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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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聯與聯邦本是同屬於聯邦主義的範疇。聯邦主義在制度上有兩種類型:一種是聯合起來的邦(聯邦),一種是邦的聯合(邦聯)[來源請求]。聯邦制國家和邦聯制國家在教科書中幾乎毫無例外地被劃入複合制國家一類。儘管邦聯的成員國常常以一個聲音發言,要說一個邦聯制國家是一個複合國,卻似乎有點牽強,因為邦聯是一種介乎國家與超國家之間的人類組織形式。聯邦與邦聯的分類方法,像許多其他的二分法一樣,是對複雜現實的簡單化。
原則上,邦聯是一個由若干獨立國家組成的鬆散國家聯盟,類似以前的同盟國。一般說來,邦聯本身不具備構成一個國家所必需的全部要素,不具有完整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它雖然設有公共機構處理有關共同事務,但沒有統一的中央政權機關,也沒有統一的立法和財政預算;各成員國公民只有其本國的國籍,而沒有邦聯的共同國籍。邦聯的法律和政策對各成員國不具備無可爭議的強制性。在邦聯之下,各成員國都是獨立主權的國家,是國際法主體,各自在外交、法律和軍事上均具備完全獨立的自主權。各成員國的加入或退出相對自由。
另外,邦聯制的原則是主權在邦(國)。邦聯各成員國人民沒有共同的國籍。聯邦與邦聯的構成單位也不一樣:在聯邦制之下,成員體有多種形式,如邦、加盟共和國、州、省、特區等;在邦聯制下,成員體只有一種類型,即獨立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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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 [编辑]
- 主權仍在各自國家並有各自的政治。
- 中央權力需要靠各國支持否則政策無以推行;有些甚至沒有中央機制,例如:獨立國家國協。
- 邦聯靠條約、政治、經濟或軍事組成,結構鬆散故容易因利害關係解組。
- 邦聯盟國就算違反邦聯中央法律也不致構成無效。
優點 [编辑]
- 利於合作。
- 中央機制可被地方節制。
缺點 [编辑]
- 造成限制承諾的執行。
- 政治體制不穩。
歐洲聯盟 [编辑]
目前最為著名、也較符合特徵的邦聯即為歐洲聯盟。但是,今天的歐盟已經超出了邦聯的範圍,比如説歐盟的法律(如人權公約與法院)凌駕于各國法律之上,統一的貨幣政策,並且在外交農業等各個領域形成了統一政策。
著名的邦联 [编辑]
旧瑞士邦联(1291年–1798年;1803年–1848年)
荷兰共和国(1581年–1795年)
早期美国(1776年–1789年)
莱因邦联(1806年–1813年)
拉普拉塔联合省(1810年–1831年)
德意志邦联(1815年–1866年)
中美洲联合省(1823年–1838年)
阿根廷邦联(1831年–1860年)
秘鲁-玻利维亚邦联(1836年–1839年)
美利坚联盟国(1861年–1865年)
北德意志邦联(1867年–1871年)
阿拉伯联邦共和国(1972年–1977年)- 塞内冈比亚邦联(1982年–1989年)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1996年— )
塞尔维亚和黑山(2003年–2006年)
參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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