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狱
炼狱(拉丁: Purgatorium)是天主教用来描述信徒死后灵魂等待被由神父祈祷来清洁灵魂,反省的地方(或状态),是天主教教义之一。炼狱的拉丁文purgare 意思为洗涤。天主教会认为《圣经》中有提及过为亡者祈祷的做法,并强调“净化”的重要性,因此承认炼狱的存在。另一方面,大多数东正教、基督新教和基督教系的新兴宗教认为《圣经》从来没有直接提及过炼狱,故此不接纳炼狱的概念。
描述
[编辑]天主教
[编辑]炼狱被认为在天堂和地狱之间,生前有小罪没有补偿完的信徒的灵魂,在此做补偿的受苦。
神曲
[编辑]意大利诗人但丁曾经在他的著作《神曲》里的炼狱篇,描述过炼狱的情况。他把哲学家、思想家等等的人都列入炼狱中,而且把炼狱描述成一个有喜有乐,比较接近人间的地方。按照但丁的描述,炼狱位于地球的另一面,和耶路撒冷相对,四面环海。他说炼狱像一座螺旋形的高山,灵魂在这里忏悔涤罪。炼狱共有七层,分别代表七宗罪,每上升一层就会消除一种罪过,直到山顶就可以升入天国。但是这完全是他个人的观点。教会没有这么教导过。
天主教神学观点
[编辑]对于炼狱,《圣经》里没有出现这个词语和直接阐释,但教廷认为《圣经》曾暗示炼狱的存在。天主教的教义认为罪分有大罪和小罪,大罪即该死罪,是使灵魂死的罪;小罪是不致于死的罪,可以在炼狱炼净。有功德的天主教基督徒死后可以直升天国,但天主教教条指出,信徒若在生前犯有未经宽恕的轻罪或各种恶习,灵魂就会下到炼狱受火炼,净化后才可进天国。若在世信徒为炼狱中的灵魂虔诚祈祷、布施和请神父做弥撒,便可拯救灵魂早些离开炼狱。
圣经依据
[编辑]天主教信仰承认圣经没有直接提到“炼狱”及“最后的炼净”,但却不表示没有这方面的启示和概念,以下是有关“炼狱”的圣经章节。
- 玛加伯下第12章45节:“何况,他还想到为那些善终的人保留下的超等报酬:这实在是一个圣善而虔诚的思想。为此,他为亡者献赎罪祭,是为叫他们获得罪赦。”
- 玛窦福音/马太福音第5章25-26节:“当你和你的对头还在路上,赶快与他和解,免得对头把你交给判官,判官交给差役,把你投在狱里。我实在告诉你。非到你还了最后的一文,决不能从那里出来。”
- 玛窦福音/马太福音第12章32节:“凡出言干犯人子的,可得赦免;但出言干犯圣神的,在今世及来世,都不得赦免。”
- 格林多前书/哥林多前书第3章15节:“原来主的日子要在火中出现,这火要试验各人的工程怎样。谁在那根基上所建筑的工程,若存得住,他必要获得赏报;但谁的工程若被焚毁了,他就要受到损失,他自己固然可得救,可是仍像从火中经过的一样。”
- 伯多禄前书/彼得前书第1章7节:“这是为使你们的信德,得以精炼,比经过火炼而仍易消失的黄金,更有价值,好在耶稣基督显现时,堪受称赞、光荣和尊敬。”
历史
[编辑]- 在教父时代,已流传和接纳此教义,其中著名的有:特土良、亚历山大的克雷孟、奥古斯丁和金口若望。
- 公元593年,教宗额我略一世宣布炼狱之存在。
- 在1095年时,教宗乌耳班二世曾为鼓励十字军的士兵,演说应许参加武装朝圣的人可以减少在炼狱中受苦的时间,而丧生者,更可不经炼狱直接进天堂。
- 十二世纪法国的瓦勒度派主张教会应恢复纯以《圣经》为唯一真理,反对炼狱的说法,并视为异端之说。
- 1245年第一次里昂公会议,1274年第二次里昂大公会议,1439年(1438–1445)的佛罗伦斯大公会议,1545–63年特伦托会议中,正规的定义炼狱。
赎罪券与宗教改革
[编辑]十六世纪初,教宗良十世以修缮圣伯多禄大殿为名,下令在欧洲各国售赎罪券,声称购买赎罪券,可以使在生者的罪得赦免,使亲友的灵魂减除炼狱痛苦。在日耳曼,根据马丁路德九十五条论纲第二十七条,“他们(赎罪券教士)鼓吹的仅仅是人的主张,说什么,当钱柜中的银币叮当作响,炼狱中的灵魂即会应声飞入天堂。”这样赎罪券无形中就成了犯罪通行证。为抨击罗马教廷发行的赎罪券和教宗的赦罪权,路德于1517年10月31日发表了著名的“九十五条论纲”,从而拉开了宗教改革的序幕。
神学争议
[编辑]炼狱在基督教大分裂中曾是引发分歧的教义之一。
由于炼狱没有直接来自于《圣经》的根据,故不被大多数东正教、基督新教和基督教系的新兴宗教所接纳。
参考文献
[编辑]- 《天主教教理》第1030-10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