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門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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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門條約
善後事宜清冊附粘和約
類型不平等條約
簽署日1843年10月8日
簽署地點大清廣東虎門
簽署者清朝:耆英程矞采
陸軍少將璞鼎查
締約方大清帝國
 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

虎門條約》,又稱《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原稱《善後事宜清冊附粘和約》,是清朝政府與英國在1843年(清道光二十三年)簽定的不平等條約,作為《南京條約》的補充。

1840年至1842年的第一次鴉片戰爭英國勝利、中英雙方簽定《南京條約》而結束。但《南京條約》條款僅為綱領,故英國為求明確,在1843年7月由欽差大臣耆英璞鼎查為雙方代表,在香港與中國換約,簽訂《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同年10月8日,耆英偕同廣東巡撫程矞采與璞鼎查在虎門談判並簽訂《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又稱《虎門條約》,是《南京條約》的補充。先前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作為此條約的附件,也正式成立。

同年10月18日在虎門締結南京條約續約,又稱虎門寨追加條約

主要內容[編輯]

條約共十六款,另附《小船定例》三款。主要內容如下:

  1. 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口,准英船赴彼通商。
  2. 規定英商不得到鄉間內地
  3. 英人得在五口議定界址內,租賃房屋,或租地自建以為居住。即租界
  4. 雙方海關稅以後更改由兩國共同協定。
  5. 英人犯事交由英官收辦,遇有交涉由華、英官員共查。即接近領事裁判權
  6. 如有新恩惠施及他國,英人得享有同等待遇、此即片面最惠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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