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属台湾群岛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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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属台湾群岛方案,简称美属台湾,为台湾政治用语,用来称呼主张台湾为美国“未合并领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的政治名词,不同于台湾建州运动(The Formosan Statehood Movement)。[来源请求]由于行事风格及其理论颇受争议,统派、独派都有人反对。2009年2月12日,台湾平民政府筹备会中央委员会发布公告,定名为属美建国派。[1]不过2009年10月美国最高法院驳回林志昇控美案上诉之后,林志昇等人改弦易辙开始宣传日属美占台湾自治方案;并于2009年12月林志昇发表〈台湾切割中国之后(2)〉一文,正式开始使用日属美占一词。[2]
缘起
[编辑]美属派的核心理论是以国际法作为基础,主张:台湾是日本投降后,依国际法交由美国托管;中华民国占领台湾,在国际法上未必享有领有权;台湾地位不确定论因此产生[3]。更进一步德裔美国人何瑞元于2003年提出已得到某些51俱乐部(The 51st Club of Taiwan,主张台湾应该成为美国第51州)成员支持;并到处找台独团体(包括群策会、台湾北社、建国广场等)辩论,要求推广支持。2004年12月24日,何瑞元应邀参加建国广场电台节目,与建国广场负责人傅云钦对谈;结果何瑞元的美属理论无法说服傅云钦。2005年,何瑞元与林志昇合作推广美属理论,林志昇成为何瑞元美属理论的台湾代理人。林志昇曾经是投资中国大陆失败的台商,回到台湾后先后任职环球电视与嘉廷电视的经理人,不过最后是以造成钜额亏损离职和结束营业收场。
释义
[编辑]“美属”是指在2004年左右在台湾兴起的政治团体。美属台湾群岛方案主张:台湾法律地位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一直为美国“未合并领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按照美属理论所理解的旧金山和约、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台湾关系法、美国宪法、战争法、国际法等等综合演绎结果,台湾“自动成为”美国第六个列岛区海外领土。[来源请求]
最初将何瑞元美属理论正式称为美属台湾群岛方案的就是台湾建州运动工作者所命名,其目的是用于区分台湾建州运动和何瑞元美属理论的不同;由于美属台湾群岛方案不同于台湾建州运动的主张让台湾成为美国第51州,加上美属派的领导班底与台湾建州运动有过一段时间的密切合作的历史,经常造成一般人乃至于台湾媒体认知上的混淆[4]。
台湾建州运动与美属台湾群岛方案的差异为:
- 建州派主张台湾人民以公民投票循序渐进加入美国,最后成为美国的一州;例如周振坚(周威霖)的台湾民主共和党[5],与同属许荣棋的台湾联邦党与台湾之声广播电台[6][7]。而美属派主张从旧金山和约与美国宪法入手,透过控告美国行政机关的司法诉讼使台湾成为美国的海外领土,不过这只是一个过渡阶段;最后的阶段,按照何瑞元的“航道论”(flight-path)[8],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台湾与澎湖当地的合法政府,因此美国会把台湾交给中国[9]。然而这样的观点一定会被台独团体质疑其立场。在林志昇成为何瑞元的代理人之后,将航道论做了补充,提出了“创建台湾临时平民政府”的选项。不过林志昇并未将何瑞元的航道论完全排除[10][11],包括美属派文宣要角邓芬慧[12]与萧惟仁[13]的美属宣传文件都明确把“美国选择将台湾主权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第一优先选项;2009年9月1日以林志昇名义发表的〈抗议美国长期漠视台湾人的权益:AIT前静坐活动的新闻采访通知〉修正一版,清楚地将“美国选择将台湾主权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段文字标明出来[14];这一段后来加上的文字叙述,受到了台独律师江建祥的强烈质疑[15]。
- 建州派对于台湾主权的主张,是采“美国政治监护说”。美属派对于台湾主权的看法是:美国是台湾的主要占领权国,所以握有台湾主权。不过,邓芬慧至今仍不时宣传建州派“美国政治监护台湾主权”的观点。
目前与过去,在台湾主张美属台湾群岛方案理论的政治团体与著名人物有:
