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洛因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跳转到: 导航, 搜索
海洛因
IUPAC命名
(5α,6α)-7,8-去氢-4,5-环氧-17-甲基吗啡烷-3,6-二醇二乙酸酯
(5α,6α)-7,8-didehydro-4,5-epoxy-
17-methylmorphinan-3,6-diol diacetate (ester)
識別
CAS號 561-27-3
ATC編碼 N02AA09
PubChem 3592
化學性質
化學式 C21H23NO5 
分子量 369.41
藥物動力學性質
生物利用度 <35%
蛋白結合 0% (morphine metabolite 35%)
代謝 肝臟
半衰期 2-3小時
排泄 90% renal as glucuronides, rest biliary
治療考量
懷孕分級

?

法律狀態

Prohibited (S9)(AU) Schedule I(CA) Class A(UK) Schedule I(US)

依賴產生可能 非常高
途徑 Inhalation, Transmucosal, Intravenous, Oral, Intranasal, Rectal, Intramuscular
拜爾在美國賣廣告,推介用海洛英止咳

海洛英英语heroindiacetylmorphine),学名二乙酰吗啡;又譯海洛英,俗称「白粉」;台灣又稱「四號」,香港又稱「四號仔」、「软仔」。屬於鸦片毒品系列中最纯净的精製品。

世界各国对海洛英控制相当严格,販運海洛英屬嚴重罪行,可判處罰款、終身監禁死刑,但因它售價高昂,至今仍成為多國最常濫用的毒品。每克海洛英约值358.7港元(2005年)。[1]

目录

[编辑] 起源

1874年,任職倫敦聖瑪莉醫院的化學家偉特(C.R Wright)最先利用嗎啡加上雙乙醯,在爐上燃煮,增強效力,合成出海洛英。該化合物之後送到英國曼城奧雲士學院(Owens College)研究。該學院把海洛英注射到狗隻及白兔体内,牠們當時有驚恐、渴睡、瞳孔放大、流大量口水、有欲吐的跡象、呼吸最先加速然後紓緩,心跳減弱而不正常等。[2]

海洛英發明後,最初原用作強效止痛藥。1897年,德國拜爾藥廠化學家荷夫曼(Felix Hoffmann)在德國將海洛英製成藥物,止痛效力遠高於嗎啡(11日前,他剛成功將阿斯匹林製成藥物)。海洛英(Heroin)的名字由拜爾藥廠註冊,該字或源自德文heroisch一字,意指英雄

自1898至1910年間,該藥上市時,以不會上癮的嗎啡作招徠,更曾用作兒童止咳藥,後來始發現該藥在肝臟中會轉化成嗎啡,令拜爾藥廠大為尷尬。

[编辑] 服用

拜爾藥廠推出樽裝海洛英

海洛英一般處於白色粉末狀態,故俗稱白粉,苦味,吸食者一般將注射入體內,亦有人會口服、直接用鼻吸入粉末以及煙霧等。以鼻吸入海洛英俗稱為「追龍」。一般吸食者會將白粉會混入其他雜質,如粉筆的粉或葡萄糖,亦有人混入安非他命巴比土酸鹽,部分人會因此吸食過量致死,部分注射食者會共用針筒,因而染上愛滋病肝炎[3]

[编辑] 影響

使用初有感覺愉快安靜,無法集中精神,會產生夢幻現象。之後的12小時,身體由於得不到麻醉劑而不能正常運作,即時出現緊張、無法入睡、出汗、腸胃不適、四肢疼痛及痙攣等斷癮症狀。這症狀持續三到五天。濫用越久,斷癮症狀越長。過量使用造成急性中毒,症狀包括昏睡、呼吸抑制、低血壓、瞳孔變小。具高度心理及生理依賴性,上癮的人因身體對它有適應性,會不斷增加份量以得到相同的效果。長期使用後停藥會發生渴求藥物、不安、流淚、流汗、流鼻水、易怒、發抖、惡寒、打冷顫、厭食、腹瀉、身體捲曲、抽筋等禁斷症,所以成癮後極難戒治。

[编辑] 分級

海洛英按照純度而分成4級,其中1號至3號海洛英一般在較落後的地區出售,純度最高的4號海洛英多售予富庶地區。以香港為例,4號海洛英已完全取代3號海洛英,但自1990年以來,四號海洛英的純度不斷下降,現時的純度是44.97%。[4]

一号和二号海洛因实际指吗啡或吗啡盐类,三号海洛因是将盐酸吗啡制成二乙酰吗啡后,再添加大量的稀释剂而制成的,二乙酰吗啡和单乙酰吗啡总含量一般为25%至45%。四号海洛因是在盐酸吗啡经乙酰化反应后不稀释,而是提纯,沉淀,干燥。最终产品为白色,无味,透明粉末,非常细腻甚至擦在皮肤上会消失。其二乙酰吗啡含量一般在80%以上,最高可达99%。

[编辑] 華人世界的監管

  • 中国大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贩卖毒品(含海洛因)50克或以上,即可判处死刑
  • 香港:根據《危險藥物條例》,販運危險藥物人士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及罰款500萬港元
  • 新加坡:藏有海洛因累計重量超過15克,即可判處繯首死刑
  • 台灣: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為第一級毒品。再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馬來西亞:根據馬來西亞毒品條列第39B,任何人販運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等。)如罪成唯一刑法為繯首死刑

[编辑] 治療

[编辑] 註釋

  1. ^ 香港海關05/06年度預算報告,第11節
  2. ^ 海洛英發明者偉特的報告
  3. ^ 香港生活教育活動計劃( LEAP )
  4. ^ 《深圳走向世界》文庫


个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