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與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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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屬於佛教系列的一部份

基本教義
四圣谛 八正道 十二因缘

五蘊 涅槃 緣起 三无漏学
三寶 波罗密 三法印 佛性

修行位階
菩萨 辟支佛 阿罗汉

阿那含 斯陀含 須陀洹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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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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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佛教教派都禁止邪淫,但是不同的佛教教派对佛教律典里面“邪淫”的诠释有很大的不同。一些教派认为同性恋行为属于邪淫,是嚴重觸犯戒律的行为;也有一些教派认为同性恋行为和异性恋行为在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无明的表现。

目录

[编辑] 南传佛教的观点

马来西亚吉隆坡十五碑锡兰佛寺住持达摩难陀长老(1919—2006;Dhammananda)指出[1]佛教认为性爱(包含异性恋和同性恋)是由无明所造成的一种执着的行为。僧人选择了放弃欲望所带来的执着,出家、守持出家戒而修行,断除欲念,朝向寂静涅槃[1]

人类受无明的影响,以为自身身体是真实的存在,过份的迷恋欲望所带来的事物(性爱),渴望满足自身的感官需求,这样将在轮回中陷得更深。当人们的无明被智慧与知识替代,自然而然的就会摆脱身体对自身欲望的束缚[1]

“佛教不譴責同性戀,正如佛教並不譴責任何錯事。”[2] 。佛教并不认为同性恋是错误的[2][1],也同样没有把异性恋间的性爱看成是一种正确的事情[2][1],错误的是对它的执着与受它的奴役[2][1]。佛教对待同性恋问题是开放和宽容的,这和伊斯兰教、基督教等有很大不同。

同性恋与性爱只是人类对自身的一种欲望渴求,这种欲望的渴求会对认识自我造成障碍[1]。 達摩難陀尊者 認為「所有形式的性事增加對身體的淫欲,渴望,執著。有了智慧我們學會怎樣脫離這些執著。我們不譴責同性戀是錯的,有罪的,但是我們也不遷就它,這是因為它與別的性事一樣,延緩我們從輪回中的解脫。」[2]

達摩難陀长老,更開示:

佛教並不承認婚姻是上帝許可的結合,似乎這樣就使性事突然合法了。性事是一種人類活動,與天堂地獄無關。...性事上的檢點只是五戒之一。殺生要嚴重得多,因為你更為惡意地傷害了另一個生命。...佛教並不把同性戀看成是錯誤,而異性戀就正確。兩種都是用身體進行的性活動,都是淫欲的強烈表現,都增加我們對現世的渴望,使我們在輪回中陷得更久。...總之,同性戀與異性戀一樣,起源於無明,當然沒有基督教意義上的有罪。所有形式的性事增加對身體的淫欲,渴望,執著。...我們不譴責同性戀是錯的,有罪的,但是我們也不遷就它,這是因為它與別的性事一樣,延緩我們從輪回中的解脫。

—達摩難陀尊者:佛教與同性戀[3]

[编辑] 北传佛教

[编辑] 北傳思想

北传佛教在北傳律典系統中,佛教泛指同性戀的用字為男子為『黃門』,女子為『石女』。 進代北傳系統派系龐雜,對於同性戀行為的標準亦不相同,有嚴厲如香港佛教聯合會宣化長老,也有支持同志平權的釋昭慧法師,不過北傳系統大體並沒有主動攻擊歧視同性戀者,畢竟同性戀的罪性沒有列入五逆罪。

