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诸中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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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诸中庸英语:argument to moderation;拉丁语:argumentum ad temperantiam),是假定从多个冲突观点中找出折衷观点就一定是最佳解、真相必然在两极端之间的谬误。[1][2]然而,许多时候折衷的选择会更不切实际、更不可取。

说明[编辑]

很多甚至多数看似相冲突的观点或事物都有中间地带,甚而形成一个连续光谱,像是在人格特质上,绝大多数的人都落在纯粹的内向与外向之间,政治上纯粹的左派与右派立场之间也有许多中间地带,而多数人在某些领域比较左派、在另一些领域比较右派;很多时候,在相冲突的观点之间取折衷解也确实比较好,人们也往往倾向认为折衷方案比起任何的极端要好,弗拉基米尔·康斯坦丁诺维奇·布科夫斯基认为,和倾向寻求绝对真理的俄罗斯人相比,来自西方多元社会的人更容易犯下诉诸中庸的谬误,而这是由于西方人惯于借由妥协和寻找可接受的替代方案来解决问题的做法所致。[3]

一些定义性的东西,像例如“国家是否废除死刑”就没有中间地带,因为从定义上来看,一个国家显然不可能同时既废除死刑又维持死刑,所谓的第三条路,包括“对特定人废除死刑,但对其他人维持死刑”的作法,从定义上来看依旧不是“废除死刑”;除此之外,布科夫斯基曾指出说在苏联官方宣传所形成的大谎言以及真相之间做折衷得出的结论,依旧是谎言,因此人们不该在虚假讯息和真实讯息之间做折衷[3],因为从定义上来看,半真半假的讯息还是假的;此外,一些在理论上有有中间地带的事物,在实务上可能也不存在可行的折衷方案,且就算折衷解确实可行,折衷解也不一定总是最好的或者最为正确的,强求折衷可能反而导致更多问题。

不是所有诉诸中庸的做法都是谬误,很多时候诉诸中庸是合理的,诉诸中庸是否是谬误,要看议题的定义以及情境而定。

示例[编辑]

你说这对双胞胎是你的,他说这对双胞胎是他的,这样好了,我把这对双胞胎分成两半,你们一人各养一个吧!

婴儿的养育权应从其他客观的依据判定,不应单纯只从两方争辩就将婴儿平分,这对婴儿真正的家长或监护人并不公平。

例2

甲认为喝绿茶会导致肥胖,乙认为喝绿茶不可能导致肥胖,丙则认为偶尔喝绿茶不会使人肥胖,但长期喝绿茶则有发胖的风险。

科学研究关乎事实,而非折衷,若一个论述是受到大量事实支持的,就不能因为这看法看似极端而将之否定,或在这看法与其他常见但错误的看法之间取折衷。在此例中,已知绿茶无论是偶尔喝还是长期喝都不会使人发胖,丙的观点看似调和了甲乙的观点,实则和甲的观点一样完全错误。任何科学观点,不论是看似处于极端的端点,或是两者间的各种折衷方案,都该看实际数据决定哪种说法是对的,在没有实际证据的状况下,将任何说法取折衷结案,和坚持任何极端一样不科学。

例3

编号应该从0还是1开始?不必多说,0.5就是最好的选择了。

编排序号,一般只用0或1开始,两种定法各有利弊,但使用0.5只会徒增困扰。

例4

许多民众高呼杀人者死,废死团体要求不要有死刑。我认为大家不应该执著于死刑或废死,而应该各退一步,想想折衷妥协的第三条路,那就是国家应该对高呼杀人者死的人受害的案件,维持死刑的选项,而对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受害的案件废除死刑,这样大家皆大欢喜,岂不是更好?

这类声称是死刑废死之外的第三条路的方案,往往都忘记了废除死刑在定义上不会有部份废除的状况,而国家只要还有死刑,就不会是“废死”。

例5(“五折正义”)

他可能犯了足以被判死刑的罪,但没有直接证据,既然这样,就取死刑和无罪的中间值,判他无期徒刑

有罪就有罪,无罪就无罪,政府应该尽全力调查,罪证不足就该无罪释放,罪证充足就按照法律判决,就算是判处无期徒刑,也该有充分的理由,不应该以这种“死刑和无罪加起来除以二等于无期徒刑”的方式结案。

例6(唐朝徐元庆案)

徐元庆为他父亲复仇,杀了他的杀父仇人但身为中央大官的赵师韫,之后自首。杀人是错的,但替父亲复仇是对的,是孝心的展现。因此应该把徐元庆处死,并在他居住的地方,设立旌旗表彰他的行为。

