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希同
陳希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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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北京市委員會書記 | |
任期 1992年12月—1995年9月 | |
副職 | 李其炎(副書記兼市長) |
前任 | 李錫銘 |
繼任 | 尉健行 |
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委員 | |
任期 1992年10月—1995年9月 | |
總書記 | 江澤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委員 | |
任期 1987年4月—1993年3月 | |
總理 | 李鵬 |
北京市人民政府市長 | |
任期 1983年3月24日—1993年2月5日 | |
書記 | 李錫銘 |
前任 | 焦若愚 |
繼任 | 李其炎 |
個人資料 | |
性別 | 男 |
出生 | 中國四川省安岳縣 | 1930年6月10日
逝世 | 2013年6月2日 中國北京市 | (82歲)
國籍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政黨 | |
兒女 | 2子 |
居住地 | 北京 |
學歷 | 大學本科 |
母校 | 國立北京大學 |
職業 | 官僚 |
專業 | 中文 |
陳希同(1930年6月10日—2013年6月2日),漢族,四川資陽市安岳縣人,中國政治人物,原副國級領導人,北京大學校友。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共北京市委書記,國務委員、北京市市長等職務,後在江澤民擔任總書記期間被以貪污罪名判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個因腐敗問題被落馬判刑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1]。
陳希同在任期間參與了89學運的戒嚴,其在1989年六四天安門事件中的角色充滿爭議,他在晚年的談話中表現出懺悔之意,對六四流血事件感到遺憾[2],但也有談話記錄表示,他一直認為六四本身是暴亂並予以反對[3]。
生平
[編輯]早年
[編輯]1930年,陳希同出生在四川省安岳縣。[4]1948年,18歲的陳希同進入北京大學中文系學習,[4]並於同年10月加入中國民主青年同盟。1949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北京解放初期,陳希同在基層工作,歷任中共北京市西單地區街道工作組成員,北京市公安局內城二分局十二派出所副所長,北京市公安局內城二分局人事股副股長、文書股股長等。
1952年陳希同調至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室任幹事。[4]1953年,被任命為北京市委第二書記劉仁的秘書。當時機關幹部大多人被派往基層掛職,陳希同也被派往北京第一機床廠七車間任黨支部書記,他在這個位置上一幹就是十年,在那裏經歷了「反右」、「大躍進」等一系列運動。1963年,他改任中共北京市昌平縣農工部副部長,不久又升任縣委副書記。[4]1967年,陳希同因曾任劉仁秘書,被下放勞動。
1971年,任中共北京市昌平縣十三陵公社革委會副主任、馬池口公社黨委書記、北京市昌平縣委副書記、縣革委會副主任、昌平縣委書記、縣革委會主任等職。
北京市長時期
[編輯]1979年12月,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長。1981年9月,擔任中共北京市第四屆委員會常務委員,1983年4月至1993年1月任北京市市長。[4]1988年4月至1993年3月兼任國務委員。1992年10月至1995年9月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
1984年,陳希同主持了首都各界人民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35周年大會。[5]
1986年開始,時任北京市市長的陳希同提出「維護古都風貌」口號,1993年更進一步提出「奪回古都風貌」[6][7],從而使北京這一時期的包括北京西站在內的諸多建築都用加蓋中式仿古大屋頂來賦予當代建築以傳統元素,此類在陳希同時期加蓋仿古元素的建築一度被稱為「奪式建築」(即「奪回古都風貌」式建築)[8],這些建築頂部的亭子在陳希同倒台後也被貶稱為「陳希亭」[9]。
他是中共第十二屆、十三屆、十四屆中央委員,第十四屆中央政治局委員。
1989年六四天安門事件期間任北京市市長,曾參與和學生對話,在對話中表示自己的子女是普通工人,自己除工資外沒有任何收入。趙紫陽在回憶錄《改革歷程》中說:「(1989年4月)24日的常委會上把學潮定性為『有組織、有計劃、有預謀的反黨反社會主義的政治鬥爭』,並形成了會議紀要。李鵬、李錫銘、陳希同是領頭人」[10]。1989年6月30日,陳希同向全國人大做了《關於制止動亂和平息反革命暴亂的情況報告》[11],陳希同在晚年解釋稱報告是由中央委員會起草的,不是他本人起草的,[12]中央讓他做報告,他不能不做,他說對於報告他自己一個字也沒有參加討論,一個標點符號也沒有改,[2]並稱對此報告沒有遺憾,並願意承擔責任。
姚監復曾向BBC透露,陳希同表示自己是堅定的共產主義者,反對動亂是他在六四時的基本態度,一直沒有改變這個觀點。[3]
1990年,北京亞運會在陳希同任市長期間成功舉辦。
1990年代,陳希同依靠北京建築業發展分配的施工許可獲得了2400萬美元,並為許多年輕的女主持人備了許多私人住宅。之後,陳希同涉及金融案件金額達20億美元[13]。
落馬倒台
