/天主教大學教學人員的長期教學任務。司鐸還可能為其主教團充當工作人員,如在軍中教長區隨營司鐸(chaplain)們,或如傳教士們。

在教區級別上的教區內職位

[編輯]

教區主教會任命一位副主教以協助其統治教區。通常,只有一位副主教被任命;特別大的教區可以有超過1名副主教。(canon 475 of the Code of Canon Law) 一位教區主教也可以為教區任命一位或多位主教代表。他們與副主教享有同樣的教區首長權力,但是,它被限制於教區的特定區域,限制於特定的活動類型,限制於特定禮儀的信友,或限制於人們的某些群體。(canon 476 of the Code of Canon Law) 值得注意的是副主教並不是一個主教品神職人員的職位,和主教代表一樣可以由司鐸或主教擔任。在東儀天主教會中,他們被稱為Protosyncelli和Syncelli (canon 191 of the Code of Canons of the Eastern Churches)。

教區主教們被要求任命一位司法代理(judicial vicar),有代表主教裁判案件的教區首長權力(canon 1420 of the Code of Canon Law, canon 191 of the Code of Canons of the Eastern Churches)。在拉丁禮教會中,司法代理也被稱為司法長(officialis)。充任該職者須為司鐸,已獲得教律博士(Doctor of Canon Law|doctorate in canon law)(或至少獲得執照),至少30歲,而且,除非教區狹小或案件稀少,否則不准不設司法代理。既然司法代理的工作之一就是主持合議庭,故許多教區有輔助司法代理(adjutant judicial vicars),他們能夠以司法代理之地位主持合議庭且必須具有同樣的素質。

教區主教會為教區秘書處任命一位教區秘書長(chancellor),也可能是一位教區副秘書長(vice-chancellor),以及書記們(notaries)。這些官員維持該教區的記錄與檔案。他們也充當教區主教公署的秘書。主教也任命一位總務主任和一個經濟委員會負責審查教區的預算,教會財產,收支。

主教任命司鐸及其他信友為各種顧問團體。它們包括參議會(college of consultors)(當教座空位時負責選舉教區署理(diocesan administrator)),司鐸諮議會(presbyteral council),教區會議(diocesan synod),以及牧靈委員會(pastoral council)。

總鐸

[編輯]

總鐸,其名亦稱Dean或Archpriest或其他頭銜,是指領導總鐸區的司鐸。」 (canon 553 of the Code of Canon Law)總鐸區(vicariate forane),即一個教區內的一組堂區。不同於地區性的宗座代牧(Episcopal Vicar),總鐸在總鐸區內幫助教區主任及其他司鐸,而不是他們和教區主教間的中間權威。

堂區主任

[編輯]

堂區主任(Pastors)是委託他管理堂區的本有牧者,在教區主教的權下,為托給自己的團體從事牧靈工作,被召分擔基督的職務,依法律規定為此一團體履行訓導、聖化與治理的職責,並應與其它司鐸或執事合作,以及平信徒的協助。」(canon 519 of the Code of Canon Law)

因缺少司鐸,有時一個堂區可以在或長或短的時間內被委託於一位並非堂區主任的司鐸,或一位執事,或一位男或女會士,或甚至一位平信徒。他們並不因此而成為堂區主任。

堂區副主任

[編輯]

「為妥善做好堂區的牧靈工作,如有需要或適當時,可給與堂區主任一個或數個堂區副主任(Parochial Vicars),以與堂區主任合作,分擔辛勞,並與堂區主任共同策劃、研究,以及在其權下協助執行牧靈職務。」「堂區副主任的設置,或為協助全部牧靈職務,為整個堂區,或祇為堂區的某一指定部分,或祇為堂區固定的一部分信徒,或為從事數個不同堂區的某一固定職務。」 (canon 545 of the Code of Canon Law)

在一些英語國家,堂區副主任亦稱Associate Pastors或Assistant Priests。

名譽頭銜

[編輯]

蒙席(Monsignor)之名譽頭銜可以由教宗在該司鐸之主教的要求下授予一位教區司鐸(diocesan priest)(並非修會(religious institute)成員)。該獲銜司鐸被視為教宗府(papal household)成員。該頭銜有以下三類:

  • 陛下專職司鐸(Chaplain of His Holiness)(1969年改革前稱教宗侍從(Papal Chamberlain)),[47]是最低等級,以黑色長袍(cassock)上的紫色紐扣和裝飾與紫色肩帶為別。
  • 名譽教長(Honorary Prelate)(直到1969年一直稱為國內教長(Domestic Prelate)),是中等級,以黑色長袍(cassock)上的紅色紐扣和裝飾與紫色肩帶,以及包括一件紫色長袍(cassock)在內的聖詠團(choir)著裝為別。
  • 宗座總書記官(Protonotary Apostolic),是最高等級,與Honorary Prelate的著裝相同,除了也可以戴被稱為費拉羅奧羅(ferraiuolo)的非必須的紫色絲綢披肩。

在一些教區,充當副主教的司鐸也被給予蒙席的榮銜。這是真的,儘管他們未被任命至教宗府。

一些敘利亞傳統的東儀天主教會使用農村主教(Chorbishop)頭銜,大概和西方頭銜「蒙席」等同。其他東儀天主教會將掌院(Archimandrite)頭銜賜給未婚司鐸,作為對其服務的尊重或感謝之標誌。已婚司鐸可以以總鐸職位為榮譽,該職位可以允許司鐸著主教冠(mitre)。

執事

[編輯]

執事是教會被任命的聖事施行者(minister),與司鐸們同為主教的同事,但意在關注直接服務和拓展範圍的聖職(ministry),而非牧靈的領導(pastoral leadership)。他們通常與堂區相聯繫,在此他們作為信友的福音書祈禱文教區首長聖事施行者(minister)發揮禮拜儀式功能(liturgical function)。他們可以傳,在羅馬禮中也可以主持非感恩(non-Eucharistic)禮拜儀式,如洗禮婚禮葬禮。在東儀天主教會中,當司鐸不在時,執事並不更衣(vest)且只可以作為讀經員(reader)領導服務,而並不主持婚禮或葬禮。

他們可以是準備接受司鐸授秩禮(ordination)的修生(seminarian),即「過渡執事」(transitional deacon);或者他們可以是「終身執事」(permanent deacon),即並不想被授秩為司鐸。要想被授秩為執事,後者必須至少25歲,若未婚;若已婚,則一位未來的執事必須至少35歲,且需獲得其妻子的同意。在拉丁禮中,已婚執事是終身執事。

總執事

[編輯]

副主教職位,當前由主教或司鐸擔當,但起初卻是教區的主要執事所充當,他們被稱為總執事

副執事

[編輯]

羅馬天主教會廢止的小品(minor orders)之一——副執事(Subdeacons)品仍然在一些東儀天主教會以及傳統主義天主教徒(Traditionalist Catholic)群體內使用。

平信徒

[編輯]

天主的人民大多數是平信徒——那些基本使命是將福音主旨帶「到世間」的基督徒。"laity"起初來源於希臘文"Laos theon",意為「天主的子民」(populum Dei)。雖然平信徒的任務基本上集中在教會結構之外,他們還是有責任通過多種方式配合教會的統治。

平信徒聖職/平信徒傳道

[編輯]

平信徒聖職(Lay Ministry)指其主要職業並非在教會組織內部但可以在單一聖職中服務以建立教會生活的平信徒的所有工作。這可包括傳教員(Catechists),執燭者(acolytes), 讀經員(lectors), 入門陪伴者(initiation sponsors), 牧民職務者(pastoral care ministers),以及堂區和教區顧問團體成員。

教區和堂區的教會顧問的領導職分,通常由一個牧靈委員會(Pastoral Council)和一個經濟委員會(Finance Council)以及若干關注教會生活和傳教的主要方面,如信德形成或基督教教育禮拜儀式社會正義大公主義(Ecumenism)或 管家職分(Stewardship)的委員會構成。

會士

[編輯]

同屬平信徒的還有「會士」,這些人在奉獻生活(Consecrated life)(通常被稱為會士生活"religious life",或隱修生活"monastic life")中將自己奉獻給天主,這種生活既可是共同生活(Cenobium)也可以是奉獻獨修者,奉獻童貞,奉獻孀婦/鰥夫(consecrated hermit, consecrated virgin or consecrated widow/widower)。(見奉獻生活(Consecrated life)條目)

