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制
| 政體 |
| 政治系列 |
|---|
| 政體列表 |
| 政治主題頁 |
| 編輯 |
君主制(英语:Monarchy)是國家元首為世袭君主的政體由單一國家領袖行使名義上或是絕對的政體權力,通常為世襲制,且為終身任期[1]。從發展史上,羅馬帝國和阿拉伯帝國時期,其王國多为绝对君主制,和現代國家不同。隨著征服和被征服,很多演變為現代國家,並由此形成當今各種政治體制的國家,如君主立憲制的英國及部分君主制(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國家。
目录 |
君主制的承袭 [编辑]
世袭君主制 [编辑]
世袭君主制,是君主制政体的最常见形式。世界上大多数现存及曾经存在的君主制国家采用这种政体。与其相对的制度是选举君主制。
在世袭君主制制度中,所有君主来自于同一个家族,王位在家族内部从一个成员传给另一个成员(通常是父传子,也有可能是兄传弟、叔传侄等等)。世袭系统有政权稳定、延续性好和可预测的优点,这来源于家族成员之间的忠诚和亲和力。
举例来说,当一位世袭君主去世或退位后,王位通常会传给下一代的直系血亲,如他或她的孩子,而且往往是较年长者。当这个孩子死了,王位将再传给他的孩子;如果此人绝嗣,则会传给他的兄弟、姐妹、侄子或其他亲属。为了维持这种体系,世袭君主制常常需要以法律形式制定一个明确的继承顺序,以决定一位君主去世之后,谁有最优先的权利成为下一位君主。现代的世袭君主制国家所采用的继承顺序通常基于长子继承权,但也存在着其他的继承体系,如最年长男性亲属继承、在世君主指定继承和交替继承,这些体系在以前的君主制政体中应用得更为普遍。
历史上存在过多种继承体系,它们的区别主要集中在女性是否可以拥有继承权。在父系继承制中,继承权由男性独占,女性没有权利继承,而且她们的男性后代也无权继承。把这种制度体现得最为典型的是古法兰克人的萨利克法典。但萨利克法典的本意并非剥夺妇女的继承权,而是避免土地由于妇女结婚落入村社之外。与之相对的,有些继承体系就允许女性成为继承人。
选举君主制 [编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些选举君主制实际上是世袭君主制,例如所有候选人只能来自一个家族时。这在许多古代国家中出现过,常常是由真正的选举君主制转化而来的。一种常见的情形是,君主在自己尚在位时就利用权力和影响使其亲属(如儿子)被“提前”选举为下一任君主。另一种情况是,某个家族历史上有多位成员被选为君主,逐渐积聚了强大的势力,以致他们最后可以垄断王位(因为没有人敢于选举该家族之外的人)。
在中世纪晚期的欧洲,许多国家在名义上是选举君主制,然而该国的王位实际已由一个家族把持了数世纪之久。这种情况可以称为“伪选举君主制”,它只在官方上有一个选举的形式,而在本质上王位是世袭的。在步入近代之后,这些“伪选举君主制”的国家大多数变成了真正的世袭君主制。
君主制的执政方式 [编辑]
绝对君主制 [编辑]
絕對君主制是一種獨裁的政治體制和政府形式(政体),統治者君主(常稱皇帝或國王,女性稱女皇或女王)擁有統治國家和臣民自由的所有權力,而沒有法律或法定的程序告訴君主如何行使權力,但是君主的行為可能會受到某些宗教或傳統的限制。
君主制是一種專制政體, 君位採用世襲方式產生。在君主独裁制中,君主拥有最大的,一般来说无上的权利。大多数独裁的君主是世袭的,少数是选举出来的(比如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有時,在君主独裁制中君主不仅是世俗的首领,而且也是宗教的首领。
绝对君主制在中文常常叫做君主專制政體,很容易与东方的皇权专制主义混淆。
君主立宪制 [编辑]
君主立宪制是相對於君主獨裁制的一种国家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務上的共和主義理想但不採共和政体。其特点是国家元首是一位君主(皇帝、国王、大公等等,教皇有时也被看做是一个君主)。与其他国家元首不同的是,一般君主是终身制的,君主的地位从定义上就已经高于国家的其他公民(这是君主与一些其他元首如独裁者的一个区别,一般独裁者将自己定义为公民的一员,但出于客观需要他必须掌权为国家服务),往往君主属于一个特别的阶层(贵族),此外世袭制也往往是君主的一个特点(不过在这一点上也有例外)。
君主虽然是国家的元首,但君主的权利與产生的方式,會依各個國家的制度而不同;縱使是同一個國家,往往在不同时期,君主的產生方式與權利範圍也各不相同。
君主立憲制的歷史 [编辑]
游牧民族的部落首领(欧洲中世纪前的日耳曼人、哥特人、汪达人等,中国北部的匈奴、蒙古人在建立元朝以前等,阿拉伯人在20世纪初)往往是世袭和选举混合出来的。一般历史学家认为,君主和君主制度是从这些首领制度中产生的。欧洲游牧民族从罗马末期民族大迁移到中世纪君主独裁国家的建立被比较完善地记录下来了。
