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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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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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者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 (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 |
| 任命者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全国人大会议选举结果) |
| 任期 | 5年(可连任1次) |
| 首任 | 毛澤東(1954年)首设 李先念(1983年)重设 |
| 創始時間 | 1954年 - 首次设置 1982年 - 恢复设置 |
| 網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本文是關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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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内简称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也是国家机构之一,处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中国国家元首的职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务自1954年开始设立;1968年开始悬空;1975年通过的《宪法》(参见原文)删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条款,取消此一职务;1982年通过的《宪法》恢复了主席和副主席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最多可连续任职两届。《宪法》同时规定:国家主席必须是年满45岁并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目录 |
[编辑] 职权
1982年制定的《宪法》重新设立了国家主席的职务,但取消了《54宪法》中赋予国家主席的两项职权,包括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和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2],失去了宪法赋予的独立行政权和名义上的军事统帅权。现在主席职务仅仅是象征性的虛位元首,雖然享有最高的国家地位及代表权[3],但不能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仅能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执行程序上的权力,又不领导其它国家机构,不需要负任何立法、行政、军事责任,处于“超脱”的地位。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對主席的职權作出了規定,而其权責僅包括“根据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它组成人员、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發佈动员令、授予国家勋章;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国事活动,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而只有第八十一條規定他可進行國事訪問,接受外國使節而並沒有冠上須「根据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的决定」的字眼。因此,国家主席不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个人,不是个人权力的体现,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由於主席一職並沒有實際權力,其实际权力则来自其他职务,历任国家主席均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以上级别的高级党员担任。自江泽民开始,国家主席与中共中央总书记和中央军委主席三职兼任因此握有實權,現任的主席胡錦濤也承此慣例。虽然在宪法上国家主席没有权力,但作为中国的国家元首,对外的最高代表,纵观历任主席人选,即便不是由中国共产党最高领导人兼任,也是由党内举足轻重的人物担任。
《憲法》第八十二至八十四條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國家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職權。如果国家主席出缺,由副主席继任;国家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编辑] 任免
- 国家主席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经全国人大会议选举后任命。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全体会议决定,有权免去国家主席的职务。
[编辑] 制度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设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第一部《宪法》的颁布,此时只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一职;1954年国家主席的设立至1975年第二部《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撤消;自1975年国家主席在《宪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第四部《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恢复;以及1982年至今国家主席制度的稳步发展时期。[4]
[编辑] 建国初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到1954年,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行使国家主席职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主席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6名,委员56名,秘书长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和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不是国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过在实际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份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就相当于国家主席。
[编辑] 1954年《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国家主席开始于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會議,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国家主席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的象征。同时第一部《宪法》还对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地位和职权等一系列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
- 1954年至196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席制度基本上得到正常运转。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泽东和朱德分别担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毛泽东在任期届满后不再连任国家主席,但继续担任中共中央主席和中共中央军委主席的职务。1959年和1965年,刘少奇两次当选为国家主席。在1954年至1965年期间,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多次召开了最高国务会议,接见外国使节,並进行了其他许多有关的职务活动。
[编辑] “文化大革命”时期
「文化大革命」開始後,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兼国家主席的刘少奇由于被政治迫害被放逐而致死亡,1968年至1975年间,国家主席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
[编辑] 取消设置
刘少奇死后,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有意废除国家主席一职,但其法定接班人中共中央副主席林彪及多数中央领导人均不同意,甚至为国家主席的存废,而引起毛林两人的争执及后来的九一三事件。[5]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二部《宪法》。《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元首職責。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三部《宪法》。该部《宪法》仍然坚持不设置国家主席。不过,1978年《宪法》把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由国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职权,改为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行使,包括:提名国务院总理及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另外,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的重要职权,改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编辑] 1982年《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四部《宪法》,恢复设置国家主席、副主席。1982年《宪法》雖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和2004年3月经过了四次修正,但每次都继续維持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设置,从而使国家主席制度得到确立。
[编辑] “三位一体”制度确立
随着中国进行改革开放,对外交流不断增加,领导人外访和接待外宾的次数也越来越多。在杨尚昆的任期届满后,当时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接任国家主席一职,从此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兼任国家主席以获得国家元首的身份开始制度化,现在的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江泽民卸任中央军委主席后也承继这“三位一体”的惯例。主席职务让领导人有了代表国家的身份,在国际上进行元首外交、国事访问和出席国际会议等国事活动。[6]
[编辑] 历任主席
| 任次 | 肖像 | 主席 | 任期始於 | 任期終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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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54年-197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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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毛泽东 籍貫:湖南湘潭 生卒:1893年12月26日-1976年9月9日 |
1954年9月27日 | 1959年4月27日 | |
| 2 | 刘少奇 籍貫:湖南宁乡 生卒:1898年11月24日-1969年11月12日 |
1959年4月27日 | 1968年10月31日 | |
| 代理 | 宋庆龄[7]、董必武
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权 |
1968年10月31日 | 1972年2月24日 | |
| 代理 | 董必武 以“代主席”名义行主席职权 |
1972年2月24日 | 1975年1月17日 | |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8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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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李先念[8] 籍貫:湖北红安 生卒:1909年6月23日-1992年6月21日 |
1983年6月18日 | 1988年4月8日 | |
| 4 | 杨尚昆 籍貫:重庆潼南 生卒:1907年8月3日-1998年9月14日 |
1988年4月8日 | 1993年3月27日 | |
| 5 | 江泽民 籍貫:江苏扬州 生卒:1926年8月17日- |
1993年3月27日 | 2003年3月15日 | |
| 6 | 胡锦涛 籍貫:安徽绩溪 生卒:1942年12月21日- |
2003年3月15日 | 現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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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参见
| 前任: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
1954年-1975年; 1983年- |
繼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前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现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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