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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諸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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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諸可能(Appeal to Possibility/Probability)或把合理當正確[1]是一種非形式謬誤,是基於一件事有可能或相當可能是真的,就把它當作確定是真的。[2]

真相(或事情未來的發展)是唯一的,合理的推測卻有很多,當思考或決策忽略了其他可能性,把一種合理的、可能的推測當做正確的、必然的真相,就不是恰當的推理。像例如說「死刑嚇阻效果不明確,因此死刑可能無助治安」是合理的,但這不表示死刑一定無助治安。因為死刑嚇阻效果不明確,就一口咬定死刑一定無助治安,是不恰當的推理。

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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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
  • 甲:你確定只申請第一大學嗎?你的成績並不算好,缺乏優異事蹟,而且大家都覺得你準備不夠充分……
  • 乙:你認為我不可能上嗎?
  • 甲:並非「不可能」,只是……
  • 乙:既然「有可能」,那就沒問題了。

決策不應只基於「有可能」而做,如許多客觀資訊都顯示可能性極低還堅持要做,且認為一定會成功,後果很可能不符預期。

例2

網絡上很多駭客,你上網不裝防火牆,你的電腦一定會被駭客入侵的!

上網不裝防火牆會增加電腦被入侵的風險,但並非一定會被駭客入侵。

例3

小華在偵訊時結結巴巴、言詞反覆,還數度說謊,這就是他涉入了這起大規模詐欺案的明確證據!辯護律師找一堆理由幫這種惡徒脫罪,真是毫無良心!

要判定小華涉案,通常需有充分的法律證據,小華在偵訊時的表現可作為懷疑小華涉案的線索,但不應據此咬定他必有涉案,及認定試圖為嫌疑犯辯護的律師都是昧著良心做事。

例4

雖然我和他沒見過面,但他用了女生頭像,整體給人的感覺也像女的,因此一定是個女孩子。

用女生頭像,行為也像女生的網民,不一定在真實世界是女的。

例5

他有可能有罪,但抓不到其他的嫌疑犯,因此不能將這人給無罪開釋,一定要給他定罪。

有罪只是一種可能性,但這不代表這人就一定要被定罪。

相關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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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布佛氏論證:假定某觀點是錯的,由此出發解釋為什麼許多人會相信它,然後斷定該觀點是錯誤的。
  • 訴諸陰謀:在未有充分證據下,主張事情的真相一定是某些人在背後進行陰謀。
  • 訴諸動機:在未有充分證據下,主張某種觀點的主張者一定是出於某種(不良的)動機,然後斷定該觀點是錯誤的或者是可疑的。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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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冀劍制,《邏輯謬誤鑑識班:訓練偵錯神經的24堂邏輯課》,第1課 「把合理當正確」的謬誤
  2. ^ Bo Bennett, Logically Fallacious: The Ultimate Collection of Over 300 Logical Fallacies (Academic Edition), The fallacies > Appeal to Possibility[1]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When a conclusion is assumed not because it is probably true, but because it is possible that it is true, no matter how improbable.”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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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o Bennett, Logically Fallacious: The Ultimate Collection of Over 300 Logical Fallacies (Academic Edition), 2013. ISBN 1456607375.
  • 冀劍制,《邏輯謬誤鑑識班:訓練偵錯神經的24堂邏輯課》,ISBN 9789866272370.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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