參考文獻

[編輯]
  1. ^ Vatican II: Unitatis Redintegratio, 11
  2. ^ Pope Paul VI. Dogmatic Constitution on the Church Lumen Gentium. Second Vatican Council. November 21, 1964 [2007-04-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9-06).  Chapter III
  3. ^ Canon 42. Code of Canons of the Eastern Churches. 1990 [2007-04-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01). 
  4. ^ 4.0 4.1 Canon 375. Code of Canon Law. 1983 [2007-04-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2-19). 
  5. ^ Canon 455. Code of Canon Law. 1983 [2009-04-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15). 
  6. ^ Canon 1014. Code of Canon Law. 1983 [2007-04-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4-02). 
  7. ^ Canon 1013. Code of Canon Law. 1983 [2007-04-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4-02). 
  8. ^ #882. 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 [2007-04-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05). 
  9. ^ #23. Lumen Gentium. [2009-04-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5-07). 
  10. ^ 10.0 10.1 Canon 331. Code of Canon Law. 1983 [2007-04-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4-02). 
  11. ^ Canon 330. Code of Canon Law. 1983 [2007-04-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6). 
  12. ^ Canon 336. Code of Canon Law. 1983 [2007-04-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5-25). 
  13. ^ Canon 43. Code of Canons of the Eastern Churches. 1990 [2007-04-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25). 
  14. ^ #891. 天主教教理. [2007-04-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05). 
  15. ^ #891. 天主教教理. [2009-04-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10-13). 
  16. ^ #890. 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 [2007-04-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05). 
  17. ^ #890. Catechism of the Catholic Church. [2009-04-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10-13). 
  18. ^ Pope John Paul II. Apostolic constitution Universi Dominici Gregis. February 22, 1996 [2007-04-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5-06). 
  19. ^ Canon 55. Code of Canons for the Eastern Churches. 1990 [2007-04-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0-03). 
  20. ^ Canon 63. Code of Canons for the Eastern Churches. 1990 [2008-05-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24). 
  21. ^ Ronald Roberson, CSP ( 2006). "The Coptic Catholic Church"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The Eastern Christian Churches – A Brief Survey (6th edition)' '.
  22. ^ "The Syrian Catholic Church"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Ibid
  23. ^ "The Melkite Catholic Church"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Ibid
  24. ^ "The Maronite Catholic Church"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Ibid
  25. ^ "The Chaldean Catholic Church"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Ibid
  26. ^ "The Armenian Catholic Church"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Ibid
  27. ^ Canon 53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1990 Code of Canons of the Eastern Churches
  28. ^ Canon 58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Ibid
  29. ^ Canon 438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1983 Code of Canon Law
  30. ^ Canon 151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1990 Code of Canons of the Eastern Churches
  31. ^ "Syro Malankara Church says it can use Catholicos title"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Indian Catholic News Service, July 21, 2005
  32. ^ Canon 152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1990 Code of Canons for the Eastern Churches
  33. ^ Canon 154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1990 Code of Canons for the Eastern Churches
  34. ^ Archeparchy of Kyiv-Halych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Catholic-Hierarchy.org
  35. ^ Ronald Roberson, CSP, (2006) "The Syro-Malabar Catholic Church"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The Eastern Christian Churches - A Brief Survey (6th Edition)
  36. ^ "The Syro-Malankara Catholic Church"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Ibid
  37. ^ "The Romanian Catholic Church"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Ibid
  38. ^ Pope John XXIII (15 April 1962). "Cum gravissima".
  39. ^ Canon 438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Code of Canon Law
  40. ^ Canons 435-437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Ibid.
  41. ^ Canon 421 §2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Ibid.
  42. ^ Canon 1438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Ibid.
  43. ^ Canon 1419 §1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Ibid.
  44. ^ Canons 133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139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Code of Canons of the Eastern Churches
  45. ^ Canons 155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173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Ibid
  46. ^ According to Catholic-Hierarchy.org, as of 2007, non-metropolitan archdioceses include 37 in Europe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10 immediately subject to the Holy See, 1 immediately subject to an Eastern Catholic major archbishop, 25 suffragan archdioceses, and 1 military archdiocese), 37 in Southwest Asia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3 immediately subject to the Holy See, 21 immediately subject to Eastern Catholic patriarchs, 4 suffragan archdioceses), 4 in Africa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2 immediately subject to the Holy See, 2 immediately subject to Eastern Catholic patriarchs), 2 in North America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1 immediately subject to the Holy See, 1 military archdiocese), 2 in South America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1 immediately subject to the Holy See, 1 military archdiocese), 2 in Australia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both immediately subject to the Holy See), 1 in Southeast Asia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immediately subject to the Holy See), and 1 in South Asia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immediately subject to an Eastern Catholic major archbishop)
  47. ^ The Cardinals of the Holy Roman Church - Guide. [2009-04-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2). 

外部連結

[編輯]

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