[編輯]1995年4月27日,陳希同因王寶森自殺引咎辭去北京市委書記職務,由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紀委書記尉健行接任[14]。1995年7月4日,中紀委對陳希同的問題進行了審查。後來陳因為王寶森事件,暴露出巨額貪污而被捕定罪,1995年9月被以「侵吞貴重物品、腐化墮落、牟取非法利益、嚴重失職等問題」,撤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及第八屆全國人大代表的職務[14]。1997年8月29日,中紀委決定正式開除陳希同的黨籍,並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15]1998年2月27日,陳被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逮捕。1998年7月31日,陳希同被北京市高院以「貪污罪、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16年[14][15]。陳希同後因刑期不滿而上訴,但在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陳希同的上訴並維持原判[14]。而在1997年,陳希同之子陳小同因受賄罪被判處12年。[13]陳希同判刑之後不認罪,進行了多年申訴。陳希同關押在秦城監獄期間,他經常發脾氣。不過監獄方允許其不穿囚服,陳希同可以隨便點菜,可以按自己需要進行室外活動。[16]
逝世
[編輯]2004年陳希同獲「保外就醫」,住進北京市小湯山療養院養病,專注於業餘攝影,攝得兩千多幅湯山風物,[17]吃、喝、住、行一切皆免。[16]2009年4月有消息稱,陳因患末期癌症被送往北京醫院高幹病房救治,生命依靠藥物維持,院方已多次發出病危通知。[18][19]根據判決書,陳希同將於2013年8月1日正式出獄。
2013年6月2日9點54分,陳希同病故(新華社用詞為「病亡」[20]),終年83歲,遺體11日在北京昌平殯儀館火化。[21][4]
著作
[編輯]2012年5月前中國農村問題研究員姚監復根據陳希同本人親敘而撰寫的《陳希同親述:眾口鑠金難鑠真——保外就醫的陳希同2011-2012年談話紀錄》在香港新世紀出版社由趙紫陽秘書鮑彤之子鮑朴負責出版。[4]書中陳希同否認其為六四戒嚴北京總指揮,有別於《李鵬六四日記》中的陳述,他表示自己的下台實際上是部分中共政治元老們與當時的總理李鵬向趙紫陽發起軍事政變後的遮羞布。[15]陳希同說:「我想有機會時,要請問李鵬:什麼時候你或者指定過另一個人通知我是北京戒嚴指揮部的『正指揮』嗎?有正式文件嗎?這是什麼組織、什麼時候由什麼人決定和什麼人批准的?」[15]陳希同講,他不是戒嚴指揮部的正指揮,也不是鄧小平能夠在決策中起決定性作用的人,因為鄧小平有他的渠道。另外,他念的報告,只是讓他念。[22]關於貪污問題,陳希同在書中聲稱他的貪腐案是文革以來最大冤案,最荒唐的錯案。[23]他說在(中共高層的)權力鬥爭中,任何事情都會發生,對手會用一切卑鄙手段去奪取權力。[2]
此外這本書裡他說道,雖然「六四」的結果是悲劇,但仍然宣稱:「天安門廣場死了幾千人,是胡說。」並強調「解放軍也確實被打死了、燒了,也是一種仇恨。」而且一直認為這件事起因仍然是動亂,並一直反對。[註 1][3][24]
外界指責這本書是陳希同對自己六四罪行的開脫和辯解,對此姚監復表示陳希同確有辯解之意,但陳希同的確不是正指揮。「六四事件」是一場有計劃、有組織、有領導、有綱領的反對改革的武裝政變,是調動20萬正規軍隊的戰爭性的軍事行動,陳希同不可能指揮動20萬大軍。[25]
書中還談到前中共北京市委書記李錫銘對江澤民和李鵬的評價,李錫銘稱江澤民是一個大政治騙子、投機分子,並罵李鵬是一個大混蛋。[23]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第一个因腐败问题被判刑的中央政治局委员. 中國法院網. 2009-08-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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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0 23.1 陈希同与八九民运的对视(上). 德國之聲. [02.06.20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2-27) (中文(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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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希同去世,“无法撤销‘六四屠杀”罪责”. 德國之聲. [2013年6月5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年6月6日) (中文(中國大陸)).
注釋
[編輯]外部連結
[編輯]- 高瑜:陳希同與八九民運的對視(上)(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音頻(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高瑜:陳希同與八九民運的對視(下)(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音頻(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美國之音:姚監復談陳希同去世(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美國之音:章立凡談陳希同(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美國之音:解讀陳希同回憶錄的「傀儡」說(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關於制止動亂和平息反革命暴亂的情況報,中國人大網 www.npc.gov.cn]
參見
[編輯]中國共產黨職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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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李錫銘 |
中國共產黨北京市委員會書記 1992年—1995年 |
繼任: 尉健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職務 | ||
前任: 焦若愚 |
北京市人民政府市長 1983年—1992年 |
繼任: 李其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