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是英国。到20世纪初,欧洲所有剩余的君主(假如不將教皇列入計算)都是立宪的君主。立宪的君主虽然依然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多或少受到宪法明确地规定。这样君主的权力多少受到限制,有一些君主的权力被限制到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而没有实际的权力,稱為「虛位元首」——英國、日本、泰國等都是此類例子,但君主依然很受人民愛戴和尊重。今天也依然有一些拥有很大权利(比如组织或解散政府、指挥军队)的立宪君主,例如位於中歐的列支敦斯登;君主的权力受限制,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者,例如:1945年日本昭和天皇。亦有立宪君主,例如:英國國王擁有一定特權。例如所有的議案要變成法律形式上依然需要國王的核准。王室特權還包括解散議會,訂立條約,宣戰,授勛。但事實上,國王對這些權力的行使通常是依據首相和其他內閣大臣的建議。
虛君共和一詞的考據 [编辑]
現代國家從神權邁向民主化過程中,有共和制與君主立憲制的兩種選項。中文「虛君共和」為梁啟超在清朝支持君主立憲制時所造,主要原因是要和當時革命黨支持的共和制競爭公共性:
《新中國建設問題》1911年10月—11月
虛君共和又稱虛位元首制。
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2] [编辑]
由于各国对君主权力的不同限制,又可以分为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下的君主,其权力较大,宪法由君主钦定,君主独立于议会,议会对君主的行政权没有约束,君主有权任命内阁,甚至任命部分议员,可以否决议会的决议,甚或解散议会。这种政体一般多产生在资本主义发展较晚的国家,如摩洛哥、约旦、沙特阿拉伯,一战前的德国和二战前的日本也是这种政体。
二元君主制 [编辑]
二元君主制,指君主立憲的前提下,君主權力大於議會,各種主要法令都要經其簽署,並且常有權委任首相和上議院議員,某些國家還有君權神授色彩,而不是政教分離的。
二元君主制是起源於近代歐洲現代化,從政府層面看來,在有兩個形式上矛盾的方向同時進行,便是民族國家的中央集權制的成立,和相對的自由民主的私有財產的確認,在後世理解是因為公民社會和理性主義發達的結果,所以可以接受政府以獨立於營利事業原則外運作,而專注於國防和外交事務。
但在較後才開始現代化的歐洲國家,為了擴張政府權力又為了吸納社會上不同的思想的人士,為了晉身政府層面加強其運作,於是一部分君主制國家在統一和獨立的同時,編成了憲法成立議會,但和「虛君共和」相反是「虛位議會」制度。
一般認為二元君主制是原型是16世紀的波蘭立陶宛聯邦,但成熟於拿破崙時代的法國,是當時拿破崙因戰爭需要而稱帝,但又希望能保持法國大革命的民主成果之產物。而且受到十九世紀中歐洲推廣,如德國和義大利統一後憲法所仿效。並受到很多仍然保持前啟蒙時代的誠虔信仰的非歐洲社會的接受,例如日本的明治維新甚至巴列維王朝時代(回教革命前)的伊朗。
但在實踐上二元君主制,因為無法同時兼顧君主和議會權力之爭,往往淪為了第三方的武裝革命或政變的犧牲品,如戰時的日本和義大利或後來的伊朗等,被認為是權責不明的制度。所以現在仍然保持二元君主制的國家較少,通常只是限於指某些中東君主制國家。
议会君主制 [编辑]
议会君主制下的君主权力受到严格限制,君主通常只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议会才是国家权力中心。政府内阁由议会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产生,向议会负责,如果内阁失去信任,或者集体辞职,或者解散议会重新选举。例如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典、挪威、丹麦、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西班牙、日本、泰国、马来西亚。
目前世界上的君主制國家 [编辑]
嚴格上現代罕見真正的君主專制國家,但仍然有一些國家,憲法徒具形式或君主權責不明,可以稱為二元君主制。
目前世界上的君主制國家 [编辑]
亞洲 [编辑]
君主專制國家 [编辑]
| 國名 | 國家元首 | 照片 | 政府首腦 | 備註 |
|---|---|---|---|---|
| 蘇丹:哈吉·哈桑納爾·博爾基亞 | 蘇丹本人兼任 | 蘇丹兼任首相、國防大臣和財政大臣 | ||
| 國王:阿卜杜拉·本·阿卜杜勒-阿齊茲·阿勒沙特 | 國王本人兼任 | 規定國王兼任內閣首相(大臣會議主席) | ||
| 蘇丹:卡布斯·本·賽義德 | 蘇丹本人兼任 | 蘇丹兼任首相和國防、外交、財政大臣 |
君主立憲國家 [编辑]
| 國名 | 國家元首 | 照片 | 政府首腦 | 行憲日期 | 備註 |
|---|---|---|---|---|---|
| 最高元首:苏丹端姑阿都哈林 | 首相:纳吉·阿都拉萨 | 1957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 國王:諾羅敦·西哈莫尼 | 首相:洪森 | 1993年 | |||
| 國王:蒲美蓬·阿杜德 | 總理:英祿·西那瓦 | 2007年 | |||
| 國王:吉格梅·凱薩爾·納姆耶爾·旺楚克 | 首相:吉格梅·廷里 | 2007年 | |||
| 國王:哈馬德·本·伊薩·阿勒哈利法 | 首相:哈利法赫·本·舒曼·阿勒哈利法 | 2002年 | |||
| 國王:阿卜杜拉二世 | 首相:阿德南·巴德蘭 | 1952年 | |||
| 埃米爾:哈马德·本·哈利法·阿勒萨尼 | 首相:哈马德·本·贾西姆·本·贾比尔·阿勒萨尼 | 2003年 | |||
| 埃米爾:薩巴赫·艾哈邁德·賈比爾·薩巴赫 | 首相:納賽爾·穆罕默德·艾哈邁德·薩巴赫 | 1962年 | |||
