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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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是相對於生命體存在(存活)的生命現象,指維持一個生物存活的所有生物學功能的永久終止。能夠導致死亡的現象一般有:衰老、被捕食、營養不良、疾病、窒息、自殺、受傷(如他殺)、餓死、脫水、意外事故、死刑(如槍斃或電椅)、過敏和藥物過量。
除了燈塔水母等極少數可能的例外之外,已知生物都會不可避免地經歷死亡。而在人類中,達成長生不老或生命延續或許是不可能的,即使有可能,要達到此種狀態可能也相當困難。另外多數人並不希望長生不老,甚至相當數量的人不希望活得太久。[1]
在人類社會中,死亡這自然現象被宗教和哲學關注了幾千年。這些關注中可能包含有一種信念,即某種復活(相關於亞伯拉罕諸教)、轉世(相關於古印度宗教,如婆羅門教、佛教等),或者意識永久消失,被稱為「永眠」。人類死亡之日稱為忌日、死忌。死亡之後的紀念儀式可能包括各種喪禮或葬禮。人的屍體通常被稱為遺體,一般會土葬或火化,但亦有海葬、天葬、冰葬等多種其他方法處理遺體。
雖然在法律上常認為人死後沒有和活人相同的權利,但一些法律制度,其目的是爲了保護死人的權利,因此死人也有人權,不能認為死人沒有人權;另外死亡並非是一個單一的事件而是一個過程,而死亡判定在法律和醫學上有時也有爭議。
臨死
[編輯]幾乎所有的動物,如果不會死於外部危害致使的生物功能受損,它們最終都會死於衰老。已知可能的例外是燈塔水母,人們認為它實際上是長生不老的。非自然死亡因素有自殺和他殺。如果把所有的原因加起來,全世界每天大約有17萬人死亡。
生理學死亡現在被看成是一個過程,而不僅僅是一個事件。瀕臨死亡時,漸漸對外界的環境疏離,臨終者進入意識模糊,生命跡象瀕臨消失,身體部分器官開始壞死,呼吸和脈搏極為微弱,需依賴維生系統。在死亡過程中,生死分界線位置的取決因素已經超越了生命體徵的存在與否。一般來說,用臨床死亡來判斷法律死亡既非必要,也不充足。如果一個病人心臟和肺都在工作,但已經被判定腦死亡,即使臨床死亡還未發生,也可以宣布法律死亡。事實上,隨著科學知識和醫學的進步,對死亡精確的醫學定義反而變得更加問題重重。
定義
[編輯]死亡的標誌,或者是一個動物不再存活的強烈指示包括:
- 呼吸停止。
- 心臟停搏(沒有心率)。
- 蒼白僵直。通常發生於死亡後15分鐘到2小時。
- 出現屍斑。屍體較低部位的血液沉澱。
- 出現屍冷。死亡以後體溫的下降。體溫一般會平穩下降,直到與環境溫度相同。
- 出現屍僵。屍體的四肢變得僵硬,難以移動或擺動。
- 出現腐爛。屍體分解為簡單形式物質的過程,伴隨著強烈難聞的氣味。
診斷
[編輯]定義的問題
[編輯]死亡的定義對於人類理解死亡這個現象的概念至關重要[2],有許多科學方法解釋這個概念,例如在醫學中實踐的腦死亡,將死亡定義為大腦停止活動的時刻。定義死亡的一個困難之處就是如何將其與生命區分開。作為一個時刻,死亡似乎是指生命終結的那一刻。然而,判斷死亡何時發生,需要在生與死的概念之間劃出精確的界限。這個問題有困難,因為人們對於生命的定義很少有共識。人們可能會根據有沒有意識來定義生與死。當意識從大腦消失的時候,可以說一個存活的生物死亡了。然而,這種方法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缺陷:有許多生物雖然活著,但可能並沒有意識(例如單細胞生物)。這種方法的另一個問題是如何定義意識,因為現代的科學家、心理學家和哲學家對意識給出了很多種定義。定義死亡的問題給在醫學上定義死亡帶來了挑戰。
