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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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1980年11月20日—1981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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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 中國北京市東城區正義路1號 |
被告 | 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 邱會作、江騰蛟、江 青 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 陳伯達、毛遠新 |
定罪 |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誣告陷害罪、反革命殺人罪、反革命傷人罪、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故意殺人罪、策動武裝叛亂罪 |
判決 | 死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江青、張春橋) 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洪文) 其他主犯被判處二十年至十六年不等徒刑(除毛遠新外均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是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在「文化大革命」結束後,對分別以林彪、江青為首的兩個「要奪取最高權力」的集團(官方稱之為「反革命集團」)的總稱。其中包括被毛澤東稱為「四人幫」的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等江青集團核心成員以及邱會作、吳法憲等林彪反黨集團成員。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陳伯達也作為江青集團成員接受審判。
歷史背景
[編輯]「林彪集團」
[編輯]「江青集團」
[編輯]其他涉案人員
[編輯]審判準備
[編輯]檢察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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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長 | 黃火青(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
副廳長 2 | 喻 屏 史進前 |
檢察員 21 | 馬純一 王文林 王 芳 王振中 王瀑聲 王耀青 馮長義 曲文達 朱宗正 江 文 孫樹峰 李天相 沈家良 張中如 張英傑 張肇圻 孟慶恩 圖 們 鍾澍欽 袁同江 敬毓嵩 |
機構概況 | |
上級機構 | 最高人民檢察院 |
授權法源 |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
聯絡方式 | |
機構沿革 | |
成立時間 | 1980年9月29日 |
撤銷時間 | 1981年 |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鄧小平逐漸成為中共實際的最高領導人。在他的倡導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開始對分別以江青、林彪為首的兩個政治集團在法律上進行審判和定罪。值得注意的是,中共有意把張春橋的政敵陳伯達劃歸「江青集團」,以避免林彪問題的複雜化。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關於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決定》,任命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黃火青兼任特別檢察廳廳長,任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兼任特別法庭庭長,特別法庭設二個審判庭。決定指出:特別法庭實行公開審判,其判決為終審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起訴書》(特檢字第一號)全文有兩萬多字,被告人共10人,審判前已公開。198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查了起訴書,決定受理此案。
庭審過程
[編輯]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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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長 | 江 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
副庭長 3 | 伍修權 曾漢周 黃玉昆 |
審判員 31 | 王文正 王志道 王戰平 甘 英 史笑談 寧煥星 司徒擎 曲育才 朱理之 任成宏 任凌雲 劉麗英 劉繼光 許宗祺 嚴信民 蘇子蘅 巫寶三 李明貴 李 毅 吳茂蓀 沈 建 張世榮 張 敏 范 之 費孝通 駱同啟 高朝勛 高 斌 黃涼塵 曹理周 翟學璽 |
機構概況 | |
上級機構 | 最高人民法院 |
授權法源 |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
聯絡方式 | |
開庭地點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東城區正義路1號 |
機構沿革 | |
成立時間 | 1980年9月29日 |
撤銷時間 | 1981年 |
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在北京市東城區正義路1號(今中共北京市委舊址、北京市人民政府來訪接待室舊址)公開審理此案。1980年11月20日下午3時,第一次開庭,黃火青代表檢方宣讀起訴書後,庭長江華宣布:江青集團案的被告人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由第一審判庭審理;林彪集團案的被告人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由第二審判庭審理。
判決結果
[編輯]1981年1月25日上午,法庭宣判,認定10名被告人均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要成員,並判處了相應的刑罰。1986年,毛澤東的侄子毛遠新因參加江青反革命集團而被審訊判刑。
事實認定
[編輯]劉少奇被誣告陷害、迫害致死案
[編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共謀誣陷迫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
- 1966年8月,林彪讓葉群把他們捏造的誣陷劉少奇的材料口授給總參謀部作戰部副部長雷英夫,指使雷英夫寫了誣陷劉少奇的材料。
- 1966年12月,張春橋單獨召見清華大學學生蒯大富,指使他組織遊行示威,首先在社會上煽動「打倒劉少奇」。
