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 (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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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巴利文與梵文:Taṇhā、tṛṣṇā、trishna),或譯欲、慾、愛欲、貪愛、渴愛等等,字面意思是渴,十二因緣之一。因為得到某種感受(受),對於外境產生需要、不放棄的念頭,希望能夠得到(取),這是所有有情都會產生的基本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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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論 [编辑]
由於有情眾生,對於所觸外境產生快樂的感受,於是有了欲[1]。愛會產生精進[2]。俱舍論將它列為大地法之一[3]。
愛可概分為染污愛,與無染污愛。染污愛以貪為體,無染污愛以信為愛。
早期原始佛教理论中,由於對於因緣實況是無常敗壞磨滅之法不知,故於六根、六境相緣六識升起引發樂受時,對此現況產生不當之貪著和想像,就是貪愛。北传佛教认为,爱为贪图享乐等境界,但是未能广遍追求,是名为爱。舍受的本性是寧靜的,而這也能成為愛的目標。上座部佛教则主张,對「爱」(境生愛欲)而產生「取」(即追求造作)[4]。
分類 [编辑]
愛可概分為,欲愛、色愛、無色愛三者;又可分成欲愛,有愛,無有愛三者。
欲愛 [编辑]
欲愛(巴利文:kāma-taṇhā),對於感官(五蘊)及其帶來快樂感受的愛。
有愛 [编辑]
無有愛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 前任: 受 |
十二因緣 愛 |
繼任: 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