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本页使用了标题或全文手工转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这是本页的一个历史版本,由InternetArchiveBot留言 | 贡献2021年2月11日 (四) 16:16 (补救3个来源,并将0个来源标记为失效。) #IABot (v2.0.8)编辑。这可能和当前版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參加國
簽署日1968年7月1日[1]
簽署地點 苏联莫斯科
 英国伦敦
 美国华盛顿特区[1]
生效日1970年3月5日[1]
生效條件苏联,英国,美国和其他40个签署国批准
締約方190 [1][2]
保存處 苏联
 英国
 美国
語言英文,俄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中文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维基文库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英語: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被普遍地称为《核不扩散条约[3]NPT[4],也被称作《防止核扩散条约[5],于1968年7月1日由美国苏联英国和其他59个国家分别在华盛顿莫斯科伦敦开放签字缔结的一项国际条约[6],宗旨是防止核扩散、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截至2015年2月,共有190个国家与地区签署了该条约。而没有签署这项条约的国家包括印度巴基斯坦南蘇丹以色列[7]朝鲜于2003年1月10日发表声明宣布正式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11日起生效[8]

历史

  •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雏形──1959年和1961年,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爱尔兰提出的要求有核武器国家不向无核国家提供核武器和《防止核武器更大范围扩散》的议案。
  • 1960年和1964年,法国和中国先后成功实现核爆,引起美苏对将会有更多的国家拥有核武器的担心。美國蘇聯先後於1965年8月和9月向日内瓦18国裁军委员会提出一项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草案。1966年秋天,苏美两国开始秘密谈判并于1967年8月24日向18国裁军委员会提出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联合草案,1968年3月11日美苏又提出联合修正案。1968年6月12日,联合国大会核准了该条约草案。
  • 1970年3月5日正式生效。

主要内容

  • 条约所称核武器擁有國系指截止1967年1月1日[9]已制造并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允许保留核武器。美国苏联(1991年後為俄羅斯聯邦接替)、英国法国中国成为仅有5个被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承认的有核武器国家。
  • 核国家保证不直接或间接地把核武器转让给非核国家,不援助非核国家制造核武器。
  • 非核国家保证不制造核武器,不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其他国家的核武器转让,不寻求或接受制造核武器的援助,也不向别国提供这种援助。
  • 停止核军备竞赛,推动核裁军
  • 把和平核设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国际保障之下,并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术合作。

各国加入情况

  • 1968年11月27日,英国加入该公约。
  • 1970年1月27日,中華民國加入该公约[10]
  • 1970年3月5日,美国加入该公约
  • 1975年5月2日,西德加入该公约。
  • 1976年6月8日,日本加入该公约。
  • 1992年3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该公约。
  • 1992年8月2日,法国加入该公约。[11]

非簽約國

印度巴基斯坦南蘇丹以色列四國皆未曾簽署《不擴散核武器條約》。

其中,印度巴基斯坦均公開承認擁有核武,巴基斯坦更被认为是世界上唯一擁有核武的伊斯蘭國家,印巴两国同时在1998年进行核武器试验。以色列被普遍認為自1967年起便擁有核武,但官方從未公開承認或否認。

上述三國,再加上五個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朝鲜,世界上共有九個國家擁有核武。

朝鲜於1985年12月12日正式加入,於1993年3月12日宣佈退出意向,但後又撤回。於2003年1月10日宣佈退出意向,於2003年4月10日正式退出。

相關條目

相关会议

  • 1992年12月根据47届联大决议成立1995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审议和延长大会筹备委员会。
  • 1993年5月─1995年1月共举行了4次会议。筹备委员会为大会准备了临时议程和程序规则草案。
  • 1995年5月11日,在联合国《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审议和延长大会上,178个缔约国以协商一致方式决定无限期延长该条约。
  • 1997年4月7日,条约缔约国在联合国总部举行1997年预备会议,会议审议了核不扩散与核裁军领域工作的进展情况。
  • 1999年5月10日,2000年审议大会第三次筹委会会议在联合国举行。
  • 2000年4月25日,2000年审议大会在纽约举行。大会议题:《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普遍性;核不扩散和核裁军以及无核区。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1.3 UK Depositary Status List;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PDF).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6 April 2020].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11-26). 
  2. ^ 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United Nations Office for Disarmament Affairs. [2017-05-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1-08). 
  3. ^ Jonathan L. Black-Branch; Dieter Fleck. 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 Volume III: Legal Aspects of the Use of Nuclear Energy for Peaceful Purposes. Springer. 14 November 2016: 164–. ISBN 978-94-6265-138-8. 
  4. ^ Disha Experts. Exclusive Social, Polity & Economy Topics for Civil Services (IAS/IPS) Prelims & Mains Exam. Disha Publications. 2 September 2019: 222–. ISBN 978-93-89418-24-8. 
  5. ^ 张玉杰. 开放型经济. 新华出版社. 2016年1月1日: 319–. ISBN 978-7-5166-2796-9. 
  6. ^ 凝視天空. 明察秋亳的神眼. 凌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8日: 174–. GGKEY:TAGQSH22ZUZ. 
  7. ^ 伊朗考虑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德国之声. 2019年4月28日. 
  8. ^ 陈先才著. 台海危机管理模式研究. 九州出版社. 2017年10月27日: 319–. ISBN 978-7-5108-0541-7. 
  9. ^ http://disarmament.un.org/treaties/t/npt/text 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Article IX 3.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Treaty, a nuclear-weapon State is one which has manufactured and exploded a nuclear weapon or other nuclear explosive device prior to 1 January 1967)
  10. ^ 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1970-3-5 (英语). 
  11. ^ Disarmament Treaties Database: 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NPT). [2013-10-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1-08) (英语). 

外部链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