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條約
外觀
中俄天津條約 中美天津條約 中英法天津條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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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不平等條約 |
簽署日 | 1858年6月13日(清、俄) 1858年6月18日(清、美) 1858年6月26日(清、英) 1858年6月27日(清、法) |
簽署地點 | 大清直隸省天津府海光寺 |
簽署者 | 清朝:桂良、花沙納 普提雅廷 列衛廉 額爾金 葛羅 |
締約方 | 大清帝國 俄羅斯帝國 美利堅合眾國 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 法蘭西第二帝國 |
保存處 | 中華民國國立故宮博物院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天津條約》 |
《天津條約》包括《中俄天津條約》、《中美天津條約》、《中英法天津條約》,是指1858年(咸豐八年)清政府在第二次鴉片戰爭戰敗後與俄羅斯帝國、美國、英國、法國在天津海光寺所簽訂的一系列條約。清朝委派大學士桂良和各國代表談判並簽約。中方的真確文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典藏於臺北市國立故宮博物院恆溫恆濕的庫房保存。[2]
對俄國
[編輯]清朝代表桂良和俄國代表於6月13日簽約,共12款。
- 向俄國增開上海、寧波、福州、廈門、廣州、台灣(台灣府安平舊港)、瓊州七處通商口岸,俄國兵船可在各口岸停泊。
- 擴大陸路通商,嗣後對俄國陸路通商人數、所帶貨物與資本,不加限制。
- 俄國得在各通商口岸設領,俄人若與中國人發生糾葛或其他事故,由兩國官員「會同辦理」。俄人在華犯罪,按俄國法律受審。
- 俄國人在內地傳教,中國方面不得禁止。
- 中國今後給予別國的一切政治、貿易及其他特權,「毋庸再議,即與俄國一律辦理施行」。
- 由兩國派員查勘「從前未經定明邊界」,「務將邊界清理補入此次和約之內」。
對美國
[編輯]清朝代表桂良和美國代表於6月18日簽約,共30款。
- 清政府若就公使駐京問題與別國另有應允或立約,美國同時享受同等權利。
- 若美國官船駛至中國近海,清朝應就採買食物、汲取淡水、修理船隻等給予協助。若美國船隻被毀、被劫,應准許美國官船追捕盜賊。若美國人受到匪徒侵害,地方官須立即派兵驅逐匪徒,嚴拿治罪,以保護美國人。
- 增開潮州(後改汕頭)、台南(台南安平舊港)為通商口岸。美國人可在通商口岸居住,或租地自行建樓以及設立醫院、教堂及墓地等。美國的官員及人民可以僱傭清朝買辦、廝役、工匠、水手、引水,可以延納漢人教授語言及幫辦文墨,地方官民均不得稍有阻撓、陷害。
- 對於傳教士,地方官當一體保護,他人毋得騷擾,即「寬容條款」[註 1]。「寬容條款」的要害是,不僅外國傳教士,連中國信徒也受不平等條約的保護。
- 嗣後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國及其商民,美國官民一體適用[註 2]。
對英國、法國
[編輯]清朝代表桂良和英法代表於6月26、27日簽約,各有56、42款,再加上附約。
- 增開牛莊(後改營口)、登州(後改煙臺)、台灣(今台南安平舊港)、淡水、打狗(今高雄港)、雞籠(今基隆港)、潮州(後改汕頭)、瓊州、南京及鎮江、漢口、九江為通商口岸。
- 英法人士可在內地遊歷及傳教。
- 英法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往來。
- 英法人士在華犯罪,享有領事裁判權。
- 關稅由雙方協定,每十年修訂一次。
- 雙方互派公使;外使可行西禮,並進駐北京。
- 清朝賠償英國四百萬兩、法國二百萬兩白銀。
附約亦規定:
- 鴉片改稱洋藥,可自由買賣及進口。
- 海關聘用英人幫辦稅務。
- 修改稅則,以「值百抽五」(即5%)為原則。
簽約國 | 時間 | 備註 |
---|---|---|
俄羅斯 | 咸豐八年(1858) | 五月初三日天津條約第三款(臺灣) |
美利堅 | 咸豐八年(1858) | 五月初八日天津條約第十四款(臺灣) |
英吉利 | 咸豐八年(1858) | 五月十六日天津條約第十一款(臺灣) |
法蘭西 | 咸豐八年(1858) | 五月十六日天津條約第六條(臺灣、淡水) |
布羅斯(普魯士) | 咸豐十一年(1861) | 七月廿八日天津條約第六款(臺灣、淡水) |
葡萄牙 | 同治元年(1862) | 七月十八日和好貿易條約第十款(臺灣、淡水) |
丹麥 | 同治二年(1863) | 五月廿八日北京條約第十一款(臺灣、淡水) |
荷蘭 | 同治二年(1863) | 八月廿四日天津條約第二款(臺灣、淡水) |
西班牙 | 同治三年(1864) | 九月初十日天津條約第五款(臺灣、淡水) |
比利時 | 同治四年(1865) | 九月十四日北京條約第十一款(臺灣、淡水) |
義大利 | 同治五年(1866) | 九月十八日北京條約第十一款(臺灣、淡水) |
奧地利 | 同治八年(1869) | 七月廿六日通商條約第八款(臺灣、淡水) |
日本 | 同治十年(1871) | 七月廿九日通商章程第一款(臺灣、淡水) |
秘魯 | 同治十三年(1874) | 五月十三日通商條約(一體均霑) |
巴西 | 光緒七年(1881) | 八月十一日和好通商條約第五款(一體均霑) |
1861年7月英國駐臺領事郇和四度訪臺後開埠,1862年7月18日在滬尾設洋關開市。開港後,英國、荷蘭、法國、普魯士、比利時、義大利、奧大利、丹麥、西班牙、葡萄牙、美國、日本、秘魯、巴西等國商船紛紛前來貿易。臺灣清治時期除德意志帝國於1886年設館外,英國駐臺領事亦兼攝他國領事事務[4][5]。
注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Antique Prints of China. [2010-12-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1-14) (英語).
- ^ 中華民國外交部保存之前清條約協定. [2022-03-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29).
- ^ 簡後聰. 第五章清朝後期積極治臺 表5-4 晚清負責治臺人選表 (PDF). 福爾摩沙傳奇─臺灣的歷史源流. ebooks.lib.ntu.edu.tw. : 177 [2018-12-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07).
- ^ 096 台灣之開埠. www.laijohn.com. [2019-0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0-17).
- ^ riotamsui. 第十、十一節 台灣開埠與滬尾設關始末. 台灣歷史探索之旅. 2017-04-29 [2019-0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10)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