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
类型不平等条约
签署日1843年10月[1]
签署地点香港
签署者耆英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璞鼎查
缔约方大清帝国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全称《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2],是清政府英国在1843年10月(道光二十三年)签定的不平等条约

中国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战败后,与英国签定了《南京条约》。南京条约虽然已经明订条款,但仅能说是纲领,英国为求明确,于是在1843年由大清代表钦差大臣耆英和英国代表璞鼎查代表双方,在香港签订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作为《虎门条约》(《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的附件。

本章程实际上于1843年7月22日已在香港公布[3],但在签订《虎门条约》时,本章程被视为后者的一部分,因而以《虎门条约》的签订日期为本章程的签订日期。

主要内容

[编辑]

该章程共15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货税平均值百抽五,此即协定关税

二、停止旧有规费。

三、华英人民争讼,双方官吏合审,各按本国法律治罪,此即领事裁判权

四、五口各准英停泊兵船一艘,以便约束水手人等。

文献资料

[编辑]
  1. ^ 李隆生. 清代的国际贸易: 白银流入、货币危机和晚清工业化. 秀威出版. 2010年1月1日: 89– [2020年7月27日]. ISBN 978-986-221-35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年6月10日). 
  2. ^ 何勤华. 法律文化史研究. 商务印书馆. 2009 [2020-07-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2). 
  3. ^ 陈龙渊; 吴兆契. 港人创造香港繁荣.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7 [2020-07-27]. ISBN 978-7-80050-915-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