[编辑] 嚴厲的看法
  • 香港佛教聯合會認為北傳佛教要求教徒遵守道德行为规范,認為同性戀行為是嚴重觸犯戒律的。 佛教徒要遵守「五戒」(殺、盜、淫、妄、酒),不可犯邪淫。 一個修行人是不容許起淫念,所以,同性戀行為等淫念邪行也是絕對禁止。 的期刋「香港佛教534期」的秦孟瀟指出
    「從佛教戒學觀點上來說,這種「同性戀者」行為是嚴重觸犯戒律的,是乖張、變態的邪行,一個修行人是絕對不容許的,連淫念也不容許起,何況有淫念邪行呢?一個初信佛教的皈依弟子,要遵守「五戒」(殺、盜、淫、妄、酒),不可犯邪淫,其中包括同性戀者行為了。(秦孟瀟,2005,八月,香港佛教534期,第六段)[4]
  • 宣化上人1985年表示:
  • 對於同性戀,宣化上人認為『佛教的出家人是禁欲的,不可有任何性關係,更不用說是違反自然的同性戀了。同性戀是亡國滅種的行為,因同性戀,愛滋病肆虐,而目前又無特效藥。美國有的地方,允許同性戀合法化,允許同性戀結婚,這是違反人性的事。 為什麼得愛滋病?同性戀。「一陰一陽謂之道,偏陰偏陽謂之疾」,這個疾就是無藥可救的疾。人的精裏都有毒,同性的毒就相忌,相忌到了極點時演變的疾病。異性就相調和。男女異性相合就能調和這個毒,就像「電」,陰陽電相觸就有光,單陰單陽,它沒光;不但沒光,它還爆炸了。』。 [5]
  • 被問及美國同性戀者和同性婚姻及同性戀者領養別人的小孩,對於將來社會前途的影響的看法,宣化上人認為「那國家也沒有了,人類也同歸於盡了。所以這是一種妖魔鬼怪在作怪,他令人不正常,將來都同歸於盡了!等到世界每一個國家都許可同性戀,那世界就完了,毀滅了。」 [5]
  • 《瑜伽師地論》五十九卷說明:“(邪淫包括)一切男及不男,屬自屬他皆不應行。除產門外,所有餘分,皆名非支。……如是皆名欲邪行罪。”
  • 早期釋聖嚴《戒律學綱要》指出一切夫婦關係之外的邪淫都是罪,即是說一切男女夫妻以外的性行為都是不道德的。
[编辑] 溫和的看法
  • 學者楊惠南由漢傳律典系統研究指出北傳佛教在家同性戀沒有特別嚴厲的歸範及譴責,同性戀的性欲執著與異性戀的性欲執著在執著的本質上沒有差異,基於「普度眾生」或「眾生皆有佛性」的理由,大體並沒有將他們描述為道德敗壞者,但不可以出家及受戒或少分受,對於在家同性戀的態度是不主動斥責或懲處的,如佛教中有不殺生戒,卻不會因會在家眾葷肉食而斥責或懲處,共同處以少分受戒的模式漸進達到清淨[6],處以溫和的態度,但是出家眾則必須完全清淨戒絕,犯黃門的出家眾則須請其還俗或不允許出家以維持團體清淨 [7] [8]
  • 法鼓山聖嚴法師對於同性戀問題,則是認為『同性戀不是今日的風潮,佛經裡也有同性戀行為的記載。有人類就有同性戀了,但同性戀不是畸形兒,同性戀者不快樂,是因為自己習性和一般人不同,格格不入;如果大家不以為他們是異類,那也就沒有什麼問題,對於同性戀,應以平等的心態來面對與接受。[10]
  • 佛光山星雲法師對於同性戀問題,則是回答:『自己不了解,但是仍然祝福。或回答自己不是贊成也不是不贊成的。[11]
[编辑] 平權的看法

釋昭慧法師的同志平權理念,近代北傳佛教亦有因主張『兩者並沒有神聖與罪惡的分野,也沒有蒙受祝福與承受詛咒的殊遇。兩者的情欲,同樣構成繫縛身心的猛烈力道;同樣會因縱情恣慾或獨佔心態,而導致傷己傷人的罪行;同樣可予以節制或予以戒絕;同樣可予以轉化或予以昇華。』(釋昭慧,2006) 近而主張佛弟子應大力支持同志爭取平等對待的權益的觀點,如釋昭慧法師。[12] [13] [14] [15] [16]

釋昭慧法師更撰文論到: 一些負面的聲音,出現在佛教圈裡。此中最常聽到的就是業障論,聲稱同志的性取向,來自惡業的招感。然而我們要問:

  1. 同志較諸異性戀者,真有較為深重的罪業嗎?是殺、盜、婬、妄的哪一樁,足以與同志產生必然的因果關聯?要知道,同志的身心狀態,大都良好;同志本身,並不因其性傾向而受生理或心理之苦;只要對他們不施以歧視、壓迫,他們是可以自得其樂的。同志之所以受苦,更多時候並非來自其罪業,而是來自異性戀主流文化的社會壓力。
  2. 同樣的荒謬邏輯,出現在對待女性、殘障、病患、災民、奴隸與動物的身上。好像她(他、牠)們屈居弱勢而承受苦迫,是活該報應似的。這種濃厚宿命論氣息的「像似佛法」,廣泛流傳於佛教界,以紫奪朱。持此論者,不但無心幫助眾生離苦得樂,而且經常對受苦眾生「傷口抹鹽」,讓她(他、牠)們倍增二度傷害。
  3. 退一步言,即使同志的性取向,真有來自惡業招感的成分,但試問無始生死以來,誰能保證自己沒有惡業?各種不同的惡業,招感不同的苦異熟果。面對眾生的苦異熟果,佛弟子理應學習佛陀的「護生」精神,悲憫、拔濟、協助其離苦得樂,斷無視其苦為「惡業招感」而予以壓迫與詛咒之理。
  4. 惡業有種種,歧視、壓迫以惱害眾生,正是惡業之一。準此,同志未必會製造干犯眾生的惡業,反倒是對同志的歧視、壓迫與惱害,肯定就是惡業;社會中如果存在這種共同偏見,那就是惡法「共業」。因此歧視同志的異性戀者,應該斷除如是惡業,並以「平等對待一切眾生」的清淨共願,來改變歧視同志的惡法共業。(釋昭慧 釋昭慧,2006,「同志」豈必承負罪軛?,宏誓雙月刊 83期)

[编辑] 藏傳思想

因為與西方國家密切接觸,達賴喇嘛曾被多次問到同性戀的問題,

  • 法王於1998年的訪談表示說『佛教有「十戒」。其中三個和身體有關的是:殺生;偷竊;不當性行為:它包括僧侶和他人有性關係;婚外性;同性間的性行為;口交或肛交;手淫。從佛教的觀點,這些都是錯的。但如果同性戀者不信仰佛教,不是佛教徒,從社會角度,如果兩人真正相愛,彼此尊重,而且感覺幸福,那麼有那種關係也應該可以。不管怎麼說,比暴力要好的多。但有些同性戀者想從我這裏得到贊同,對我來說,這怎麼可能?觀音對此說的很清楚,這種性行為是錯的,我不能改變這個。但有些社會歧視同性戀者,這也是錯的,做得太過分了。如果沒有愛滋病的危險,雙方同意,同性戀對社會並沒什麼傷害。』...『當然,一個佛教徒有了不當性行為,並不等於這個人就不可以繼續信仰佛教。』...『社會一定是各種各樣的人組成的,有人信教,有人不信。應該寬容,包括寬容同性戀者。』[17]
  • 法王於2004年的訪談表示說:「作為有信仰的人,我認為必須避免同性戀。但對於沒有信仰的人,非傳統的性愛並非是那麼尖銳的問題。有同性戀的人告訴我,他們覺得在社會上被歧視,可能被揍或逐出家庭。這是過度嚴厲的作法。不允許有暴力。但現代音樂及電影太多性愛的情節,其中包括同性戀。這不對。」...[18]
  • 法王於2007年的訪談表示說:「同性戀當然不能繁殖下一代,但它是否因此而錯誤?我不知道。我認為這是人類追求肉體歡愉的另一個方法。」...「如我所說的,這是另一種追求肉體歡愉的方法,追求歡愉算是違反人性嗎?我不能為其他人定義肉體歡愉是什麼。」[19] [20]

[编辑] 佛教學術界

台灣大學哲學系教授楊惠南撰文論到:

根據澳州佛學者Peter A. Jackson研究指出,巴利文律藏中記載,佛陀在得知僧團中有兩性人,原現男眾相反轉現女眾相後,仍同意其轉入比丘尼僧團繼續修行,並未將其逐出僧團(Vinaya, vol.1, p220)。甚至經典記載一位名為Soreyya的兩性人證得阿羅漢果位(Malalasekera, 1960, pp.1311-1312),及一位愛戀佛陀色身的比丘Vakkali,在佛陀開示諸行無常的真諦後,證得阿羅漢的故事(Malalasekera, 1960, pp.799-800)。…斯里蘭卡南傳佛教學者A.L.DeSilva便堅持,「我們並沒有理由論斷一般同性戀者就比一般異性戀者貪著色欲或在菩提道上意志薄弱」…換句話說,根據經典的記載,佛陀對待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的標準是一樣的…。(楊惠南, 2006, 我所知道的台灣同性戀佛教徒)

[编辑] 黃門

主条目:黃門 (佛教)