對於死亡的另一些定義關注於某種東西的停止[3]。在這種情況下,「死亡」僅僅描述了某種東西停止了的狀態,例如生命。因此,定義「生命」也就同時定義了死亡。
歷史上,試圖定義人類死亡的精確時刻問題重重。死亡曾經被定義為心臟停止跳動或者呼吸停止,但是心肺復甦和心臟除顫的發展表明這個定義是不夠的,因為呼吸和心跳有時候可以恢復。沒有正常運作的心臟或肺,如果使用一組生命維持系統,器官移植或者心臟起搏器,生命有時候仍然可以持續下去。
現今,如果一個人需要確定是否死亡,醫生或驗屍者通常會使用「腦死亡」或者「生物死亡」來定義一個人的臨床死亡;當一個人的腦電活動停止,他就會被認定死亡。根據推測,腦電活動的結束意味著意識活動在大腦的終結。然而,意識活動的停止必須是永久的而非瞬態的。有些情況下,人的意識活動會暫時停止,而人並沒有死亡,例如非REM睡眠狀態或者是昏迷。腦電圖可以比較容易地區分死亡與睡眠狀態。
然而,一些學者認為「腦死亡」的範疇也是有問題的。例如,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生物倫理學系的高級教師富蘭克林·米勒博士就指出:「……然而,20世紀90年代末,學者們就越來越質疑人的腦死亡與死亡的等同性。因為有證據顯示,有的病人已經正確地確診為這種狀態(腦死亡),他們被機械通氣系統維持了相當長的時間,展現出了一組生物學功能。這些病人維持著一些能力,包括維持著循環和呼吸、控制體溫、排泄廢物、癒合傷口、對抗感染,而且更戲劇性的是孕育胎兒(存在「腦死亡」的婦女懷孕的案例)。」[4]
一些人認為維持意識只需要大腦新皮質,他們主張只用腦電活動的停止來定義死亡。最終,死亡的標準可能只會是認知的永久不可逆消失,以大腦皮層的死亡為證。在當前和可以預知的醫療技術下,將死人的思想和人格恢復是沒有任何希望的。然而,目前世界上的很多地區已經採用了更加保守的死亡定義——整個大腦(而非僅僅是大腦新皮質)腦電活動的不可逆消失(例如美國的統一死亡判定法案(UDDA))。2005年,特麗·夏沃的案例將腦死亡和人工維持的問題提到了美國政治的桌前。
即使是以整個大腦的死亡作為標準,腦死亡的判定也很複雜。有時候,特定的藥物、低血糖、缺氧或者低體溫症能夠暫時抑制甚至停止大腦活動,這時,腦電圖就會檢測出偽電脈衝。正因為如此,醫院會有判定腦死亡的協議,其涉及到在特定情況下以長時間間隔測定腦電圖。
在一些文化中,死亡不僅僅是一個單獨的事件。死亡意味著從一個精神狀態緩慢地轉變到另一個精神狀態。[5]
法律
[編輯]雖然在法律上,死人不像活人一樣,享有投票或婚姻等權利,法律上常認為人死後沒有和活人一樣的權利,中華民國民法第六條表明「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但一些法律制度,其目的是爲了保護死人的權利,因此死人也有人權,只是實質內容上有一些差異,但不能認為死人沒有人權。[6]
在美國,一個人在法律上認定死亡的標準是執照醫生宣布的死亡聲明或者死亡證明書。死亡以後的任何法律後事,包括在法律術語中刪除這個人,叫做Personhood。
在美國,擁有大腦活動,或者復原大腦活動的能力,是法律上成立為自然人的必要條件之一。「顯然,一旦確定了腦死亡……切斷生命維持設備不會導致任何刑事或民事責任。」[7]
依中華民國民法,人之死亡,可分為自然死亡,以及法律上的死亡宣告。
- 自然死亡,何時始得認為是生命終結,認定上有許多不同觀點,但目前以心跳停止,或於器官移植時腦死,判定為死亡之時。
- 死亡宣告,為自然人失蹤達到一定期間,為免法律關係懸而未決,故法律上設死亡宣告制度。
如第8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第9條: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誤診
