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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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可案發生於順治四年(1647年)的清朝第一起文字獄

案件始末[編輯]

順治四年(1647年)丁亥四月,一位法號函可的和尚,原是明朝禮部尚書韓日纘的長子[1],因藏有「逆書」《再變記[2]而遭到滿洲大將巴山張大猷等逮捕[3],被擒送軍前,函可身上有洪承疇印牌,牽涉到洪承疇[4],「拷掠至數百,絕而復甦者屢,但曰某一人自為,夾木再折,血淋沒趾無二語,觀者皆驚顧咋指,嘆為有道。」[5]。順治五年(1648年),多爾袞考慮到穩定江南局勢,不想再生事端[6],對函可從輕發落,流放到瀋陽[7]

參考文獻[編輯]

出處[編輯]

  1. ^ 東華錄》順治四年
  2. ^ 再變記》記載順治二年至順治三年的事變。
  3. ^ 清史列傳》卷78《貳臣傳·洪承疇》記載道:「十月,巴山等以察獲游僧函可、金臘等五人,攜有謀叛蹤跡……」。
  4. ^ 世祖章皇帝實錄》卷三十五;《柳如是別傳》:「巴山等拷問函可,即欲得知洪氏是否與此運動有關。」
  5. ^ 函可《千山詩集》
  6. ^ 世祖章皇帝實錄》卷三十八
  7. ^ 陳寅恪:《柳如是別傳》第五章

書目[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