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所制
衛所制為明朝的最主要軍事制度,為明太祖所創立,其構想來自於隋唐時代的府兵制。
明代在與元朝及元末群雄爭戰期間,軍隊的來源,有諸將原有之兵,即所謂從征,有元兵及群雄兵歸附的,有獲罪而謫發的,而最主要的來源則是籍選,亦即垛集軍,是由戶籍中抽丁而來。除此之外尚有簡拔、投充及收集等方式。此外,明朝中期以後又有強使民為軍的方式,不過都屬於少數,衛所制仍然是最主要的軍制。
目录 |
[编辑] 衛所的設立及軍戶制度
元朝户部尚书张昶最早提出衛所[1]。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在全國的各軍事要地,設立軍衛[2]。一衛有軍隊五千六百人[3],其下依序有千戶所、百戶所、總旗及小旗等單位,各衛所都隸屬於五軍都督府,亦隸屬於兵部,有事調發從征,無事則還歸衛所。此法的實行,須有一套能保障軍隊數目的戶籍制度配合,來維持衛所制的運行。
明代的卫所兵制,實乃吸取中國历史屯田经验,是一种寓兵于农,守屯结合的建军制度。[4]明太祖誇口說:“吾養兵百萬,不費百姓一粒米。”[5]
軍戶即戶籍種類屬軍籍之戶,初期的來源有二,一是元代原本的軍戶,二是現役軍人之戶,這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黃冊編造之後更加以確立。軍戶為世襲,且管理頗嚴格,除籍十分困難,大致上除非丁盡戶絕、家中有人成為高官或是皇帝敕免,是無法除軍籍的。儘管如此,日久軍戶仍日漸減少, 庞尚鹏主张:“清查隐占,均平粮额,开垦抛荒最为目前急务.”[6],因此後來有使因犯罪而充軍者入軍籍之方法,被稱作恩軍或長生軍。
[编辑] 軍戶的負擔及軍人的生活
軍戶的主要的義務,便是出一丁男赴衛所當兵,稱作正軍,其他的子弟稱作餘丁或軍餘,正軍赴衛所,至少要有一名餘丁隨行,以助其生活,由於軍戶負擔沉重,故多給有田地,且正軍免全部差役,而在營餘丁及原籍下的一丁亦可免差役,以保障其生活並供給正軍之生活。如影響所有民間秘密宗教的羅教創始人羅思孚,本是一名戍軍,後來找人頂替之後,才離開軍伍。
軍丁的分發地點,多以距離原籍地遙遠且分散的方式,以防止逃兵,但長途的跋涉加上水土不服,給役卒帶來不少痛苦。正軍服役於衛所,必須帶妻同行,以安定生活並生兒育女,每一軍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糧,但實際情形則常分配不足,行軍時則發給口糧,衣裝則須自備,武器則由國家以工匠生產。軍士在營,分成守備和屯田二部分,比例不定,按時輪流,屯田固定上交糧食,以供給守備軍及官吏,其目標在養兵而不耗國家財力,但明宣宗以後,卫所官侵占军屯田地、私役军士耕种之事,已經常发生[7],這個目標漸難以達到[8]。
一般正軍身死,即以戶中壯丁補充,但由於軍人生活困苦,逃兵甚多,洪武初年即有逃兵,至洪武三年十一月,逃亡者计47986人[9],因此有「根補」、「勾補」等方法。根補即抓回逃軍,勾補則由其戶中以丁補,但此舉既擾民又擾官,亦有軍官藉此貪污,迫害人民,使鄉里間痛苦不堪。而且逃兵有增無減。正德十四年吏部尚书王琼上疏:“天下都司卫所每岁差去勾军官旗不下一万六七千名,计所勾之军,百无一二到卫。有自洪武、永乐年间差出,到今三十余年,在外娶妻生子,住成家业,通同军户,窝藏不回。”[10]嘉靖八年,桂萼公布天下兵籍,仅有兵士九十七万。軍士的逃亡,除生活上的因素外,與其社會位的低落亦有關[11],明初因需要武力,故較重視軍人,其後承平日久,武力不再重要,軍人地位就大為降低,加上以罪犯充軍,使的軍人的形象更為低下。至16世纪初,一些卫所的逃亡军士已达其总数的80%,许多边地驻军只剩下一半。[12]
嘉靖时期,边患严重,急需兵力,朝廷改採募兵制。[13]募兵不同于卫所军,不世袭,来去相对自由。但由於募兵制破壞了早期衛守制“兵帥分離”的構想,內閣必須将兵权下放於將領,明朝無法完全掌控兵權,尤以戚继光的“戚家军”更为有名,中央集权逐漸转变成为個別軍官所擁有的勢力。
[编辑] 注釋
- ^ 罗梅因·戴乐:《卫所制度在元代的起源》,第23—24页;又见黄仁宇:《明代的税收与败政》,第287—288页。
- ^ 《明史》卷一百二十八《刘基传》载:“太祖即皇帝位,基奏立军卫法。”《明史》(卷90):“初,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衞所,共計都司十有七,留守司一,內外衞三百二十九,守禦千戶所六十五。及成祖在位二十餘年,多所增改。其後措置不一,今區別其名於左,以資考鏡。”
- ^ 佘一元编《山海关志》:“明初建关,设一卫、十千户所,领军万人,以侯伯统之。”
- ^ 《明史》卷九十一《兵志三》
- ^ 《续文献通考》卷一二二
- ^ 王毓铨在《明代的军屯》道,“开种抛荒屯田,给开种者永为己业,从嘉靖以后几乎成了救止屯军逃亡,屯田抛荒的最重要的方法。”
- ^ 正统六年(1441),尚书王骥奏称,贵州二十卫所屯田、池塘共九十五万七千六百余亩“良田为官豪所占”,“贫穷军士无寸地可耕”。正统九年(1444),大宁都司官军都指挥佥事田礼等“侵占屯地四千一百二十七顷有奇,递年不输子粒”。弘治年間,陕西榆林地区管屯官,“侵夺屯田,隐占为业,祖孙相继,盘踞自如,凡应纳屯粮,悉置诸度外,其余官舍,彼此效尤,用强霸耕,不纳子粒,往往均摊于诸卫,或捐月粮扣补,或变家产包赔”,“富豪者种无粮之地,贫弱者输无地之粮”。
- ^ 《明宣宗实录》卷七十六
- ^ 《明太祖实录》卷五十九
- ^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六十四
- ^ 利玛窦:《16世纪的中国》:“在这个国家中,也许没有哪个阶层比这些士兵更为卑贱和懒散了……平时,他们抬轿、喂马,像奴仆一样受人役使。”,第89—90页。
- ^ 清水泰次:《明代的流民与流贼》,第217页。
- ^ 《明史·兵志》载:“正统二年,始募所在军余、民壮愿自效者,陕西得四千二百人。”范莱《两浙海防类考续编》卷二载:浙江有戎行39总,其中募兵有27总,占69.2%。
[编辑] 參考文獻
- 陳文石〈明代衛所的兵〉,《史語所集刊》,48:2(1977),頁177-203。
[编辑] 参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