[編輯]有很多軼事都講述有人被醫生診斷為死亡,但是在棺材裡待了幾天,或者防腐程序已經開始以後「復活」了。從18世紀中葉起,公眾對於錯誤活埋的恐懼達到了高潮,很多爭論都是關於死亡標誌的不確定性[8]。很多人建議在埋葬屍體之前測試是否還有活著的跡象,方法比如往屍體的口中倒入醋或者胡椒,或者將拔火棒放在屍體的腳上或放進直腸里[9]。一名叫J.C.烏斯利的醫生在1895年寫作聲稱,在英格蘭和威爾斯,每年有多達2700人被活埋。其他有一些人則估計這個數字接近800[10]。
人在觸電以後,做一個小時或者更長時間的心肺復甦能夠使受到刺激的神經重新恢復作用,從而使似乎已經死亡的人活過來。人們發現,在冰水下昏迷的人,如果能保持臉部冰冷,直到他到達急診室,就有可能會活過來。在這種「潛水反應」中,人的代謝和氧氣需求量都是很少的。這種反應是人類與鯨目所共有的哺乳動物潛水反射。
隨著醫學科技的進步,死亡發生的時間需要重新衡量,這取決於將看起來死了很長時間的人恢復生命活動的能力(就像心肺復甦和除顫顯示的那樣,將心跳的停止作為死亡的決定性指標是不夠的)。腦電活動缺失可能也不足以認為一個人已經死了。因此,有人提出信息理論性死亡(information-theoretic death,腦中牽涉死者個性和記憶的結構已毀損至難以恢復)的概念能夠更好地定義真正的死亡發生的時間,雖然這個概念很少有實際應用(除了人體冷凍技術)。
有的科學家嘗試將死亡的有機體復活,但是成功者有限。有的科幻小說描述了這種技術實現後的情景,那時候,真正的死亡已經與「可逆」的死亡區分開了。
導致死亡的因素
[編輯]在開發中國家,死亡的首要原因是傳染病。而在已開發國家,死亡的首要原因是動脈粥樣硬化(心血管疾病和中風)、癌症和與肥胖和老化有關的其他疾病。這些狀態導致穩態的喪失,導致心臟驟停,導致氧氣和營養供應的缺失,導致大腦和其他組織的不可逆惡化。全球每天有大約15萬人死亡[11],中大約三分之二的人死於與年老有關的原因。在工業化國家這個比例更高,高達90%。隨著醫學能力的發展,死亡已經變成了一種可控的狀態。在家裡死亡一度是司空見慣的事情,但在當今的已開發國家已經很罕見了。
在開發中國家,衛生條件差和現代醫學科技的缺乏使死於傳染病的人更多。其中之一就是肺結核。這種細菌性疾病在2004年導致170萬人死亡[12]。瘧疾每年導致4至9億人發燒,100至300萬人死亡[13]。2025年,非洲因愛滋病死亡的人數可能會達到九千萬至一億人[14][15]。
在2000年到2008年作為美國食物權特別記者的讓·齊格勒表示,因營養不良而導致的死亡在2006年占到死亡總人數的58%。齊格勒說,全世界每年約有6200萬人死亡,其中超過3600萬人死於飢餓或者缺乏微量元素導致的疾病[16]。
在20世紀,吸菸導致一億人死亡。世界衛生組織警告說,吸菸在21世紀可能會導致十億人死亡[17][18]。
在許多領先的已開發國家中,注意飲食和體育鍛鍊可以延長壽命,但是隨著年老,疾病發生率的增加仍然限制著人的壽命。人們充其量也就剛剛開始理解衰老。有人建議說,當今控制死亡原因的最佳方式就是直接介入衰老的過程[19]。
驗屍
[編輯]驗屍也稱作屍體解剖,是一個醫學程序。驗屍是對人屍體的徹底檢驗,以求確定一個人死亡的原因和方式,並評估任何可能存在的疾病或創傷。驗屍通常由專門的醫生(病理學家)進行。
驗屍用作法律或醫學目的。當死亡的原因涉及到刑事問題時,就會由法醫來驗屍。臨床或學術驗屍通常是為了尋找死亡的醫學原因,或者在死因未知或不確定時進行,或者是為了研究的目的。驗屍更細分為兩種,一種是僅需要外部檢驗就足夠了,另一種是剖開屍體並進行內部的檢驗。在某些情況下,內部的驗屍需要死者近親的許可。內部驗屍完成以後,屍體一般會重新組裝縫合起來。在醫學環境下,驗屍是很重要的,而且可能會揭示以前的一些錯誤並幫助改進以後的做法。
