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獄
煉獄(拉丁: Purgatorium)是天主教用來描述信徒死後靈魂等待被由神父祈禱來清潔靈魂,反省的地方(或狀態),是天主教教義之一。煉獄的拉丁文purgare 意思為洗滌。天主教會認為《聖經》中有提及過為亡者祈禱的做法,並強調「淨化」的重要性,因此承認煉獄的存在。另一方面,大多數東正教、基督新教和基督教系的新興宗教認為《聖經》從來沒有直接提及過煉獄,故此不接納煉獄的概念。
描述
[編輯]天主教
[編輯]煉獄被認為在天堂和地獄之間,生前有小罪沒有補償完的信徒的靈魂,在此做補償的受苦。
神曲
[編輯]意大利詩人但丁曾經在他的著作《神曲》裏的煉獄篇,描述過煉獄的情況。他把哲學家、思想家等等的人都列入煉獄中,而且把煉獄描述成一個有喜有樂,比較接近人間的地方。按照但丁的描述,煉獄位於地球的另一面,和耶路撒冷相對,四面環海。他說煉獄像一座螺旋形的高山,靈魂在這裏懺悔滌罪。煉獄共有七層,分別代表七宗罪,每上升一層就會消除一種罪過,直到山頂就可以升入天國。但是這完全是他個人的觀點。教會沒有這麼教導過。
天主教神學觀點
[編輯]對於煉獄,《聖經》裏沒有出現這個詞語和直接闡釋,但教廷認為《聖經》曾暗示煉獄的存在。天主教的教義認為罪分有大罪和小罪,大罪即該死罪,是使靈魂死的罪;小罪是不致於死的罪,可以在煉獄煉淨。有功德的天主教基督徒死後可以直升天國,但天主教教條指出,信徒若在生前犯有未經寬恕的輕罪或各種惡習,靈魂就會下到煉獄受火煉,淨化後才可進天國。若在世信徒為煉獄中的靈魂虔誠祈禱、布施和請神父做彌撒,便可拯救靈魂早些離開煉獄。
聖經依據
[編輯]天主教信仰承認聖經沒有直接提到「煉獄」及「最後的煉淨」,但卻不表示沒有這方面的啟示和概念,以下是有關「煉獄」的聖經章節。
- 瑪加伯下第12章45節:「何況,他還想到為那些善終的人保留下的超等報酬:這實在是一個聖善而虔誠的思想。為此,他為亡者獻贖罪祭,是為叫他們獲得罪赦。」
- 瑪竇福音/馬太福音第5章25-26節:「當你和你的對頭還在路上,趕快與他和解,免得對頭把你交給判官,判官交給差役,把你投在獄裏。我實在告訴你。非到你還了最後的一文,決不能從那裏出來。」
- 瑪竇福音/馬太福音第12章32節:「凡出言干犯人子的,可得赦免;但出言干犯聖神的,在今世及來世,都不得赦免。」
- 格林多前書/哥林多前書第3章15節:「原來主的日子要在火中出現,這火要試驗各人的工程怎樣。誰在那根基上所建築的工程,若存得住,他必要獲得賞報;但誰的工程若被焚毀了,他就要受到損失,他自己固然可得救,可是仍像從火中經過的一樣。」
- 伯多祿前書/彼得前書第1章7節:「這是為使你們的信德,得以精煉,比經過火煉而仍易消失的黃金,更有價值,好在耶穌基督顯現時,堪受稱讚、光榮和尊敬。」
歷史
[編輯]- 在教父時代,已流傳和接納此教義,其中著名的有:特土良、亞歷山大的克雷孟、奧古斯丁和金口若望。
- 公元593年,教宗額我略一世宣佈煉獄之存在。
- 在1095年時,教宗烏耳班二世曾為鼓勵十字軍的士兵,演說應許參加武裝朝聖的人可以減少在煉獄中受苦的時間,而喪生者,更可不經煉獄直接進天堂。
- 十二世紀法國的瓦勒度派主張教會應恢復純以《聖經》為唯一真理,反對煉獄的說法,並視為異端之說。
- 1245年第一次里昂公會議,1274年第二次里昂大公會議,1439年(1438–1445)的佛羅倫斯大公會議,1545–63年特倫托會議中,正規的定義煉獄。
贖罪券與宗教改革
[編輯]十六世紀初,教宗良十世以修繕聖伯多祿大殿為名,下令在歐洲各國售贖罪券,聲稱購買贖罪券,可以使在生者的罪得赦免,使親友的靈魂減除煉獄痛苦。在日耳曼,根據馬丁路德九十五條論綱第二十七條,「他們(贖罪券教士)鼓吹的僅僅是人的主張,說甚麼,當錢櫃中的銀幣叮當作響,煉獄中的靈魂即會應聲飛入天堂。」這樣贖罪券無形中就成了犯罪通行證。為抨擊羅馬教廷發行的贖罪券和教宗的赦罪權,路德於1517年10月31日發表了著名的「九十五條論綱」,從而拉開了宗教改革的序幕。
神學爭議
[編輯]煉獄在基督教大分裂中曾是引發分歧的教義之一。
由於煉獄沒有直接來自於《聖經》的根據,故不被大多數東正教、基督新教和基督教系的新興宗教所接納。
參考文獻
[編輯]- 《天主教教理》第1030-10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