一个行为的对错,固然该考虑很多因素,而且常常同时有对的地方,也有错的地方;但受国家表彰,和受国家处罚,在法理上是不能兼容的,国家在法理上不该同时表彰及处罚同一个行为,因此对一个行为同时表彰和处罚的做法,本身就是一种错误的折衷。

例7
  • 甲:紫微斗数很准,至少比星座准多了,我的性格是怎样的都被说中了,甚至连我哪年会出事都讲中了。
  • 乙:紫微斗数是算命,甚么样的算命都没根据,Geoffery Dean早就对2000多个同时同地出生的人做过研究,结果发现算命的准确度和乱猜差不多,你会觉得算命准,恐怕是巴纳姆效应所致。
  • 甲:可是XX老师把我的过去全部算准了,连我父亲哪年过世都说中了,这又要怎么解释?
  • 丙:算命有其准确性存在,但是古人说一命二运三风水,四积阴德五读书,因此努力和积阴德可以改变坏运,或让好运变得更好,因此算命不是总是算得准的。因此甲不要太迷信,要多积阴德和努力上进;乙也不要太铁齿,应该相信命理是一种统计学,而非伪科学。

丙的说法看似调和甲乙两造的说法,但算命有多少参考价值,是要看研究而定的,而不是单纯将相信者和不相信者的看法折衷说“算命有其准确性存在,但是努力和积阴德可以改变坏运,或让好运变得更好”这种话就可以结案的;而目前学界一般认为算命的结果没有任何参考价值,在这种状况下,丙的说法和甲的一样是错的。

例8

国外人权专家报告说某信仰团体遭到酷刑迫害,并呼吁政府解除对该信仰的禁令,因为信仰自由是基本人权;但政府说他们没有迫害该信仰团体的信徒,还说禁止他们是正当的,因为那个团体是邪教。我认为就算那团体是邪教,政府也不该禁止那种信仰,但我认为所谓的酷刑迫害之说毫无根据,完全是那信仰团体和人权专家在胡说八道。

这看法是在政府官方说法与国外人权专家报告之间的折衷,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酷刑存在的状况下,这看法可能是对的;然而有可能该信仰团体确实遭到酷刑迫害,在该信仰团体确实遭到酷刑迫害的状况下,这看法只是政府官方的谎言之外的另一个假象。

例9
  • 甲:我认为⋯
  • 乙:甲的说法程度太差,不值一驳。
  • 甲:可见我的说法才是真理。
  • 丙:甲犯了诉诸沉默的谬误,乙犯了诉诸断言的谬误,既然这样,甲的说法虽然未必是真理,但也不是像乙说的那样,毫无可取之处。也就是说,甲的说法固然有误,但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甲的说法是否是真理,或者是“不值一驳”的谬论,或者介于两者之间,要看事实和双方的理据而定,不能因为双方各执一词,又看起来都犯了逻辑谬误,就假定真相必然介于两者之间,从而认定甲的说法有可取之处,但未必是真理。(参见谬误论证

例10
  • 甲(XXX的对手):XXX是个满口谎言的无耻王八,真实的XXX,完全不是电视上所呈现的那个样子,他在公众面前所做出来的样子都嘛是在。我讲的话都是有凭有据的,以下是我的证据,因为‧‧‧(拿出一叠资料佐证自己的说法)‧‧‧所以XXX根本不可信。
  • 乙(XXX的支持者):这纯粹是抹黑!是对XXX的人格谋杀!我可以证明甲所谓的证据都是谣言,都是为了抹黑XXX而蓄意捏造出来的,他的根本目的是要污蔑XXX的人格。(拿出一叠资料反驳甲的说法)‧‧‧,所以甲根本是含血喷人。
  • 丙:看到甲和乙的辩论,感觉XXX没有像甲说的那么糟,但俗话说无风不起浪,因此我认为XXX大概真的有人格上的缺陷,所以才会被甲给抨击的。

或许XXX的真实样貌,介于甲和乙的说法之间;也或许甲的指控是纯然的事实;或者如乙所说的一般,甲对XXX人格的指控,纯粹是用以污蔑、栽赃的谎言;但哪一种事实是正确的,端看甲和乙两造提出的证据而定,像丙这样因为看到某人对XXX的人格进行攻击,就假定XXX的人格必然有问题,就算看到XXX的支持者的辩护,也取折衷见解继续认为XXX的人格可能有问题的做法,是错误的。

参见[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1. ^ Internet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2019-1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31). 
  2. ^ Creating Scientific Controversies: Uncertainty and Bias in Science and Society, by David Harker, "Argument to moderation
  3. ^ 3.0 3.1 Vladimir Bukovsky, The Wind Returns. Letters by Russian Traveler (Russian edition, Буковский В. К. И возвращается ветер. Письма русского путешественника.) Moscow, 1990, ISBN 5-2350-1826-5, p. 345.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