生命的延續
[編輯]生命的延續是指延長最大壽命或預期壽命,尤其指人類的壽命。生命的延續通過減緩或者倒轉衰老的過程而進行。平均壽命取決於人類如何對抗意外事故和衰老,或者與生活方式有關的疾病,例如癌症和心血管疾病。延長平均壽命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實現,包括良好的飲食習慣、體育鍛鍊,以及控制不良生活習慣(例如吸菸)所帶來的危害。最大壽命取決於一種生物的老化速度,這個速度在它的基因中決定,並一代一代繼承下來。目前,對於延長最大壽命,唯一廣泛認可的方法是限制卡路里攝入。理論上,延緩衰老可以延長最大壽命。這可以有多種方式:定期更換受損的組織,或者通過分子修復,或者使老化的細胞或組織恢復年輕狀態。
對生命延續的研究是生物老年學家所研究的課題之一。他們試圖理解衰老的本質,並且研究出一些方式來倒轉衰老的過程,或者至少減緩這個過程,從而提升人們的健康水平,並且在生命的每個階段都維持年輕的活力。目前,生命延續的基本策略就是應用現有的方式來對抗衰老,並寄希望於活到某一天,人類能夠發展出徹底對抗老化的方式。然而,掌控可忽略衰老等延緩或逆轉衰老並藉此延緩或避免死亡的嘗試和理論,被主流學界視為是邊緣科學,[20]而至今也沒有一個有效的方法可將人類的壽命延長到自然壽限之外的程度。
雖然人類長期追求生命延續甚至追求永生,但達成長生不老或生命延續或許是不可能的,即使有可能,要達到此種狀態可能也相當困難。像例如科羅拉多大學波德分校研究員Jesse Kurland的博士論文指出,老化是個影響基因網路的複雜程序,因此改變單一或數個基因不能停止老化。[21][22]另外多數人並不希望長生不老。一項英國的調查顯示,即使是在生理與心理健康都能得到保證的狀況下,也依舊只有大約六分之一(17%)的人希望自己能長生不老;而在其中,男性(21%)希望長生不老的比例顯著高於女性(12%);事實上,該份調查顯示,不僅多數人不希望長生不老,甚至有40%的受訪者不希望活到超過一百歲。[1]
地點
[編輯]在1930年以前的西方國家,多數死亡的人都是在家中,家人環繞四周,由神職人員、鄰居和醫生來撫慰[23]。在20世紀中葉,美國死亡的人中一半都是在醫院裡死亡[24]。在21世紀初的西方國家,在家中死亡的人口中僅有約20%到25%[24][25][26]。由在家中死亡轉變到在專業的醫療環境中死亡,這種轉變被稱為「Invisible Death」(「無形的死亡」)[24]。
社會和文化
[編輯]認識
[編輯]死亡作為生命終結的象徵,在很多文化中常被認為是非常嚴肅和悲傷的事情,因此死亡一事在全球各地的文化中都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需要爲死者舉行隆重而富有儀式性的葬禮,紀念其一生的功過,喪禮和悼念死者可說是普世的文化現象。
所有或幾乎所有的文化都相信死後生命並有相關的信仰[27];另外,研究顯示,即使是年紀很小的兒童也知道什麼是死亡,但年紀較小的兒童,反倒比年紀更大的兒童或大人,更可能相信死後生命。[28]原始宗教在很大程度就是由於對死亡和未知的恐懼而出現的。在很多文化和神話中,都有地獄和死亡主宰者的存在,或者是作為地獄對立面的天堂。