- 以林志昇为首的林(林志昇)何(何瑞元)团队。2008年2月2日,台湾平民民主党主席林志昇结合了台湾平民民主党(代表人为副主席林义宪)、台湾平民共和党(代表人为蔡重吉)、建国党(代表人为吴景祥)、制宪联盟(代表人为黄千明)、农民党(代表人为张铭显)、汎美联盟(代表人为侯晴耀)、台湾二二八关怀总会(代表人为周振才)等政治团体,在台北市福华国际文教会馆成立了台湾平民政府筹备会[16][17]。其中保护台湾大联盟虽列名举办单位,却没有挂牌列席。会中由林志昇担任台湾平民政府筹备会召集人,邓芬慧担任台湾平民政府筹备会发言人。不过现今,蔡重吉已经辞世,黄千明与吴景祥没有实质参与林志昇等人的组织运作,侯晴耀已于2010年年底退出林志昇等人的组织运作。
- 以城仲模为首的第三届李登辉之友会全国总会。 2008年6月19日,在李登辉的属意下,城仲模接任第三届李登辉之友会总会长一职,身为台湾平民政府筹备会顾问“双模”之一的城仲模推荐台湾平民政府筹备会召集人林志昇为李登辉之友会总会秘书长。黄崑虎另组“台湾之友会”与卸任李登辉之友会总会长后,李登辉之友会在台湾本土社团被边缘化的现实和组织面临重建。由于滥用李登辉的名义推动美属台湾群岛方案造成李登辉支持者内部的路线争议,2009年6月19日林志昇离职,2009年8月8日城仲模辞职。
- 以第三届李登辉之友会全国总会为基础,并因应林志昇控美案连续两次的败诉;2009年5月2日,城仲模另行成立“福尔摩莎法理建国会”并担任会长,林志昇担任福尔摩莎法理建国会执行长。 2009年9月6日,福尔摩莎法理建国党在中华民国内政部民政司正式登记注册,党主席为城仲模。2010年4月25日,台湾平民政府筹备会召开全球代表大会;城仲模挂名就任台湾平民政府筹备会主席,原台湾平民政府筹备会召集人林志昇转任台湾平民政府筹备会秘书长并兼任台湾平民政府筹备会国安参谋联席会议执行长。
- 以苏南成为首的“苏南成智库”,在林志昇于2006年高雄市长选举惨败之后,时任林志昇竞选总干事的苏南成宣布与林志昇划清界线。 [18]苏南成亟欲争取何瑞元的加盟,成为何瑞元的美属理论的台湾总代理;然而何瑞元还是选择与林志昇合作。除苏南成本人担任苏南成智库执行长外,代表人物为萧惟仁、苏松本。不过近年来,除萧惟仁继续主张美属理论外,苏南成等人已经不再继续宣传。
- 以陈祖贤为首的“台湾平民行动党”。台湾平民行动党在2007年3月建党后,由于林志昇集团组织内部的金钱纠纷加剧以及重要成员发生多次严重内讧,创党党主席林志昇辞职,超过半年的时间没有党主席。2008年2月,陈祖贤就任台湾平民行动党第二任党主席,获得台湾内政部民政司的承认在案;陈祖贤并尊林志昇为台湾平民行动党荣誉党主席[19]。2010年12月,陈祖贤辞世,由潘良华任党主席,并变更党名为“台湾平民共和党”[20]。
- 极力主张台湾与中国推动“一国一制”达成统一的前海基会副董事长张俊宏[21],先后于2008年9月15日[22]、2009年5月7日[23]与2009年9月29日[24]呼应美属论述的核心主张;张俊宏竞选南投县长期间,城仲模与林志昇多次前往辅选助讲、并宣扬其美属论述[25]。
主张
[编辑]其主张是根据旧金山和约与战后历史推断;认为台湾目前为美国未合并领土,并要求美国接管台湾。当美国海军的航空母舰战斗群在台湾附近,林志昇就会宣传“美国海军陆战队即将登陆台湾”的讯息。[来源请求]
在林志昇参选高雄市市长的同时,西元2006年10月下旬发起控告美国政府的行动[26][27];但美国联邦法院与美国政府对其主张以冷处理与不评论的态度应对。2007年6月2日,林志昇接见日本“大阪日台交流协会”会长野口一[28],开始主张“日本是台湾母国”的台湾日属理论,作为其政治生命延续转进的资本[29];同时为了扩大支持与筹募资金,2008年3月由邓芬慧设计样本[30]并筹备发行“台湾割让区美国国民护照”,美属与“日属”(即恢复日本统治)两个方案同时进行宣传。
2012年9月26日,林志昇向中天新闻记者表示,持有台湾民政府身分证的人,日后到美国在台协会(AIT)办美国签证,可以不用经过面试官的面试,就能拿到签证,“这是当时美国国家单位跟我们谈的”;记者向AIT发言人裴士莲(Sheila Paskman)查证,裴士莲回复:“所有申请美国签证的人,都必须到美国在台协会面谈。”[31]
成员
[编辑]初期合作成员以何瑞元、王云程(笔名云程)、黄育旗、许荣棋以及周威霖等51俱乐部成员为主,后来因为内讧(金钱纠纷问题)而拆伙,黄育旗、许荣棋出走。王云程后来不与之为伍,并在2007年1月于憬艺企业出版、获得金恒炜撰文推荐之著作《放眼国际:领土地位变迁与台湾》[32][33]下册第458页否认台湾领土主权的管理国在美国,改称在联合国的国际社会。2008年9月2日,王云程投稿《自由时报》,标题为〈台湾 UN下的特别自治区〉[34]。
