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洛因
| IUPAC命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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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α,6α)-7,8-去氢-4,5-环氧-17-甲基吗啡烷-3,6-二醇二乙酸酯 (5α,6α)-7,8-didehydro-4,5-epoxy- 17-methylmorphinan-3,6-diol diacetate (es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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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識別 | |
| CAS號 | 561-27-3 |
| ATC編碼 | N02AA09 |
| PubChem | CID 3592 |
| 化學性質 | |
| 化學式 | C21H23NO5 |
| 分子量 | 369.41 |
| 药代动力学性質 | |
| 生物利用度 | <35% |
| 蛋白結合 | 0% (morphine metabolite 35%) |
| 代謝 | 肝臟 |
| 半衰期 | 2-3小時 |
| 排泄 | 90%以glucuronides經腎臟排出,其餘經膽排出。 |
| 治療考量 | |
| 懷孕分級 | ? |
| 合法狀態 | 違禁藥物 (S9) (澳) 附錄一 (加) ? (英) 附錄一 (美) |
| 依賴傾向 | 非常高 |
| 途徑 | Inhalation, Transmucosal, Intravenous, Oral, Intranasal, Rectal, Intramuscular |
海洛英(英语:heroin或diacetylmorphine),学名二乙酰吗啡;又譯海洛英,俗称「白粉」;台灣又稱「四號」,香港又稱「四號仔」、「软仔」。屬於鸦片毒品系列中最纯净的精製品。
世界各国对海洛英控制相当严格,販運海洛英屬嚴重罪行,可判處罰款、終身監禁或死刑,但因它售價高昂,至今仍成為多國最常走私的毒品之一。每克海洛英约值709.7港元(2011年)。[1]
目录 |
起源[编辑]
1874年,任職倫敦聖瑪莉醫院的化學家偉特(C.R Wright)最先利用嗎啡加上醋酸酐,在爐上燃煮,增強效力,合成出海洛英。該化合物之後送到英國曼城奧雲士學院(Owens College)研究。該學院把海洛英注射到犬隻及白兔体内,牠們當時有驚恐、渴睡、瞳孔放大、流大量口水、有欲吐的跡象、呼吸最先加速然後紓緩,心跳減弱而不正常等。[2]
海洛英發明後,最初原用作強效止痛藥。1897年,德國拜爾藥廠化學家菲力克斯·霍夫曼(Felix Hoffmann)將海洛英製成藥物,止痛效力遠高於嗎啡(11日前,他剛成功將阿斯匹林製成藥物)。海洛英(Heroin)的名字由拜爾藥廠註冊,該字或源自德文heroisch一字,意指英雄。
自1898年至1910年間,該藥上市時,以不會上癮的嗎啡作招徠,更曾用作兒童止咳藥,後來始發現該藥在肝臟中會代謝成嗎啡,令拜爾藥廠大為尷尬。
服用[编辑]
海洛英一般處於白色粉末狀態,故俗稱白粉,苦味,吸食者一般將注射入體內,亦有人會口服、直接用鼻吸入粉末以及煙霧等。以鼻吸入海洛英俗稱為「追龍」。一般吸食者會將白粉混入其他雜質,如粉筆的粉或葡萄糖,亦有人混入安非他命或巴比妥酸鹽,部分人會因此吸食過量致死,部分注射食者會共用針筒,因而染上愛滋病或肝炎。[3]
影響[编辑]
毒性比較[编辑]
資料來自權威醫學期刊:The Lancet關於常見管制藥品其傷害性及成癮性比較, 包括煙、酒。
生理反應及成癮[编辑]
使用初有感覺愉快安靜,無法集中精神,會產生夢幻現象。吸食之後的12小時,身體由於得不到麻醉劑而不能正常運作,即時出現緊張、無法入睡、出汗、腸胃不適、四肢疼痛及痙攣等斷癮症狀。這症狀持續三到五天。濫用越久,斷癮症狀越長。過量使用造成急性中毒,症狀包括昏睡、呼吸抑制、低血壓、瞳孔變小。具高度心理及生理依賴性,上癮的人因身體對它有適應性,會不斷增加份量以得到相同的效果。長期使用後停藥會發生渴求藥物、不安、流淚、流汗、流鼻水、易怒、發抖、惡寒、打冷顫、厭食、腹瀉、身體捲曲、抽筋等禁斷症,所以成癮後極難戒治。
分級[编辑]
海洛英按照純度而分成4級,其中1號至3號海洛英一般在較落後的地區出售,純度最高的4號海洛英,大多售予富庶地區。以香港為例,4號海洛英已完全取代3號海洛英,但自1990年以來,四號海洛英的純度不斷下降,現時的純度是44.97%。[4]
一号和二号海洛因实际指吗啡或吗啡盐类,三号海洛因是将盐酸吗啡制成二乙酰吗啡后,再添加大量的稀释剂而制成的,二乙酰吗啡和单乙酰吗啡总含量一般为25%至45%。四号海洛因是在盐酸吗啡经乙酰化反应后不稀释,而是提纯,沉淀,干燥。最终产品为白色,无味,透明粉末,非常细腻甚至擦在皮肤上会消失。其二乙酰吗啡含量一般在80%以上,最高可达99%。
據傳70~80年代,高純度98%四号海洛英,就是由金三角大毒梟坤沙研製成功後,大量販賣給世界毒販,而流通全球。
世界的監管[编辑]
- 中国大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贩卖毒品(含海洛因)50克或以上,即可判处死刑。
- 香港:根據《危險藥物條例》,販運危險藥物人士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及罰款500萬港元。
- 台湾: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為一級毒品。再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 新加坡:根據現行新加坡法律第一百八十五章,未經許可而進、出口多於15克的海洛英,或製造任何數量之海洛英者,一經定罪,一律判處死刑。
- 馬來西亞:根據馬來西亞毒品條列第39B,任何人販運多於5克的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等。)如罪成,即唯一死刑,處絞死。
治療[编辑]
- 美沙酮替代療法。
註釋[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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