例如盎格魯薩克遜文化中有死神的存在,即使後來皈依只有上帝、魔鬼、地獄,但沒有死神概念的基督教,死神的形象也依然存在於歐美文化中。基督教認為生命死亡後,會經由上帝的審判,決定信徒升入天堂或墜入地獄。在漢人原始信仰裡,人死後魂靈會下到黃泉或陰間,或升上天界。在道家莊子看來,人由於氣的結合而生,炁的散滅而死亡,人死後不過是回歸自然,完成了使命[29]。在印度宗教傳統中,普遍接受輪迴轉世的概念,認為動物死亡後會投生到下一世動物身中,不僅是人類,還包括畜生類和鬼神類,這在佛教中尤有闡發,提出六道(或五道)輪迴,人、畜生、餓鬼、阿修羅、天人之間可以互相輪迴,因此死亡並不是生命的徹底的終結,而閻魔羅王會根據人的生前的功過來判斷下世投生之所,這也影響了道教的生死觀,形成了閻王形象。佛教、道教也因此形成了超度的宗教儀式,謂做功德將亡者的神魂送往天(仙)、人善道或淨土中投生。
與死亡息息相關的是鬼與靈魂。在人類文明中,普遍存在著人死後會化為幽靈(鬼靈)或惡靈的信仰,並衍生出非常多的次文化,如電影中的鬼片類型。普遍地說,人死後可能藉由一生中的善行功績或信仰神祇而升入天堂,也可能因惡行罪愆或褻瀆神祇而墮入地獄;但還有一種是怨念極深或有心事未了者,可能變成幽靈的形態徘徊人間,對其的認識也因文化不同而有差異,日本《咒怨》傳說就展示了一個十分恐怖的鬼怪形象,基督教的惡靈概念與之相似,而在歐美文化中,也認為靈魂也可以是善良、有意識的,甚至能和人交流。除此之外,也有不死生物的傳說,例如中國的殭屍,歐美文化中的喪屍、吸血鬼等。
探索
[編輯]雖然宗教對死亡有深入的解釋,但現代科學對死亡的探索仍無止境。在幾十年前,人們就通過做實驗,或進行調查,形成了人死亡後的狀態的研究體系,稱爲「瀕死體驗研究」。簡言之,就是人死亡後,意識(靈魂)脫出軀體,游離世間的種種體驗,在人被搶救甦生後道出,科學家將之作為調查材料,並進行總結研究。
瀕死經驗
[編輯]瀕死經驗,是一種在接近死亡時一些人所經歷的現象。這些現象包括靈魂出體、看見天堂或地獄、看見親人、看見宗教人物或上帝、回顧一生的生活、極度的恐懼、完全的平靜、安全感、溫暖、徹底的破碎感、一道亮光的出現、甚至看見超我和超時空的東西、以及其他超自然的現象。隨著近年來心臟復甦技術的發展,瀕死經驗的案例數日益增加[30]。但有部份學者認為,這些現象並不一定要在瀕死狀態下才出現[31]。
社會階級、語言
[編輯]不同的社會階級,死亡所受到的重視和對待也是不一樣的。在中國古代,建立起封建主義和專權統治制度後,對不同階級者的死亡稱呼,乃至葬禮的規格也各有區別。
例如,皇帝死亡叫做「崩殂」、「駕崩」、「崩」、「晏駕」[32],公侯貴戚死稱「薨」,士大夫、大臣死稱「卒」,士死稱「不祿」,庶人死稱「歿」、「死」。實際上,這一套體系,還牽涉到禁語概念,在民間也有體現。一般來說,死亡被視作不祥之事,不好直接陳述,因此誕生了許多避諱的禁語,如「沒了」、「百年之後」、「歸天」、「三長兩短」等。在社會職業和情感色彩,對死亡的形容也各有區別;含有悲壯、惋惜、尊重、嚴肅意義者,或針對軍人、大眾事業喪生者,稱「犧牲」(詞源是古代祭禮)、「逝世」、「去世」、「辭世」等;含有戲謔、不敬意義者,叫「嗝兒屁」、「一命嗚呼」、「翹辮子」、「死硬了」、「見閻王」、「蘇州賣鴨蛋」等;對待在事故中死亡者,稱爲「遇難」、「遇害」、「喪生」、「罹難」;未成年死亡者,可稱爲「殤」、「夭折」;對不同宗教信仰而有稱為「往生極樂」、「捨報」、「安息主懷」、「蒙主寵召」、「榮歸天家」,而對宗教人員(宗教家)又有特別的稱呼,如「圓寂」、「入滅」、「歸真」、「羽化」、「登仙」、「捨壽」、「仙逝」、「無常」等。[33][34]類似的用意,在其他文化中也能尋見。
死亡後的處理
[編輯]乾屍可以自然形成,就像瓜納華托乾屍;或者有人故意做成,就像古埃及木乃伊。
死亡是許多傳統和組織的中心;與死亡有關的習俗是全世界每一種文化具有的特徵、是普世的文化現象。其中許多涉及到對死者的關注,也有對來世的解釋,以及對發病死者的屍體進行處理。一般在人死後不久對死者的屍體進行處理,而葬禮常常以土葬或火葬的形式進行。這些做法在全世界並不統一:例如在西藏,屍體通常被天葬,遺留在山頂上,被禿鷹啄食。為死者正確地準備葬禮等一系列程序,來創造使其精神轉移到另一個軀體(轉世)的能力,這是對西藏詳細研究的課題之一[35]。很多文化中流行將屍體做成乾屍,或者用一定的方法進行保存,以減緩屍體分解的速度。