2005年何瑞元与在中国大陆投资失败的台商林志昇合作,并还包括建国党、保护台湾大联盟、以及曾经主张“一国一制”的台湾统派团体台湾大地文教基金会[35]等组织,一起推广何瑞元的美属理论。
2005年5月任务型国代选举,代表建国党宣称外独会提名的林志昇当选;6月,林志昇发表辞职声明。在国代选举中呼吁支持林志昇的台湾建州运动发起人周威霖,选后与林志昇因出书问题认知差距发生金钱纠纷。原本为周威霖网路宣传建州理念的邓芬慧与周威霖反目成仇,自此加入林志昇与何瑞元的团队;随后周威霖台湾建州论述的支持者陈祖贤也投入林志昇阵营,加上苏南成与萧惟仁的加入宣传,美属台湾群岛方案在此时走入全盛时期。林志昇在一片形势大好的氛围下,决定参选高雄市长,并将主要竞选目标锁定在民主进步党的候选人陈菊。
2006年12月林志昇参选高雄市长以最低得票数1746票落选,林志昇的竞选总干事苏南成与林志昇划清界限、分道扬镳。
2007年3月,在林何美属理论所谓的中华民国流亡政府的体制之下报备成立政党;林志昇等人以台湾平民行动党挂牌上市,由于市议员保证金垫款与支持者捐款处置不当,导致财务纠纷以及柳信福、陈祖贤、林义宪和邓芬慧之间的内讧;林志昇无力敉平,辞去台湾平民行动党主席职位。2007年6月,林志昇又成立了台湾平民民主党,但内讧仍持续至今;甚至对簿公堂,要求他们所谓的中华民国流亡政府替他们的政治斗争、金钱纠纷、人格毁谤作司法裁判。然而按照林何论述的精神,既然可以依法领取甚至自行发行美国护照,美国法院应该才是司法管辖审理机关。
2008年6月16日,根据台湾平民民主党的公告,陈祖贤已经被台湾平民民主党开除党籍并丧失中常委、中央委员资格[36]。2018年1月31日,中华民国内政部公告,台湾平民民主党于1月6日召开党员大会决议解散[37]。
林志昇向美请愿案记事
[编辑]2008年3月18日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宣判,根据判决文,有如下记载。
- The basis for Plaintiffs claims that they are nationals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hat the United States is allegedly exercising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Considering that the United States is holding de jure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the Taiwanese people owe permanent allegiance to the United States and have the status of United States nationals (as opposed to citizens). The Plaintiffs would have the Court address a quintessential political question and trespass into the extremely delicate relationship between and among the United States, Taiwan and China. This it is without jurisdiction to do.
- 原告宣称,他们是美国国民,是基于所谓的美国主权及于台湾;因此,基于美国对台湾拥有法理主权的考量,这些台湾人负有对美效忠的义务并拥有美国国民身份(非公民)。原告希望本院对此政治问题发表声明,并涉入相当复杂的美中台三方关系;这是司法权管辖不到的。
- The determination of who is sovereign over specific territory is non-justiciable. "Who is the sovereign,de jure or de facto, of a territory, is not a judicial, but a political,question,the determination of which by the legislative and executive of any government conclusively binds the judges, as well as all other officers, citizens, and subjects of that government. This principle has always been upheld by this court, and has been affirmed under a great variety of circumstances."