- 從1967年5月開始,江青直接控制「劉少奇、王光美專案組」,夥同康生、謝富治指揮專案組對被逮捕關押的人員進行逼供,製造誣陷劉少奇是「叛徒」、「特務」、「反革命」的偽證。
- 1967年7月,江青夥同康生、陳伯達作出決定,對劉少奇進行人身迫害,從此剝奪了他的行動自由。
由於江青等人的誣陷,致使劉少奇[死者 4]遭受監禁,被迫害致死。
刑罰
[編輯]肖 像 姓 名 |
判刑 時的 年齡 | 原 職 銜 | 辯護人 | 本人答辯情況 | 罪 名 | 主刑 | 附加刑: 剝奪 政治權利 | 出獄時間 | 去世時間 | 享年 |
---|---|---|---|---|---|---|---|---|---|---|
67歲 | 中央文革小組副組長 第9、10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 |
不要 | 不認罪 「為毛澤東而戰」(自稱) 「破壞法庭秩序」(判決書) |
1.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1] 2. 陰謀顛覆政府罪[§ 2] 3. 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3] 4. 誣告陷害罪[§ 4] |
死緩 1983年1月減為無期 |
終身 | / | 1991年5月14日 (服安眠藥自殺) |
77歲 | |
63歲 | 中央文革小組副組長 第10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第9屆中央政治局委員 第4屆國務院副總理 上海市革委會主任 |
不要 | 「不回答法庭對他的審問」(判決書) |
1.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1] 2. 陰謀顛覆政府罪[§ 2] 3. 策動武裝叛亂罪[§ 5] 4. 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3] 5. 誣告陷害罪[§ 4] |
死緩 1983年1月減為無期 1997年12月減為18年 |
終身 1997年12月減為10年 |
1998年1月 (保外就醫) |
2005年4月21日 | 88歲 | |
49歲 | 中央文革小組成員 第9、10屆中央政治局委員 上海市革委會副主任 |
韓學章 張 中 |
「把自己的犯罪行為說成是犯錯誤,不承認是犯罪」(判決書) |
1.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1] 2. 陰謀顛覆政府罪[§ 2] 3. 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3] 4. 誣告陷害罪[§ 4] |
20年 | 5年 | 1996年10月5日 | 2005年12月23日 | 73歲 | |
File:人民畫報1969-07-中共九大全體會議-王洪文.jpg |
46歲 | 第10屆中共中央副主席 上海市革委會副主任 |
不要 | 「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判決書) |
1.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1] 2. 陰謀顛覆政府罪[§ 2] 3. 策動武裝叛亂罪[§ 5] 4. 反革命傷人罪[§ 6] 5. 誣告陷害罪[§ 4] |
無期 | 終身 | / | 1992年8月3日 | 57歲 |
File:人民畫報1969-07-中共九大全體會議-陳伯達.jpg |
76歲 | 中央文革小組組長 第8、9屆中央政治局常委 |
甘雨霂 傅志人 |
「供認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實」(判決書) |
1. 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 1] 2. 陰謀顛覆政府罪[§ 2] 3. 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3] 4. 誣告陷害罪[§ 4] |
18年 | 5年 | 未知 | 1989年9月20日 | 85歲 |
File:人民畫報1969-07-中共九大全體會議-黃永勝.jpg |
70歲 | 解放軍總參謀長 | 不要 | 「供認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實」(判決書) |
1.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1] 2. 陰謀顛覆政府罪[§ 2] 3. 誣告陷害罪[§ 4] |
18年 | 5年 | 未知 | 1983年4月26日 | 73歲 |
65歲 | 解放軍副總參謀長 空軍司令員 上將 |
馬克昌 周亨元 |
「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揭發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實」(判決書) 在《吳法憲回憶錄》裡表示自己無辜 |
1.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1] 2. 陰謀顛覆政府罪[§ 2] 3. 誣告陷害罪[§ 4] |
17年 | 5年 | 1981年 (保外就醫) |
2004年10月17日 | 89歲 | |
66歲 | 解放軍副總參謀長 海軍第一政治委員 中將 |
張思之 蘇惠漁 |
「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判決書) |
1.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1] 2. 陰謀顛覆政府罪[§ 2] 3. 誣告陷害罪[§ 4] |
17年 | 5年 | 未知 | 2009年1月3日 | 93歲 | |
66歲 | 解放軍副總參謀長 解放軍總後勤部部長 中將 |
不要 | 「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揭發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實」(判決書) |
1.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1] 2. 陰謀顛覆政府罪[§ 2] 3. 誣告陷害罪[§ 4] |
16年 | 5年 | 未知 | 2002年7月18日 | 88歲 | |
61歲 | 南京軍區空軍政治委員 | 王舜華 周奎正 |
「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揭發同案犯的犯罪事實」(判決書) |
1.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1] 2. 策動武裝叛亂罪[§ 5] 3. 反革命殺人罪(未遂)[§ 6] |
18年 | 5年 | 1999年 | 2009年5月8日 | 90歲 | |
41歲 | 中共中央政治局聯絡員 | 未知 | 「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
1.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 2.誣告陷害罪 3.故意殺人罪 4.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5.策動武裝叛亂罪 |
17年 | / | 1989年(保外就醫) | / | 未死亡 |
法律依據