許多文化中也涉及到死亡的法律問題,例如死者遺產的處理、繼承,以及在某些國家中的遺產稅。
死亡、死刑和殺生
[編輯]死刑也是一個導致文化分歧的方面。在大多數存在死刑的司法區域內,死刑通常只為某些罪行所保留,包括謀殺、間諜、叛國,以及某些軍事犯罪。在一些國家,性犯罪,諸如通姦、雞姦之類,也會像正式放棄自己的宗教——叛教一樣,會判處死刑。在許多保留死刑的國家裡,販毒也會被判處死刑。在中國,販賣人口以及嚴重的腐敗也會導致被判死刑。很多國家的軍事法庭會對一些軍事犯罪判處死刑,例如怯懦、遺棄、不服從命令、兵變等[36]。但近年來死刑的正當性在法學上成了一個具有爭議性的議題,詳見死刑存廢問題。
死於戰爭和自殺式襲擊也有一些文化上的聯繫,比如「為國捐軀」、可處以死刑的兵變,或者向死亡士兵的家屬遞送死亡通知書,都嵌入在許多文化的範疇中。在近期的西方世界,9·11恐怖襲擊事件之後不斷增加的恐怖襲擊,以及以前的自殺式炸彈襲擊事件、二戰時期的特別攻擊隊以及歷史上其他戰爭衝突中的自殺任務,以自殺式襲擊的方式死亡,以及殉教,都有顯著的文化影響。
一般意義上的自殺,特別是安樂死,也是文化的爭論點之一。這兩種行為在不同的文化中有著非常不同的理解。例如在日本,為了榮譽而以切腹的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被視作一種可取的死亡方式,而按照傳統的基督教和伊斯蘭文化,自殺被視為一種罪惡。在許多文化中,死亡被人格化,表示為「死神」、「亞茲拉爾」,以及「時間老人」這樣的象徵。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道德和法律對殺生行為(殺死人類或動物)有相應的規制和裁定,所有的社會都禁止無故奪去無辜者的生命,不論對方是男是女或者年紀為何都一樣,禁止謀殺是普世文化通則,一些宗教對待殺生行為也有重要的解釋。在佛教、道教、儒教看來,殺生行為是不值得提倡的,甚至在佛教中認為殺生會導致非常嚴重的惡報——尤其是殺人,可能造成墮入地獄,因此殺生被列入基礎的戒律之一。這在其他宗教也具有類似的看法,信仰印度教的甘地發起非暴力行動,基督教中也強調「殺人會下地獄」。
生物學
[編輯]死亡以後,生物體的殘骸成為生物地質化學循環的一部分。殘骸可能會被捕食者或者食腐動物吃掉。有機物可能進一步被腐生生物分解,然後回歸到環境中並被食物鏈重新利用。腐生生物包括蚯蚓、土鱉蟲、蜣螂等等。
微生物也扮演者重要的角色,它們將物質分解為簡單分子,並且提升物質的溫度。然而,並不是所有的物質都需要完全分解。在沼澤生態系統中經過長時間形成的煤炭就是一個例子。
自然選擇
[編輯]現代演化論將死亡看作自然選擇過程中一個重要的部分。演化論認為,不適應生存環境的生物體將更有可能產生更少的後代,從而減少它們對基因庫的貢獻。它們的基因將因此最終在群體中減少,在最差的情況下將會滅絕;如果可能的話,在更積極的情況下將會形成新物種。繁殖的頻率在決定物種能否生存中同樣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根據達爾文的理論,一個生物存活時間短但留下很多後代,另一個生物存活時間很長但只留下一個後代,那麼前者將表現出更強的適應度,因為繁殖會使子代基因與母代基因存在差異,導致子代間的個體差異,個體差異使個體間對環境的適應力不同,如該個體比母代更能適應環境,這個個體將更能產生更多後代。例如細菌的抗藥性,因為細菌的繁殖速度極快,當以藥物對付一種細菌時,細菌的後代較容易透過基因變異產生對該藥物的耐藥性。
滅絕
