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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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目為香港政治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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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各級法院位置圖

香港司法機構英文Judiciary of Hong Kong)由各級法院、特別法庭審裁處組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部門,獨立於香港的行政立法機構。現任首長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目录

[编辑] 司法制度

香港實行的是三審終審制。如原訟人不服,通常會有兩次上訴的機會。

[编辑] 法院架構

[编辑] 終審法院

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明確承諾於1997年7月1日在香港設立終審法院,取代在倫敦的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作為本港的最終上訴法院。終審法院具有《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賦予的司法管轄權。終審法院是香港最高的上訴法院。終審法院聆訊來自高等法院的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訴案件。

[编辑]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原訟法庭組成

[编辑] 上訴法庭

上訴法庭負責處理來自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民事、刑事案件的上訴,同時亦處理土地審裁處、各審裁處及其他法定組織的上訴。

[编辑] 原訟法庭

香港最高級的原訟法院。原訟法庭對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無限的司法管轄權。該法庭亦處理來自各級法院的上訴,包括裁判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及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在刑事審訊中,原訟法庭法官與7人陪審團一起審理案件; 而在法官的特別指令下,陪審團的成員數目可增至9人。

[编辑] 區域法院

區域法院處理涉及款項5萬港元以上、100萬港元以下的民事訴訟,而刑事案件中,區域法院法官的判刑上限是7年監禁。

[编辑] 家事法庭

家事法庭主要負責處理離婚及有關的事宜,包括贍養費、收養子女及子女的福利等。

[编辑] 裁判法院

最初級的刑事法院。本港共有7所裁判法院,裁判法院的刑事司法審轄權非常廣泛,負責審理多種可公訴罪行及簡易程序罪行,判刑上限為監禁兩年和罰款10萬港元。不過,愈來愈多的條例都賦予裁判官權力,判處高達3年的監禁和更高的罰款(有些罪行甚至可高達500萬港元)。裁判官可因應不同案件或犯人的特殊情况,運用酌情權動用司法機構轄下的濟貧箱,以支取適當金錢給犯人作應急之用。司法機構於2007/08財政年度為濟貧箱撥備8000元,直至2008年1月14日已動用1800元。

[编辑] 少年法庭

若犯案者為16歲以下的少年或兒童,案件將交由少年法庭審理,只有兇殺案除外。少年法庭亦有權對18歲或以下青少年發出看管及保護令。該法庭分別設於東區、九龍城、荃灣、粉嶺及屯門裁判法院內。

[编辑] 其它专门法庭

土地審裁處

土地審裁處審理有關租賃糾紛及建築物管理事宜的案件,亦處理因強制收回土地而需評估賠償的申請,及差餉租值/地租值上訴和《房屋條例》涵蓋的處所的市值評估上訴。

勞資審裁處

勞資審裁處處理的申索,必須是在同一申索中至少有一名申索人所追討的款項是超過港幣8,000元,或該申索涉及超過10名申索人。這裡採用非正式的聆訊模式,訴訟雙方不得由律師代表。

小額錢債審裁處

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其享有司法管轄權之民事申索案件,但款額不可超過港幣五萬元。這裡採用非正式的聆訊模式,而訴訟雙方不得由律師代表。

淫褻物品審裁處

淫褻物品審裁處為物品或在公眾地方展示的其它事物鑑定類別,並且評定是否含淫褻或不雅成分。

死因裁判法庭

死因裁判法庭負責調查死亡個案及如認為有需要的話,進行研訊。

[编辑] 法官任免

根據《香港基本法》,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任命須由行政長官提名,立法會通過;其他法官則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廌委員會建議任命。為保障司法獨立,所有法官皆為終生制,可續任至退休為止;只有在無力履行職務或行為不檢等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如果要免職的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審議庭則由不少於5名當地法官組成[1]

而有關其他級別法院法院裁判官的任命,請留意相關法院、裁判法院審裁處之條目。

[编辑] 司法管轄權

香港雖然分為十八個區域,但內部只有一個司法管轄區。在香港各區發生的訴訟不一定在當區的法院聆訴(事實上不是每區都有法院),而是集中後分派處理。另香港法院擁有違憲審查權,但所有法院對中國的外交國防國家行為並無司法管轄權。

[编辑] 政務處

司法機構政務處協助各級法院內部行政及管理事宜,由相等於政府首長級[2]的司法機構政務長負責,直接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3]。歷任政務長:戴婉瑩1994年1999年)、徐志強1999年2005年)、劉嫣華2005年至今)。

[编辑] 歷任首長

最高法院首席按察司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编辑] 1997年主權移交時主要改變

  • 成立終審法院,取代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成為香港的終審機構
  • 首長由 最高法院首席按察司 改為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 最高法院 改稱 高等法院,英文名稱由 The Supreme Court 改為 The High Court
    • 上訴法院 改稱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 最高法院原訟庭(又稱高等法院)改稱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 地方法院 改稱 區域法院
  • 裁判司署 改稱 裁判法院
    • 兒童法庭 改稱 少年法庭
  • 首席按察司 改稱 首席法官
  • 按察司 改稱 法官
  • 裁判司 改稱 裁判官
  • 經歷司 改稱 司法常務官
  • 司法人員敍用委員會 改稱 司法人員推廌委員會
  • 執達吏 改稱 執達主任

[编辑] 注釋

  1. ^ 《香港基本法》第八十九條
  2. ^ D8級,相當於常任秘書長,或原來的公務員局長
  3. ^ http://www.judiciary.gov.hk/tc/organization/judchart.htm
  4. ^ G. B. Endacott, John M. Carroll, 2005, A Biographical Sketch-book of Early Hong Kong, P. 66.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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