[編輯]法庭根據對本案適用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0年1月1日生效的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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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決書提到的其他人員
[編輯]肖 像 姓 名 |
終年 | 死 亡 時 間 | 死 亡 地 點 | 死因 | 原 職 銜 | 所屬集團 | 與其他主犯的關係 | 官方結論及其出處 | 官方處理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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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歲 | 1971年9月13日 | 蒙古肯特省溫都爾汗郊外 | 墜機 | 第8、9屆中共中央副主席 國防部長 元帥 |
林彪集團 | 葉群之夫 林立果之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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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歲 | 第9屆中央政治局委員 | 林彪之妻 林立果之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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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歲 | 空軍司令部作戰部副部長 | 林彪、葉群之子 | |||||||
36歲 | 北京懷柔 | 開槍 自殺 |
空軍司令部辦公室副主任 | ||||||
63歲 | 1972年3月26日 | 北京 | 癌症 | 第9屆中央政治局委員 公安部部長 上將 |
「康生、謝富治兩人,政治品質表現惡劣,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直接參與林彪、江青等人篡黨奪權的反革命陰謀活動,犯下嚴重罪行。」[1] | 撤銷《悼詞》,開除黨籍[1]。 | |||
File:人民畫報1969-07-中共九大全體會議-康生.jpg |
77歲 | 1975年12月16日 | 北京 | 癌症 | 中央文革小組顧問 第10屆中共中央副主席 |
撤銷《悼詞》,開除黨籍[1]。 |
被害人
[編輯]被迫害致死者
[編輯]- ^ 楊承祚: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原輔仁大學教授,王光美之師)
- ^ 王廣恩:天津市居民(原奉天紗廠協理)
- ^ 張重一:河北北京師範學院教授(原輔仁大學教授,王光美之師)
- ^ 劉少奇:第八屆中共中央副主席、首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第二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其他被害人
[編輯]- 陸定一:第2、3屆國務院副總理
- 王光美:劉少奇之妻。
- 洪學智:上將,原後勤部部長。
- 鄧華: 上將,原四川省副省長。
- 解方:少將,後勤學院副院長。
- 徐文烈:少將,原總政治部副秘書長,第50軍政治委員。
- 陳丕顯
- 薄一波
- 彭真
- 楊尚昆
未遂謀害對象
[編輯]影響及評價
[編輯]這次審判中,素來與張春橋有隙,且被毛澤東定為「林陳反黨集團」的陳伯達竟然作為「江青集團」主犯受審,有學者認為這是又製造的一大冤案[2]。
林彪集團主犯吳法憲受到法院威脅,他回憶說[3]:
“ |
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又兩位審判員來告訴我,十二月十八日要進行法庭辯論,我可以在法庭上發言,這是法律允許的,但是要注意,起訴書上的問題,不准推翻,否則要判重刑。 |
” |
另外,1980年12月12日,廖沫沙以證人身份出席江青的第五次庭審,指證江青夥同康生、謝富治等人誣陷迫害老幹部的犯罪事實,在庭上他曾陳述:「……1955年初,我生病住在北京醫院裡,江青還到我的病房來,談起過去上海的情況,還津津樂道,達一兩個鐘頭之久。我是一個什麼樣的人,她完全了解。可見她是故意誣陷我,製造冤案。我被無辜關押了八年多,流放勞改了三年。挨批鬥也有幾百場,肉體受盡了酷刑,我的滿口牙齒都被打落了……」[4]當時江青在庭上對廖沫沙多番辱罵:「放屁!」「你不必作假了。三家村不是你有份?!」[5]當時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黃火青制止江青:「不許你講話!」江青反擊:「為什麼?我有權辯護,有權揭發你!」[6]其後審判長多次制止江青未果後,以江青擾亂法庭秩序為由,命令將江青押出法庭。
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1.2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康生、谢富治问题的两个审查报告的批语(一九八〇年十月十六日).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上冊. 中央文獻出版社. 2011: 477 [2024-08-17]. ISBN 978-7-5073-3262-9 –透過中共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
- ^ 丁凱文. 陈伯达与“文化大革命”. 當代中國研究. 2008, (2008年第4期) [2024-10-03].
- ^ 《歲月艱難——吳法憲回憶錄》
- ^ 江青在庭审中的丑恶嘴脸(7)-中国大审判. 搜狐. [2018-1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12).
- ^ 孟昭瑞. 親歷震撼時刻——老記者鏡頭下的紅色中國. 香港中和出版有限公司. 2013-03-25. ISBN 9789888200337.
- ^ 枉称世纪过堂 实为政治双簧. 美國之音. [2018-1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5) (中文).
擴展閱讀
[編輯]- 王文正; 沈國凡. 共和国大审判———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亲历记. 當代中國出版社. 2006. ISBN 978-7-80170-418-4.
- 馬克昌. 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 中國長安出版社. 2007. ISBN 978-7-80175-602-2.
- 呂相友. 中国大审判——公审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十名主犯图文纪实. 中央文獻出版社、遼寧人民出版社. 2014. ISBN 978-7-205-07093-9.
- 圖們; 肖思科. 特别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受审实录. 中央文獻出版社. 2003. ISBN 978-7-5073-1295-9.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纪实. 法律出版社. 1982. CSBN 6004·473.(內部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