[編輯]滅絕是指一個物種或者一個物種分類單元的消亡,伴隨著生物多樣性的降低。滅絕的時刻通常被認為是這個物種的最後一個個體死亡的時刻(雖然可能在這個時刻以前就失去了培養和恢復這個物種的能力)。因為一個物種的分布區域可能非常大,判斷這個時刻很困難,通常用向前追溯的方式決定。這種困難導致了一些現象的發生,例如拉撒路類群。這種現象是指,一個物種已被認為滅絕,在一段時間內已經明顯消失,然後突然又出現了(通常是在化石記錄中)。物種形成是進化的一個方面。當新物種能夠找到並利用它們的生態位時,這個物種就開始發展和繁榮。當它們不能在變化的條件中生存或者對抗更優越的競爭者時,它們就會逐漸滅絕。
物理學
[編輯]根據質量守恆定律(又稱物質不滅定律),組成物質的最基本物質及能量是不能被創造或消滅,只能重組。因此,從唯物論角度去看,當人類死亡後, 即使其遺體被火化及骨灰撒入大海後,也不會真正的消失或消滅,而只不過是組成人體的基本粒子會重組。[38][39]不過,根據熵增定律,這些組成身體的粒子,會由生前的高度有序系統,變成無序,且過程是不可逆的,即其熵值(混亂度)只會不斷增加,不能減少。因此,死亡代表組成生命的物質與能量系統,從有序變成無序,且變化不能再逆轉。
文學定義
[編輯]在華夏文學史,「死」在中國人眼中最為看中。例如西漢史學家司馬遷曾提及了「人固有一死,或重於泰山,或輕如鴻毛,用之所趨義也。」在南宋時期愛國主義詩人陸游曾在其臨終前曾創作一首七言絕句《示兒》中提及了
死去元知萬事空,
但悲不見九州同。
王師北定中原日,
家祭勿忘告乃翁。
其中第一句「死去元知萬事空」指的是我原來知道死去之後才知一切原來都已空了。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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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編輯]- 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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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ullin, Glenn H. Living in the Face of Death: The Tibetan Tradition. Ithica, New York: Snow Lion Publications. 2008 [1998]. ISBN 978-1-55939-310-2.
外部連結
[編輯]- 開放目錄專案中的「死亡」
- 死亡(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英文)
- Causes of Death 1916 醫學界怎樣將死亡原因分類
- Causes of Death
- George Wald: The Origin of Death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一個生物學家解釋不同種類生物的生命與死亡
- Before and After Death 探訪死亡於收容所的人們,他們以前的肖像,以及他們的死亡
- Odds of dying from various injuries or accident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來源: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