黃門是佛教經典中的一個名詞。意譯為不男,即陽具損壞或無用之男人,亦指性慾倒錯的人。亦見於形容性器官功能不正常的女人,則稱為黃門女。 美國佛教學者 Leonard Zwilling,曾依黃門一詞的梵文作了考證,發現黃門一詞的梵文字包含其中一種涵義:

  • 需藉由特殊管道或詭技才能滿足性需求者。(指性慾倒錯)

[编辑] 黃門不能出家

根據《四分律》,出家受戒時需要問受戒者是否黃門,有則不許出家。若不誠實回答,則自作自受,得大罪:

*《四分律》:善男子聽。今是真誠時。實語時。今隨所問汝。汝當隨實答。僧祇云。汝若不實答。便欺誑諸天魔梵沙門婆羅門諸天世人。亦欺誑如來及以眾僧。自得大罪。今問汝十三難事。汝非黃門不....

卷35則記載曾經有黃門出家受具足戒卻去性騷擾僧團中的比丘沙彌之外,還有守園人和放牛羊人,並受到在家居士的譏嫌,佛陀於是制定黃門不得出家受具足戒,而那些已經出家的黃門,則必須逐出僧門[21]

  • 爾時,有黃門來至僧伽藍中,語諸比丘言:「我欲出家受具足戒。」諸比丘即與出家受具足戒。受具足戒已,語諸比丘言:「共我作如是如是事來!」比丘言:「汝滅去、失去,何用汝為!」彼復至守園人及沙彌所語言:「共我作如是如是事來!」守園人、沙彌語言:「汝滅去、失去,何用汝為!」彼黃門出寺外,共放牛羊人作婬欲事。時諸居士見已,譏嫌言:「沙門釋子,并是黃門!中有男子者,共作婬欲事!」時諸比丘,以此因緣白佛。佛言:「黃門於我法中無所長益,不得與出家受具足戒。若已出家受具足戒,應滅擯(依佛學大辭典解釋,就是還俗)。」

[编辑] 参见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 参考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英文)达摩难陀长老·《常见问题》,达摩难陀长老官方纪念网站(锡兰佛教精进会),2008年8月2日查阅。
  2. ^ 2.0 2.1 2.2 2.3 2.4 達摩難陀尊者與一位同性戀者的通信
  3. ^ Dhammananda達摩難陀尊者:佛教與同性戀
  4. ^ 香港佛教534期 《隨筆禪話◎秦孟瀟》
  5. ^ 5.0 5.1 宣化上人講述 一九八五年二月 於美國加州洛杉機金輪聖寺 各宗教對同性戀的看法
  6. ^ 詳見《阿毘達磨俱舍論》卷14(《大正藏》29:76a
  7. ^ 《四分律》
  8. ^ 楊惠南,2002,「黃門」或「不能男」在律典中的種種問題,佛學研究中心學報,七,49-92
  9. ^ 淨空法師關於同性戀問題的開示
  10. ^ 2005-02-06/《聯合報》/E6版/繽紛〈方外看紅塵 同性戀兒子〉聖嚴法師
  11. ^ 星云法師如何回答同性戀的問題
  12. ^ 釋昭慧,「同志」議題的佛法觀點
  13. ^ 釋昭慧,「同志」豈必承負罪軛? 宏誓雙月刊 83期 2006/10 發行
  14. ^ 楊惠南, 我所知道的台灣同性戀佛教徒 宏誓雙月刊 83期 2006/10 發行
  15. ^ 釋昭慧,中流砥柱,在彩虹下與紅潮中 宏誓雙月刊 83期 2006/10 發行
  16. ^ 騭樺(媒體工作者),我是佛弟子,也是男同性戀者,宏誓雙月刊 83期 2006/10 發行
  17. ^ (請尊重著作權,勿擅改標題,原文出於)曹長青﹐《抵抗撒旦的和平偶像----達蘭薩拉採訪達賴喇嘛記》﹐《世界週刊》﹐1998年4月26日。
  18. ^ 達賴喇嘛專訪 2004/04/14 17:22
  19. ^ 性與欲的題問《達賴喇嘛新傳─人、僧侶,和神秘主義者》經聯出版社
  20. ^ 馬顏克.西哈亞 Chhaya, Mayank,達賴喇嘛新傳, 聯經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7/10/16
  21. ^ 臺灣大學哲學系教授楊惠南:《愛與信仰-台灣同志佛教徒之平權運動與深層心理學》附錄『「黃門」或「不能男」在律典中的種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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