("The determination of sovereignty over an area, the Supreme Court has held, is for the legislative and executive departments")
- 谁对某地区拥有主权,是无法作司法裁判的。谁对某地区拥有法理或事实主权,是政治问题、不是司法问题。任何政府的立法和行政决策,对法官及其他官员、公民、政府机关单位均产生约束力。本院一向赞同这个原则,这可从过去各类的判例验证。(最高法院也赞同:一个地区主权的认定,是立法和行政部门的事。)
- Plaintiffs ask the Court to interpret General Order No. 1, which was issued by General MacArthur as Supreme Commander of the Allied Powers-not by the Executive Branch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They acknowledge that the treaty actually negotiated and signed by the United States, the SFPT, only recognized that Japan had ceded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and did not address post-war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Interpreting" the SFPT, therefore, is of no assistance in this matter and the Court is without standards or boundaries to guide it in "interpreting" General Order No. 1.
2009年4月7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宣判[38],根据判决书引言部分,有如下记载。
- America and China's tumultuous relationship over the past sixty years has trapped 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 in political purgatory. During this time the people on Taiwan have lived without any uniformly recognized government. In practical terms, this means they have uncertain status in the world community which infects the population's day-to-day lives.
- 美国与中国过去60年间争吵不休之关系,让台湾住民(the inhabitants of Taiwan)陷入政治炼狱中。在此期间,台湾人民(the people on Taiwan)生活在无普遍承认的政府统治之下;以实务角度言之,他们在国际社会中并无确定的地位(uncertain status),已影响到这些人的日常生活。
- In 1949, China’s civil war—a battle between Chinese nationalists and communists—ended; mainland China fell to the communists and becam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forcing Chiang Kai-shek to flee to Taiwan and re-establish 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in exile.
- 1949年,中国内战——一场国共战争——结束,中国大陆落入共产党的手中成为(P.R.C.)中华人民共和国,蒋介石的部队逃往台湾且重建流亡的(R.O.C)中华民国。
- The SFPT does not declare which government exercises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It does generally identify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but does not indicate over what. Id. at art. 23(a).
- 《旧金山和约》并未声明哪一个政府对台湾行使主权,它一般地做了确认美国是“主要占领国”,但并未指示美国对台湾行使主权。[翻译仅供参考]
2009年10月5日,美国最高法院官方网站公布否决了林志昇控美案[39]。
- No. 09-33
Title: Roger C. S. Lin, et al., Petitioners v. United States
Docketed: July 8, 2009 Lower Ct: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Case Nos.: (08-5078) Decision Date: April 7, 2009
Date Proceedings and Orders Jul 6 2009 Petition for a writ of certiorari filed. (Response due August 7, 2009)
Aug 3 2009 Waiver of right of respondent United States to respond filed.
Aug 5 2009 DISTRIBUTED for Conference of September 29, 2009.
Oct 5 2009 Petition DENIED.
参见
[编辑]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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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灣 UN下的特別自治區〉. [2008-1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5-13).
- ^ 一国一制(One Country,One Democratic System)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注:由于被许多独派人士质疑,已经删除;不过网路架构这四个字还在。)
本会一贯主张台海两岸,若统一应该在民主的架构下产生,台湾人民有自由选择的机会。台湾是大陆同胞希望所系之地,繁荣与民主的台湾是全世界中国人的期待。只有推展“一国一制”的模式,才能使台湾人对大陆当局的诚意有所信任。何谓“一国一制”?就是:统一的中国必须是全面性的民主政府,它能尊重民权、法制、宗教与言论自由及多党政治,平等、合理、公正之下发挥全民选举的精神与地球村的思维,完成大同中国人的和谐。
- ^ 台灣平民民主黨函. [2008-06-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 ^ 公告台湾平民民主党自107年1月6日起解散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内政部政党及全国性政治团体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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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國最高法院No. 09-33 Roger C. S. Lin, et al., Petitioners v. United States. [2022-07-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