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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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况 | ||||||
| 制定时间 | 1992年5月 | |||||
| 制定地点 | 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 | |||||
| 生效时间 | 1994年3月 | |||||
| 缔约方 | 196个(2009年10月) |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英语: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或FCCC)是一个国际公约,于1992年5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有世界各国政府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开放签署。1994年3月21日,该公约生效。[1][2]
本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
该公约没有对个别缔约方规定具体需承担的义务,也未规定实施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说,该公约缺少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该公约规定可在后续从属的议定书中设定强制排放限制。到目前为止,主要的议定书为《京都议定书》,后者甚至已经比本公约更加有名。
UNFCCC也是负责支持该公约实施的联合国秘书处的名称,其办公室位于德国波恩Haus Carstanjen。自2006年起,其领导为伊沃·德波尔(Yvo de Boer)。本秘书处,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IPCC)的襄助下,旨在通过会议和有关各项战略的讨论取得共识。
该公约缔约方自1995年起每年召开缔约方会议(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COP)以评估应对气候变化的进展。1997年,《京都议定书》达成,使温室气体减排成为发达国家的法律义务。[3] 按照2007年通过的《巴厘路线图》的规定,2009年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方会议第十五届会议将诞生一份新的《哥本哈根议定书》,以取代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
目录 |
公约的制定、签署和生效 [编辑]
1992年4月30日至5月9日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会议后,本公约文本于1992年5月9日获得通过。1992年6月3日至6月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有世界各国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该会议期间,本公约开放签署。1992年6月12日,154国签署了该公约。
本公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公约应自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 起生效。”1994年3月21日,该公约生效。
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对于在第五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交存之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自该国或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
截至2009年10月,该公约共有192个缔约方。
公约内容 [编辑]
附件一缔约方、附件二缔约方和发展中国家缔约方 [编辑]
公约将缔约方分为三类:
- 附件一缔约方(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缔约方),主要是指工业化国家缔约方和正在朝市场经济过渡的缔约方。这些缔约方“应制定国家政策和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限制其人为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保护和增强其温室气体库和汇,减缓气候变化。”其中签署了《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答应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减排。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果不能完成削减任务,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指标。
- 附件二缔约方(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其他发达缔约方)。这些缔约方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援助等的义务,“还应帮助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这些不利影响的费用。”
- 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这些缔约方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承诺,将取决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对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有关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的有效履行,并将充分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事项。”
附件一 [编辑]
- 澳大利亚
- 奥地利
- 白俄罗斯a/
- 比利时
- 保加利亚a/
- 加拿大
- 克罗地亚a/ *
- 捷克共和国a/ *
- 丹麦
- 欧洲共同体
- 爱沙尼亚a/
- 芬兰
- 法国
- 德国
- 希腊
- 匈牙利a/
- 冰岛
- 爱尔兰
- 意大利
- 日本
- 拉脱维亚a/
- 列支敦士登*
- 立陶宛a/
- 卢森堡
- 摩纳哥*
- 荷兰
- 新西兰
- 挪威
- 波兰 a/
- 葡萄牙
- 罗马尼亚 a/
- 俄罗斯联邦a/
- 斯洛伐克a/ *
- 斯洛文尼亚a/ *
- 西班牙
- 瑞典
- 瑞士
- 土耳其
- 乌克兰 a/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美利坚合众国
a/ 正在朝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 * 标有* 号的国家是按照缔约方会议第三届会议第4/CP.3号决定,经1998年8月13日生效的修正案增加列入附件一的国家。
附件二 [编辑]
- 澳大利亚
- 奥地利
- 比利时
- 加拿大
- 丹麦
- 欧洲共同体
- 芬兰
- 法国
- 德国
- 希腊
- 冰岛
- 爱尔兰
- 意大利
- 日本
- 卢森堡
- 荷兰
- 新西兰
- 挪威
- 葡萄牙
- 西班牙
- 瑞典
- 瑞士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美利坚合众国
说明:按照缔约方会议第七届会议第26/CP.7号决定,2002年6月28日生效的一项修正案将土耳其从附件二中删除。
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关系 [编辑]
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编辑]
公约和《巴厘路线图》 [编辑]
影响和问题 [编辑]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努力 [编辑]
美国的保守立场 [编辑]
2001年,美国总统乔治·沃克·布什以“发展中国家不承担义务”为由,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实际等于拒绝承认已经签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规定的义务。美国是唯一一个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工业化国家。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 [编辑]
第1届会议 [编辑]
第2届会议 [编辑]
第3届会议 [编辑]
第4届会议 [编辑]
第5届会议 [编辑]
第6届会议 [编辑]
第6届会议续会 [编辑]
第7届会议 [编辑]
第8届会议 [编辑]
第9届会议 [编辑]
第10届会议 [编辑]
第11届会议 [编辑]
第12届会议 [编辑]
第13届会议 [编辑]
第14届会议 [编辑]
第15届会议 [编辑]
第16届会议 [编辑]
第17届会议 [编辑]
第18届会议 [编辑]
公约的缔约方和观察员 [编辑]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观察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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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编辑]
- ^ Article 2.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November 15, 2005]. 已忽略未知参数
|dateformat=(帮助) - ^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新华网. [December 12, 2009]. 已忽略未知参数
|dateformat=(帮助) - ^ What is the UNFCCC & the COP. Climate Leaders. Lead India. 2009 [December 5, 2009].
- ^ Status of Ratif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 Andorra Ratified on 2 March 2011 and will enter into force on 31 May 2011
- ^ Delegates from Parties and Observer States ( A..Z by Country ) - Holy See
外部链接 [编辑]
- (英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主页
- (简体中文)中国气候变化网
- (繁體中文)哥本哈根氣候會議 COP15 - 綠色和平
相关条目 [编辑]
联合国相关机构 [编辑]
相关国际组织和概念 [编辑]
- 联合国区域集团
- 小岛屿国家联盟 (Alliance of Small Island States,AOSIS)
- 雨林国家联盟(Coalition for Rainforest Nations,CRN)
- 环境完整性集团(Environmental Integrity Group,EIG)
- 七十七国集团(Group of 77)
- 最不发达国家(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LDC)
- 伞形集团(Umbrella Group)
- 欧洲联盟
- 石油输出国组织
- 阿拉伯国家联盟
- CACAM(Central Asia, Caucasus, Albania and Moldova)
- 法语圈国际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