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风景特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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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风景特定区,简称国家风景区,是指中华民国(台湾)交通部观光署依据《发展观光条例》第10条,结合一或多个地区之特性及功能等实际情形,并与相关机关会商等规定程序后公告划定、由国家(中央政府)管理的重要风景或名胜地区。各国家风景区设置管理处做为管理单位,均隶属交通部观光署管辖。相对于国家级风景特定区,则有各地方政府划设的直辖市级及县(市)级风景特定区,由各地方政府的观光主管机关规划订定之。
虽然“国家级风景特定区”为其法源《发展观光条例》上所使用的名称,但在实务上,交通部观光署并未使用该名称,而改用更为精简的“国家风景区”,并据以制订《国家风景区管理处组织通则》,做为所有国家风景区管理单位的法源依据。因此“国家风景区”可算是另一法定正式名称,而非仅为“国家级风景特定区”的简称。
目前台湾共有13处国家风景区,最早一处是1984年成立的“东北角海岸”,最新一处则是2005年成立的“西拉雅”。
国家风景区列表
[编辑]- 阿里山国家风景区
- 云嘉南滨海国家风景区
- 西拉雅国家风景区(关子岭、乌山头水库、虎头埤、曾文水库、左镇)
- 茂林国家风景区(多纳、宝来、新威、大津、雅尔、梅兰、拉芙兰、赛嘉、玛佳沙)
- 大鹏湾国家风景区(大鹏湾、小琉球)
- 离岛地区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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