| 天皇:明仁 | 內閣總理大臣:安倍晋三 | 1946年 |
歐洲 [编辑]
| 國名 | 國家元首 | 照片 | 政府首腦 | 行憲日期 | 備註 |
|---|---|---|---|---|---|
| 女王 :伊莉莎白二世 | 首相:大卫·卡梅伦 | 1688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 國王:哈拉爾五世 | 首相:延斯·斯托爾滕貝格 | 1814年 | |||
| 國王:卡爾十六世·古斯塔夫 | 首相:弗雷德里克·賴因費爾特 | 1974年 | |||
| 女王:瑪格麗特二世 | 首相:赫勒·托宁-施密特 | 1953年 | |||
| 国王:威廉-亚历山大 | 首相:馬克·呂特 | 2011年 | |||
| 國王:阿爾貝二世 | 首相:伊夫·莱特姆 | 1831年 | |||
| 大公:亨利 | 首相:讓-克洛德·容克 | 1868年 | |||
| 國王:胡安·卡洛斯一世 | 首相:马里亚诺·拉霍伊 | 1978年 | |||
| 大公: 1、法國總統:弗朗索瓦·奧朗德 2、烏赫爾主教:霍安·恩里克·比韋斯·西西利亞 |
首相:馬克·福爾內·莫爾內 | 1993年 | |||
| 親王:阿爾貝二世 | 首相:讓-保羅·普魯斯特 | 1911年 | |||
| 大公:漢斯·亞當二世 | 首相:歐特馬·哈斯勒 | 1862年 |
非洲 [编辑]
| 國名 | 國家元首 | 照片 | 政府首腦 | 行憲日期 | 備註 |
|---|---|---|---|---|---|
| 國王:莱齐耶三世 | 總理:Pakalitha Mosisili | 1993年 | |||
| 國王:穆罕默德六世 | 總理:阿巴斯·法希 | 1962年 | |||
| 國王:恩史瓦帝三世 |
美洲 [编辑]
| 國名 | 國家元首 | 照片 | 政府首腦 | 行憲日期 | 備註 |
|---|---|---|---|---|---|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史蒂芬·哈珀 | 1982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Perry Christie | 1973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鮑德溫·斯潘塞 | 1981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歐文·亞瑟 | 1966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賽義德·威爾伯特·穆薩 | 1981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登齊爾·道格拉斯 | 1983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史蒂芬遜·京 | 1979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拉夫·岡薩維茲 | 1979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蒂爾曼·托馬斯 | 1974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波西亞·米勒 | 1962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大洋洲 [编辑]
| 國名 | 國家元首 | 照片 | 政府首腦 | 行憲日期 | 備註 |
|---|---|---|---|---|---|
| 國王:圖普六世 | 總理:費萊蒂·塞韋萊 | 1970年 | |||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茱莉雅·吉拉德 | 1986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约翰·凯伊 | 1987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邁克爾·索馬雷 | 1975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Apisai Ielemia | 1978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
| 女王:伊莉莎白二世 | 總理:梅納西·索加瓦雷 | 1978年 | 英聯邦成員國 |
參考文獻 [编辑]
-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君主政體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 ^ 孙关宏. 政治学概论.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141. ISBN 7309036611.
引用错误:在<references>中以“doc”名字定义的<ref>标签没有在先前的文字中使用。
參見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